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的償還,不受離婚協議約定的限制

  來源:110法律諮詢

  王先生與李女士是一對夫妻,未能扛過「七年之癢」,離婚了。王先生亦很大度,大部分財產均歸女方,並且雙方協議約定,幾年來因為做生意而欠的債務均由王先生獨自承擔。

  但通過諮詢,這種經營負債,即使離婚協議有約定歸一方負擔,但債權人還是可以向原夫妻二人追償,問是否有這回事?

  律師解答:

  先說一下夫妻共同債務償還。離婚時夫妻債務清償的原則是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個人債務以個人財產償還。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界定要和不同的財產制度結合分析。無論是約定財產制,還是法定財產制,原則上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無論是否是夫妻共同所為,他方是否認可,均應推定為共同債務。所以,一般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夫妻存續的期間的債務是共同債務。言下之意,就得共同償還。

  對於王先生的諮詢,先下個定論,有這回事。你們夫妻雙方的約定,對於你們二人內部是有效的,對於外人來講,因為他們也不知道你們「演得是哪一齣戲」,無從知曉你們的真實意思,也沒有必要知道,所以對於外人來講,這種約定的效力不及於外人,屬於無效。所以,對於婚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無論是約定男方還,還是女方還,債權人都可以向二人共同主張,至於有無約定在所不論。

  不過話說回來,前面說了,這個約定對於原夫妻二人內部是有效的,因為是二人真實自願的意思表示,沒有不合法之處,也是敢作敢當的表現。

  試設,假如約定離婚時夫妻債務由男方承擔歸還之責,女方不負任何責任,而債權人向女方要錢時,女方拿出協議「抗衡」,不願意還債;而男方恰好又沒有錢,不具備履行能力,在債務得不到有效償還時,債權人勢必提起訴訟,法院會判決原夫妻二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二人不履行判決,債權申請執行,既然是連帶責任,沒有先後承擔責任的次序,法院肯定是先找有錢的的執行,那會從女方先下手,這時候就會出現有錢的女方必需先還債的局面,正是應了「天之道,必損有餘而補不足」,「木秀於林,必遭摧之」的說法,誰讓你有錢的呢。當然,女方償還後,可以依離婚協議向男方追償,因為雙方約定債務由男方承擔的,現在女方償還了,男方有義務對女方進行償還,但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相關法律依據有《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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