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女人該警醒了,學會自強自立!

    

自新婚姻法修改條例發布後,卻引起了極大的反響,有些人認為,新條例在很大程度上似乎成了男人的福音,明顯消減了保護女人的力度,財產分割分配的規定,似乎無法顯現對女人的合法權益和利益的保護,無形中將女人推進了弱勢群體風口浪尖,當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封殺了拜金女,有利也有弊。看了修改過的新條例,想談談自己的幾點看法和疑問:

一,關於婚房方面的規定

新條例規定,在婚姻登記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的出資應認定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這個規定可以說合情合理。如果說在離婚的時候,房子已經增值,是否會按照原來的出資比例來進行分配,增值部分也會按照這個比例來分配嗎?也許婚房基本還是男方父母單獨出資購買的較多,按照此規定,離婚後,房子理所當然歸於男方所有,那麼女方在失去婚姻失去房子的情況下,還剩下了什麼呢?又該怎麼樣去保護女方的合法權益呢?女方無論是否有無過錯,也許應該有一份合理的補償吧,這份補償又該怎麼去認定呢?如果沒有固定的生活來源,女方又該怎麼樣生活呢?這樣的規定是否在變相的助長了男人的強勢心裡呢?

二,關於財產分割方面

修改後的婚姻法還對夫妻約定財產作出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如果說男方在婚前個人出資付了首付,而女方也在婚後沒有承擔房貸的義務,應該說房子該歸男方所有,但是夫妻共同財產裡面規定,夫妻雙方的工資和正當的經營收入都屬於共有財產,那麼又該怎麼樣去分割呢?

房子可以存在書面形式的約定,最起碼還有還貸的手續,而彼此共同生活了多年的夫妻,很少會有人會將財產做一個詳細的書面約定,如果沒有書面約定,那麼又該怎麼樣去分配彼此之間的共有財產呢?

三,關於非婚生子女的問題

非法同居將視為無效婚姻,那麼財產方面該怎麼處理呢,如果有了孩子,又該由誰來撫養呢?如果一個女人在被視為無效婚姻的情況下,又無法得到應有的賠償,男方如果再拒絕撫養非婚子女,那麼這個孩子將怎麼樣生存下去,是不是男人就可以肆無忌憚的去養小三,包二奶,如果一旦東窗事發,就可以拍拍屁股走人了呢?那麼女性的合法權益又將如何被保護呢。又體現在哪裡呢?這樣的規定是不是在鼓勵男人去養小三呢?

四,過錯賠償

新婚姻法確立了離婚的過錯賠償原則。今後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原因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絕大多數女性在受到家庭暴力和感情背叛的時候,也許只能忍氣吞聲,離婚了事,新條例將過錯賠償也寫進來,應該說對於受害者也是一個極大的保護措施,但是應該怎麼樣去賠償,過錯責任分擔又該怎麼樣去劃定呢?女人本身就是弱勢群體,法律是不是應該有一個明確的過錯責任劃分的規定呢?

應該說新條例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完善了,也似乎在夫妻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上面有了更嚴厲的約束,可是我們知道,絕大多數的女性並不能完全掌握和支配家裡的共有財產,這也是一直以來女性淪為弱勢群體的一種突出的表現.

不管怎麼說,新婚姻法也提示了女人該自省了,這世上,男人,房子,沒有什麼是你的靠山,真靠得住的,還是只有自己給自己的幸福。作為女人,別把自己變成家裡的附屬品,自強,自立,即使遇到負心漢,僵到離婚收場,我們也不怕什麼條例,什麼約束。千萬別把自己的幸福完全賭注在別人身上,最後弄得一無所有,連自己的溫飽都無法保證。說到底,男人希望把房產留在自己名下,女人希望把房產證添上自己的名字,這個商業的時代還是學會自己愛自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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