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信貸的國際經驗

小額信貸的國際經驗

重要的組成部分。小額信貸是金融服務向貧困人口的擴展,是一種金融服務的創新。隨著實踐活動的發展,各國紛紛對小額信貸機構進行改造,小額信貸向全面化的金融服務方向發展。 小額信貸的產生及其發展 小額信貸產生於20世紀六七十年代,最初是一種「發展金融」的模式,到了20世紀八九十年代,演變成為小額貸 款的模式,目的仍然是消除農村的貧困。貸款的發放對象主要是女性。女性處於社會的下層,婦女獲得貸款有助於提高家庭和孩子的福利水平。在這一階段,主要是向非農的微型企業或自我僱傭者提供小額貸款;貸款的發放機構可以是政府機構、非政府組織、信用合作社以及非正規的社區團體;一般通過聯合擔保和強制儲蓄的方式防禦貸款風險。由於對分散小農的服務交易成本高,而且往往還需要進行相關的理財知識和各種技術培訓,一般利率略高於商業銀行的借款利率。由於意識到窮人也有金融服務的需求,小額信貸出現了商業契機。 跨入21世紀,各國紛紛對小額信貸機構進行改造。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是解決信息不對稱和降低交易成本。新模式的小額信貸的服務對象仍然是低收入階層,但覆蓋所有城市和農村的低收入階層;不僅提供小額貸款,還提供現金提取、儲蓄、保險、養老和撫恤以及匯款等多種金融服務;借款人可以是聯合擔保的,也可以是個人;金融服務的組織將主要是商業化的小額信貸銀行;資金的來源也將多元化。特別是很多國家開始嘗試通過商業銀行提供小額信貸。一般有三種模式:一是升級提供小額信貸的非政府組織為商業銀行;二是擴展原有的商業銀行向小額信貸服務;三是新建專門的小額信貸商業銀行。 各國小額信貸發展的國際經驗 各國發展小額信貸,都是一個從無到有的新鮮事物,雖然因各國國情不同而使小額信貸的運作方式及發展路徑存在很大差異,但由於小額信貸業務性質的基本一致性,所以它在各國的發展又具有許多共性。 以窮人作為貸款對象 小額信貸,顧名思義,額度小,需要這種資金的人,一定是窮人。格萊珉鄉村銀行明確規定只有無地或無財產的人才有資格成為格萊珉鄉村銀行的成員。所謂無地,是指土地少於半公頃的人;所謂無財產,是指全部財產摺合成現金達不到一公頃土地價值的人。格萊珉鄉村銀行貸款對象在加入小組時,100%符合這個條件。馬來西亞利用格萊珉鄉村銀行模式實施的扶貧項目則明確使用另一個標準,即國家貧困線以下80%最貧困的人口。印度尼西亞人民銀行,它的貸款對象是正規金融系統無法覆蓋的小農,一般是在農村中收入較低的20%人群中選擇有還貸能 力的人。 在自願的基礎上建立窮人自己的組織 農戶自助組織的建立是小額信貸項目成功的關鍵,因為它不僅是貸款傳遞的渠道,也是交換思想的論壇。大部分小額信貸項目比較嚴格地遵守格萊珉鄉村銀行模式組織小組和中心,也有一些國家做了變更。菲律賓ESA-K項目,是由25個人組成一個小組,其規模實際上接近于格萊珉鄉村銀行的一個中心。雖然沒有嚴格的中心會議制度,但是每個成員都必須自願參加,每個小組都必須取得共識:增加資金的積累,擴大經營規模,改進管理能力,並承諾在其他成員發生還款困難時相互幫助。他們還在一起接受技術和管理方面的培訓。 同政府部門保持密切合作和良好關係,得到政府各方面支持 格萊珉鄉村銀行從成立到現在,一直同政府保持著良好的關係。政府為銀行提供的便利條件是:(1)提供資金支持,以4%~5%的利息向格萊珉鄉村銀行提供貸款,累計超過50億達卡;(2)法律支持,允許銀行以非政府組織的形式從事金融活動;(3)政府支持,對銀行提供免稅的優惠政策。 馬來西亞用格萊珉鄉村銀行模式實施的AIM扶貧項目,在1986年發起時是一個非政府、非贏利的研究性項目,到1997年,該機構已經在馬來西亞13個州的9個州建立了35個營業所,有461個僱員,覆蓋的貧困農戶佔全國貧困人口一半以上,其規模和影響僅次於孟加拉國的鄉村銀行。馬來西亞政府對該機構的支持表現在:董事會成員包括政府有關部門的官員,同時聘請一些高級政府官員為顧問。機構的日常運行保持相對獨立,但是同政府的政策保持一致。在進行技術推廣時,AIM也向從聯邦到鄉村的各類、各級部門尋求幫助(如獸醫、農藝、漁業和市場等)。從AIM建立的1986年到1995年,馬來西亞政府為該機構無償提供了部份財政撥款,作為機構運行費。 獨立的組織系統和經營機構,以非政府操作為主 儘管各國成功的小額信貸活動都得到政府的支持,但是他們都是作為獨立的組織系統存在的,並且按照金融市場的規則獨立運行。非政府的小額信貸機構是當前的主流。印度成功的小額信貸項目是自我就業婦女協會,一個非盈利、非政府的准金融機構。即使是政府操作的小額信貸項目,也必須有自己獨立的工作系統和管理方式。在80年代,菲律賓、印度和巴基斯擔等國都曾經得到國際組織的幫助,由政府出面在農村地區大規模推廣小額信貸項目。但是,傳統貼息貸款的弊病在這些官方大規模推廣的小額信貸項目中無法得到克服:官員腐敗、目標偏離、利益漏出、還貸率低等等。最後,這些項目都失敗了。 鼓勵窮人儲蓄 對於沒有儲蓄觀念的窮人來說,要求他們定期、少量儲蓄,不僅是經營機構擴大本金來源的一種手段,更是幫助窮人了解儲蓄是一種資本積累方式的手段,從而樹立理財觀念。貧困的原因有時並不僅僅是沒有收入,而是在有少數收入時不善管理。 巴基斯坦MARVI福利協會的經驗普遍受到國際組織推崇。 MARVI是一個村莊,1993年,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資助了4150美元開展這個項目,建立了這個協會,通過吸收儲蓄、發放貸款促進婦女就業。到1997年,該協會已經累計向86名婦女提供了12835美元的貸款,貸款者的家庭收入普遍有明顯提高。該協會也向婦女提供技術培訓,但是更多地是向她們進行使用信貸資金、進行小額儲蓄的管理方面的教育。現在,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正在孟加拉國、哥倫比亞、尼泊爾、印度尼西亞推廣這個經驗,並已經開始在中國進行試驗。 對中國發展小額信貸的啟示 近年來,在人民銀行的大力推動下,農村信用合作社系統正在開展大規模小額信用貸款的工作。以試點單位江西婺源縣為例,在僅一年時間內就對所有農戶進行了信用評級並發放了近6萬戶貸款證,其中4萬戶拿到了貸款,占持證農戶的70%。到2006年6月底,江西婺源縣小額信貸發放總額已達2.2億人民幣,其規模與發放速度是國內任何其他的小額貸款試點地區不可比擬的。這充分顯示了國內金融機構直接參与小額貸款的效力。雖然以一般農民為主要工作對象的農村信用社的小額信貸與國際通行的以貧困戶為主的小額貸款有很多差別,但國際經驗與教訓對我國進一步大規模開展農村小額信貸有著極其重要的借鑒作用。 中國可以借鑒的成功經驗 合理的貸款利率。 首先,要讓參與小額信貸的金融機構能贏利,這是這些金融機構願意擴大並能持續提供小額信貸的根本保證。世界上不少小額貸款項目半途而廢的原因歸根到底都是因為虧損,這些項目長期依靠國際上的資金補助。要使參與小額貸款的金融機構能賺錢,國際經驗證明,最關鍵的是利率的高低。 到目前為止,除了個別國家之外,幾乎所有的亞洲國家都已經放開了小額貸款的利率限制,由執行小額貸款的機構來決定利率水平。制定一個較合理的利率水平對農村信用社開展的小額信貸來說還有著特殊的意義。中國農村對小額信貸的需求很大,從試點地區所揭示出來的趨勢來看,當小額信貸比較成熟,群眾與信用社的積極性都充分發揮起來,信用觀念也建立起來後,有60%~70%的農民都會有小額信貸的需求。如果經若干年後戶均貸款達到5000元左右,那麼一個成熟的中國小額信貸市場的規模就可能達到3500億~5000億人民幣。如此大規模的貸款完全靠農村信用社的現行的吸儲方法與能力顯然不行。 這隻有通過較高的貸款利率才能做到。 加強培訓。 各國成功的小額信貸經驗表明,對農民借貸者的培訓是小額信貸成功的又一關鍵所在。農民為市場中的弱勢群體,他們對迅速變化的市場的反應不夠靈敏,對適用技術的了解不夠。因此,國際上開展的小額貸款項目都要對貸款戶進行大規模培訓,提高他們對市場,新技術以及運用貸款的能力。 我國農民同樣也亟待培訓。他們需要了解新的技術,特別是要學會如何應對市場的需求來不斷調整自己的種植、養殖項目以及生產方式。有了較好的培訓,就能大大提高投資項目的成功率,也能減少小額貸款的風險。在目前的機構設置中,我國農村信用社不具備對農戶大規模培訓的能力,這就需要各級政府,特別是基層政府的介入。 小額信貸的大規模開展需要國家的扶助。 小額信貸在我國還是一個新生事物,它是一種利用金融與市場的手段來幫助廣大農民增加收支的一個極好辦法。國家有必要也有責任來幫助農村信用社克服各種障礙與不足。 首先要解決的是信貸資金的問題。如前所述,在農村信用社吸儲能力不足、而貸款需求較大時,應通過中央銀行擴大再貸款的方式,或通過市場機制從郵政儲蓄中拆借。國家還可以通過減少稅費來幫助小額信貸。小額信貸的高成本問題可以一方面用適度提高利率加以緩解,另一方面,通過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對小額信貸給予減免營業稅與所得稅,來減少農村信用社的操作成本。此外,國家還可以承擔一部分對農民的培訓費用。 最後,小額信貸主要是為種植、養殖業服務的,而這些行業受天氣、市場的影響很大。國家可以從每年的救災款中拿出一部分來建立小額信貸的保險基金,減少信用社在小額信貸上的風險。 中國應吸取的失敗教訓 在國外小額貸款也不乏失敗的教訓。各國政府每年為小額貸款提供大量的資金,但真正成功的並不多。那麼我們應該吸取國外哪些失敗的教訓呢? 首先要防止政府部門對小額貸款過度干預。政府行為對農村信用的最大破壞莫過於對農業貸款的減免措施,這極大地破壞了農村的信用,往往要多年的時間才能恢復。此外,地方政府部門還可能在推行小額貸款過程中過多地干涉銀行機構挑選貸款戶、確定投資方向、投資項目的權力。 在我國推行的農村小額信貸中,地方政府與黨組織起到了關鍵的支持與推動作用。實踐證明如果沒有這些支持,很難在較短的時間內大規模推廣農戶信用評定,以及小額貸款的發放與回收。然而,我們也應該注意防止一些基層幹部對小額信貸的過度干涉。例如,一些幹部強迫借了小額信貸的農民去投資他們所推行的項目,甚至還有一些地方要求農民用借款來上交稅費與提留等。這些都會增加小額信貸的風險。在宏觀層面上,中央銀行也要對小額信貸的發放與操作嚴格監管以防止這些問題大面積出現。 總之,多年的試點表明,針對廣大農民的由農村信用社發放的小額信貸是扶助農業同時也幫助農民弱勢群體的極好方法。在合理的利率水平和稅費水平下,它可以達到農民與農村信用社雙贏的局面。與其他的金融工具相比,它是一種能使大部分農民受益,特別是中低收入農民受益的好形式。但國際經驗告訴我們,對小額信貸的大規模開展,有關部門要給予從政策上到物質上的支持。否則,在農村信用社逐漸商業化的過程中,趨利避險的商業運作原則會使信用社不願意擴大、甚至逐漸退出這一領域的工作。 (作者單位:天津商學院經貿學院) 摘自:《銀行家》2006年12期 作者:韓學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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