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兒童保護我們能做什麼?

今天文章的作者杜爽是北京歌路營教育諮詢中心總幹事。本文和今天推送的第二篇文章都首發於公眾號「北京歌路營」,文末有具體介紹。這一篇文章從整體兒童保護視角分析了實際執行中的問題,國外經驗以及嘗試提出了可行性方案,第二篇文章講留守兒童的心理關懷。配圖皆為新聞和網路圖片。

畢節事件今天又有了新進展。

在財新記者的追問下我們終於了解到:在畢節4名孩子6月9日服毒當晚,學校、政府、村民等十餘人曾聯合家訪,大人們通過虛掩的後門進入了孩子們的家。家訪結束後一個半小時,孩子們用喝農藥的方式結束了自己的生命。

與我們預想的不同,根據參與家訪人員的描述,整個過程並未在言語和行動上刺激孩子,還對孩子進行了身體檢查和經濟方面的幫助。但為什麼,我們的救助體系沒有產生效果?

畢節事件中的4個孩子不僅僅是留守兒童,獨居的他們也是困境兒童。困境兒童是指暫時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而留守兒童就是困境兒童中非常大的一個群體,這在世界範圍內都是具有特殊性的,幾乎沒有經驗可循。根據統計,在6000多萬的留守兒童中,還存在著205萬的獨居兒童,成為了「留守」中的「留守」,困境中的困境。同時,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標準,對18歲以下兒童的虐待和忽視行為都屬於虐待兒童,而這種長時間獨居顯然已經構成了虐待。

在畢節事件中我們看到,當地政府、學校、村民並非沒有盡到「責任」。歌路營作為一個專門為留守寄宿兒童提供關懷的組織,我們嘗試以第一視角來解讀,為什麼我們的救助體系沒有產生效果。

誰彙報?向誰彙報?

獨居的留守兒童往往很難被注意到,家中情況也很難被了解,於是與他們生活在一個村的人是最有可能發現孩子情況的。在畢節事件中,也正是校方和村民發現了孩子們的情況。但是發現了問題之後,他們應該向誰彙報?

我國與兒童福利和兒童保護相關的部門較多且權責不分明——教育部門、衛生部門、民政部門、司法部門、婦聯、共青團,街道……都有部分責任進行困境兒童的救助工作。從畢節事件的處罰來看,分管副區長、教育局局長、村領導、鄉黨委書記、鄉長似乎也都是「相關責任人」。

除去部門交叉之外,部門內部的工作也交叉很多,以民政部為例,其內部有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社會事務司、社會救助司三個部門分管孤殘兒童、流浪兒童、貧困兒童,難以形成統一的、全面的制度設計。如此多的工作交叉,加之缺乏社會整合的得力紐帶和有效措施,困境兒童的救助保護常常出現「都管」也「都不管」的情況。

彙報之後會怎樣?

假設畢節的村民找到了可以進行干預的部門,接下來會有哪些動作呢?

可以撤銷其父母的監護權嗎?由於我國法律缺少兒童視角,導致法律中對困境兒童的保護條款很弱。儘管《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但其中的「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另行指定監護人」具體究竟指的是什麼?如何實際操作,一直缺乏細化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以畢節為例,沒有機構能夠強制剝奪其父母的監護權,也沒有機構能承擔對4個孩子的撫養義務。

請民間人士收養呢?似乎也不可行,因為法律中關於收養的規定,要求「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這意味著,即使親生父母確實沒有能力撫養子女甚至早已不堪為人父母,但要想順利實現送養,仍需其「自願」,一旦其拒絕自願送養,外人即便想收養孩子也無能為力。

當我們以第一視角走完這個流程,就能發現困境兒童的救助困難重重,似乎進入了死胡同——好不容易發現了孩子的情況,好不容易找到了可以解決的部門,但卻沒有有效的方法可以避免悲劇的發生。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提了這麼多年的兒童權利,但從南京女童餓死,到畢節孩子自殺,悲劇卻一再發生。

畢節事件中顯示出來的我國兒童保護的不健全,尤其是類似留守、獨居等困境兒童和受正遭受虐待兒童更成為了高危人群和最直接的受害者。那麼,我們來看看在不同國家,如果出現類似的情況,各國各地區會怎樣開展救助和保護?

台灣:建立三級保護體系

初級預防重要教育、民眾舉報——次級預防針對高危家庭提供防範服務——第三極是對受虐兒童提供全方位的緊急救援

初級預防是以教育宣傳和個案通報為主,目的旨在從家庭、學校、醫療、警政及鄰里等部分著手,預防兒童虐待事件的發生。對兒童提供自我保護的概念和技巧學校,對家庭和大眾提供相關培訓。

台灣在1973年就通過了「兒童福利法」。經過一系列制度化發展,在2003年形成了「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並設立了113專線,提供民眾舉報傷害少兒權益案件。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台灣的醫務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少兒福利業務人員,在發現少兒受傷害或在限制級場所充當侍應等,必須於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否則將面臨罰款。

而每個縣市的113專線都會由數十位專業社工負責,24小時全年無休。接到舉報後,如情況緊急,會立即通報警察局通過衛星定位趕往現場。一般情況下,3天內一定會有縣市政府主管部門或社工上門探訪。

次級預防以高風險家庭的專業服務為主,是希望在問題的早期徵兆發生之時,就可以針對高危險群採取有效的策略。提供個案、小組、社區等服務,建構針對高風險家庭機型篩選轉接及關懷體系。

第三級是針對受虐兒童和施虐者提供全方位的緊急救援。通常包含了警政、醫療、兒童保護社工、心理輔導、司法、學校等團隊,提供緊急救援、危機預判、保護安置、輔導處遇、強制性親職教育、定期追蹤等措施,最終使得暴力終止以及防止暴力在代際間的傳遞。

美國:強制報告制度

強制報告,明確報告責任主體——初步審查,多部門聯合評估應對快速反應——公布評估結果,服務安置兒童——建立侵害責任人登記制

在美國,一個重要手段就是在立法中規定強制報告制度,要求特定人員在發現兒童虐待或忽視行為時向專門機構報告,並對未能報告的責任主體給予適當的處罰。報告人涵蓋範圍很廣:教師、校長和其他的學校工作人員;醫生、護士和其他衛生工作者;心理諮詢師、心理醫師或其他精神健康專業人士;驗光師、牙醫、安全官員、教士、牧師、基督科學工作者;兒童照料人士;法醫或驗屍官;法律執行機構人士。還有 18 個州甚至規定任何人,不論從事何種職業,只要懷疑存在兒童虐待或忽視情形時都有報告的責任。

接到報告之後,受理機構會對報告進行初步審查,對於報告發現的嚴重或可能涉及犯罪的兒童虐待案件,應當成立一個由警察、檢察官、執業醫師、虐待評估專家和兒童保護中心職員共同組成的多部門小組,從而能夠協助評估報告、調查報告事實和提出諮詢建議,這已成為兒童虐待的一種有效應對方式。 調查機構應當根據兒童所處的危險程度開展調查, 各州法律都對調查的啟動時間作出了規定,通常是接到報告後 72 小時之內,但對於緊急的情況,應當在 2 小時至 24 小時內啟動。

接下來是評估與公布結論,如果調查表明兒童確實面臨虐待的現實危險,就需要對案件繼續處理,決定提供家庭支持服務或者安置兒童;會直接將兒童帶離家庭送至緊急保護監管機構,並在帶離之後的 24 小時或 48小時內向少年法庭申請聽證獲得保護兒童的授權。 如果法院認定確實存在虐待或忽視且虐待 或忽視的威脅持續存在,法官會裁定將兒童遷出並安置在親屬家庭、非親屬寄養家庭或特定的兒童監護機構(如寄養中心、兒童之家、特殊群體之家等)中照料。如果沒有發現存在兒童虐待的情形,報告內容「未獲證實」或「未獲肯定」,則結束案件。

最後,對於輕微的虐待和忽視行為,兒童保護機構會制定服務計劃,對父母等照料人進行指導和培訓,有時還會與家庭簽署協議以避免再次發生虐待或忽視;對於嚴重的兒童虐待行為,法律執行機構會接手調查甚至對侵害者提出刑事控訴,侵害者可能會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另外,無論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只要經證實存在兒童虐待或忽視行為,就會對侵害責任人信息進行資料庫登記。

針對留守兒童保護我們可以做什麼?

各國兒童保護制度的建立幾乎都是因為兒童悲劇事件促發了社會關注、民間行動,從而帶來制度不斷完善改進。近幾年我國留守兒童惡性事件層出不窮,兒童保護體系卻遲遲沒有建立,那麼從社會關注角度和民間行動中,我們可以做些什麼呢?

眾所周知,在我國制定一部法律需要的時間較長,完整的兒童保護又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作,但留守兒童保護工作已到了燃眉之急,那麼我們是否可以從最危急的人群入手,從單個項目開始著手啟動,針對留守中的留守、困境中的困境兒童——205萬獨居兒童提供兒童緊急保護計劃?

首先,建立留守獨居兒童保護問題的數據檔案、信息管理系統,統一數據格式,力爭做到每一個需要照顧與保護的獨居兒童信息真實全面及時有效。這項工作並不一定必須由政府牽頭,每個公益組織與民間組織都可以在自身服務的學校、社區先行開展,讓這些數據成為制定有效的干預策略和實施保護方案的基礎。

其次,開通留守兒童熱線服務。這一點上可以借鑒印度的經驗,因為在印度也存在著數量非常龐大的需保護兒童群體,印度兒童熱線基金會開設的24小時免費熱線服務,需要照顧和保護的兒童可以通過撥打「1098兒童熱線」向政府部門或民間組織開設的兒童保護機構尋求幫助。該項目為處於困境的兒童特別是需要照顧和保護的兒童提供住所、醫療服務、心理輔導、遣返和康復等服務,幫助他們免受虐待、遺棄和被忽視。目前,該服務在全國各地的83個城市、城鎮開通,與190家援助機構合作,每年有超過兩百萬的呼叫服務。

第三,民間組織可以起到所在地留守獨居兒童保護的保護政策宣傳、信息報告、短期照顧、資源協調、協同保護和監測作用。

當然, 推行獨居兒童、留守兒童綜合保護項目,政府必須有一個專門負責兒童工作的部門來進行,也就是說必須先成立一個全面負責兒童工作的婦女兒童部。同時,促進針對獨居留守兒童父母職責的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儘快。

最後我們想說的是,所有這一切都是為了防止類似畢節事件再次發生,所有這一切都應本著「兒童最大利益原則」來進行。

(註:歌路營並非專門從事兒童保護的機構,以上文字如有不妥之處,敬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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