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蟹媽梅曉陽受賄案辯護紀實

蟹媽梅曉陽受賄案辯護紀實----竭誠護法90日發表時間:2012-01-12 20:18:02 閱讀次數: 190 所屬分類:未分類按語:重新審視自關注蟹媽案、到介入二審辯護,直至退出辯護過程,百感交集,別有滋味在心頭,回顧前後九十餘日經歷,自覺有必要留下些記實性文字,相信讀者觀察角度不同,結論也會有差異。但對於刑辯律師,相信能感受到心靈被刺痛,拿什麼拯救你,司法正義!眾所周知原因,文中略去某些敏感和不宜公開內容,敬請見諒。一、旁觀者的視野追憶「蟹媽」梅曉陽受賄案,思緒回到去年九月某日,在新浪微博上,偶然發現被轉發「楊海鵬在上海」一微博,對「蟹爸」、「蟹媽」稱謂有了好奇,開始關注案情,只記得一審開庭審理前數日與楊海鵬先生有過微博交流,了解9月19日庭審消息,因事未能前往,旁聽人員現場發布微博,得知法庭內外戒備森嚴,旁聽人員甚多,自下午一點多持續至夜晚,對於僅一名被告人普通刑事案件已屬罕有,審判長不允許辯方數名證人出庭,辯護律師被多次警告,第一印象該案不尋常,控辯爭議焦點集中在證人胡曙光所送被告人7萬元性質,被告人受賄罪是否成立,辯方申請證人出庭證明被告人無受賄主觀故意,法院強勢作風,尤其拒絕證人出庭質證使我對審判程序公正有了疑慮。其後數日,結合楊海鵬微博及網友對庭審介紹,閱看嚴義明律師網上公開案件證據材料,對檢方及法院程序違法有了內心確信,9月23日有了本案第一篇博文「上海蟹媽案程序正義看不見」,經微博及博客轉播,引起關注,也引起老楊注意。文章中,我關注偵查違法嫌疑、審判違法表現,呼籲法院遵循審判正當性原則,卻並未對被告人梅曉陽是否犯罪作評斷。未充分掌握證據材料,我不願對刑案輕易作出實體評介,儘管注意到「蟹媽口述」,畢竟屬單方陳述。為慎重期間,該博文特意作了如下按語:「關註上海園林設計院有限公司經營室副主任梅曉陽(蟹媽)受賄案,尚不過一月,新浪微博出現蟹媽蟹爸及案情,始覺好奇,後了解基本案情與爭議,梅曉陽被上海某區檢察機關認定受賄,拘捕後被取保侯審。其夫楊海鵬,財經雜誌高級記者,不滿有關部門違法辦案,誣陷其妻,憤而藉助媒體,以蟹媽、蟹爸為名微博發聲,引發廣大網友關注,同情聲浪不絕。隨著信息量增加,開始觸動我,有關部門辦案程序存在問題,但未認同其為無辜,畢竟僅一面之辭。蟹爸為妻洗刷清白吶喊頑強感染了我,此前未遇見如此情形,法院庭審表現徹底改變我對蟹媽案印象。審理法院屬跨區域指定管轄,希望旁聽人數多達百人,戒備森嚴,旁聽席坐滿政法工作人員,庭審從下午一點半持續至晚上九點半結束,長達八小時,對單一被告人普通刑事案難以想像。合議庭不顧律師反對,堅決拒絕辯方數位重要證人出庭作證請求,整個庭審過程,審判長向辯護人敲擊法錘二十餘次。當事人數萬字「蟹媽口述「,庭審怪異景象,人們有理由對蟹媽受賄案疑慮重重,法院既然了解案件敏感性,為何不能將審判置於陽光下,符合程序正當要求,聯繫案件偵查程序違法現象,讓人強烈感覺:上海蟹媽案,程序正義看不見。需要說明的是,博文涉及觀點,僅個案論,屬個人觀感,不表明對特定辦案機關或人員作普遍性負面評介。」文章發出後,引發某些網友質疑,我於9月24日、25日發表「上海蟹媽案」博文質疑之回應」、 「上海蟹媽案」質疑之再回應」兩文澄清立場。通過與楊海鵬先生網路交流,了解到更多案情信息。基於偵查違法現象,我於9月28日寫作「蟹媽案與聯動辦案機制」一文,抨擊檢方與行政機關聯合執法弊端。其後,從辯護律師公布案件信息,了解法院禁止辯護人複印庭審筆錄,拒絕律師庭後提交新證據,於是寫作「蟹媽案」到北海案,社會期待陽光審判」、「刑訊逼供,恰如飲鴆止渴」、「蟹媽案,法院應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三文,都圍繞偵查、審判程序違法行為說事,尚未對案件實體問題作法律評議。上述文章被廣泛閱讀,開始引起某些方面關注,一審判決前一周,文章閱讀量無故被大幅刪減,異議仍無效,事後證明,宣判前一周很為敏感。10月19日,楊海鵬分布消息,法院口頭要求被告人20日到法庭,鑒於法院未就辯護人提交新證據、申請繼續開庭審理作出回應,未同意複印庭審筆錄,我對宣判不確定,想像即便宣判,法院判決罪名成立,緩刑判決可能性很大。此日上午,到了上海閔行區法院浦江法庭,旁聽人不多,有數位記者,警戒仍然森嚴,第一次見到梅曉陽及楊海鵬先生。法院認定被告人受賄罪名成立,判處四年有期徒刑,結果完全出乎意料,被告人被羈押,老楊顯然缺乏思想準備,隨後與記者交流中情緒激動,作為關注案件律師,我對記者就審判程序違法問題,談了看法,其時也未完全掌握案件證據事實。其後,一審辯護人公布案件證據和判決書,我對法院認定被告人構成受賄罪由質疑轉為否定,完全確信法院程序實體都錯誤,也對認定被告人國家工作人員產生強烈質疑。擬就「上海蟹媽案一審判決評析」,經數度修改,成為其後網路公布之「辯護詞」,將此提供嚴律師,發現成為上訴狀主要內容。一審宣判前後,「蟹媽」案文章刪減閱讀量同時,另一現象同時出現,稱作網路五毛之流開始無端攻擊漫罵,甚至威脅影響執業,形成第一波攻擊高潮,對此毫不理會。二、辯護記實(一)、接受委託上訴期限內,與楊海鵬有了真正接觸,一審判決結果出乎其意料,對二審辯護策略采慎重態度很自然,除嚴律師外,打算增加辯護人,我明確表示,並不看重二審辯護人,願意鼎立襄助。對二審辯護人選擇,與老楊想法一致,考慮此前「微博救妻」輿論影響,希望選擇一名態度認真敬業、業務熟練,且低調行事本地律師。老楊選擇辯護人過程中,各地自報家門,毛遂自薦者不少,期間曾考慮聘請滬上知名刑辯律師,後來改變主意,經其朋友推薦,老楊最終確定委託我進入二審,10月29日老楊與我簽訂委託協議與委託書,同日梅曉陽向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提出上訴。委託人希望上訴人得到公正程序審理,網路言論趨向理性嚴謹,儘管了解到案件某些複雜背景,我堅持就案論案,打事實法律戰,杜絕非理性言行,對媒體採訪秉承審慎立場,國外媒體一概拒絕。自信一審判決確有嚴重錯誤,辯護律師可以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儘管其後事實殘酷,爭取合法正當程序審理成為奢望,但法律人,不信任司法,不尊崇法律,還能有其他途徑?從嚴律師處獲取完整證據材料,對案件事實有了更明晰印象。對於胡曙光送給上訴人7萬元是否構成受賄,由於法院不同意證人出庭,無法印證上訴人辯解事實理由,接受委託前,我即建議對上海園林設計院有限公司與周在春簽訂的合作設計協議做形成時間司法鑒定,以印證上訴人辯解基礎、證明案發單位偽證陷害意圖,老楊採納建議,取來合同原件。11月1日,本人所在律師事務所與司法鑒定單位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對合同標註日期2010年8月11日,上海市園林設計院有限公司與上海周在春景觀設計事務所簽訂「合作設計協議」形成時間申請司法鑒定(委託項目蘇州牡丹庭別墅景觀設計)。11月3日,為了查明上訴人主體身份,趕到上海市盧灣區工商局查閱上海園林設計院有限公司工商檔案資料。期後數日,為查證上訴人屬聘任制公司管理人員,不具有國家幹部身份事實,至其檔案保管機構查詢人事檔案,發現上訴人非國家幹部編製,屬於勞動合同制聘任技術人員,並摘錄了證明材料,覺得對上訴人非國家工作人員辯護觀點更有把握,因為即便按照「幹部身份」認定標準,上訴人也夠不上。期間,一方面關注二審法院立案情況,同時對二審訴訟策略有了初步設計,比喻為三道防線,可視作上中下三策,上策以充分證據證實上訴人無受賄犯罪故意,約定了退款方式。證據有上訴人陳述,送錢人胡曙光筆錄,尤其庭審前夕檢察詢問筆錄,周在春等數名證人證言印證上訴人退錢方式真實可信,司法鑒定報告等證據。儘管其時鑒定結論未出來,根據一審辯護人調查取證充分證明虛假合同事實存在,因此對鑒定結論可預期。假如二審法院同意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有充分信心證實一審法院重要定案證據之上訴人自首筆錄,胡曙光首次筆錄屬非法證據應予排除。二審法院公正審理本案,一審法院定罪事實無法成立。不管法院適用何種處理方式,上訴人無罪是必然的。第二種策略在目前刑事司法實踐中,較為現實或者屬於妥協方式。辯護人據理力爭及強大的證據攻勢下,考慮到案件實際,無罪化處理方式難度不言而喻,無法迴避的問題是,上訴人實施被控犯罪行為時,絕非國家工作人員,證據事實法律根據都有,也有類似判例佐證,受賄罪名無法成立,必須改判。即便構成其他犯罪,刑期也將縮減,鑒於無罪證據充分,上訴人改判緩刑很有條件,也是上訴人及家屬,辯護人爭取目標,或許也是有關方面,法院可以接受處理方式。最後一種局面最不希望發生,就是維持原判。所以被辯護人納入訴訟策略設計,鑒於本案非法律因素客觀存在,不能排除一審法院錯誤裁決得以維持。即便如此,辯護人仍寄望二審法院遵守法定審判程序,依法公開審理本案,即便既定方針早定,辯護人希望盡人事,將真相展現法庭,作為無罪辯護且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大案件,二審法院公開審理屬法律要求,也是司法實踐慣例,尤其辯護人提出無罪辯護、新證據事實、新辯護觀點情形下,二審法院開庭審理更是滿足社會輿論監督需要,從不認為開庭審理有難度,並設計好方案。事實證明二審法院不按法理出牌,超越底線,假如預知此局面,毫不猶豫建議委託人聘請外地律師「高調」維權。(二)、進入程序11月7號是周一,估算二審法院已受理上訴案,趕至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立案大廳,了解受理情況,得知正式立案,立案法官告知與刑二庭任素賢法官聯繫。隨即電話聯繫,被告知與邱姓法官聯繫,向該法官說明情況,希望遞交委託手續並閱卷,被要求等通知。次日上午,接邱法官電話,同意下午閱卷。遞交委託手續時,一個細節引起我注意,法官極其認真審查起委託手續及律師執行證,就差作司法鑒定。案件卷宗共九冊,包含庭審筆錄卷宗並不在內,法官解釋他在閱看,等我閱完其他案卷,再拿下來。當時並不在意。那本卷宗最重要,其他材料從嚴律師處取得,閱卷目的除庭審筆錄,就是檢查有無其他有價值材料。閱卷複印材料時,一名書記員摸樣的人一旁密切關注,庭審筆錄卷宗拿下來,閱看後,發現筆錄上上訴人增添內容很多,印證傳聞法院刻意遺漏法庭記錄,正打算複印,一旁「監督人」發話了:庭審筆錄不能複印!為何?書記員義正詞嚴:庭審筆錄非證據材料,不允許複印,只能閱看摘錄!我遇到一審辯護人同樣問題,法院禁止律師複印庭審筆錄。那本卷宗最後送來,書記員密切監視,原來大有文章!如此違法行為,當然需要表示態度,但註定無法允許複印,只能作罷。轉而複印上訴人宣判筆錄,再次被禁止,本律師無法容忍,發生爭執,並引來法官,審查一番,同意放行。二審法院禁止辯護人複製一審法院庭審筆錄,第一次遇見。閱卷經歷讓我對二審法院能否公正審理有了疑問。接下來兩天,主要工作是整理案件材料。法院閱卷有新收穫,除了解上訴人庭審辯解事實理由,發現了否定上訴人自首筆錄及胡曙光首次檢察詢問筆錄證據能力與證明力證據線索,發現檢方製作自首筆錄未遵守傳喚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法律規定,上訴人被檢察人員詢問前十多個小時無任何合法手續,自首筆錄製作時間長達十多個小時,存在偵查違法嫌疑;檢方自己提供證據材料與胡曙光首次詢問筆錄內容矛盾嚴重,辯護人掌握了申請法院啟動非法證據排除需要的證據或線索。11月10日,第一次會見上訴人梅曉陽,告知委託事項,談了工作計劃與辯護思路,上訴人表示一審宣判後,法院做過筆錄,對7萬元事實認知與庭審陳述一致,假如法院認定行為屬受賄罪,也願意認罪悔罪,希望能從寬處理。與梅曉陽初次接觸,感覺其對事實經過陳述完全有證據事實支撐,態度誠懇,對其遭遇更加同情。接下來近十天,繼續整理材料,設計完善辯護思路,靜侯法院開庭通知。委託人楊海鵬也在為案件合法合理合情裁決積極奔忙努力。(三)、選擇抗爭11月21日,接二審法院邱法官電話,告知辯護人須於25日前向法院遞交書面辯護詞。一直擔心事情終於發生:二審法院決定書面審理,儘管未明確表示不開庭。一旦書面審理對判決結果不言而喻,意味著辯護人所作辯護努力付之東流。面對嚴峻局面,辯護人應當護法抗爭。我於當日憤而成就「蟹媽梅曉陽上訴案,法院無理由不開庭審理」, 「蟹媽梅曉陽非受賄罪主體身份,二審法院須公開開庭」兩博文,公布先前擬訂「辯護意見」。向承辦法官郵寄以下訴訟材料:1、開庭申請與新證據材料,2、上訴人非國家工作人員辯護意見,3、上訴人家屬楊海鵬致邱陽戎法官及合議庭諸位法官公開信。信中,當事人家屬介紹案件起因,談了對一審錯誤判決看法,希望二審法院公正審判,對上訴人適用緩刑。面對不利訴訟局面,嚴律師希望以其抗議退辯喚醒法院公正司法良知,我甚為欽佩,11月22日下午,與其一同會見上訴人,嚴律師表明堅決反對法院書面審理,拒絕遞交書面辯護詞,不惜抗議退辯立場,上訴人同意嚴律師想法,我勸慰上訴人保持司法信心。11月23日,司法鑒定機構通知,鑒定結論已作出,次日可取鑒定意見書,心理稍許安慰,鑒定報告來得真及時,豈非天意!同日到上海市工商局查閱上海建工股份集團有限公司檔案資料,調查上訴人單位產權變更等事實,上訴人2010年1月8日後不屬國家工作人員證據事實更為明確。11月24日,至司法鑒定機構領取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否認上海市園林設計院有限公司與周在春工作室簽訂《合作設計協議》形成於2010年8月11日,實際時間在後。顯然合同為補簽。同日至看守所會見上訴人,向其告知:司法鑒定結論已得出,園林設計院偽造合同事實已經司法鑒定證實;辯護人調查取證,結合司法解釋,完全證實上訴人不屬國家工作人員,一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錯誤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二審法院適用書面審理嚴重違法,辯護人決定遞交新證據申請開庭審理,未經庭審,辯護人無法提供辯護詞,無法提供,否則侵害上訴人訴訟權益,違反律師職業紀律。上訴人感覺安慰,認同辯護人立場,表示寫下「悔過書」,將郵寄合議庭,若嚴律師退出辯護,由其家屬另行委託一名辯護律師。同一日,我遭遇數起電話騷擾,深夜發生電話拜訪,評論員們謾罵詆毀力度忽然加大,火力集中於上訴人主體身份及司法鑒定報告,應在預料之中,開始出現律師評論員身影,與「網路五毛」儼然成為「同仇敵愾」戰友,讓人眼界大開。11月25日,為呼籲二審法院公正審理案件,本律師作出以下辯護努力:1、向二審法院分管副院長黃祥青郵寄「請求法院公開審理案件申請」,涉及上訴人非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及請求依法開庭審理。2、向合議庭郵寄無法提交辯護詞訴訟說明一份,新證據清單及新證據材料,共計50頁。同日,嚴義明律師因正當辯護權無法保障,抗議退出訴訟。我發表「遞交辯護詞,實難從命」一文:鑒於律師職業倫理要求,無法提供辯護詞,事實上二審新證據材料出現,辯護人無法形成辯護詞,否則就是侵害當事人權益。接下來數日,法院方面很平靜,想必律師退辯與新證據遞交使法院有所顧慮,事實證明律師出招成功抑制了快速結案進程。12月1日,接法官電話,同意上訴人家屬重新委託一名律師,該律師必須於次日至法院遞交委託手續。老楊決定委託富敏榮律師,下午陪同委託人至富律師處辦理手續,並協商案情,法院的舉動讓老楊增加了信心。12月2日會見上訴人,向其告知法院同意委託辯護人,上訴人告知,昨天法官第二次提審,說明「悔過書」已收到,與第一次程序性訊問不同,法院針對7萬元前因後果詳細訊問,上訴人陳述客觀事實狀況。法官對上訴人陳述內容不滿意,表示如果事實真如此,上訴人不構成受賄罪。上訴人向我表達希望法院公開開庭,兩辯護人協作配合願望,也不同意律師提供書面辯護詞。12月3日,發表「梅曉陽案司法鑒定意見書之訴訟價值」一文,我認為鑒定意見書訴訟價值至少體現於兩大方面:證實梅曉陽無犯罪故意辯解真實可信、司法鑒定結論徹底否定一審法院定罪理由。接下來數日,法院無動靜,應該是給予富律師辯護準備時間。(四)怒而退辯12月8日,邱法官電話轉達合議庭意見如下:辯護人二審期間提供上訴人主體身份證據材料不屬新證據,法院判例無證明作用;司法鑒定意見書與本案無關。法院合議庭經提審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有關意見,決定對本案適用書面審理。再次通知辯護人必須於本月15日前向法院遞交書面辯護詞。我爭辯,法官不理會。下午與富律師分別被有關方面約談,我堅持原則,無懈可擊。網路評論員們加緊網路攻勢,形成新高潮,有感詭異複雜。12月9日,與富律師共同約委託人商談訴訟狀況,詳細告知法院電話通知內容,老楊表示不能接受法院程序嚴重違法,二審法院並未告知合議庭成員,這難以理解。兩辯護人表示,法院訴訟行為都採取電話通知,合議庭成員也不知曉。律師提供新證據,包括司法鑒定報告,一審法院不允許多名證人出庭,程序違法,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屬國家工作人員錯誤,認定受賄7萬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法院惟有開庭審理才能查明真相,辯護人書面申請開庭並延期審理,均未得到回應。此種情形下,法院維持原判事態鮮明,辯護人已無法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富律師由於時間倉促,無法完成辯護詞。兩辯護人從維護律師職業道德與尊嚴出發,擬退出本案辯護,現徵求委託人意見。老楊表示:對法院的做法表示無奈,如果辯護人從維護職業尊嚴與道德角度,無法履行辯護職責退出辯護,表示尊重,對此前工作表示敬意,決定解除委託,希望兩律師聽取上訴人意見,最後感謝辯護人對案件作出努力,雙方心情沉重。12月12日,至看守所會見上訴人,告知法院拒絕新證據決定書面審,15日前要求遞交辯護詞等情況,經慎重考慮,確實無法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徵求委託人同意後決定退出辯護,作最後抗爭努力,或許有轉機。看得出上訴人對法院書面審表現出深深失望,我告知書面審理法律後果,其對二審結果有了思想準備。我告知上訴人,辯護律師退出辯護後,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法院應讓上訴人重新委託辯護人或法院指定辯護人。梅曉陽表示理解尊重辯護人抗爭行動,希望法院開庭審理,公正審判,如果能重新委託律師,由家屬委託,不同意法院指定辯護。此情此景,除了寬慰,似乎找不出別的辦法。12月14日,與富律師一起會見上訴人,後者介紹無奈退出辯護原因,上訴人同意並談了看法,這是我最後一次會見蟹媽梅曉陽。返迴路上,我接邱法官電話,提醒明天為辯護詞遞交截止日,就等辯護詞結案了!趕在郵局下班前,郵寄出加蓋事務所公章之「關於退出二審辯護之訴訟說明」。郵寄過程中,法官來電詢問郵寄內容,想必富律師已向其說明退辯事項,我表達明確反對書面審並退辯,當法官了解已徵得委託人同意後,不再言語。此乃執業以來,首次因不滿法院違法審判退出辯護,哀傷與屈辱湧上心頭,單獨被告人單一訴訟程序,三名辯護律師抗議法院程序違法退辯,不知有無創造上海刑事司法記錄,即便出現過,想必比華南虎還珍貴!(五)、持續吶喊12月16日下午,老楊告知,法院通知20日上午宣判。15日收到兩律師退辯聲明,第二天即通知宣判,證實法院裁定早以準備,閱看律師辯護詞僅履行程序意義,證實律師不願配合違法審判之正確。但對於法院動作仍然有些驚訝,「最高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規定」第164條規定:對於辯護人依照有關規定當庭拒絕繼續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合議庭應當準許。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合議庭應當宣布延期審理,由被告人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為其另行指定辯護律師。當兩名辯護人退出辯護後,二審法院應徵詢上訴人意見,由上訴人另行委託辯護人,並延期審理。二審法院為早日結束程序,早顧不得法定程序,先前同意上訴人重新委託富律師,由於我向法院遞交了上訴人要求重新委託律師書面材料,實在迫不得已。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已成定局,我於當日公布「退出二審辯護訴訟說明」一文。此後數日,老楊仍對二審改判抱著某種期待,某律師同行設想書面審理數種可能,面對「理論可能性」,實不忍多語,心情沉重,嘆息中。12月20日,基於對二審結果有定見,未到現場,後知上訴人上訴理由全遭否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老楊精神很受打擊,除寬慰也無它法,拜讀裁定書,驚詫莫名,奮筆疾書,一揮而就「如此維持裁定,如何能服眾?」,猛批「混帳裁定」:1、法院錯誤認定上訴人梅曉陽不具有受賄故意辯解理由不能成立。二審裁定書認定上訴人具有受賄故意並給出四大理由,論證內容與在案證據材料明顯矛盾,臆造臆測現象嚴重,完全不能使人信服。2、法院不採納上訴人非國家工作人員上訴理由錯誤。3、法院以上訴人無悔罪之意,不具備緩刑條件為由,不判緩刑,無法律根據。評析文章引發反響,有刑事法官表達支持立場,認為根據法院對上訴人國家工作人員理由表述,確有明顯錯誤,無法證實上訴人實施指控犯罪行為屬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對二審法院書面審理甚為不解。12月22日,為客觀反映案情,論證法院錯誤裁決,以案件言詞證據證明力為著力點,完成「以事實說話,焦點法談」一文,詳細摘錄上訴人梅曉陽、證人胡曙光,證人周在春等人言詞證據,使人們有機會直觀認知法院裁決錯誤所在。二審判決後,尤其二審評述意見及案情分析報告公開後,網路評論員們假打同情蟹媽牌,將攻擊炮口轉向指責律師「不盡責,能力差」,未能維護上訴人權益,將責任歸咎於一審辯護人未提出主體錯誤辯護意見,絕口不提二審法院書面審理司法不公,迴避不採納律師辯護觀點之明顯錯誤,期間數名律師抱團參戰。更有某作家自創「家法」,授予檢察機關偵查非國家工作人員犯罪權力,證實二審法院對上訴人主體身份認定錯誤明顯。回顧蟹媽梅曉陽受賄案辯護進程,辯護人面臨現實與虛擬兩個戰場,司法不公使辯護人精心設計辯護方案未能付諸實施,上訴人冤屈未能被洗刷,但辯護人努力使真相展現,抗爭至最後關頭,維護法律尊嚴與職業自尊,問心應無愧。願蟹媽梅曉陽直面磨難,選擇堅強,堅信司法公義陽光終究看得見。7您可能也喜歡:辯護策略決定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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