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傳統廉政文化的三個向度
我國傳統社會注重道德教化,歷代統治者都希望通過道德教化增強統治合法性,並藉此約束官吏慎重行使權力,減少權力行使中的腐敗現象。傳統社會始終強調「為政在人」的施政理念,但凡較有作為的皇帝和政治家都將「得人」視為為政的第一要務,通過建立全社會統一的價值體系、道德觀念,促使官員慎重行使權力。
西周時期,統治者提出「以德配天」的君權神授說,認為君主的權力來源於「天」的授命。天命屬於誰,要看誰有使人民歸順的德。這一觀念的產生,標誌著開始重視人民的作用。君主行使權力時從「無法無天」到「敬天保民」,奠定了傳統廉政文化中重民、重德、仁政的思想基礎,客觀上有利於促使官員謹慎行使權力。
到漢朝,統治者實現了法律儒家化,提倡仁政,提倡統治者通過道德教化達到治國理政的目的,反對不教而誅。儒家思想成為了全社會都必須遵守的「禮」,也要求官員「正確地」行使權力,即符合儒家的道德標準。正如南懷瑾先生所說:「四書五經在過去無憲法觀念時代,嚴格說來就是一種憲法思想,也就是政治哲學思想的中心,法律思想的中心。」
《論語》載:「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強調的是為官之人應該有德行,只有官吏自身具備高尚德行,才能獲得同僚、下屬和民眾的支持。而要成為一個有德之人,首要條件之一就是為官清正廉潔。「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對民眾用政令治理,用刑罰來約束,民眾固然不敢犯罪,但並無羞恥之心;而以道德教化,禮儀約束,則不僅有羞恥之心,還能知道改過。這都無不體現出統治者要求權力謙抑,避免濫施刑罰,提倡道德教化。
傳統中國社會還注重通過官箴提出為官的戒規,規勸官吏清正為民,慎權慎獨。不少廣為流傳的官箴成為為官的格言。宋人呂本中在《官箴》中道:「當官之法,唯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然世之仁者,臨財當事,不能自克,常自以為不必敗;持不必敗之意,則無所不為矣。然事常至於敗而不能自已。故設心處事,戒之在初,不可不察。」這樣一段官箴,即提出做官的基本法則清、慎、勤,要求官員消除僥倖心理,從起心動念之時就勤勉為政。
顏希深在清朝乾隆年間任山東泰安府知府時,從舊科房的殘壁中發現三十六字箴言:「吏不畏吾嚴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廉則吏不敢慢,公則民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顏希深讀後,深受啟示,便將它移到署內西邊走廊,並在碑文後面寫了跋文,以鞭策自己和教戒屬僚及子孫後代,成為顏氏三代從政為官的座右銘。
無論是統治者提倡的儒家道德觀念,還是流傳甚廣的官箴文化,其實質都是通過道德作用對官吏的思維方式、價值判斷進行引導,要求官員慎重、勤勉的行使權力。與強制性法律規範相比,道德觀念的作用範圍更廣,作用效果也更為深刻。強調道德觀念的作用,體現了統治者希望從源頭治理腐敗問題的願望和決心。
傳統廉政文化的制度性
傳統中國社會強調對官吏職權嚴格立法,對權力界限作出明確劃分,使權力之間產生制衡。此外,傳統社會還建立了細密的監察和嚴格的考課制度,這在中外法制史上都是少見的。
我國傳統社會通過立法對官吏的失職、犯罪等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唐律疏議》對官吏違法、失職、犯罪都做出了細密的規定。唐律中正式確立「六臟」罪名,除常人盜、竊盜為一般性財產犯罪外,其餘枉法臟、不枉法臟、受所監臨臟和坐臟等「四臟」都與官吏犯罪有關。唐律還規定官吏應約束其家人,不得接受被監臨人的財物,若家人有犯,比照官吏本人減等治罪。在量刑上,對於官員以權謀私、貪贓枉法的行為,唐律中都規定了較之於常人犯財產罪更重的刑罰。唐律還要求各級官吏恪守禮法,嚴懲有悖禮法,違反禮制,欺詐和弄虛作假的行為。《明律》將吏律放在首章,以示國家治民必先治吏之意。對官吏臟至六十兩以上,梟首示眾,剝皮實草。清朝懲治官吏貪污的法律可謂是中國古代懲貪的集大成者,進一步加重了對臟罪的處刑,並規定了二十餘條「附則」。可見我國古代對於懲治貪污之法規定細密翔實,刑罰嚴苛。
我國古代的監察機關,其機構設置、隸屬關係和活動原則都是相對獨立的,直接對君主負責,由皇帝最終駕馭。秦設置御史台為中央監察機關,御史成為糾察百官的最高監察官吏,在地方負責監察的官員稱監御史,察舉各地的違法事宜。唐代監察制度在繼承前代基礎上日趨完備,監察官員的職責也更加明確。在中央,設有獨立的監察機關御史台,是國家司法機關「三司」之一,專門代表皇帝自上而下的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各級官員是否存在違法、腐敗的行為,是皇帝的「耳目之司」。清朝設置都察院為最高監察機關,負責對全國官員的監察和監督。為確保皇帝對官員的控制,清朝實行「台諫合一」制度,將針對六部對口監察的六科併入都察院。
傳統中國社會,法家「明主治吏不治民」思想被封建統治者奉為圭臬。唐朝考課,對於官員的政績,按照功過分為九等。明朝考課分為稱職、平常、不稱職三等;後者按照貪、酷、浮躁、不及、老、病、罷、不謹等八個方面考察內外官吏。清康熙以後,形成了「京察」、「大計」兩種比較規範而且具有清朝特色的職官考課制度。據哈佛大學孔飛力教授考證,乾隆皇帝在召見官員時,曾親筆對官員作出簡短評語,如「人似忠厚,還可用,然器質只可勝道台而已」、「似可用」、「伶俐,當可造就,再看」等。皇帝依照品格、才具對官吏做出評判,雖難免因個人經驗而略有偏頗,但對任職官員進行考察可謂用心良苦。
傳統廉政文化的局限性
梁啟超對「人治主義」下過一定義:「儒家此種政治,自然是希望有聖君賢相在上,方能實行。故吾儕可以名之曰『人治主義』。」這種人治主義要求「聖賢在上位,可以移易天下」,而「政治命脈,殆專系君主一人」。以人治主義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廉政文化,決定了廉政道德、廉政制度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最高統治者自身的素質、能力、利益、願望甚至手段。這是人治社會中權力行使無法克服的矛盾。明太祖朱元璋為防止大權旁落,廢除宰相,並親自接管六部。權力高度集中客觀上又使皇帝力所不能及,故復設內閣,入閣成拜相,最終導致政出多門。明朝還出現了凌駕於司法機關之上的「廠」、「衛」機關,得寵於皇帝,被賦予各種司法特權,最終非但不能解決腐敗問題,反而滋生出更為嚴重的權力濫用,也給吏治帶來了極大的危害。
在家族本位的中國傳統社會,忠孝是廉政文化特色之一。定公問:「君使臣,臣事君,如之何?」孔子對曰:「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傳統中國社會中官員和皇帝之間存在雙重關係。一方面,官員受到各項法律法規和行政處分則例的制約;另一方面,官員和皇帝之間存在通過禮儀形成的忠孝關係,玩忽職守被看作是對皇帝本人的冒犯,皇帝對官員的不信任也可能是由於官員的忘恩負義。天下是皇帝的,官員貪污腐敗,濫用權力損害的是皇帝的利益,甚至可能造成皇帝的天下被顛覆——這是對皇帝的不忠,也是人治社會確保權力廉潔運行的行政倫理基礎。不難發現,依靠君主的喜好厭惡及與下屬關係的親疏遠近建立起來的忠孝關係,使廉政制度的效果始終處於不確定狀態之中。
傳統封建專制主義社會中,司法權、監察權均與行政權合為一體。地方權力由皇帝逐級配置,官吏對上負責,無需對民眾負責。從法律制度上對「權力範圍」做出界定是簡單明確、一次性完成的;但現實「權力行使」卻並非如此,它是經常、反覆的行為。要杜絕腐敗,就必須對權力行使進行全程監督。而專制體制下權力運行的基本特點是單向運轉,即自上而下運轉,其權力監督同樣如此。
研究我國反腐倡廉歷史,了解我國古代廉政文化,考察我國歷史上反腐倡廉的成敗得失,可以給人以深刻啟迪,有利於我們運用歷史智慧推進反腐倡廉工作。認真檢視我國傳統廉政文化中的道德建設、制度設計和歷史局限性,將為當今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提供強大的傳統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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