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新知新覺)
剛剛閉幕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監察法,釋放了全面從嚴治黨一刻也不鬆懈的強烈信號。深刻認識、準確把握全面從嚴治黨與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辯證關係,對於實現依規治黨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具有重大理論和現實意義。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孕育於全面從嚴治黨的偉大實踐。黨的十八大以來,從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中特別是從查辦腐敗案件中,我們深刻認識到,既有反腐敗體制機制和手段與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還存在較大差距。體制缺陷突出表現在反腐敗職能過於分散,各機構領導機關不同、權責不清、職能交叉重疊。同時,行政監察法的監察對象未納入司法機關、立法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及其他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存在監察盲區。在手段措施配置方面,紀檢監察的調查權和檢察機關的偵查權在辦案實踐中要麼不敢用、要麼相互借用,既制約實際運用效果,又影響制度規範運行。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後,中央部署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取得了寶貴經驗。習近平同志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把「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確定為堅定不移全面從嚴治黨、不斷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的八大舉措之一,並提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對於奪取反腐敗鬥爭壓倒性勝利具有重大意義,必將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開創全面從嚴治黨新局面。首先,更加強化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領導。反腐敗是政治性很強的工作,必須始終講政治顧大局,在黨中央統一領導下推進。做好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有利於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其次,更加強化對公權力的監察功能。改革國家監察體制,各級監察委員會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既體現了加強黨的自我監督,又體現了加強對國家機器的監督,把所有公權力都關進位度籠子,必將推進反腐敗工作不斷深入,形成監督合力、增強監督實效。再次,更加強化治黨治吏治權的治本功能。它既能有效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落實,又能有效加強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還能有效推進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監督制度在全面從嚴治黨中展現出更加強大的生命力。
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這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目標。這一體制的特點決定了它在全面從嚴治黨中的關鍵地位:一是集中統一。在監察職能上,全面覆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無論身份上是公務員還是參公管理人員,無論權力來源是法律授權還是國家機關委託,無論公辦單位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還是基層群眾組織中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都要納入監察對象。在監察內容上,不僅對公職人員的職務違法違紀問題進行監督檢查,也對職務犯罪行為進行調查。二是權威高效。在領導體制上,一方面,監察委員會在黨委直接領導下,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另一方面,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在機構設置上,國家監察機關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並對其負責、受其監督;監察機關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並列,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在監察手段上,可以依不同職責、不同對象、不同情形,按相應程序分別採取不同種類的調查措施。在處置層次上,對於違紀違法的公職人員、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單位,提出不同種類的處分決定、建議等。三是標本兼治。既重視對違法違紀人員的處分,又重視對其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監察機關不僅要積極有效懲治腐敗,還要注重總結經驗、發現規律,有針對性地開展預防腐敗工作。
(作者為湖南省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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