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澤研討 | 職務犯罪量刑輕刑化

一、職務犯罪案件量刑輕刑化的概念解析

關於輕刑化的理解,從學術資料及司法實踐來看,基本存在兩種情況。

1.可以說,人類社會刑事司法的發展歷史,是由酷刑、極刑向輕刑不斷演進的過程,從國際立法和司法理念發展的趨勢的角度上看,積極倡導對於包括職務犯罪在內的各種刑事犯罪適用較輕的刑罰以及儘可能地適用非刑罰化的其它替代處罰措施的輕刑化理念體現了法治文明的進步。毫無疑問,在許多判決作出緩刑、免於刑事處罰的職務犯罪案件中,必然有相當一部分案件的處理結果受到了此種輕刑化理念的影響。

2. 但站在維護公平公正的司法權威和社會正義的立場,社會又極力反對職務犯罪案件判處緩刑和免於刑事處罰的比例過大。這種理解常見於公眾輿論以及檢察機關執法辦案部門,一般是通過對一定範圍內的職務犯罪案件的判決情況作統計分析,發現判處緩刑和免於刑事處罰的案件所佔比重過高,遂得出結論認為職務犯罪案件判決處理存在輕刑化問題。【1】在此種語境下,人們更多看到的是司法的不公,認為職務犯罪人員在搞特殊化,懷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官官相護」。

3. 筆者認為作輕刑判決案件的數量不能完全說明問題,職務犯罪案件量刑是否存在輕刑化問題關鍵在於案件判決是是否違反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判決」的法定要求。看待問題不能只看錶象,當實踐中大量出現輕刑判決時,我們完全可以對其存在產生合理懷疑,但與此同時,我們也完全有必要本著上述的司法理念對其進行具體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嚴格區分合理、正當、合情合理的輕刑判決和非法、失當、違背情理的輕刑判決。

二、職務犯罪案件量刑輕刑化的原因分析

1、法內因素

其一是我國現行刑法對職務犯罪的刑罰設定整體較輕,而且量刑起點低,量刑幅度寬。一方面,法定的定罪數額標準較低,滯後於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物價的飛速上漲,導致大量情節較輕的職務犯罪輕鬆入罪,基於節約司法資源的考慮,大量該類案件很可能被判處緩刑。另一方面我國刑法為職務犯罪配置的刑罰彈性過大,法定量刑跨度大,在同一檔次中,法官有很大的量刑選擇空間,給職務犯罪適用緩刑創造了有利的條件。

其二是緩免刑適用條件缺乏剛性。我國刑法對緩刑的適用主要注重考察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但這兩個條件的設置缺乏剛性依據,且職務犯罪主體大多為知識分子,往往由於其身份和職業,其很少不滿足上述兩個條件,導致緩免刑適用較多。加之司法實踐中職務犯罪自首情節認定較寬鬆,從輕、減輕空間大,法官掌握較大的隨意性。

2、案外因素

除了上述我國法治層面的缺陷以外,職務犯罪案件量刑輕刑化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受案外因素的影響。一是人情,中國是個人情社會,一般而言,職務犯罪主體的關係網十分複雜,再加之其職業的影響力,在公權力系統內部關聯性高,很多時候總是能找到影響案件處理的「朋友」,司法工作人員在面對平時彼此相互熟悉,聯繫較多的「自己人」,人情關很難突破。尤其是對那些年齡比較大、資歷較深的「老人」更容易產生同情之心,法外容情,很容易導致輕刑化的判決形成。更甚之有的時候被告人通過」人情關係開道、金錢賄賂鋪路「的方式,誘使司法腐敗分子作出枉法裁判。

二是權力,個別領導幹部以權力不當干預司法,也是直接導致職務犯罪案件量刑輕刑化的一個重要原因。相比一般的人情因素,源於司法之外的公權力不當干預司法的影響和力度和範圍更大,它所造成的影響不僅僅是個案,很大程度上是一定地區範圍內的大量一般職務犯罪案件輕刑化判決的處理。

參考資料:

【1】鄧小健、劉彩慧:《職務犯罪案件判決輕刑化問題的探析》,《法制與經濟》(中旬刊),2010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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