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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家中失火消防栓無水 數十萬財物損毀物業被告

時間:2015-07-07 08:56 來源:貴州都市報 作者:_ 點擊:65次

  

遇火災後,業主家裡一片狼藉。 
 

事後,一名女記者採訪時發現,小區31棟的消防栓里還是沒有水。

  石仁均本報記者張斌 攝影報道

  家裡發生了一場大火,家人趕回家發現後想要滅火,卻發現消防栓里沒有水,導致大火燃燒了近2個小時,家中數十萬財物毀於一旦,還連累了左鄰右舍。如此巨大損失該誰擔責呢?7月1日上午,貴陽市雲岩區人民法院民一庭適用簡易程序,在該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

  案情:住宅起火消防栓沒水

  6月5日,家住白雲區雲環路某小區31棟10層4號的業主陳甚學,委託貴州黔文律師事務所李高章律師作為代理人,將該小區金碧物業有限公司貴陽分公司推上被告席,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33萬元。

  在7月1日的庭審中,原告方訴稱,2010年7月4日,原告買房時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該合同補充協議第十三條的約定,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必須與被告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原告入住該小區房屋後,接受了被告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並繳納了相應的物業服務費。

  2015年1月23日,原告家中發生火災,原告上高中的兒子中午放學回到家時,發現火剛從自家沙發處燃起一個不大的火團,於是立即閉門到屋外過道上的消防栓處接管子滅火,但消防栓里卻沒有水。在兒子報警後,消防車來到小區門口,由於消防通道被堵,也耽誤了最佳的救援時間。再加上物業公司工作人員不懂消防常識,把門打開使空氣充足助燃致使家中全部物品被燒光。事發後,原告與被告曾多次協商賠償事宜,但均未能達成協議。

  原告方在法庭上為了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向法庭當庭出示了被告因消防設施不完善和消防栓無水,而被貴陽市白雲區消防大隊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有關財產被燒毀的證據。

  在7月1日的庭審中,被告方法定代表人許國慶沒有到庭參加訴訟,由其委託的訴訟代理人公司員工陳凱出庭。

  被告方代理人在庭審中答辯稱,被告金碧物業公司已盡到了有關消防安全的合同約定義務,原告家中財產被燒毀,其自身有重點的責任和過錯。物業公司因消防栓無水已被消防大隊作了行政處罰並被罰款,因此不應當再對其進行賠償,並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方的訴訟請求。

  該案在獨任審判員吳冬梅的主持下通過原被告雙方舉證和質證、法庭辯論和最後陳述後宣布休庭,將對此案擇期宣判。有關此案的最終結果,記者將繼續關注。

  律師:物管要為過錯負責

  黔山法制網及西南律師之家律師團首席律師、貴州仁義律師事務所的謝德華律師認為,業主家發生火災,如果因物管公司沒及時報警、採取斷電、燃氣等保護措施,以及疏於對消防通道、消防設施的管理巡查延誤了滅火的最佳時機,那麼物管公司的行為就違反了物業管理規定,要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業主相應損失。

  本案中,原告所在小區的消防栓因無水,致使在關鍵時刻不能使用,給火災撲救造成極大的影響,業主可依法起訴物管公司並索賠。但對於賠償多少,則根據物管公司的過錯大小來進行判定,目前在司法實踐中,物管公司最多有擔五成責的案例。

  提醒:業主要及時搜集證據

  假如市民遇到家庭火災,意欲索賠時,該保留哪些證據? 謝德華律師表示,市民應在滅火後及時對現場拍照取證,搜集侵權照片、影像資料(如消防通道被車輛堵塞、消防栓無水等)、屋內所購買家電物品的票據、公安消防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等,最好有無利害關係第三人證明。同時,失火業主應在第一時間向評估機構申請對火災損失進行評估,便於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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