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教授指責方舟子抄襲公開信(中文授權譯文) |
來源:新浪博客 作者:廖俊林 |
廖俊林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60310&do=blog&id=472675 盧伯斯頓教授致方是民公開信:漢語授權版【由於此公開信較長,屬於正式文件,翻譯傳播此類文件需要獲得授權。盧伯斯頓教授書面明確授權我翻譯此公開信,並允許我在博客上全文登出。】致方是民公開信羅伯特*盧伯斯頓博士,美國密西根州立大學生物學教授地址:East Lansing, MI 48824 USA; 電郵:rootbern@msu.edu;2011年8月3日不少人,包括我自己,指控你抄襲了我的作品。你及你的支持者否認了這一指控。讓我們基於這些不同的觀點來學習什麼是抄襲,看我們是否可以達成一致。在我開始前我要說明,我的觀點是基於世界通用版權協議,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都遵守此協議。1)你承認你使用了我的《論界定科學理論》一文作為你一篇文章的基礎,該文在1995年發表在互聯網你的博客上,後來收錄在一本書中。我的文章的詳細文獻索引信息是:Root Bernstein, R. S. "On Defining a Scientific Theory: Creationism Considered," in Evolution and Creationism, Ashley Montagu, ed. (Oxford: The University Press, 1984), pp 64 94.) 牛津大學出版社進行了版權登記。2)你以及四位你的中國同行給我寄送了四份不同的你的文章的翻譯件。儘管譯件語言各有不同,但都顯示同樣的論述結構,循著同樣的邏輯順序並使用了同樣的例證。3)根據版權法,一個人可以用多種方式剽竊別人的作品。首先是複製語言而不歸功於其創造者。其次是未從版權擁有者手中獲得允許而採用了超過一定量的內容。比如,在美國,如果未獲得版權擁有者的同意,即使適當歸功於人,從同一源作品中引用文字仍然不能超過250字。有人告訴我,在中國作者不能引用超過3%的內容,而如果抄襲超過了25%,就會被剝奪學位。第三種剽竊包括不告而取,抄襲別人的觀點與例證。因此,即使沒有原文語言的複製甚至指明了出處,你也可能算抄襲,尤其是涉及的論點與例證有獨特性,佔據了涉嫌作品的很大一部分時。4)其他人宣稱,我也認同,你採用了所有的上述三種方式剽竊了我的作品。讓我們來逐項檢驗吧。你宣稱因為你沒有複製我的語言,你就沒有剽竊我的作品。從一種語言把思想與文字翻譯為另一種語言對剽竊案例產生一個特別的問題,因為語法與文化用語習俗的不同必然產生跟原文字的差別。再將譯文譯回本來的語言又會產生更多的變異。雖然採用譯文難以證明文字的複製,你文章中大量的句子跟我的原文一樣有同樣的結構與相同的先後順序,這高度提示你複製了我的原文。因此,在鑒別譯文剽竊時我們不能僅僅只看精確地複製用詞。5)在精確用語複製之外,我們還要問原文中究竟有多少被用於新的語言文字,以及新的語言文字是否複製了原文中的語言邏輯、論點陳述、以及特別的例證。對於你的文章來說,包括了所有這些剽竊形式。你的許多句子(譯回英文後)跟我的原文一樣擁有相同的邏輯結構與排列順序。這高度顯示了你在複製我的作品。更有甚者,此種邏輯與順序的雷同肯定超過了250字,你顯然未取得我的同意使用我的作品。最後,無論是否可以確證你簡單地複製了我的作品,顯然可以證明你所表達的論點與論據順序跟我原文中的一樣,提供的例證大多數也一樣。因為這些論點與例證幾乎是我原文的全部內容,也幾乎是你的文章的全部內容,我只能結論說你的文章是我的原文的拷貝。從語言邏輯、論點排布、以及例證選擇上說,你的文章複製了我的原文。6)你及你的支持者宣稱你用了數個例證代替了我原文中的例證。這無法從根本上改變你從我的原文中竊取所有論證結構、要點的確切先後順序、以及大部分的例證這一事實。7)你及你的支持者也爭辯說你的確在發表文章中提及我的名字,但你提供的唯一證據是從沒有註明日期的一本書中的所攝的一頁中文照片,其中顯示了我的名字。此證據不足之處有二,一是我們爭論的焦點不是你在書中是否提及我,而是你在你1995年的最初博文中是否引用了我。我得到證據表明你並沒有在你最初的博文中引用我,而你在被揭發剽竊時才隨後修改了你的刊登文章提及我的名字。即使你在最初的文章中提及我的名字甚至給出我原文文獻索引信息,如同現在你的書中所示,剽竊指控仍然成立。因為你採用了我原文的同一邏輯、同樣的論述結構、以及很大程度上同樣的例證選擇,還因為你除此外再無新內容。你的文章就是我的作品的一個翻版,你仍然需要獲得我的書面明確授權,才能以任何形式發表該文。8)此外,你及你的支持者宣稱我自己的原文《論界定科學理論》本身就是科普或者其他學者的著述的「總結」,因此不受學術作品一樣的版權法方面的保護。我推測你相信你能在其它地方找到我的文章中所表述的內容,我的文章就是派生品,因此屬於沒資格享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從兩個角度來說這都荒謬至極。首先,牛津大學出版社的確對我的文章進行了版權登記,它受法律保護。實際上,任何普及性作品都受版權保護。其次,我的文章不是普及性作品。它是一個重要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學術著作。更進一步而言,你找不到其他作者論證一個科學理論需要同時滿足四項要求:邏輯、證據、社會學、與歷史學。你可能找得到其他學者討論其中的一到兩個要求,我知道沒有人把其中三個並列,我確信自己是第一個提出歷史證據也必須是系列要求之一的學者(請參見我的書《發現》牛津大學出版社1989年)。因此,我的文章代表著一個獨特而重要的針對科學研究的學術貢獻。通過剽竊我的著作,你因此偷竊了我的獨特的針對理性思想的學術創造,它從未出現在其他學術或者普及性的作品中。換而言之,你不能在其它地方找到這些思想,你也創造不出這些思想。9)你及你的支持者也聲稱普及性作品並不採用學術文章與書籍與引用規範。這個說法跑題千里。普及性作品作者不能剽竊任何他人作品,不管他是否引用該作品。簡潔地說,我認為無論你是否用了我的原有文字,你顯然剽竊了我的著作,抄襲了我的獨特學術論點、其內在邏輯、用來佐證的要點、以及我辛苦搜獲的例證。我進一步申明因為你的全文都來自剽竊的內容,你在你的博客以及書面文章都實實在在地剽竊了我的作品。由於你剽竊程度如此之重,此種剽竊指控無論你在博客或者書面文章中是否提及我的名字都成立。換句話說,鑒於抄襲量之大以及你在我的著述基礎上並無其它內容,你的文章是我的著作的一個不可被接受的抄襲之作。這種層次的複製,在你登出博文或發表文章前,你按律當求得我的明確的書面允許。言至於此,我需要從你那裡得到什麼?答案很簡單,一個道歉。我是一個教師,我很高興用此機會教導人在智識產權保護相關的複雜性與細節。我們都會犯錯。重要的是我們會從錯誤中學習。你需要學得的一課是你所需要的無非是尋求我的允許,讓你將我的文章普及化,我肯定會說,「沒問題!」畢竟,你在1995年寫該文,當時我跟你在密西根州大學僅一牆之隔。進一步而言,我跟其他多數學者一樣,非常高興有人使用我的作品——只要我被認可做出了那份貢獻!因此,我對你及其他學者的建議是我在事業起步之時認識的一個真理:把對自己思想的貢獻歸功於人,於已毫無損失;相反,忘記別人的貢獻總讓自己得不償失。尋求版權許可從不於已有損,即使你可能並不一定需要它;但未得許可而試圖矇混過關則總是陷已於不義之中,難免召損。我期待你的答覆!真誠地,鮑勃 盧-伯斯頓博士,生物學教授,密西根州立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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