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房屋空置業主拒繳物業費
沒有實際居住的房屋,業主並未享受到物業公司的服務,物業費是否無需繳納?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提醒空置房業主,不論入住不入住,物業費都要繳納,逾期不交,即使不入住,業主也要承擔逾期繳納的違約金。
業主周先生一家4年前搬離以前所住小區,房屋一直處於空置狀態。周先生搬離後,認為自己沒有享受到物業服務,便再也沒去繳納物業費。為此,物業管理公司將周先生起訴至法院,稱周先生自2011年1月開始不繳納物業管理費,其間,物業公司多次向周先生髮函催交,但周先生一直未予理睬,物業公司請求法院判令周先生支付物業費。
庭審中,周先生辯稱,他已在2011年9月搬離該小區,房屋一直處於空置狀態,他和家人並沒有接受物業公司的物管服務,物業公司不應向其收取物業費。周先生認為,即使要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也應合理收取,因房屋空置,他只願意繳納一半的物業費,但是被物業公司拒絕。
法院審理後認為,物業服務具有公共性,它的價值在於滿足公共性服務的同時,達到對整個居住環境品質的提升。從這個意義上說,即使業主沒有使用房屋,但不影響物業公司對整個小區提供安全保衛、公共用地的清潔、綠化、維修等服務工作,物業費中大部分是為全體業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設備設施維修而支出的費用,並非針對專門某個業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物業服務公司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作為業主,繳納物業管理費是應承擔的一項基本合同義務,周先生自2009年1月起接受了物業公司的服務,並繳納了2010年12月以前的物業費,表明周先生對物業公司的物管服務不持異議,所以周先生應當履行按時繳納物業費的義務。
據此,法院判令周先生向物業公司支付相關的物業管理費。法官庭後表示,法律已經明文規定了業主房屋空置也不能拒不繳納物業費,所以業主如不居住房屋應提前與物業公司妥善協商物業費的標準問題,如協商不成仍應按合同約定繳納。
來源:中國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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