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存摺猜中密碼並取款是盜竊還是詐騙?

拾得存摺猜中密碼並取款是盜竊還是詐騙? 作者: 彭洋 陳國華 李秋麗 發布時間: 2011-09-20 09:15:14


【案情】被告人程某拾得一張戶名為朱某的工商銀行活期存摺,因該存摺設有密碼,被告人程某即在家中多次估猜、配寫密碼,並多次到銀行試圖取款,均因密碼錯誤未果。一次,被告人程某來到工商銀行某分理處,以朱某身份證號碼後六位數作為密碼輸入時,取出現金500元,又到其他分理處取出現金2萬元,並且找到其堂哥程某某要求其幫忙取款,程某某即於當天下午持存摺在工商銀行某分理處取出6萬元現金。同月12日上午,程某又到工商銀行某分理處用朱某的存摺取出現金5.6萬元之後將該存摺撕毀扔掉。當公安機關詢問時,程某即承認上述事實,並退回贓款102200元。

【分歧】本案該如何認定,有四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程某構成侵占罪。另一種觀點認為程某構成盜竊罪。還有一種觀點認為程某構成詐騙罪。最後一種觀點認為程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而屬於民法上的不當得利。

【評析】筆者比較認同第三種觀點,程某的行為應認定為詐騙罪。理由如下:

首先,程某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盜竊罪的最顯著特徵就是秘密竊取。程某獲取存款,不是在存摺所有人朱某和經手人銀行工作人員完全不知道的情況下取得的。另外,一般來講,只有在財務持有人對財務實際控制的前提下,才能談得上秘密竊取該財物。本案中程某的存摺是撿拾的,其並沒有實施秘密竊取行為。

其次,程某的行為不構成侵占罪。一是該存摺是遺失物,而非遺忘物。根據刑法規定,只有遺忘物才能成為侵占罪的犯罪對象,遺失物則不是。二是程某沒有拒不交出。從案情看,當公安機關詢問時,程某即承認了犯罪事實,並退回贓款。所以,程某的行為不符合侵占罪的特徵。

第三,程某的行為不屬於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不當得利,通常都是消極被動獲取的,本案中程某獲取存摺可以說是不當得利,但其後來的取款行為就不能視為不當得利了。該存款是程某實施了一系列積極主動的行為後得到的。在取款過程中,程某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犯罪故意和目的,客觀上實施了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應以犯罪論處。

筆者認為,程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詐騙罪的構成必須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為前提。本案中,程某親自或者委託他人冒充朱某持存摺利用估猜的密碼先後四次前往銀行取款,主觀上有隱瞞真相騙取存款的故意,客觀上向銀行隱瞞了不是朱某本人前來取款的真相,使銀行上當受騙,誤以為是朱某本人前來支取,從而「自願」將存款支付給了程某。因此,程某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特徵,構成詐騙罪。

作者單位: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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