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爾曼的主要法律思想及啟示
伯爾曼的主要法律思想及啟示 |
2016.9.23人民法院報 |
高完成 陳毅清 |
如果說西方法律文明是一條絢麗多彩的歷史長河,那麼伯爾曼的法律思想則是這條智慧之河中一朵閃爍耀眼的浪花。伯爾曼在他的學術生涯中,對綜合法律概念、法律與宗教關係、法律演進模式等進行了精闢論述,其法律思想不僅對西方法學理論產生了重大影響,而且對當前我國法治建設具有一定的啟發意義。
積極倡導綜合法律概念學說
通常而言,西方法學學者將法律概念表述為:「由在某個特定國家生效並實施的立法規則、行政規則和司法規則等構成的一系列規則體」。多領域的研究使伯爾曼對法律的內涵有著深刻的見解,他對這種狹隘的法律概念進行了批判。伯爾曼認為,這種簡單地將法律歸結為一套處理事務的技術性手段,會限制人們對法律和歷史的認識,也會阻礙其他專業學者對法律的研究,更會造成人們對法律的普遍不信任。在吸收了自然法學、實證分析法學和歷史法學的基礎上,伯爾曼最終提出了綜合的法律概念學說。
一方面,綜合法律概念學說更加側重法律的過程性和事業性。伯爾曼批評了用「規則體」來定義法律的狹隘法律概念,同時贊同新自然法學派代表人物富勒提出的「法是使人的行為受規則約束的事業」的命題。伯爾曼堅信,法律事業的目的除了公正地制定並適用規則之外,而且還包括其他的諸如投票選舉、任免官員和宣布判決等管理方式。伯爾曼所提出的這種綜合法律概念學說,注重法律的過程性和事業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綜合性特徵。
另一方面,綜合法律概念學說既體現法律的精神內容,又具備物質力量。伯爾曼不完全贊同「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這種觀點,他認為法律既是立法者的意志體現,同時也是被改造過的習慣。另外,伯爾曼還對「政治決定論」和「經濟決定論」進行了批判,並提出法律不僅是意識形態的上層建築的一部分,而且法律實質上既體現精神內容,又是一種物質力量。因為,法律需要人來實施,施行者本身具有物質性,故而使法律不可避免地具有智識和道德的內容。
法律與宗教關係的經典論述
英國著名法律史學家梅因較早對法律與宗教之間的關係進行過闡述,並認為在早期人類社會中法律和宗教之間呈現出彼此難分的緊密關聯。後來由於社會的不斷進步,人們普遍感覺到法律與宗教的關係漸行漸遠,甚至互不相干。伯爾曼曾對此一針見血地指出,儘管法律與宗教已經發生了分離,但是法律與宗教在很多方面依然表現出相互融通的態勢,宗教依然影響著法律。
首先,法律與宗教涵蓋有相同要素。通常而言,法律與宗教往往表現出四種相同要素,即儀式性、傳統性、權威性和普遍性。就儀式性而言,法律像宗教一樣也有儀式性——即象徵法律客觀性的各種形式,如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宣判等。就傳統性而言,法律同宗教一樣也有自己的傳統性,法律的傳統性主要表現為法律繼承。縱觀世界各國的法律,無不是對各國政治、文化等傳統內容的繼承。至於權威性,正如宗教的權威性來自於對敬拜對象深深的敬畏,法律的權威性則表現為法律在整個社會調整機制和全部社會規範體系中居於主導地位。最後是普遍性,宗教的普遍性表現為對人的勸勉和訓誡,而法律的普遍性意味著法律所固有的道德性。可見,法律和宗教有一定的相似性,只不過由於二者的運行機理不同,才產生不一樣的存在效果。
其次,宗教對法律發展具有促進作用。以基督教為例,基督教是西方世界影響較大的宗教之一,其對西方法律的促進作用是非常顯著的,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推動了西方近代法律體系的建立。伯爾曼認為,發生在11——12世紀的教皇革命建立了西方最早的近代法律體系,這為以後各種世俗法律體系的建立奠定了良好基礎。第二,為西方法律發展提供了觀念基礎。正如宗教思想認為的那樣,由於個人獲得了上帝恩典才有權憑藉個人意志來改變自然界並創造新的社會關係,而這種思想正是後來近代財產法和契約法的核心觀念。第三,為西方法律發展提供了制度基礎。如近代西方法律中的訴訟法、財產法等部門法,都不同程度地沿襲了教會法中的制度內容。18世紀之後,經歷了改革的宗教由公共領域轉移到私人領域,但是對法律仍具有影響作用,只不過不如以前那樣直接,影響的形式和範圍也有所改變。
第三,法律和宗教都需要被信仰。宗教必須被信仰,否則便無法融入人的心靈。伯爾曼認為,法律要獲得尊重和遵守,同樣需要來自普通大眾的信仰,「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最終成為伯爾曼關於法律信仰的精闢表述。伯爾曼還進一步指出,法律雖有強制力作為保障,但這種強制力並不能有效阻止違法犯罪現象的發生,而法律的真正力量來源於人們的普遍信仰。伯爾曼關於法律信仰的論述,得到了不同法學派別的認同,具有極強的民意根基。
科學揭示法律演進模式
整體上看,法律的演進是從落後狀態向先進狀態的不間斷髮展過程,這個過程漫長而緩慢。如果從不同的視角對這種法律演進模式進行觀察,則可能得出不同的結論,伯爾曼選擇從漸進與革命的視角去深刻揭露法律演進的合理模式。
法律演進的最平穩方式是漸進式的發展。依據伯爾曼的觀點,西方法律一直處於有機的不間斷髮展之中;漸進是一種連續的、不顯著的變化過程,正是這種漸進使得社會呈現出一種向前發展的趨勢。當法律經過了長期的不間斷漸進式發展,實現了由量變到質變、由不完善到完善的歷史蛻變。
法律演進的最顯著方式是發生革命。伯爾曼指出,及時做出變革是所有法律制度獲得生命力的關鍵所在,如果不能預見並及時做出法律變革將可能引發社會革命。所謂革命,並不是僅指暴力,而是因為革命往往預示著一場以暴力為手段和特徵的社會巨變。在這場巨變中,舊的法律制度如不能及時解決社會中正在發生的劇烈矛盾,先前存在的政治、法律、經濟、宗教、文化和其他社會關係將可能逐漸被推翻,全部由更具生命張力的新一代體系接替。
當然,伯爾曼關於法律與革命的論述也存在著局限性。在革命的發生原因上,伯爾曼本人也沒有擺脫一元決定論的思維模式,特別是他過分強調了革命與政治、暴力的關係,而忽視了潛隱在政治和暴力背後的經濟因素。
總結與啟示
從歷史的角度看,伯爾曼可以算是一位睿智的法律思想家,他不僅以豐富的手筆為後世展現了一幅氣勢恢宏的法律與文明演進的歷史圖景,而且還深刻揭示了西方法律傳統與宗教文明之間多層面的血肉關係。伯爾曼的法律思想是一個博大精深的體系,成為西方法律理論發展脈流中「流動的血液」;無論是對西方當代國家的歷史推進,還是對社會主義國家的社會治理,伯爾曼的法律研究都為我們提供一種系統化的支撐。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一個宏偉目標,任重而道遠。從法律自身的運行情況看,我們現在迫切需要培養國民對法律的信仰和守法精神,努力克服社會轉型時期有可能出現的權力者濫權問題;要合理吸收宗教、民俗中的有益成分,從心理層面構建一種長效機制,使法律權威不再停留於口頭,而是社會個體的自覺性維護和踐諾,因為,只有法律被嚴格遵守,才有法律實現的可能,並最終形成自己民族的法律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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