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江:「媒體審判」值得我們擔憂嗎?(南方都市報 2010-1-3)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關於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要求人民法院應當主動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同時,新聞媒體如果對正在審理的案件報道嚴重失實或者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損害司法權威,違反法律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12月24日《中國青年報》)。
我對這個規定的反應首先是稱許,因為它在觀念上和制度上都體現了一種進步。在觀念上,其內容具有合理性,因為最高法院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確立或肯定了司法報道、評論乃至一般新聞報道和新聞評論的基本標準,那就是國際公認的新聞工作準則———客觀、平衡、公正,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值得充分肯定。在制度上,它朝著新聞立法和依法管理媒體的正確方向邁出了一步。
◎展江 北京外國語大學教授
作為最高司法機關的一個「規定」,似乎其法律位階不明或不高,這對於建立和健全新聞法治的推動作用幾何,似乎難以確定。此外,《規定》在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同時,也強調了追懲媒體的五種情況:「惡意有傾向報道在審案件的,泄露國家或商業秘密的,損害法官名譽及訴訟參與人權益的,干擾審判及執行的,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影響司法公正的」,因此更側重的似乎是對新聞媒體的約束和管制。這些都是值得商榷的。
司法與媒體的衝突往往是社會最尖銳矛盾的折射
中國已進入大眾媒體時代,電視觀眾超過10億,報刊讀者不下2億,手機用戶超過7億,網民達3.6億,這些數字都是世界之最。胡錦濤總書記去年說過,今天的媒體有三類:黨報黨刊電台電視台、都市類媒體、互聯網。都市報代表精英意見,互聯網代表大眾輿論,已經形成輿論監督傳統,出現了媒體驅動型公民參與,也存在對司法產生了越來越強的監督。
根據網民反饋的信息,他們對這個規定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眾說紛紜,褒貶不一。贊成意見認為媒體的問題應該得到遏制,這些規定就是有效手段;不同意見主要集中在對司法不公的迴避以及將媒體的倫理道德問題和違法問題不加區分等等,總之,給人以對媒體的威懾過多的印象。我也認為有些具體規定值得商榷。例如什麼是惡意,如何界定,由誰界定?這很複雜,如果聯想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判例制定的有利於新聞界的「實際惡意」原則,這個規定更值得商榷了。
在法治比較完善的國家,可能出現媒體審判。對策是社會、行業對媒體的法律和倫理約束(比如法國有「無罪推定」之訴)。在法治相對疲弱的國家,也就是有基本法律制度,但是得不到有效執行的國家,經常出現公權力和金錢干預、擺平司法的情況,中國目前恐怕難以擺脫這個階段。但是,中國的司法機關和新聞界存在一個最大的共同追求,那就是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據我所知,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致力於推進司法公開和接受社會監督。隨著法制的進步和媒體的專業化進程,兩者的總體關係將會趨於良性。
理論上,公正審判高於新聞自由。但是只要司法的公信力、專業性不足,就可能招致輿論批評。中國是否存在輿論審判和媒體審判?傳媒業界和學界有不同意見。我的看法是,要逐案甄別和考慮。總體上媒體發揮的正面作用遠遠大於負面作用。
有學者提出過媒體對於公眾人物的「無過錯懷疑權」,以有別於有罪推定。可以繼續討論這個問題,但現實中媒體在審判前對名人的報道和批評難以完全避免。由於存在上述矛盾,因此警方和司法部門在處理涉及官民和富人窮人的熱點案件時,應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努力實現執法和司法公開,尤其是關鍵證據和抗辯理由的公開。對於警方和檢察院而言,以新聞發言人和發布會的方式謹慎、逐步披露信息十分重要。對於法院而言,真正的審判公開以及庭審記錄和判決書公開勢在必行,當然也包括判決後的適用法律說明。這方面要根據輿情進行預判和應對。
司法與媒體容易產生衝突的案件往往是中國目前社會最尖銳矛盾的折射,這個矛盾就是官民對立、貧富懸殊,背後是人們對官商勾結深度腐敗的不滿。具體而言,在涉及官員與民眾、富人與窮人的案件中,輿論往往傾向於民眾和窮人,如果關鍵事實存在爭議或披露不力,情況可能更加嚴重,疑罪從無的司法原則有時受到輿論質疑。
避免「媒體審判」的十條原則
「媒體審判」的概念來自西方,最初叫「報紙審判」。它指新聞媒體在訴訟過程中,為影響司法審判的結果而發表的報道和評論。讀者來信、時評、調查性報道、照片、漫畫及電視影像乃至媒體所有的傳播方式都有可能出現「媒體審判」。而在英美等國,雖然新聞自由受到憲政制度的保護,但是必須服從於公正審判,因為法治是根本的治國原則,而法治的核心是司法公正。如前所述,在英美等國,在法庭上任何干擾司法程序的行為都是違法甚至犯罪行為;而法庭外的媒體審判也是不受司法界歡迎甚至要受到懲罰的。
最近十多年來,隨著中國媒體法制報道和評論的發展,對「媒體審判」的關注和批評也在增加。中央人民廣播電台法制處處長徐迅女士指出,在中國,媒體審判的情形確實存在,其主要表現包括:對案件作煽情式報道,刻意誇大某些事實;偏聽偏信,只為一方當事人提供陳述案件事實和表達法律觀點的機會;對採訪素材按照既有觀點加以取捨,為我所用;斷章取義,甚至歪曲被採訪者的原意;對審判結果胡亂猜測,影響公眾判斷;未經審判,報道即為案件定性,給被告人定罪;發表批評性評論缺乏善意,無端指責,亂扣帽子,等等。上述違背法治精神的媒體審判確有升級趨勢,它產生了不容忽視的負面後果,無疑已對司法公正構成一定威脅。
但是,正如徐迅所認為的那樣,承認存在媒體審判現象,不意味著「媒體審判」這頂帽子就可以隨便戴。如果簡單地一概而論,認為只要媒體發表了有關案件的報道和評論就是媒體審判,必將導致對公眾知情權和言論自由權的不合理限制。在尚未進入法律程序,即立案前,和一審判決作出之後,尤其是終審後發表的有關案件的報道和評論不應視為「媒體審判」。所謂司法公正,很大程度表現在判決結果上。如果判決尚未作出,媒體即發表文章對其公正性表示質疑,那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判都沒判,你怎能認定公正或不公正?如果判決已經作出,特別是終審判決已經作出,媒體發表有關報道和評論便不再能影響判決結果了。
因此,徐迅提出了在學界有影響的「徐十條」:根據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慣例,媒體報道司法應遵循十大自律:(1)案件判決前不做定罪、定性報道;(2)對當事人正當行使權利的言行不做傾向性評論;(3)對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婦女、老人和殘疾人等的權益予以特別關切;(4)不宜詳細報道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案情;(5)不對法庭審判活動暗訪;(6)不做訴訟一方的代言人;(7)評論一般在判決後進行;(8)判決前發表質疑和批評限於違反訴訟程序的行為;(9)批評性評論應避免針對法官個人的品行學識;(10)不在自己的媒體上發表自己涉訴的報道和評論。
輿論監督可以糾正嚴重的司法不公
針對「少數媒體違反新聞倫理,故意在報道中隱藏特定意圖,以期混淆事實的真實面目,這對司法審判工作形成了巨大衝擊」的判斷,我認為,這些問題可能被誇大了。我們確實看到一些記者的不專業和不公正,甚至受賄為嫌疑違法者和犯罪嫌疑人開脫和張目。這些問題可以通過行業自律、社會批評及法律約束和懲戒等不同層次的辦法來解決,而不一定非要適用最高法的上述威懾性規定。
當然,每個案件中是否都存在司法不公,不能一概而論。但是無可否認,在全國一些地方的確存在司法受到權力影響和干擾的現象。媒體一方面應力求像「徐十條」那樣從事報道和評論,另一方面即使是在公安部門立案之後,媒體似乎也可以有理有節地介入事件。畢竟我們的法制還不夠健全,地方保護主義和官官相護還很普遍,如果法院不能擺脫權力的支配,包括互聯網在內的媒體可能制衡權力的濫用。同時,媒體也應避免被偏激的情緒所左右,特別是在難以斷定是過失殺人還是故意殺人的命案中,不能輕易給官員或商人等特殊肇事者扣上「故意殺人」的帽子。事實上,近年來引發「媒體審判」批評的,主要是此類案件。
以今年5月發生的鄧玉嬌案為例。它是上半年最吸引國內民意的公共事件:在官民對立、貧富懸殊、性別鴻溝的社會背景下,湖北巴東弱女子鄧玉嬌,將一名試圖對她不軌的地方官員刺死,而最初引發民眾憤怒應該是官方媒體披露這位娛樂城女服務員在事發後立即自首的情況下涉嫌故意殺人被立案偵查的消息。
此時的媒體和輿情關注,大約持續了一個月。大部分網民的態度高度一致,即認為鄧玉嬌是正當防衛,而且這次是少有的「左派右派,同仇敵愾」。一邊認為她是電影《紅色娘子軍》中吳瓊花式的苦大仇深的抗暴女英雄,一邊認為這是公權力掌握者濫權的一個活典型。
就傳統媒體表現而言,本地和廣州、北京、成都等地的報刊、電視台都有介入,並且提供了基本案情,報道基本遵循客觀、平衡的手法,而評論幾乎都是傾向於鄧玉嬌的。就網路而言,一時間,互聯網上的信息披露和觀點發表勢如潮湧,許多網民還以詩歌、文言文、老歌改詞翻唱等文學藝術手法表現對鄧玉嬌的高度同情和對涉事官員的憤怒。而值得重視的還有網民調查團的參與。
在法律界,態度也與網民和其他大眾相仿。對案件看法的分歧主要集中在法學界。一派是以馬克昌、楊支柱、高一飛等法學學者為代表,認為鄧玉嬌防衛過當甚至有罪;一派是以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蕭瀚為代表,反對上述意見。
此案件再次引發了是否存在媒體和民意審判的爭議。儘管關鍵細節仍未公開,但是多數人認為基本事實清楚,鄧玉嬌無罪。而法學泰斗馬克昌事後接受媒體採訪時說的一番話耐人尋味。出言謹慎的馬克昌教授一方面支持法院的判決,認為防衛過當的認定是正確的;另一方面他認為,如果沒有民意,鄧玉嬌「至少」會判緩刑,而他對民意、包括網友的抨擊表示理解。這實際上表明,民意在很大程度上糾正或避免了嚴重的司法不公。
總之,我認為最高法的《規定》出台倉促且未臻完善,甚至有明顯瑕疵。如果在《規定》制定過程中能夠傾聽包括新聞媒體、新聞學和法學界在內的有關方面意見(如著名的「徐十條」),情況就會好得多。因此,我建議最高法在適當的時候(當然是越早越好)修訂和完善這個規定,而更合適的做法是將它變成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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