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法草案:旅行社強迫購物將被停業

旅遊法草案:旅行社強迫購物將被停業2012-08-28 02:14:53 來源: 新京報(北京) 有2297人參與 .ntshare-wrap {display:inline-block;float:right;}.ntshare-wrap a {display:inline-block;cursor:pointer;height:22px;width:20px;vertical-align:text-bottom;margin-left:3px;background:url(http://img6.cache.netease.com/img09/icon/share-icon2.png) no-repeat;}.ntshare-wrap .ntshare-sina {background-position:0 -36px;}.ntshare-wrap .ntshare-renren {background-position:0 -76px;}.ntshare-wrap .ntshare-qzone {background-position:0 4px;}.ntshare-wrap .ntshare-youdao {background-position:0 -116px;}.wb-article-sharewraper{ width:70px; top:-1px;}.wb-article-sharetipswraper{width:110px;}5

核心提示:8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旅遊法草案。草案規定,旅行社強迫旅遊者購物、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初犯的並處停業整頓;再犯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相關人員的導遊證、領隊證。

今年4月,北京一果脯商場內,遊客只能按照既定S形路線參觀購物。新京報記者 尹亞飛 攝

新京報訊 旅行社拒絕履行合同,將面臨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停業整頓等處罰;如果因拒絕履行合同導致旅遊者滯留目的地,那麼將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旅遊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對於旅行社「轉包」等旅遊市場「亂象」,草案制定了上述重罰措施。

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

針對「零負團費」,草案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針對強迫購物和另行付費,草案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團隊旅遊不得指定購物場所,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導遊服務費用應在包價旅遊合同中明示。

草案同時明確包價旅遊合同內容必須包括旅遊行程安排、遊覽娛樂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自由活動時間安排、旅遊費用及其交納等,旅行社不得在包價旅遊合同約定之外安排收費項目或者另行收取費用。

草案未涉及門票定價問題

針對近年景區門票價格快速上漲,草案還規定,景區門票價格變動應提前6個月公布。景區應當明示另行收費的遊覽項目。景區部分核心遊覽項目因故不能開放或者無法提供服務的,應提前告知並相應減少收費。至於景區門票價格的制定,屬於價格法範疇,旅遊法草案並未涉及。

針對旅遊者維權困難,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遊投訴受理機構,要求受理機構及時處理或者移交相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者;根據旅遊糾紛中旅遊者多為異地訴訟的特點,設置了特殊地域管轄制度。

焦點

1 旅行社強迫購物將被停業

草案規定,旅行社安排旅遊者在指定場所購物、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初犯的並處停業整頓;再犯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相關人員的導遊證、領隊證。

旅遊法草案還對導遊索取小費作出規定。草案指出,旅遊經營者及從業人員違法索取小費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旅遊經營者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從業人員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2 旅行社違約將支付賠償金

草案規定,無正當理由拒履合同,應當賠償旅遊者的損失,造成旅遊者人身傷害、滯留目的地等嚴重後果的,還要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內懲罰性賠償金。

對於拒履合同的旅行社或導遊,草案規定,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停業整頓,對導遊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暫扣導遊證1個月至3個月;造成旅遊者滯留目的地的,吊銷旅行社經營許可證。

3 景區建遊客流量控制制度

草案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將旅遊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旅遊突發事件應對機制。突發事件發生後,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採取措施開展救援,並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草案規定,景區實行旅遊者流量控制制度,不得超過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接待旅遊者。旅遊者可能達到或者超過最大承載量時,景區應向當地政府報告。

立法背景

旅遊法20年前已入立法計劃

旅遊法的雛形在20多年前就已存在。據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尹中卿介紹,旅遊法是改革開放初期就啟動的一個立法項目,曾列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立法計劃,但由於當時我國旅遊業還處於起步階段,有關方面對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問題認識不盡一致,這部法律草案未能提請審議。

八屆全國人大以來,社會上要求制定旅遊法的呼聲進一步提高。十一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成立後,於2009年12月牽頭組織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旅遊局等23個部門和有關專家成立旅遊法起草組。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已有60多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旅遊法律。國家旅遊局局長邵琪偉指出,西方旅遊發達國家的旅遊立法進程與旅遊業發展過程是同步的。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的旅遊法,這與我國世界旅遊大國的地位身份不匹配。

(本文來源:新京報 作者: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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