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經》中的符號學思想

《墨經》中的符號學思想作者:李先焜發布時間:2010-02-01點擊數:674 提要 《墨經》包含著豐富的符號學思想。這體現在《墨經》對於「言」與「名」的理論,《墨經》的定義方法,《墨經》對「辯」與「說」的論述等方面。《墨經》認為,「言」是口的一種功能。「執所言而意得見」。「名」是用以「舉實」的。《墨經》中的「正名」學說超出了儒家的政治、倫理的正名理論,而真正成為「名辯學」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墨經》中運用了多種的定義方法。《墨經》認為「辯」的特徵是「爭仮(反)」,其目的是為了「明是非之分」,「察名之理」。「辯」的準則是要「當」與「宜」。《墨經》的「說」運用的是語用推理。關鍵詞 言 名 辯 爭  當 說 效 法 止 狂舉 《墨經》包括《墨子》中「經上」、「經下」、「經說下」、「大取」、「小取」六篇,是墨翟弟子所作,其內容涉及邏輯學、語言哲學,以及很多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知識,其中也包含著豐富的符號學思想。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探索。   一、《墨經》中的言語行為理論   1.「言(話語)」是《墨經》語用學的基本範疇 符號學的一個重要分支——現代語用學,重點研究話語。這是因為語用問題總是體現在話語中,而不是體現在一個孤零零的語詞中。《墨經》已注意從言語的整體性來考察名辯問題,《墨經》中有19處提到「言」的問題。「言」,相當於現代所說的「言語」(speech),也就是「話語」(utterance)。《墨經》從功能上給「言」下了定義:「言,口之利也。」(經上,92,本文所引《墨經》的語句編號均引自周雲之所著的《墨經校法、今譯、研究——墨經邏輯學》一書)這就是說,「言」是口的一種功能。又說:「執所言而意得見,心之辯也。」(經上,93)墨家認為通過言語可以了解說話者所要傳達的意思,也就是說,說話者的話語表達了說話者的思想,而聽話者能理解對方所說話語的意思,是因為人的大腦(心)具有辨察和分析的能力。墨家在這裡強調了「言」的表意功能,顯然在古代「言意之辯」(即「言盡意」與「言不盡意」之爭)中,墨家是站在「言盡意」的一派的。 《墨經》還說:「言,出舉也。言也者,諸口能之,出名者也。名若畫虎也。言也謂,言由名致也。」(經上,32)這是說,「言」要求能對事物有所指稱,也就是說,「言」與「實」要有對應關係。言是由名組成的,「名」是「言」的組成部分,也是「言」的行為結果。名與言是部分與整體的關係。言通過名去稱謂事物。名象畫虎一般,「虎」這個名象所畫的「虎」一樣,就成為客觀存在的虎的符號。 《墨經》說:「故言多方,殊類,異故,則不可偏觀也。」(小取)這就是說,同樣的「言」在不同的語境中會出現多種涵義,表現為多種形式,同一「言」可由不同的「故」推出。因此,理解一個話語,必須了解其多種涵義,了解產生這多種涵義的「故」,這樣才能防止表面性和片面性。 《墨經》還說:「以言為盡悖,悖,說在其言。」他接著說:「以:悖,不可也。之人之言可,是不悖,則是有可也。之人之言不可,以審必不當。」(經下,172)「悖」就是「不可」的意思。這是說, 「言」有是非之分,不能說所有的「言」都是錯的。如果說「言盡悖」這句話為「可」,則是有「可」(不悖)的話存在,這樣說「言盡悖」這句話本身就「不可」,也就是「悖」。而且說「言盡悖」這句話為「可」,則說「言盡悖」這句話本身也是「言」,因此也應為「悖」。這跟古希臘流傳下來的(相傳是愛皮門尼德(Epimenides)記載的)所謂:克里特人中有一個人說:「克里特島的人都說謊」的故事有些類似。不過《墨經》表述得更明確,說「以言盡悖」本身為「悖」,並且指出其原因在於「言」本身不允許這樣,因為「言」要「出舉」,即言要以實來進行檢驗,不可能「盡悖」。   2.「名」的符號性與行為性 上面的引文中已涉及名的符號性問題。但《墨經》是將符號性與行為性結合起來論述的。 在《小取》篇中,提出了「以名舉實」的原理。就是說一定的「名」要與一定的「實」相對應。如何對應呢?《墨經》提出「舉」這個概念。「舉,擬實也。告以文名,舉彼實故也。」(經上,31)《墨經》的「舉」略似於公孫龍的「指」,但「舉」比「指」更具有行為性。它表示「名」對「實」不僅要有指謂性,而且要能「擬實」,「擬」就是「模擬」,也具有「描述,反映」的意思,也就是「名」要能舉出實的某些性質。「名」是指稱「實」(物)的一個符號。 《墨經》不僅談到「舉」,還談到與「舉」相關的一個概念「取」: [經]知其所以不知,說在以名取。[說]知,雜所知與所不知而問之,則必曰:是所知也,是所不知也。取去俱能之,是兩知也。(經下,149) 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小取) 《墨子?貴義》篇有一個瞽者取黑白之物的故事:「子墨子曰:今瞽曰,鉅者白也。黔者黑也。雖明目者無以易之。兼白黑使瞽取焉,不能知也。故我曰瞽不知白黑者,非以其名也,以其取也。」這說明一個人使用一個名是否正確不僅在於他能解釋這個「名」的語義,還在於他能在行為上體現出其意義。所以墨子說:「今天下之君子之名仁也,雖禹湯無以易之。兼仁與不仁,而使天下之君子取焉,不能知也。故我曰天下之君子不知仁者,非以其名也,亦以其取也。」(同上)「取」涉及名的使用者,涉及人的行為,涉及行為的目的。「舉」與「取」都屬於語用範疇。可見墨家的語義理論強調,掌握語義不僅要作出靜態的描述,而且要作出動態的選擇,能在行為上從諸多事物中將所說的事物區別、挑選出來。所以,「舉」與「取」是墨家符號學理論中的重要範疇。   3.《墨經》的正名學說 先秦諸子都涉及「正名」的問題。《墨經》特別關注「名實」關係,因此,它自然要討論「正名」的問題。《墨經》說:「(經)彼彼此此與彼此同,說在不異。(說)彼:正名者彼此彼此,可。彼彼止於彼,此此止於此,彼此不可。彼且此也,彼此亦可。若是而彼此也,則彼亦且此也。」(經說下,169) 《墨經》這一段傳統上認為是對公孫龍《白馬論》的批駁,但仔細看起來,似乎不是反駁,而只是補充。公孫龍強調「其名正則唯乎其彼此焉。」他說:「謂彼而彼不唯乎此,則彼謂不行;謂此而此不唯乎此,則此謂不行……故彼彼止於彼,此此止於此,可。彼此而彼且比,此彼而此且彼,不可。」(《名實論》)公孫龍的理論是一種理想語言的要求,即一個符號只具有唯一的一個指稱,一種涵義。這種理論在自然語言中實現起來是有困難的。 《墨經》並不認為公孫龍的觀點不對,《墨經》說:當嚴格地「彼彼止於彼,此此止於此」的時候,是不允許混淆彼此的,但是當「彼且此」即彼此不異的時候,則將彼稱為此,將此稱為彼,是可以的。例如,「狗」與「犬」不異,那麼將狗稱為「犬」,將犬稱為「狗」,是可以的。因此,《墨經》並無反對公孫龍之意,不過認為在某種情況下,不能過於機械。在自然語言中,仍有將「彼、此」通稱的情況。 《墨經》講「正名」是為了「辯」。《墨經》說:「夫辯者,……明同異之處,察名實之理,……以名舉實,……」(小取),可見他們把正確認識「名實」關係即「正名」,看作進行「辯」的一個重要條件。 墨家講「正名」與儒家「正名」有重要的區別,這就在於,儒家認為「名不正」的原因在於違背「周禮」,因此「正名」的目的在於恢復「周禮」,「正名」的標準也是「周禮」。孔子這種嚴守古制,「正名」就是要倒回過去的觀點,是不符合時代發展精神的。這種「正名」完全淪為政治、倫理的工具。墨家則從精確表達思想的角度,從語言學、邏輯學和符號學的角度對「名」本身進行了分析,找出「名不正」的原因,不能說與第三產生的落後狀況無關。例如,然後提出正確用「名」的原則,使「正名」超越於政治、倫理的範疇,而成為「名辯學」的有機組成部分。從這一點說,墨家比儒家有了重大的進步。   二、《墨經》中的定義方法 定義問題是符號學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定義,實際上就是給各種符號下定義。任何符號都必須有意義,但是某個特定的符號與某個特定的意義並無必然聯繫。一部《墨經》可以說基本上是一部定義的集合,其中的「經」與「說」許多都表述為定義的形式。大部分「經」(特別是經上)都是由一個被定義項與一個定義項所組成。 其定義的形式多種多樣:有的是語詞定義,即以詞解詞的定義,如:「行,為也。」(經上,10);「直,參也。」(經上,58);有的是描述定義,即通過刻畫對象的某一特徵來下定義,如:「夢,卧而以為然也。」(經上,24);「言,口之利也。」(經上,92);有的是因果定義,如:「知,接也。」(經上,5), 是說知識是通過主體對外界的接觸而獲得的;「智,明也。」(經上,6), 是說智慧(知識)是其結果可以使認識主體對認識對象有明確理解的東西;有的是外延定義,如:「名:達、類、私。」(經上,79)是說「名」有三種,即「達名」(相當於現在所說的「範疇」category,如「物」),「類名」(如「馬」), 「私名」(相當於現在所說的「專有名詞」 proper name,如「臧」);又如:「謂:命、舉、加。」(經上,80)是說「稱謂」有三種,即命謂(將「狗」命為「犬」),「舉謂」(稱「狗」時以手指出犬來,相當於現在所說的「實指定義」ostentive definition),「加謂」(即不是對狗的通稱,而是罵狗時地狗所加的惡名)。 此外還有一些其它形式的定義。「說」是對「經」的意義的進一步闡述。實際上「說」是相應的「經」的定義項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定義的定義。例如,(經)「同:重、體、合、類」(經上,87),這是一個個延定義,它通過列舉了「同」的四種形態:「重同」、「體同」、「合同」和「類同」來揭示「同」的涵義。但是,什麼是「重同」、「體同」、「合同」和「類同」卻仍不清楚。於是「說」給與了進一步的闡述:「同:二名一實(即同一個實體有兩個名稱),重同也;不外於兼(一個物體的兩個不同部分,如人體上的手和腳),體同也;俱處一室(在同一空間中的東西,如「床」和「桌」,合同也;有以同(有相同的屬性,如「馬」與「牛」均為有蹄類動物),類同也。」 《墨經》較之古代其它經傳使用的定義內容更豐富,形式更多樣化。這也說明較之先秦其他各家來說,墨家不僅對自然科學給與了更多的注意,而且對語義問題也給與了更多的關注。   三、《墨經》中的「辯」   1.「辯」的目的 先秦時期,特別是戰國時期,是一個「百家爭鳴」的時期。諸子百家都很善辯,不善辯他們也就無從立說,甚至無從立腳。為了善辯,他們不僅要研究辯的內容,還要研究辯的形式和辯的方法,我們發現,在《論語》一書中還未出現一個「辯」字。但孔子的再傳弟子孟軻卻非常好辯。一部《孟子》可以說全部都是孟子與他人辯論的記錄,但他自己卻說:「予豈好辯哉,予不得已也。」他說:「我亦欲正人心,息邪說,距詖行,放淫辭,以承三聖者,豈好辯哉,予不得已也。」(《孟子?滕文公下》)荀況在其《荀子》一書中則大談其辯,甚至認為「君子必辯。」(《荀子?非相》)但他並沒有揭示出「辯」的形式,概括出「辯」的準則。先秦諸子中真正從理論上探討了「辯」的問題的,要數墨家。 墨家認為「辯」的目的是:「明是非之分,審治亂之紀,明同異之處,察名實之理,處利害,決嫌疑。」(小取)這裡雖然也提到「審治亂之紀」、「處利害,決嫌疑」這樣的話,但其主要目的還是要解決「是非」、「同異」、「名實」問題。這跟孔孟儒家的觀點有著很大不同。正如前面所說,墨家的「辯」已超越了單純政治、倫理的範圍,談的是語言學、邏輯學與符號學的問題,特別是邏輯語義學與語用學方面的問題,而即使談「審治亂」,「處利害」,「決嫌疑」,也不是單純為了政治的目的,而具有邏輯語用學的性質。   2.「辯」的特徵 《墨經》認為進行辯論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即「辯,爭仮也。辯勝,當也。」(經上,75)如「或謂之牛,或謂之非牛,是爭仮也。是不俱當,不俱當,必或不當,不當若犬。」(經說上,75)這就是說,辯論是對相反命題的爭論。辯論得到勝利,是由於論述恰當。例如,有人說「這是牛」,有人說「這不是牛」,這就是對相反命題的爭論。辯論不可能兩者都勝,究竟哪一方勝,則看誰的論述恰當。如果不勝,一定是某一方論述不恰當。如果有人說「這是牛」,而另一人說「這是犬」,這樣的辯論不能保證一定有一方取勝,因為這不是「爭仮也」,可能這既非牛,也非犬。這裡所說的相反命題,相當於傳統邏輯中所說的矛盾命題,即不同真也不能同假的命題。《墨經》對「辯」的特徵的概述是非常準確的。他們是在總結了先秦時期大量辯論的事實,而得出這一結論。 道藏本的《墨經》原文為「辯,爭攸也。」「攸」顯然在此無解。後來不少學者追隨張惠言將「攸」注為「彼」,將「辯」解釋為「爭彼也」。但「爭彼」也不能充分表達出「或謂之牛,或謂之非牛」兩個反命題之爭的意思。因為「彼」作為代詞,只能代表辯論的一方,而不能代表辯論的雙方。代表雙方必須是「彼此」。我們認為「攸」實為「仮」之誤,因為在古代篆書中,「攸,彼,仮」三個字頗為相似,「攸」既無解,「彼」又不能充分表達辯論是相反命題之爭的意義,這樣就只有解釋為「仮」了。「仮」是「反」的異體字。《集韻?阮韻》:「反,或作仮。」《類篇?人部》:「仮,反覆也。」「反」是指「相反的命題」,也就是我們現代所說的「矛盾命題」。「爭仮」就是以一對相反的命題(矛盾命題)作為爭論的對象。 還有一點,《墨經》中所說的「辯」,應屬於語用學的範疇,因為這裡說的不僅涉及命題之爭,而且涉及辯論的語境,涉及辯論的人。如「或謂之牛,或謂之非牛」,在古漢語中,「或」表示「有人」。而且前「或」與後「或」是表示不同的人。有學者認為這兩個命題是形式邏輯矛盾律的表述,這樣解釋往往忽略了其中「或謂」二字。有了「或謂」二字,這兩命題的關係,不單純涉及「這是牛」與「這不是牛」之間的矛盾,它還涉及其它的語用學因素。看不到這一點,就無法理解《墨經》的「辯」的實質。概括起來說,《墨經》的「辯」是指在辯論者兩方之間的一種特殊的交際行為。它是在兩個矛盾命題之間通過爭論以得出一個正確的命題。   3.辯的準則 《墨經》認為辯論的準則在於論述的理由充分,要論述恰當。認為「辯勝,當也。」(經上,75)還說:「謂辯無勝,必不當,說在辯。」(經下,136)這就是說,辯論雙方必有一勝,誰能取勝, 就看誰的論述恰當。「當」,不一定就是真,「當」表示「言」(話語)的「恰當性」,相當於英語中的「felicity」,「恰當性」是英國哲學家奧斯汀(Austin.J.L. 1911—1960)和美國哲學家塞爾(Searle,J.R. 1930—)所創立和發展的言語行為理論中的一個重要範疇。 語旨行為(illocutionary acts)是整個言語行為理論的核心。其語義基本概念不是真假值,而是「恰當性」。每一種語旨行為的意義都由一定的恰當性條件所決定。這種恰當性條件不僅涉及命題自身,還涉及說話者以及說話的語境。奧斯汀與塞爾對言語行為理論作出了比較嚴密系統的論述,《墨經》當然達不到這樣的高度。但《墨經》確實提出了話語的「當」與「不當」的問題,這不能不說是他們的一種貢獻。《小取》篇中很多例子都說明這一點。例如說:「白馬,馬也;乘白馬,乘馬也。」「盜,人也;多盜;非多人也。」為什麼可以說「乘白馬,乘馬也」,而不能說「多盜」就是「多人」呢?這裡涉及一個話語「宜不宜」的問題。因為在一定的語境中,說「多盜」與「多人」具有不同的感情色彩。「多人」一般是一種中性敘述,而說「多盜」則具有憎惡的感情。因此說「多盜」是「多人」,顯然「不宜」。「不宜」也就是「不當」。   四、「說」——墨家的語用推理   1.什麼是語用推理? 在《墨經》中「說」佔據著一個非常重要的地位。「說」是「辯」的組成部分,它們運用的是語用推理。語用推理是這樣一種推理,它不僅涉及話語之間的形式關係,涉及話語的字面意義,而且涉及話語的具體語境,即在其具體推理過程中需要添加很多參數,如時間、地點、說話者、聽話者、上下文,以及說話者和聽話者的知識、信念、意圖、情感等等,這些參數組成一個話語的語境。話語與語境相結合可能產生一個不同於字面意義的言外之意,甚至產生一個和字面意義相反的意義(即說反話)。這就是說,一個處於一定語境中的話語,除了具有其確實無誤的字面意義外,還具有一定的隱涵意義與預設意義。而理解一個話語的隱涵意義與預設意義的過程,也就是語用推理的過程。這種語用推理在人們日常會話中經常得到運用。 語用推理具有某種或然性。《墨經》中的「說」與「辯」都涉及一定的語境,例如《大取》篇中說:「斷指以存腕,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也,非取害也,取利也。其所取者,人之所執也。遇盜人,而斷指以免身,利也。其遇盜人,害也。」為什麼將斷指稱之為利呢?這裡有一個語境,離開這個語境,就很難說斷指為利。因此這是運用了語用推理。   2.「說」的語用特徵 在《墨經》中,特別在「經下」與「經說下」中,使用「說」的地方相當多。例如:「推類之難,說在類之大小。」(經下,102)「不能而不害,說在宜。」(經下,106)「異類不比,說在量。 」(經下,107)「假必悖,說在不然。」(經下,109)「合,一與一,或復否,說在拒。」(經下,112) 「說」的作用在於「說,所以明也。」(經上,73)即將不明確的片語或語句給予明確化,如何使它明確化呢?就在於「以說出故。」(小取)即揭示出它的原因或理由。如上述「推類之難,說在類之大小。」(經下,102)這是說,為什麼按照類來進行推論會出現困難呢, 原因在於類有大小之別。在「經說」中又舉例說明:「推:謂四足獸,牛與,馬與,物不盡與,大小也。此然是必然則誤。」即是說,稱四足的東西為獸,牛可以算在內,馬也可以算在內,但並非所有四足的東西都可以算在內,(例如青蛙有四隻腳,但不能稱為獸),這是因為有大小的不同。以為這個東西有四足,就必然是獸,那就要產生錯誤。原因說明了,別人對其意義也就明確了。這就是「說」的邏輯功能。由於它涉及語義和語境,因此它具有語用推理的特徵。   3.「說」的論式 《墨經?小取》篇中舉出了「說」的四種論式:譬,侔,援,推。 「辟(譬)也者,舉也(他)物而以明之也。」譬就是要求舉出另外一個已經知道的事物之理,以說明這個還不明確的事物之理。這種「譬」論式不僅在墨家的著作中大量運用,在其他諸子的著作中也大量出現。在《墨子?非攻上》有這麼一段:「今有一人,入人園圃,竊其桃李,眾聞則非之,上為政者得則罰之。此何也?以虧人自利也。至攘人犬豕雞豚者,其不義又甚入人園圃竊桃李。是何故也?以虧人愈多,其不仁茲甚,罪益厚。至入人欄廄,取人馬牛者,其不仁義又甚攘人犬豕雞豚。此何故也?以其虧人愈多。苟虧人愈多,其不仁茲甚,罪益厚。至殺不辜人也,拖其衣裘,取戈劍者,其不義又甚入人欄廄取人馬牛。此何故也?以其虧人愈多,其不仁茲甚矣,罪益厚。當此,天下之君子皆知而非之,謂之不義。今至大為攻國,則弗知非,從而譽之,謂之義。此可謂知義與不義之別乎?」這裡舉出了一個一個的「他物」,這些「他物」的是非是人人皆知的,這些「他物」都用來說明「攻國」的不義。這就是用的「譬」的論證式。 由上述例證可以看出,「譬」的論證式絕非只是為文章生動,它含有一種很大的邏輯說服力。這就是亞里士多德在其《修辭學》一書中所強調的修辭的邏輯力量。他說:「在其嚴格意義上,修辭學的研究是涉及說服方式的。顯然說服是一種論證,因為當我們認為一個事物已被證明之後,我們也就被充分說服了。」(1355a4——6)那些作為「他物」的事例雖各有不同,但它們的確具有相通之處,象上例中的「虧人自利,……虧人愈多,其不仁茲甚,罪益厚。」既然說話者與聽話者都承認前面的事例都屬於「不義」,那麼,他們就得承認攻他人之國的行為就更加「不義」,那麼,他們就得承認攻他人之國的行為就更加「不義」。這種推理一定具有一個說話者與聽話者共同接受的前提,然後由共同前提推出一個必須共同接受的結論。 亞里士多德曾經討論過這種推理。他將推理分為兩類,一種叫證明的推理,一種叫論辯的推理。兩種推理的區別主要在於前提性質的不同,前者要求前提一定的是真的,後者要求前提一定為一般人特別是辯論的雙方所接受。這種論辯的推理牽涉到語境,因此它屬於語用推理。《墨經》將「譬」作為一種論式,並明確提出「譬」是「舉他物而以明之也」的邏輯特徵,這是墨家符號學(特別是語用學)的一大貢獻。 《墨經?小取》中還提到侔、援、推等式:「侔也者,比辭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獨不可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於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猶謂他者同也,吾豈謂他者異也。」這是說,「侔」式是將依據對方所使用的或所承認命題相比應地進行推理。例如,對方說或承認「狗,犬也。」那麼,再說:「殺狗非殺犬也,不可。」而說:「殺狗謂之殺犬,可。」(經下與經說下,155)「援」式是既然對方已承認那個命題為真,我說的命題與對方的命題相同,那麼我說的那個命題對方應該承認也是真的。對此辯論的對方是無法進行反駁的。我們現在還常說「援例而行」,即你做得,我也就做得,就與《墨經》所說的這個意思相仿。「推」,就是以對方所反對的命題,與他所贊成的命題相比,指出它們的相同性,然後說,既然承認它們是相同的,你怎麼能又說它們不同呢?這些論式各有不同,但它們都在論述過程中涉及說話者與聽話者,即都涉及相關的人,涉及語境,因此這些式都屬於語用推理的範圍。   4.「說」的準則 《墨經》說:「效者,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為之法也。故中效,則是也;不中效,則非也。此效也。」(小取)依據沈有鼎先生的解釋,「效」是在「立辭」之先提供一個評判是非的標準,再看所立的「辭」是否符合這個標準。符合這個標準的為「是」,不符合這個標準的為「非」。那個作為標準的東西就是「所效」。』法」是比「效」更廣泛的範疇。凡是可以作為事物的標準、原則、模型的東西,都可以稱為「法」。 《墨經》中談「法」的地方很多,如: 「法,所若而然也。」(經上,70)「意、規、員,三也,俱可以為法。」(經說上,70)就是說,法是按其行事的準則。如要畫圓,人心中關於圓的意念,圓規,或已有的圓的圖形,都可以作為畫圓的準則。 「法同則觀其同。」(經上,97)「法,法取同。」(經說上, 97)「法異則觀其宜。」(經上,98)「法,取此擇彼,問故觀宜。 」(經說上,98)這是說,對於同類事物,可取相同的準則,對於異類的事物,則要選取不同的準則,這就要看哪一條準則適宜。 「一法者之相與也盡類。若方之相合也。說在方。」(經下,166)這就是說對屬於同一類的事物執行相同的「法」。如具有「方」的性質的東西都屬於「方」這一類,原因在於他們都適用於「方」的準則。 各類事物有各類事物的「法」,但也有適用於所有事物的「法」。《墨子?非命中》說:「故使言有三法。三法者何也?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於其本之也,考之大鬼之志,聖王之事;征以先王之書;用之奈何,發而為刑政。此言之三法也。」(參閱《非命上》的「言有三表」)墨家認為這三者是一切言語行為的準則,自然也是辯說的最根本的依據。   5.「說」的反駁 反駁也是一種語用行為。既然要辯,必然要對對方的「說」予以反駁。《墨經》將反駁稱為「止」。說:「止,同以別。」(經上,99)「止,彼舉然者,以為此其然也,則舉不然者而問之。」(經說上,99)這是說,反駁,要在相同的事物中找出有異於對方所認為的普遍性的東西來。如對方說:「所有的鳥類運動都會飛。」反駁說:「鴕鳥屬於鳥類,但鴕鳥不會飛。」這就足以將對方駁倒。 《墨經》又說:「止,類以行之,說在同。」(經下,101)「止:彼以此其然也,說是其然也;我以此其不然也,疑是其然也。」(經說下,101)這是說,反駁時必須以同一類的事例進行; 如以異類事物去反駁,則沒有說服力。如上面那個例子,如果反駁者說:「爬行類運動不會飛。」這樣的反駁完全無效。   6.「說」的謬誤 《墨經》還研究了「說」可能出現的謬誤。他將這種謬誤稱之為「狂舉」。他說「狂舉不可以知異,說在有不可。」(經下,167)「狂,牛與馬雖異,以牛有齒,馬有尾,說牛之非馬也,不可。是俱有,不偏有偏無有。曰:牛與馬不類,用牛有角,馬無角,以是為類之不同也,是狂舉也。猶牛有齒馬有尾。」(經說下,167) 前面已經說過「舉」是墨家符號學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墨家要求「以名舉實」(小取),並進一步闡述,「舉,擬實也。」(經上,31)就是說,一個名要求能舉出實的特殊的足以是它與其它事物區別開來的性質。而狂舉卻與此相反,它不能列舉出對象的特殊屬性,這樣就不能區別出一個類,更無從據此進行正確的辯說。在辯論過程中如果發現對方出現狂舉,就可揭露其謬誤,使已方獲得勝利。指出對方犯有「狂舉」的錯誤,也是一種有力的反駁方法。 通過上面的論述,可以看出,《墨經》的理論中包含著大量的符號學思想。嚴格說起來,《墨經》缺少語形學方面的論述,而具有豐富的語義學和語用學方面的內容。這也正是中國古代名辯學的一大如果單純從語形學方面探討,顯然是不夠全面的。【作者簡介】李先焜,男,湖北大學政治教育系教授。【參考文獻】 (1)孫詒讓:《墨子間詁》,中華書局,1986年版。 (2)胡適:《中國哲學史大綱》(上), 中華書局《胡適學術文集》(中國哲學史),1991年出版。 (3)伍非百:《中國古名家言》,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3 年版。 (4)沈有鼎:《墨經的邏輯學》,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0 年版。 (5)張純一:《墨子集解》,成都古籍書店,1988年版。 (6)陳孟麟:《墨辯邏輯學》,齊魯書社,1983年版。 (7)溫公頤:《中國邏輯史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8)周禮全:《邏輯——正確思維和有效交際的理論》, 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9)周雲之:《墨經校注、今譯、研究——墨經邏輯學》, 甘肅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0)劉培育:《中國古代哲學精華》,甘肅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11)Austin,J.L:《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 》 , Harvard Universi ty Press,1962. (12)Searle,J.R.:《Speech Act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8. (13)Levinson.S.C:《Pragmatic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3. (14)Hansen,C.:《Language and Logic in Ancient China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see,1983. (15)吳毓江著:《墨子校注》,西南師範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文章來源: 《湖北大學學報:哲社版》(武漢)1996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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