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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房挖出文物出售構成犯罪

  蓋房時在老宅下面挖出一座石獅,並以1.1萬元的價格出售。因該石獅的年代為明末清初屬三級文物,挖獅人和收獅人,是否構成犯罪?近日,舒城縣人民檢察院經研討,認為兩人的行為構成倒賣文物罪,鑒於挖獅人為初犯,作相對不起訴;對收獅人作存疑不起訴。

  45歲的湯某家住舒城縣杭埠鎮,湯某現所住房子,原有一座牌坊。 2015年12月5日下午,湯某在蓋房挖牆腳時,挖出了一座石獅。後湯某與肥西縣三河鎮的一家古玩店老闆劉某取得聯繫,以1.1萬元的價格將石獅賣給了劉某。湯某挖出石獅出售,被群眾匿名舉報至舒城縣公安局。案發後,公安機關將石獅追回。經安徽省文物鑒定站鑒定,石獅的年代為明末清初,系三級文物。今年1月,舒城縣公安局以倒賣文物罪對湯某、劉某立案偵查。

  今年3月,該案移送舒城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6月21日,舒城縣檢察院公訴科邀請縣公安局偵查人員、犯罪嫌疑人等對該案進行公開審查。案件承辦檢察官認為,從現有的證據來看,湯某應知道該石獅是文物仍予以售賣,其行為符合倒賣文物罪的犯罪構成,但鑒於其系初犯、偶犯且主觀惡性不深,同時石獅也被追回,依法擬作相對不起訴處理;古玩店劉某辯解為收藏而購買,且偵查機關未找到相關的收買人,因此沒有證據證明其收買是為了出賣,依法對劉某作存疑不起訴處理較為妥當。公開審查結束後,兩名犯罪嫌疑人對檢察院的處理意見均無異議。案件提交到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最終,該院檢委會作出上述決定。

  來源:中安在線 阮晨璐記者袁中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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