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事交通肇事案的部分調解加判決結案模式
07-24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延遲,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部分的審理往往對被告人的量刑有著一定的影響,對於附帶民事訴訟可以達成調解或部分達成調解協議的,採取附帶民事部分調解加判決的審理模式,減輕當事人的訴累,同時也為刑事部分的判決提供一定的量刑標準。 在基層法院審理比較多的交通肇事案件中,附帶民事的審理可較多採取部分調解加判決的審理模式。如在保險公司參與調解並達成調解協議的情況下,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製作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對刑事部分製作判決書。在保險公司不參與調解的情況下,被告人與被害人達不成調解協議的製作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上在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中是沒有任何異議的,以下重點分析刑事附帶民事雙方對民事部分僅達成部分調解協議的部分調解加判決的結案方式。 一、附帶民事部分調解加判決模式的理論支持與法律支持 在保險公司不參與調解而被害人與被告人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對案件採用部分調解加判決的模式。1、部分調解加判決的審案模式有現行法律的支持,《民事調解工作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就部分訴訟請求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確認並製作調解書。該規定確立了部分訴訟請求範圍內先行進行調解的訴訟規則,在民事訴訟中最大限度的體現與尊重了當事人的程序主體地位。2、部分調解加判決審案模式的理論支持。民法屬於私法,民事糾紛最大的特點就是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對於附帶民事部分,當事人當然有權對其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做出選擇,或全部接受調解,或接受部分調解剩餘的選擇判決。 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調解加判決模式的選擇動因 部分調解加判決審案模式的選擇動因。當事人可以從「部分調解」中先實現基本利益,避免漫長的訴訟增加成本和承擔較大風險。從當事人的角度,訴訟需要支出相應的成本,主要包括:律師費、個人參加訴訟的時間耗費和物質耗費、支持證人費用等。對於事實比較清楚的部分,迅速通過協商解決,爭議比較大的部分由法院判決。這樣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從部分調解中先實現基本的利益,在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可以選得到部分賠償及時進行治療,被告人可以獲取被害人的部分諒解,為自己贏得從輕處罰的機會。部分調解加判決的模式可以減輕法院的審案負擔。減輕法官審案的工作量,調解的基本原則是要求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實,分清當事人的是非責任。相比民事訴訟判決的證明標準達到高度蓋然性,調解明顯可以減輕工作量,並且在法律文書的製作上,調解能夠即時履行的,可以不製作調解書,將調解協議記入筆錄,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即具法律效力。此時法官也能對刑事部分及時判決。 三、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調解加判決模式遵循的原則 部分調解加判決的審案模式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除遵循當事人合法、自願原則外,還應該遵循接受調解的部分不能與未達成調解的部分衝突,接受調解的事實與未達成調解協議的部分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另外調解雙方所達成的調解協議不能損害參與訴訟而不願調解一方的權利義務。在上述的交通肇事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的民事賠償協議,不能涉及保險公司的權利義務,保險公司在不願意參加調解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只能製作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來確定。而被害人與被告人可以對附帶民事部分中的部分訴求達成調解協議,也可以就全部訴求達成調解協議,對達成調解協議的通過調解書或筆錄確認,對未達成調解協議的,通過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確定責任。 調審合一的訴訟制度,能儘快化解矛盾,縮小和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提高訴訟效率。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審理中,積極尋求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合法的前提下,對附帶民事部分參與調解,採用部分調解加判決的審案模式,不僅能使被害人的損失得到及時的救濟,使被告人得到被害人諒解,化解民事糾紛,提高辦案效率,贏得社會效果,也是對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體現。 (作者單位:雲南省瑞麗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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