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應如何說理?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問題作了部署。全會通過的改革決定對「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作了深入闡述,要求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為司法體制改革增添了燃料和動力,將把司法改革引向深入。引人注目的是,全會專門強調要「增強法律文書說理性,推動公開法院生效裁判文書」。
事實上,司法機關始終致力於推動法律文書說理。早在1992年5月,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就通過了《法院訴訟文書樣式(試行)》。到了2009年12月,最高法院印發了《關於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和《關於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這兩部司法解釋,強調「裁判文書應當充分表述當事人的訴辯意見、證據的採信理由、事實的認定、適用法律的推理與解釋過程,做到說理公開」。
與此相對,地方各級法院也一直在進行探索。如1996年6月上海二中院在判決中首次附設「法官寄語」以增強說理的效果,2004年3月,南昌中院在全市推廣即判後答疑制度,等等。但總體上看,各地的實踐未能擊中靶心,反而給人以隔靴搔癢之感,而且與最高法院的要求未能形成良性互動,近年來「臨時性強姦」「激情殺人」等說法,既沒有講清楚裁判理由,也影響了法院的權威和形象。
在這樣的背景下,三中全會關於「增強法律文書說理性」的要求來得可謂正是時候。也只有充分說理,公開後的判決書才能讓人信服。筆者認為,當前增強法律文書說理性,需要各級法院關注說理的細節。這些細節集中表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說理的內容必須具體化。雖然判決書必須說明適用法律和認定事實的理由,但是,認定事實理由和適用法律的理由具體包括哪幾項,還不甚明確。筆者認為,無論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都需要把這幾項內容體現在裁判文書中:訴訟標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證明標準以及程序規則之遵守。訴訟標的是訴訟主體請求法院審判的法律關係,是對案件性質的界定。證明責任分配規則是法官在舉證通知中告知訴訟主體應當證明什麼事實、提供何種證據以及不提供證據可能面臨的後果。證明標準是法官向訴訟主體、一般民眾表明其根據證明過程對案件事實的認知狀態,是否達到了排除合理懷疑和內心確信,從而做出相應的判決。程序規則之遵守,則反映了訴訟程序是否公正、是否保障了當事人的權益與裁判的中立性。這幾項內容是判決書的核心內容,對於那些社會影響大、涉及倫理道德、社會風尚和公序良俗的案件尤為重要。
第二,說理的對象必須清晰、確定。一般而言,法官說理義務的對象有三個,即當事人、律師以及所有法官(包括裁判者自己)。法官必須在判決書中向當事人履行說理義務,闡明所認定的事實、法律適用的理由,從而使當事人服判息訴,接受判決結果。法官必須向律師履行說理義務,從而能夠增強律師對判決的認同,甚至能夠促使律師說服當事人接受判決結果。法官還必須向所有法官履行說理義務,這也是實施案例指導制度內容的一部分。除此以外,法官說理義務的對象還包括社會一般民眾。一般民眾多是通過媒體報道、法庭審理活動以及判決書等形式接觸司法。可是,由於法律術語、法律職業、法律活動與社會生活空間的相對隔離,一般民眾容易對此產生認知上的藩籬,阻礙良好社會秩序的形成。所以,法官有必要向民眾說理。那麼,這些說理對象孰輕孰重?孰主孰次?筆者認為,這個問題沒有統一的答案,需要法官根據裁判所適用的訴訟程序、有無律師代理、是否涉及疑難法律適用、是否涉及隱私、是否具有典型性或示範性等諸多因素來衡量。概言之,在製作法律文書時,法官必須考慮說理的對象。如果選擇不同的主體為對象,那麼,在事實認定和理由、法律適用和理由等方面,說理的詳略程度可能不同。
第三,建立以當事人為中心的說理模式。當下,判決書說理可以分為「原告訴稱」「被告訴稱或者辯稱」「經審理查明」「本院認為」「判決結果」五個部分。法官說理內容主要集中在「本院認為」部分。這種邏輯結構安排由具體到抽象,直接反映了法律適用過程,容易明白事情經過與由來。這種說理模式是職權主義的審判方式的縮影,或者說是以法官為程序的主導者而展開的。法官無須說服誰,而只是闡述這樣的事實以及根據法律所應該獲得的結果。它是一種「是什麼」的描述。然而,筆者認為,說理要求說理者能夠說服對象,說明「為什麼」獲得了相應的認知結果。它是給予說服對象解釋「為什麼」,是一種認知後的說理形式,即從結果解釋出原因。因此,可以把判決書說理分為三個部分:結果、事實、理由。這種邏輯結構安排本身就暗含著說理的要求並在某種程度上能夠對法官形成一定的制約,迫使法官圍繞著如何推導出結果來寫判決書,以使人信服。
儘管法律文書說理的制度環境在不斷地改善,但是,說理的內容、對象、模式更加需要被界定清楚,從而增強法律文書內容的正當性,也有利於裁判文書公開。十八屆三中全會把這一細節問題上升到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足見黨中央在推動司法體制改革、實現司法公正方面的決心與氣魄。
(作者單位: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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