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需社會共同努力

從3月1號開始,《反家庭暴力法》將正式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防治家庭暴力的專門性、綜合性的法案。《反家庭暴力法》對反家暴的原則、責任主體、家暴的預防和處置,人身安全保護令以及法律責任做出了具體規定。2016年2月29日《法制網》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範圍內的暴力行為,它不僅發生在夫妻之間,還多發於父母與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與年邁父母之間。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大約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特別婦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最普遍,全國2.7億個家庭中,遭受過家庭暴力的婦女高達30%。

家庭暴力引起的後果是嚴重而且是多方面的。家庭暴力使受害者身體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很容易導致婚姻的破裂和家庭的離散。有的受害者在忍氣吞聲、長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態下,報復殺人,釀成惡性事件。經常發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容易使孩子的情緒產生恐懼、焦慮、厭世的心理,並且,通過耳濡目染、潛移默化,在他們成長後大大增加了使用暴力的可能性。

產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有諸多方面,對家庭暴力的實施者來說,除精神障礙或心理障礙的誘發因素外,還有道德觀念特別是婚姻道德觀念發生了錯位,以及我國長期以來「男尊女卑」傳統的夫權思想作祟等;在認識上,社會對家庭暴力也存在理解的誤區,有人認為家庭暴力是家裡的事情,是一種隱私和「家醜」,不可外揚。早在2002年,南京第一家家庭暴力庇護所就成立了,隨後陸陸續續有更多的庇護所成立。然而,一些人因為不願意家醜外揚,住到庇護所的寥寥無幾。有關部門也受「清官難斷家務事」傳統觀念的影響,簡單地把它歸為家庭糾紛,不予過問,即使處理也只是批評教育了事。

同時,我國現行法律尚無配套的比較完善的預防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雖然多年來,我國為制止家庭暴力做出了很多努力,但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於《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其他法律之中,且多數屬於原則性、精神性規定,可操作性不強。法律的不完善,社會及受害者本人對家庭暴力行為的寬容和縱容,致使施暴者逃離了法律的制裁,助長了家庭暴力的變本加厲。

家庭暴力極大地危害社會治安、家庭穩定以及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已經成為破壞現代婚姻家庭幸福,阻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威脅。政府和立法機關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應起著主導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實施,明確家庭暴力問題的法律地位,將進一步喚起各部門、社會民眾對家庭暴力的重視和關心,讓實施家庭暴力的人得到應有的懲處,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有效保護,促進和諧家庭關係的建立。

當然,家庭暴力問題的解決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不是哪個部門和個人能夠單獨解決的,要建立起防範家庭暴力的社會綜合體制,加強道德宣傳和法律法規教育,提高全民素質,扭轉人們的錯誤認識,使反對家庭暴力的觀念深入人心,讓更多的人知道並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只有全社會共同努力,才能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撐起一片藍天,一起構建和諧家庭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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