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醫療事故及糾紛程序的規定

一、醫療事故的處理

1、所在科室及當事人必須在第一時間向醫務科或總值班報告,不得有任何瞞報、遲報,並及時作好醫療記錄;對原始記錄不得作任何改動,必要時應立即封存病歷資料、醫療設備,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

2、所在科室主任必須立即到場,立即組織搶救和補救措施,避免和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了解事故的起因或經過,及時向醫務科或總值班報告情況。

3、醫務科必須及時進行調查,立即組織全院的救治措施,儘可能減少損害後果;及時向分管院長、院長彙報,並按規定在12小時內(重大醫療事故在6小時內)向衛生局報告事故情況。

4、分管院長、醫務科必須及時組織醫院醫療事故管理委員會或醫院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有關專家對整個事件的經過、原因、性質、責任人及處理建設作出書面報告,並提交醫院討論。

5、根據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提請醫療事故鑒定。醫院根據鑒定結論、法院判決對當事人、科室作出行政處罰。

二、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爭議

1、發生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爭議的,當事人必須及時向科主任報告,不得瞞報、遲報。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或科室必須及時向醫務科或總值班報告,不得瞞報、遲報:

a、患者或家屬認為醫療過程不符合規範;

b、家屬對死因有異議;

c、患者或家屬認為醫療有過失並認真直接造成後果;

d、家屬或患者認為醫療器械或藥品造成患者損害的。

3、科室必須及時(重大醫療事故爭議必須立即)組織討論,並就簡要事件經過,糾紛或爭議的起因、焦點,對患者或家屬提出問題的答覆,診療上有無過錯或不足及科室的處理建議等以書面形式在五個工作日內(重大醫療事故爭議必須在當日)向醫務科報告。

4、醫務科負責對糾紛或爭議進行調查核實,並將調查情況向患者或家屬通報,告知醫療糾紛或爭議處理的法定程序和途徑。

5、醫務科將糾紛爭議提請醫院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對糾紛或爭議進行專門討論,並將討論結論向分管院長或醫院彙報。

6、醫務科將醫院的意見或處理建議告知患者或家屬。

7、對協商解決的糾紛,由醫務科、當事科室共同與患者方協商處理;當事科室也可委託醫務科進行協商,同時應積極配合醫務科進行協商。

8、醫務科定期將全院的糾紛或爭議匯總情況在全院周會上通報,並向醫院提出分析和整改措施報告。

三、醫療質量投訴

1、當事人必須及時向所在科室科主任彙報,並作好病程記錄,及時與病人或家屬溝通,嚴格按照醫療規範進行診療工作。

2、科室必須確定一位醫療組組長聽取病人及家屬的意見,及時與病人或家屬溝通,採取必要的醫療措施,改進工作,力爭在科室範圍內妥善處理好糾紛。

3、科室當月召開醫療安全會議,分析糾紛的原因和存在的不安因素,提出整改措施。

四、造成經濟損失的糾紛或爭議

1、對造成經濟損失的糾紛或爭議,首先必須經醫院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的分析、討論,明確當事人或科室有無過錯或不足。

2、醫務科首先根據醫院醫療質量專家組的認定結果,參照醫院的規定,提出對科室的經濟處罰建議,上報分管院長或醫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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