銳評丨陳東升:法官有判案的權力 公眾有評論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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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東升
來源:法制洋蔥頭 2017-04-06
輿論監督替代不了司法審判。
法官有判案的權力,公眾有評論的自由。
司法審判應符合公眾正義直覺,不能違背天理人情。
這些本來都是常識。
之所以要寫此文,是因為在於歡案討論中,法律實務界有人撰文反對輿論監督司法審判,說什麼「未親歷審判無權評論案情。」說什麼「在輿論與法院判決之間,我只相信法院判決。」說什麼「要把評判的權力交給專業的人去做,公眾不要對法院判案說三道四。」說什麼「不親歷庭審就定性的專家既無良又無恥。」
如此奇談怪論、歪理邪說,違背常識,混淆是非;如果任其傳播,危害甚大。所以有必要予以明辨反駁,以正視聽。
沒有人懷疑法官應依法獨立公正審判。
都說司法是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要在正義邪惡、是非對錯之間做出涇渭分明、不偏不倚、不贏不損的正確判斷,法官所面臨的工作神聖而又艱難,當然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勝任。
百官之中,唯有法官難做。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它需要法官受過專門訓練、具備獨立審案素養,需要法官鐵面無私、公正廉明,需要控辯雙方舉證,需要審查證據材料,需要庭審調查,需要察言觀色,需要甄別真偽,需要獨立判斷。
概而言之,任何訴訟案件,未經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均不具法律效力,依法獨立公正審判案件是法律賦予法官的法定專有權力,即使誰想替代,也是替代不了的。
既然如此,為什麼司法審判還需要輿論監督呢?
這是因為,輿論監督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
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條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這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當然也包括人民法院和法官,公民對他們自然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這是因為,輿論監督是推動錯案糾正的重要力量。
有人作過統計,從趙作海案到陳滿案,從呼格案到聶樹斌案,近年來我國糾正的二十起重大刑事錯案,都離不開當事人或家屬的不斷申訴,律師、記者的鍥而不捨、奔走呼籲,公眾的輿論監督、聲援吶喊。問題在於,那些為錯案糾正奔走吶喊的家屬、律師、記者、公眾基本上也都沒看過案件卷宗,也沒有親歷審判,如依「未親歷審判無權評論案情」之邏輯,那麼,這些錯案又該如何糾正呢?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法院順應輿情民意而糾正對這些大案要案的錯誤判決,莫非都糾正錯了?
這是因為,司法公正需要司法公開保障。
在連和尚都往往把持不了的今天,司法界也早已非凈土。從黃松有到奚曉明,司法腐敗之所以接連不斷,一是因為法官位高權重,容易成為被誘惑、被腐蝕的重點對象。二則因為司法公開透明不夠。鐵幕重重,為黨政領導幹部干預司法、為法官權錢交易、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留下了隱蔽空間。遏制司法腐敗的重要對策是司法公開,它需要公眾參與,更需要公眾監督。
這是因為,正確判決需要內部糾錯、外部監督。
且不說貪贓枉法,即便在正常狀態,法官審案也需要內部糾錯、外部監督。美國著名法官倫尼特·漢德一生聽訟、公正無私,成績卓著、深受敬重。但他談到當法官的感想時,卻坦誠地說,我對訴訟的恐懼,遠勝於死亡和納稅。
這確是肺腑之言,個中道理,是因為世事之複雜,事物之多變,人心之不可測,連神都難以把握,作為普通人的法官,更有可能把握不準,判斷失誤。
如果說,我國訴訟法律所設定的二審、再審及法律監督是對法官不正確判案的制度救濟與糾正。那麼,公眾評論則是法院體制之外的輿論監督力量。近年來,人民法院推出的庭審過程公開、司法文書網路公開等新制度,其目的就是請人民群眾監督,依靠輿論監督力量使我國司法更趨公平公正。
從本質上說,司法審判是對社會正義的再分配,法官審案要最大程度地追求法律正義,但也需要兼顧社會普遍正義。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5日在山東調研時所言,天理、國法、人情是紮根於人們心中的正義觀念,法官判案,要聽取民意,要尊重人們普遍的基本的道德訴求,要符合公眾正義直覺,而不能違背人之常情。受訴法院要準確把握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尊重民意的關係,獨立審判與尊重民意並不矛盾。
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去年,我國地方各級法院受理案件2303萬件,審結、執結1977.2萬件。在這麼多案件中,於歡案之所以引起公眾關注,是因為它觸及母親被辱憤而傷人這一基本倫理問題。還因為在當今社會,司法腐敗帶來司法不公的事例並不罕見,人們普遍缺乏法律安全感,為於歡案一審判決明顯違背社會共同認可的價值判斷而焦慮,擔心對一個人的不公就是對所有人的威脅,期望通過輿論監督呼籲正義公平回歸。
據統計,於歡案輿情高發期,公眾發表評論多達上億條。正是在輿論監督力量的推動下,各級司法、執法、紀檢監察機關積極回應民意,從善如流,迅速介入案件再調查、再審理,並通過網路橋樑,通過溝通對話、解惑釋疑,使人民群眾內心的焦慮不安得以緩解,使滔滔輿情得以逐漸趨理性、平穩。從這個意義上說,於歡案堪稱民意助推法治、司法輿論良性互動之典型案例。
在我看來,法官有判案的權力,公眾有評論的自由。要實現司法審判與輿論監督良性互動,法官、公眾雙方都需要努力。
於法官而言,在新媒體環境下,審判案件首先要堅持依法獨立公正審判的司法原則,遵守法律和法律程序,保持理性、客觀、冷靜的司法定力,不輕易為輿論所左右。另一方面,也要時刻注意傾聽公眾評論,自覺接受公眾監督,預判案件法律文書公布後外界輿論對它的可能反應,從而審慎行使司法審判權。
於公眾而言,發表評論的邊界是法律。公眾有評論的自由,但這種自由,是符合法律規定、負責任的言論自由,不是以偏概全,不是藉機泄憤,不是道聽途說,不是無中生有,不是詆毀謾罵,不是誣告陷害。我國法律規定有誹謗罪、誣告罪,在法治社會,言論一旦越過合法邊界,也應受到法律制裁。
司法審判不是誰家的私家後花園。在中央一再強調要規範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大氣候下,還說什麼「未親歷審判無權評論案情,」這往輕里說,是狹隘司法;往重里說,是司法專制主義、司法神秘主義的沉渣泛起,是打著依法獨立公正審判的幌子反對司法公開,反對民主法治。這些奇談怪論,違背天理,違背人情,既不講法理,也不講政治,值得引起警覺,予以反駁澄清。
至於「不親歷庭審就定性的專家既無良又無恥」之說法,限於篇幅,不再展開批駁。古雲,一日為師,終生為父。陳興良等二十餘名法學專家既是中國法學界權威人物,也是法學教育界的傑出代表,他們根據於歡案的判決書而對此案該如何判決發表學術觀點,恰恰體現了學者的良知與正義感。估計某些人也受過高等法學教育,由於法學專家評論此案,就如此公開謾罵昔日老師「既無良又無恥」,只能說明在當今法律實務界,某些人既缺法律良知,也缺做人道德,把「既無良又無恥」這一說法送給他們,倒最合適不過。
2017年4月6日於溫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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