無訟閱讀|影視IP開發中的編劇授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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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我國影視文化產業的繁榮發展,在影視劇製作過程中或影視劇上映後出現了大量糾紛,主要包括製片方之間、編劇和編劇之間、編劇和製片方之間的糾紛,其中以編劇和製片方之間的糾紛尤甚,主要涉及到製片方侵犯編劇的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或拖欠編劇稿酬等,比如現在廣受關注的2015年熱映電視劇《羋月傳》「原著小說作者」蔣勝男與該劇「總編劇」王小平女士和花兒影視的署名權侵權糾紛、2015年熱映院線電影《九層妖塔》「原著小說作者」天下霸唱與該片「導演」陸川和中影影視等的署名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侵權糾紛。

在整個影視劇製作產業鏈中,其實編劇應該居於核心地位,因為只有編劇創作出優質IP,影視製作機構才有可能獲得良好收益。但實際情況是,影視劇製作機構往往寧願把大量資金投入到聘用導演、演員、宣發和後期製作等方面也不會投入到編劇。一方面,因為不重視編劇,所以,現在侵犯編劇各種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除了極少數的大編劇能夠實現「編劇中心制」外,我國大部分編劇的從業環境不容樂觀。另一方面,因為編劇本身的法律意識不強,在對外進行授權或接受委託進行創作時所簽訂的合同存在一些漏洞,導致自身權益受損。因此,本文對編劇經常遇到或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進行了總結。

一、注意審核簽約主體

一般編劇在遇到有意購買自己直接創作的劇本或委託自己進行

劇本創作的製片方時,可能會急於簽訂合同而對製片方疏於防範。但此時,編劇應該謹慎對待雙方的合作關係,需要注意如下問題:

(一)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儘管我國《合同法》規定雙方可以以書面、口頭或其他形式訂立合同,但若非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可能容易發生糾紛,比如,在周星馳的崴盈投資與華誼兄弟因《西遊降魔篇》的票房分紅糾紛中,法院認為雙方對於票房分紅並未達成書面補充協議而最終判決崴盈投資敗訴。所以,無論製片方對編劇作出何種承諾,均需要訂立書面合同,不能以口頭形式、郵件形式或其他形式訂立。雙方簽字蓋章才是王道,無合同不合作。

(二)注意談判和簽署的一致性。編劇和製片方可能需要經過數輪談判才會確定最終合作意向,此時,編劇需要注意兩個一致性問題:

1、注意談判主體和簽約主體的一致性。很多公司可能會有關聯公司,彼此之間的企業名稱可能也會非常相似,但在法律上是不同的主體。在實踐中,很可能存在由甲公司與編劇進行談判但最終由甲公司的關聯公司乙公司與編劇進行簽約的情況,此時,如果簽約方不進行善意提示,編劇很有可能不會注意。在這種情況下,乙公司很有可能是空殼公司,一旦發生侵權或拖欠報酬現象,編劇很有可能維權無門。《北京遇上愛情故事》的編劇李亞玲就曾遇到過一家西安的空殼影視公司,但因簽訂的合同存有漏洞,也很難維權。李亞玲也曾建議,在編劇圈建立一個「黑名單」,防止編劇被騙。

2、注意簽署合同的一致性。在雙方經過數輪談判後,一般會對合同有所更改並最終確立。但在簽訂時,製片方出具的合同有可能並不是雙方最終更改後的合同,所以,編劇在簽訂前一定要審核合同的所有條款,確保簽訂的合同是雙方最終更改後的合同。

(三)適當調查簽約方具體情況。製片方往往會在了解清楚編劇的情況後向編劇購買劇本或委託編劇進行創作,但編劇一般不了解簽約方情況,因此,編劇有可能遇到信用狀況不好的公司,導致維權無門。比如,廣東省作家協會簽約作家俞某就曾和廣西偉志精進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簽訂了關於劇本《孫中山的女保鏢》的《著作權使用許可合同》,但對方在支付2萬元後,就徹底消失並一直拖欠支付剩餘報酬。最終,即使俞某維權成功,也不容易拿到報酬。所以,編劇在簽約時對公司進行簡單必要的調查,就顯得十分必要,比如公司的業內口碑,是否有被列入過法院的執行系統等。

二、注意保護署名權

署名權可以說是編劇最為重視的權利,體現了編劇的人格權益或者說作品的創作高度,遠勝於其他財產性權利,比如在蔣勝男訴王小平女士的署名權侵權糾紛中,原告僅要求1元賠償,所以,其最主要的訴求還是署名權而不是要求賠償。但編劇的署名權也往往最容易受到侵犯,在實踐中可能存在侵犯編劇署名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明確約定署名為編劇。在有些合同中,可能會約定甲方聘用乙方為劇本策劃者等,並不明確聘請其為編劇,在這種情況下,其實是嚴重侵犯編劇權益的,編劇必須明確要求合同約定聘為編劇。

(二)明確約定署名的方式。如果是合作創作的劇本,要對合作作者的署名順序有明確約定,比如誰是第一編劇等。另外,對於編劇的署名方式需要進行具體明確,比如署名的字體、大小、出現的位置甚至出現額時長等均進行約定,否則,如果在一個毫不起眼的位置署名,也有可能認定是侵犯署名權。

(三)明確反對分攤署名權。在影視劇製作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編劇已經創作了大部分劇本,只等最終定稿,但製片方會以趕工期為由要求導演或其他編劇加入一起進行創作,最後,所有參與創作的人都有可能會成為該劇編劇並會署名,此種也應該是應該是侵犯了編劇的署名權。侵犯編劇署名權不僅包括不為編劇署名,也包括為不是編劇的人署名。所以,在簽訂合同時,編劇可以加入類似條款:「乙方(創作者)有權在該劇本上署名,署名方式為編劇/劇本策劃/改編(劇本改編者)/第幾編劇……,乙方有權排除未經其許可的、任何未參與創作的其他人在劇本上署名。甲方對該劇不享有署名權。/或:甲方享有署名權,其署名順序為第二……;如甲方中途安排他人續寫、修改和改編時,續寫/修改/改編人有權以編劇/改編者方式署名,但不得損害乙方的署名權,署名的先後順序依據創作部分的比例大小確定。」

(三)關於合作創作的署名權。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因此,如果編劇和其他編劇進行合作創作劇本,編劇之間需要有合作創作合同,對於編劇之間的署名順序、稿酬的分配、對外授權等問題進行明確約定。

(四)關於編劇工作室的署名權。現在有些大編劇或成熟的編劇會以編劇工作室的名義對外接受委託進行創作,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注意:1、如果編劇工作室是法人性質並直接以編劇工作室進行創作的,劇本為法人作品,直接署名為編劇工作室。2、如果編劇工作室的編劇因職務行為且主要利用編劇工作室的物質條件進行創作的,劇本為職務作品,進行具體創作的編劇享有署名權,編劇工作室有權在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

(五)關於編劇助手的署名權。有些編劇可能會聘請編劇助手輔助進行創作,此時,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判斷編劇助手是否具有署名權。作品自創作完成之日起享有著作權,只有進行創作的人為作者,也只有作者享有署名權。署名權為人身權,不能進行轉讓。如果劇本確實是由編劇助手實際創作完成的,那編劇助手應該享有署名權,即使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編劇為劇本的最終權利人,編劇助手無權進行署名,此種約定也應是無效的。相反,如果劇本確實由編劇實際創作完成,即使合同中明確約定編劇助手享有署名權,但也有權不為其署名。在胡強、劉桉訴劉和平關於《北平無戰事》的署名權侵權糾紛中,原告訴稱在雙方的合同中明確約定「乙方作為本劇總編劇的編劇助手,享有本劇在電視劇播出時的編劇的署名權(可用筆名,署名先後由甲方決定),此外本劇的一切有關權益,包括電視、錄像帶、錄音帶及將來發行播映出版的著作權和版權及將劇本改編成小說的著作權等皆系甲方版權人和著作權人所有。甲方有權決定如何處理有關之一切宣傳發行及出版發行等事宜。」,但最終法院認為,涉案合同雖然約定胡強、劉桉作為劉和平的編劇助手享有電視劇播出時的編劇署名權,但電視劇的編劇署名權的實現應當與參與整部電視劇劇本創作的程度和深度相匹配,與合同約定的創作對價相匹配,如果僅僅是參與了創作或者說付出了勞動即享有署名權的話,則必然會推導出一整部電視劇劇本哪怕只是使用了參與創作者的一句話、一段話,也要為其署名編劇的結論,這顯然是站不住腳的。因此,對於編劇助手是否享有署名權的問題,要確認編劇助手是否進行了實際創作,而非依據合同約定。

三、注意劇本的交付和權利保留

由於劇本創作一般分為好幾個階段,包括搭建人物關係、情境設置和人物關係設置、故事梗概、人物小傳、分集大綱、一稿和二稿等,所以,一般製片方也是分階段向編劇支付稿酬。在這種情況下需注意:

(一)明確約定劇本的交付方式。如果是當面遞交,雙方需要有相關的交接手續等,由公司出具相關手續表示已經收到劇本。如果是通過電子郵件等電子形式交付,一定需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製片方接受劇本的郵箱。在編劇闌珊與新麗傳媒關於《虎媽貓爸》的著作權侵權糾紛中,闌珊表示,在劇本交付後,與甲方往來的郵件紀錄莫名消失。這樣,編劇完全無法證明已經交付過劇本,也無法要求支付稿酬。

(二)在獲取全部稿酬前需保留劇本的著作權。由於編劇分階段創作劇本,製片方分階段支付稿酬,因此,雙方在合同中一般約定,甲方在分階段支付相應稿酬後取得相應階段劇本的版權,比如支付完人物小傳的稿酬就獲得人物小傳的著作權。此種約定,對於編劇其實存在一定風險,比如,製片方可能從最開始就只打算購買編劇的人物小傳或故事梗概等某部分劇本的著作權,這在部分履行完畢後,製片方由可能中途變更編劇,對於後面的劇本大綱、初稿等,製片方可能會以較低價格尋找其他編劇或編劇助手進行創作,從而達到節省製作成本的目的。所以,編劇在進行創作前,首先,最好將劇本最有價值的故事梗概或人物小傳等創意部分先行進行版權登記。其次,要明確約定在製片方分階段支付完全部稿酬前保留著作權,比如約定,在對方支付完全部稿酬後,對方才能獲得劇本的著作權。最後,在有些情況下,製片方可能出於立項需要,需要編劇事先出具著作權授權書,授權製片方關於劇本的全部著作權,以完成立項工作。但編劇在出具授權書時需要謹慎對待,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編劇出具授權書的行為僅為立項需要,在製片方支付完全部稿酬前,並不代表授權製片方全部著作權。

(三)注意明確約定劇本的合格標準。在合同中,雙方對於編劇合格標準的約定一般比較模糊,比如約定編劇對於劇本的創作要讓製片方滿意為止。如此約定,相當於完全由製片方來判斷劇本是否合格,對於編劇不甚公平。比如在《羋月傳》署名權侵權糾紛案中,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若蔣勝男按照花兒影視要求的時間和藝術質量提交的各項工作成果仍不能達到花兒影視的要求至滿意,花兒影視有權在雙方解除合同或本合同繼續履行時,聘請其他劇本創作人員在蔣勝男已經完成的劇本上進行修改,對劇本的修改行為將不視為對蔣勝男權利的侵犯。花兒影視抗辯認為,由於蔣勝男創作的劇本不合格,花兒影視最終聘請王小平女士擔任編劇。但蔣勝男認為,花兒影視並未通知其劇本不合格。因此,此種約定,雙方對於劇本是否合格會產生很大爭議。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如果雙方對於劇本是否合格產生爭議,應該由雙方聘請第三方專家進行論證或者由相關專業機構進行鑒定。

四、注意合同的授權內容

(一)著作權轉讓和許可。如果是編劇自行創作的劇本,則可能存在轉讓或許可的問題。著作權轉讓,表示編劇將劇本的全部權利已經永久的轉讓給對方,編劇本身不再享有除署名權等人身權外的任何財產性權利。此種情況下,編劇應該獲得較高的稿酬。著作權許可,表示編劇將劇本在一定期限內的權利許可給製片方,此時需要注意許可的性質,許可使用的範圍等。在此種情況下,如果許可使用期限屆滿,編劇則重新享有全部著作權。

(二)改編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在影視劇製作過程中,製片人、導演或演員都可能存在未經編劇許可直接更改劇本的情況,如果是出於拍攝的實際情況需要進行改編也無可厚非,但如果在完全脫離原劇本的情況下進行改編,就可能涉及到侵犯編劇的保護作品完整權。雖然劇本的財產性權利已經轉讓給製片方,但劇本的人身權不能轉讓,所以,如果製片方改編超過必要限度甚至對劇本有歪曲或篡改的行為,則編劇有可能提起保護作品完整權之訴,比如,雖然《鬼吹燈》原著作者天下霸唱已經將《鬼吹燈》小說第一卷《精絕古城》授權給中影等,但認為陸川拍攝的《九層妖塔》和原著大相徑庭,因此,天下霸唱最終起訴其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所以,在對外授權過程中,需要注意對改編權進行限制,比如不能改編人物關係,基本故事情節。

(三)分開授權。編劇是劇本(文字作品)的權利人,因此,編劇完全可以僅僅將劇本的財產性權利之一攝製權授權給製片方,而不必同時授權其全部的著作權。同時也可將改編權分開進行單獨授權,比如電視劇改編權、電影改編權、網路遊戲改編權等,也可以最大程度的獲得收益。

(四)同時授權續集購買權。如果最終改編影視劇獲得成功,則製片方有可能自行改編創作續集,比如搜狐在從九夜茴獲得《匆匆那年》的劇本改編權並獲得成功後,搜狐自行創作了續集《匆匆那年:好久不見》。因此,為了避免製片方在劇本獲得成功後自行改編,在簽訂合同時同時約定續集的購買權,這樣也可以提高轉讓價格。

為了進一步繁榮文化市場,整個影視製作行業應該充分尊重位於產業鏈頂端的編劇權益。只有編劇創作出優質IP,影視製作機構才有可能製作出優質影視劇。所以,編劇應該提高法律意識,在簽約授權過程中對上述問題加以注意,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實習編輯/代重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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