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律解釋中的利益衡量

徐懷宇摘要:法律解釋的作用在於尋求法律的客觀意義,實現法律的功能和價值。在抽象法律概念和現實之間搭建「橋樑」,傳統的法律解釋方法,以客觀性和科學性為標準,不允許甚至害怕加入法官的主觀價值判斷,但是作為順應社會變化的產生的利益衡量理論對傳統的法律解釋方法產生了一定的衝擊,作為法律解釋方法中利益衡量理論有著廣泛存在的根據和積極意義,並且對法律的實際應用有著更為直接的指導意義,但利益衡量理論有其自身的缺陷和弊端,我們要明確利益衡量的適用條件和依據,把握利益衡量的限制以此來獲得公平正義的解釋。關鍵詞:法律解釋;利益衡量;科學性;價值中立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6035(2013)09-0000-01 一、利益衡量理論的界定 利益是指人類的「實際需要」,是法價值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我國學者徐顯明指出:利益是指「個人或個人集團尋求得到滿足和保護的權利請求、要求願望或需求」,同時又指出:「社會中人與人之間關係的秩序,必須要考慮利益。」 衡量是指對各主體之間的利益進行比較權衡,確定各個利益重要性及其位階,從而在法律上做出保護哪一個利益的決定。這是對利益衡量理論的一般理解,對於對利益衡量理論的科學界定,我們還需要從一下幾個方面進行探討: (一)利益衡量理論產生於20世紀60年代,是由日本學者加藤一郎在批判僅以純粹的邏輯分析而自足的概念法學各種弊病的基礎上,於60年代將其體系化後,在其發表的《法解釋的理論與利益衡量》一文中,首次提出了有關利益衡量的主張。他認為利益衡量是指裁判者在案件事實清晰明確之後,首先做的不是尋找法律法規去適用,而是要綜合把握案件的內在實質,結合社會的經濟、文化、習俗等情況,對案件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進行衡量,作出哪一方案件當事人應該收到保護的判斷,再在判斷的基礎上尋找法律上的依據。 (二)19世紀的西方主要有三大法學派:分析法學派、歷史法學派和哲理法學派。儘管他們的主張不盡相同,但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那就是他們「都受制於這樣一種批判,即這些法學派都努力只根據法律本身且只從法律本身的方面出發建構一種法律科學 一味的追求法律邏輯系統的內在完善,卻使法律越來越來脫離現實生活,使法律變成了由符號組成的機械體系。最典型的便是由分析法學發展而來的概念法學,比如在他們的理論中包含有兩個信條:一是法官不許造法,二是也不許在法律上沉默,即禁止造法和禁止法律沉默。而這在邏輯上必然以第三種信條為前提,即制定法律的秩序是一個封閉的無漏洞之整體。然而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各種利益衝突的家加劇,利益法學派由此產生,利益法學派主張的利益衡量基本上是一種作為法律解釋方法上的利益衡量,赫克強調,在解釋法律概念時應注意利益因素的影響,法律判決應該在各種衝突的利益之間尋求平衡。以利益為出發點,赫克指出,「像醫學一樣,法律科學是一門實用性很強的學科。其目的是幫助法官做出正確的判決。可見,利益法學派所主張的利益衡量基本上是一種作為補充法律漏洞的方法,其具體操作是透過現行法探尋立法者對利益取捨的評價,以此為標準來衡量當下案件中相互衝突的諸利益,在儘可能不損及法的安定性的前提下,來謀求具體裁判的妥當性。 利益衡量理論是時代的產物,我們要認同利益衡量理論存在的正當性,對於利益衡量理論的正當性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論證: 1.從傳統解釋學理論來看,法律適用主要以邏輯上的三段論為主,即以法律規定作為大前提,以案件事實為小前提,使用邏輯推理得出判決。三段論的有效開展必須經曆法律發現,但是法律發現卻有著三種不同的結果導致法律適用的三個問題:第一種情形,明確的法律。需要找到適用的規範,闡明其意義、其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就可以直接判決;第二種情形,法律的空缺結構。法律對於待決案件沒有規定,在解釋學上稱之為法律漏洞;對第三種情形,模糊的法律。此時個案中雖然有法律的規定,但並不是確定的概念的和一般性的條框,無法類型化或者為其提供判決的基本框架。此時必須由法官結合案件予以具體化,然後才能適用於待決案件。我們把法官結合案件予以具體化的方法,稱之為法律解釋,然而在解釋的過程中不可能不進行利益衡量。 2.多元化利益和其衝突的存在。利益法學派的創始人赫克認為,法律上的各種命令基本上是諸利益的產物,各種法律均在此利益基礎之上。多元化主體的利益,以及以個體為基礎所形成的社會的整體利益,這是一個錯綜複雜的利益關係,在相互和交互行使自己的權利和保護自己利益的時候自然會不斷發生利益矛盾和衝突。 3.社會發展和法律發展的不同步性。社會的快速發展和立法的滯後,導致了法律漏洞的出現。為此需要通過利益衡量實現司法的兩個功能:一是把新出現的糾紛問題轉化為司法問題,藉助於訴訟的程序正義等技術因素,在個案中對不同的利益予以確認與合理分配;二是解決社會糾紛,平和當事人情緒,為今後類似的案件的處理提供一般準則,為立法提供司法經驗和規則基礎。 二、利益衡量的缺陷和弊端 (一)利益衡量理論是一種主觀行為,是裁判者的自由裁量行為,在運用中必然受到衡量主體主觀因素的影響。 (二)利益衡量對法律規範形成挑戰。無限制發揮利益衡量的作用將弱化法律的作用,軟化法律的剛性,嚴重的情況下會使法律的本義被曲解,以致濫用,現行法律形同虛設。因為它使司法機構過分容易受到各種政治環境、經濟環境壓力的損害。 三、利益衡量理論的正確適用和程序保障 如何通過利益衡量來獲得正當性的結論是我們所必需追求的目的。所以在運用利益衡量理論時要遵循必要的科學內涵和原則: (一)利益衡量的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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