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研工作】山東日照中院關於金融糾紛案件情況的調研報告:加強金融案件審判 促進經濟穩定發展
核心提示:為更好地做好商事審判工作,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金融秩序穩定,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立課題組,對全市金融機構及企業面臨的金融借款涉訴情況進行了調研,對面臨的問題以及產生原因進行了分析,提出了防範和減少金融糾紛案件的對策建議。
一、涉訴金融糾紛調研基本情況
2015年1至9月,日照全市法院共受理各類金融糾紛案件2864件,審結2153件,同比分別上升17.54%和21.56%(見圖一)。案件類型主要集中於金融借款合同、小額借款合同、企業借款合同、儲蓄合同等糾紛,尤其是金融借款和小額借款糾紛呈現快速增長趨勢,在商事案件收案中佔比超過50%(見圖二)。此類案件主要呈現以下特點:
1.收案數量明顯增加。1至9月,全市法院新收金融糾紛案件2430件,同比增加29.53%,尤其是在立案登記制改革後,收案同比增加34.32%。日照中院1至9月新收金融糾紛案件同比更是增加了189.64%,增幅較大。
2.案件審理難度加大。案件法律關係相對比較複雜,加大了案件審理難度,而相對應的風險防控措施較少。
3.訴訟主體呈現多元化。以金融糾紛案件為例,訴訟主體不再局限於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商行)、國有銀行以及股份制商業銀行,非傳統金融借款主體如小額貸款公司、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等涉訴案件逐漸增多。
4.涉訴資金的流向比較集中。借貸企業從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取貸款後,主要將資金投資於高風險的國際期貨貿易、房地產等領域,而這些領域市場波動較大,一旦出現經營風險,企業將會嚴重虧損,貸款償還難度大,涉訴案件較多。
5.金融機構涉訴範圍廣。通過走訪調研發現,目前全市範圍內的金融機構都不同程度地出現大量不良貸款,且已進入訴訟程序,個別金融機構涉訴案件甚至已超過100件,貸款清收難度較大,面臨的金融風險壓力較大。
二、目前金融糾紛案件中存在的問題
1.被告送達難,嚴重影響訴訟效率。因被告數量多,住所地分散,地域跨度大,加之在貸款時所留住址不詳或者貸款後遷移住址,或外出躲貸,致使法律文書送達難。有些案件在窮盡其他送達方式後只能公告送達,無形中延長了審理周期,降低了訴訟效率。部分被告在案件判決後拒收判決書或者案件判決後住所地、聯繫方式變更,法庭無法核實,裁判文書無法送達。
2.借款人惡意提出管轄權異議,拖延訴訟。有些債務人為躲避債務或拖延時間,即使借款合同中已明確約定管轄法院,或者依據法律規定受訴法院具有管轄權,仍惡意提出管轄權異議並且窮盡訴訟程序,進一步拉長了訴訟周期。
3.案件執行難,執行到位率低。很多銀行貸款僅是信用擔保,保證人或無保證能力,或訴前轉移財產,借款人和保證人往往無財產可供執行。而且很多金融機構在放貸時對抵押物價值評估過於樂觀,進入執行後的評估結果往往低於預估市場價值,且實際處置價值往往又低於評估價值。有些銀行貸款雖然有足額的抵押,但抵押物往往被重複查封,處置難度加大,債務清收時限延長。有時債務人或抵押人不配合銀行,給資產處置帶來困難,資產處置周期拉長,造成抵押物價值縮水。
三、金融糾紛案件不斷增多的原因分析
1.經濟下行導致企業經營困難。近年來,在經濟下行、社會總需求下降以及貨幣環境總體趨緊的大背景下,部分企業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鏈斷裂,加之受國際市場影響,企業經營壓力增大,企業主營收入和利潤大幅下降甚至持續虧損,尤其是全市貿易企業較多,金融糾紛呈多發態勢。
2.企業盲目擴張。部分企業在自身資金儲備不足、市場調研不充分、經營管理模式粗放落後的情況下,受短期暴利驅使,大量依靠銀行貸款貿然進入國際期貨貿易等高利潤、高風險的陌生領域。而隨著國際國內經濟形勢變化、政府政策調整以及銀行信貸額度下調,許多企業無法從銀行獲取足夠資金支持,導致資金鏈斷裂。
3.企業間互保聯保弊多利少。一方面,為降低借貸資金風險,金融機構往往要求借款企業既提供其他公司擔保,又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個人以及配偶擔保,而這些企業本身多是關聯企業,擔保人多是近親屬,這種多擔保反而成為空擔保。另一方面,聯保造成相關企業擔保債權額放大,只要聯保體中有不良企業存在,就會嚴重影響其他優質企業的正常經營,造成一家借款、多家受損甚至倒閉的局面。
4.金融機構貸前審查不嚴、貸後監督不力。部分金融機構因內部考核機制,一定時期內盲目追求信貸指標,忽視信貸質量,貸前對借款人還款能力、借款用途等審查流於形式,完全依賴於第三方的審計報告,而很多情況下,第三方提供的審計報告掩蓋了借款人真實經營情況及虧損狀態。貸後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擔保人缺少跟蹤監督措施,不能及時跟蹤發現借款人或擔保人的資信變化,錯過回收時機,繼而形成群體性不良貸款。
5.隱形行政指令性貸款放大借貸風險。個別金融機構存在隱形行政指令性貸款,以及關係貸款、人情貸款。部分無法通過正常程序獲得銀行貸款或者獲得額度較低的企業,通過該種方式借貸,金融機構僅進行形式性貸前審查,而且授信額度相對較高,由此隱藏的風險加大。同時,個別信貸人員責任心不強,為了追求業績,不嚴格執行放貸程序規定,甚至明目張胆、明碼實價地向借款人要好處、要回扣,違法進行信貸活動。
6.借貸雙方存在違約失信行為。一方面,金融機構違約失信。在企業經營狀況向好的情況下,銀行等金融機構爭相放貸,一旦企業經營困難,則要求企業償還到期或未到期債務,並承諾企業還款後可以續貸。而企業為了繼續得到銀行授信貸款,不惜高息從小額貸款公司或其他社會融資渠道獲得過橋資金,但金融機構違約失信,導致企業雪上加霜。另一方面,借款人主觀惡意拖欠貸款,部分企業盲目投資擴張,對市場經濟形勢把握度差,一旦市場低迷,不積極應對,轉而利用分立重組方式剝離有效資產或借改制之機逃廢債務。
7.對逃廢銀行債務等失信行為打擊力度不夠。當前,企業逃廢銀行債務、挪用銀行貸款等情形大量存在。很多金融機構雖明知,但出於無證據證實而處置消極,辦法不多。另外,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及司法機關對逃廢銀行債務、挪用銀行貸款的行為缺乏有效的制裁措施,債務人逃廢銀行債務、挪用銀行貸款後並未得到應有的處罰,其違約行為甚至犯罪行為成本過低,在社會上容易引起不良示範效應,不利於社會誠信體系的構建。
四、對策與建議
1.法院方面。一要建立健全審判工作機制。對批量涉同類型金融糾紛案件實行集中受理、快速立案、快速送達、當庭宣判,構築高效、快捷、便利的綠色訴訟通道;充分利用訴前保全措施,及時對有關資產進行查封、凍結、扣押,防止債務人轉移、隱匿財產,為案件調解、執行打下堅實基礎。二要建立與金融部門信息共享系統。完善聯席會議工作機制,通過司法建議的形式及時向有關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和部分企業提出加強管理、完善制度等方面的對策和建議,以健全金融機構的信貸制度;及時向各金融機構提供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為金融機構提供借貸意向企業訴訟記錄,形成聯防機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信貸風險;對惡意欠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企業經營者以及涉嫌金融犯罪的,要依法嚴厲打擊,增強法治威懾力。
2.金融機構方面。一要加強貸款風險防控。要合理規劃信貸規模和結構,結合經濟發展特點及自身實際,平穩開展各項業務;貸前認真做好各方面的審查,合理確定貸款額度;貸後做好跟蹤監督管理,及時了解企業經營情況,防範借貸風險。二要謹慎採取壓貸措施。為保證金融資產安全,採取適當的壓貸措施是必要的,但一律壓貸甚至違約,造成好的企業受影響並累及其他無辜企業,最終將危及金融安全。三要建立與市場掛鉤的貸款利率機制。金融機構要主動適應市場需求,在目前經濟下行周期,適當降低貸款利率,針對不同企業推出不同的利率標準,開發更多面向中小企業的貸款業務,建立與借款企業的良性互動關係。四要建立金融機構之間信用信息共享機制。發揮信息技術在銀行管理中的作用,整合各銀行信貸風險管理信息,各銀行在向企業授信前,通過該信息共享機制及時了解查詢企業經營狀況、貸款狀況等,強化貸前、貸中和貸後各個環節的風險檢查與控制。五要加強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在授信規模不受影響的情況下,加大對小微企業的資金扶持力度,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在維護金融秩序的同時,維護社會穩定。
3.借貸企業方面。一要轉變經營方式,增強抗風險能力。企業要在經營方式、經營技術上不斷創新,推動產業、技術、產品、管理上新台階,提高市場競爭力。二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引進專門管理人才,加強對企業的經營管理,使企業管理由傳統的家族模式、經驗式管理模式逐步向科學化、規範化、公司化、法制化管理模式轉變。三要建立科學經營機制。避免盲目投資擴張,特別是要避免企業資金進入民間借貸市場,在發生經營風險時,要積極應對,而不是忙著抽逃資金、轉移財產,從而失信違約。
4.社會方面。一要加強對金融機構資產結構的監管。資產結構對企業收益、風險、流動性以及現金流量將產生直接影響,金融機構資產結構的優化是有效防範金融風險,化解金融借款糾紛案件行之有效之舉。加強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督的力度,完善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定期分析、評價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促進資產結構的優化。二要建立和完善社會誠信體制。逐步建立起企業、個人誠信信息管理系統和懲戒機制,對拒不還貸者在經營、消費等諸多方面進行約束和限制,聯合相關部門重拳打擊逃廢銀行債務、抽逃資金的行為,對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社會上樹立全民誠信觀念。
(課題組成員:林彥芹 田玉斌 錢守吉 宋海紅 張京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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