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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模式下承包商的工期風險防範

工程總承包是指承包商受業主的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採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負責工程總承包的承包商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工程總承包對提高建築承包商競爭力有很大幫助。

在當今的國際市場上,EPC等工程總承包模式已成為主流.雖然這些模式本身存在較大風險,但是它們還是因為具有培育技術創新型企業等重要作用而為諸多國家的政府看好。

目前,國內很多建築承包商普遍存在技術創新能力低、核心競爭力低等問題,激烈的競爭使得企業之間競相壓價,彼此間均得不到合理的利益,利潤微薄,長此以往,只能形成行業內的惡性循環。而工程總承包模式下的合理利潤,恰恰給了有技術創新動力和有實力的企業以發展空間,將他們從一般施工生產中解脫出來,釋放出企業固有的活力。

工程總承包目前存在著設計採購施工(EPC)、設計—施工總承包(D-B)、設計—採購總承包(E-P)、採購—施工總承包(P-C)等方式,其中以EPC工程總承包模式最為國內的建築承包商所熟悉。EPC(Engineer-Purchase-Construct)模式即設計-採購-施工一體化的工程總承包模式,是一種包括設計、設備採購、施工、安裝和調試,直至竣工移交並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的工程總承包模式。

一、EPC模式下承包商工期風險的承擔範圍

在EPC模式下,業主往往將項目履行過程中可能會發生的絕大部分工期風險分配給承包商承擔。以FIDIC銀皮書為例,該文本第4條第12款對於「不可預見之困難」的規定「除合同另有說明外:(a)承包商應被認為已取得了對工程可能產生影響或作用的有關風險、意外和其他情況的全部必要資料;(b)通過簽署合同,承包商接受對預見到的為順利完成工程的所有困難和費用的全部職責;(c)合同價格對任何未預見到的困難和費用不應考慮予以調整」,這也就是說,除非合同另有約定,否則,承包商在簽訂合同時應充分預見到對工期可能產生影響或作用的各類因素,即使發生不可預見的困難,合同價格不予調整。

在傳統的施工總承包方式下,工期延誤由於非承包商原因導致的,承包商不承擔責任;而在EPC模式下,工期相對具有確定性,異常不利的氣候條件以及流行病、政府行為等風險因素則作為承包人的風險範圍,發生該類風險時,工期不予調整。換言之,與施工總承包相比,在EPC模式下,工程總承包中承包商幾乎承擔了項目履行過程中的全部風險,施工總承包方式下的勘察、設計以及甲方供料原因等所致延誤風險此時已從業主處轉移到承包商。

二、EPC模式下影響工期的原因

在EPC模式下影響工期的原因有很多,但歸納下來,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原因:

(一)承包商對項目可能會影響工期的因素沒有充分預見。國內承包商在承建海外EPC項目時,往往還是秉承國內低價中標的策略,卻對項目履行過程中可能會影響工期的因素沒有進行充分論證,制定的投標文件中的工期遠低於實際施工工期。

(二)承包商的自身技術和管理水平。承包商自身的技術和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工期能否順利執行。如果承包商技術能力薄弱,缺乏管理人才和經驗或者籌集資金的能力不足,或者承包商和其分包商都具備履行合同的技術、財務、認知和管理能力,但由於其主觀重視不夠或其它原因,這些均可能會導致工期延誤。

(三)承包商的對外協調能力。在EPC項目的履行過程中,承包商需要與業主、工程所在國政府、供應商、承運商、分包商、保險公司、擔保/貸款銀行等眾多單位發生工作聯繫,這就需要承包商具有極高的對外協調能力,能夠對工程進度統籌安排,否則,上述任何一個單位的工作遲延均可能導致整個工期的延誤。

(四)各種不可預見的風險因素。主要有自然災害風險,如地震、洪水等;社會政治風險,如戰爭和內亂,國有化、徵用、沒收外資,項目所在國的法律發生變化等;經濟風險,如匯率浮動、通貨膨脹等;道德風險,如業主不付款或拖延付款、分包商故意違約等。

三、工期風險防範的建議

(一)在項目承接之前應對項目所在地的政治環境、社會環境、自然環境、法律環境、業主的資金來源及可靠程度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尤其是要對項目的施工工程量、成本、工程技術難度反覆研究,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對工期有正確的判斷。同時,應認真研究招標文件的條款,確定合理的投標報價並制定相應的投標文件。以中國中鐵承建的波蘭A-2高速公路項目A、C標段項目為例,由於中國中鐵在投標時,對波蘭業主提供的項目PFU(功能說明書),地質情況等均沒有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導致合同執行中實際工程量與投標工程量出現較大偏差,同時存在大量索賠項,工程投入大大超過原計劃,最終不得不以終止合同履行,甚至面臨業主主張巨額賠償及罰款為結局。

(二)在項目實施階段,在確保工程質量的前提下,承包商應協調好勘察、設計、採購、施工等各方面主體的關係,確保互相配合,工程銜接順利,加快施工進度,縮短工期。

以中鐵建承建的沙特輕軌工程項目為例,之所以最終造成如此巨大虧損,其原因之一就是承包商並沒有處理好與業主、分包商之間的關係,其自身的管理水平有限,導致面對業主拆遷進度緩慢、分包商消極怠工時束手無策。

(三)一旦發生業主原因導致的工期延誤,應積極地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索賠。而國內的承包商往往因對索賠缺乏足夠的認識,項目開始時不重視,等到發現不能得到應得到的賠償時,才匆忙研究如何索賠,卻往往因為要麼索賠時限已過、要麼證據材料不足等原因,索賠通常很難獲得成功。

(四)在項目竣工驗收階段,承包商應及時做好相關人員的培訓,試車和維修工作,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結算、移交的協調工作等,確保如期驗收合格。

在EPC模式下影響工期的原因有很多,這就需要承包商對可能影響工期的因素在承建項目前有充分的預見和認識,並通過有效的風險管控措施對工期風險予以防範。

責任編輯:l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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