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免責應得到充分質證 楊濤

備受關注的「南京寶馬撞碎馬自達案」因嫌疑人王季進被司法鑒定為作案時患有「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再度成為輿論焦點,該案的司法鑒定結論引來網友爭議。

像傷情鑒定、筆跡鑒定、價格鑒定,都是有一個相對比較客觀的標準,因此,鑒定得出的結論雖然難免也有時會存在爭議,但也不至於那麼離譜。唯獨精神病鑒定,卻沒有什麼科學儀器可以測量,主觀性特彆強,而且,正如專家所說「精神病是可以『裝』的。尤其是像『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這種突然發病又能快速自愈的精神疾病,基本上靠事後根據相關線索推斷案發時的精神狀態,而且很大程度上依賴口供。」這種主觀性強的東西,就很容易被人情、金錢關係所侵蝕,而一旦拿到精神病鑒定,相當於拿到個「免罪符」「免死符」。所以,南京這一事件,當「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結論一出,引發公眾的一片嘩然也是情理之中。「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也是近期最火的網路熱詞。

但是,這並不表明嫌疑人王季進被鑒定為「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就一定有誤,問題的關鍵在於,這種鑒定意見能否得到公開且有效的質證,能否經得起專家和歷史的檢驗。所以,在這個問題上,公眾也少安勿躁。一是,作為受害人家屬可以申請重新進行鑒定,我們應當監督公安機關是否能保障受害人家屬的合理請求;二是,畢竟王季進被鑒定為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還是要上法庭的,那麼,受害人家屬可以申請鑒定人出庭作證,接受質證,同時也可以申請專家出庭,對鑒定人進行質證。我們應當監督法庭能否保障受害人家屬的訴訟權利。

不過,換個角度來講,如果此事發生在一些西方國家,恐怕就不會有如此大的爭議。因為,在一些西方法治國家,精神病雖然是減輕責任或者免除責任的理由,但是,這種舉證責任並不在於警方或者檢方,警方或者檢方只需證實其有犯罪行為,那麼,嫌疑人要證實自己免責或者減輕責任,須自身進行鑒定,而且,這種鑒定認定必須經過法庭質證後方能認可。在法庭上,鑒定人要經受交叉詢問,也有被害人申請的專家證人對鑒定人和嫌疑人進行盤問,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虛假鑒定的發生。

但是,在我國關於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的舉證責任在於警方和檢方,警方和檢方有責任證實其有精神病,並且,在我國警方或者檢方申請精神病鑒定,一般都被認為是最終意見,比較難推翻。一旦犯罪嫌疑人被鑒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他就根本上不了法庭被盤問;即使是被鑒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鑒定意見往往在法庭上很難得到有效質證。因此,警方的鑒定意見一旦出來,就往往意味著決定了犯罪嫌疑人的命運,所以,公眾反應強烈也在所難免。

因此,針對南京這一事件,我們有必要對精神病鑒定進行改革和改進。最好是制定法律規定,將精神病免責作為犯罪嫌疑人一方舉證事由,並且一律應當上法庭進行質證,由法庭最終裁決。如果一時還做不到這一點,那麼,就必須制定製度,規定必須充分保障受害人一方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並且警方依據鑒定意見作出終止追訴的決定前,必須召開公開聽證會,進行公開質證。此外,法院也要對精神病鑒定意見的質證制定詳細的規則,確保送上法庭的精神病鑒定意見能得到充分和有效的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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