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彩禮糾紛法律知識【習慣】

現階段,彩禮問題日漸成為大家生活中探討的熱點,離婚率的增加、離婚成本的降低,使得彩禮問題日漸突出。一旦男女雙方結婚不成或者離婚,彩禮問題是永遠無法迴避的。其實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需要給女方彩禮的,這只是地方習俗。但是關於彩禮的返還卻是有具體的法律說明的。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有關「彩禮」的法律規定,看看你被套路了嗎?

什麼是婚約財產糾紛?

是指男女雙方在相識戀愛期間,一方因特定原因而從對方獲得數額較大的財物,在雙方不能締結婚姻時,財產受損的一方請求對方退還財物而發生的糾紛。

彩禮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①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②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③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並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關於彩禮款的返還問題(雙方結婚不成或離婚的情況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4)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上述是法律關於彩禮返還的相關規定。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規定比較寬泛,在實踐上需要準確的理解與適用,不能生硬的去套用。

例如:雖然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存在共同生活的情形,這時如果套用第(1)種情形而判斷返還彩禮,明顯不夠公平,應該酌情減少返還的數額;

再比如,在雙方離婚的前提下,「因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在這種情況下,認定困難的標準如何界定,這都需要在實踐中去理解與運用。

關於彩禮糾紛處理的其他情形。對於彩禮返還的情形,除了《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之外,結合司法實踐,還應當考慮以下幾種情形:

1、解除婚約。解除婚約,應當認為是解除條件的成就,在雙方合意解除婚約的情形下,除當事人有相反的約定外,應當認定彩禮贈與所附的解除條件成就,彩禮應當予以返還,這也是符合社會觀念以及一般習慣的。

2、一方當事人患有精神病或者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姻法》第7條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在此種情況下,雙方訂立的婚約的目的不能實現,彩禮也就應當返還。

3、對於彩禮是否返還的問題上,還應當考慮彩禮金額的大小,如對於數額較小的彩禮,可以不予返還。

4 、在彩禮返還方面還可以引入對當事人過錯程度的考察,根據其過錯程度對彩禮採取按比例返還的方式,如對於給付彩禮一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的,彩禮返還的比例可以低一些;而對於因接受彩禮一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的,則可採取全額返還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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