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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感化挽救貫穿辦案始終

5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檢察機關開展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加強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有關情況。高檢院公訴廳副廳長史衛忠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從檢察機關的辦案實踐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史衛忠: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與成年人犯罪原因有明顯不同。從辦案情況來看,有幾方面原因:一是未成年人自身原因。生理學、心理學、社會學等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的心理有兩個特性:首先是易感性。未成年人尚在人生起步階段,他們十分敏感而又非常脆弱,對環境充滿好奇與渴望,但沒有足夠的理智去甄別,是非標準模糊,容易受到家庭、社會等客觀環境中不良因素的影響、誘惑而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其次是易變性。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尚未成熟,可塑性強,容易發生變化,即使在違法犯罪後,也易於接受教育感化,重歸正途。二是家庭原因。家庭環境和教育狀況對一個孩子的健康成長非常重要,如果家庭出現問題,對孩子的影響將是致命的。實踐中,涉罪未成年人多來源於殘缺家庭或者留守、流動、閑散、流浪兒童群體,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三是社會原因。從未成年人犯罪的產生原因上看,往往是社會上各種不良因素、制度缺陷、惡劣環境等交互作用的結果,他們既是社會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環境的受害者。魯迅先生曾說過:「孩子小的時候不把他當人,長大以後,也就成不了人。」在此,我們呼籲父母和社會給予更多的愛、更寬鬆的環境,盡最大的可能讓自己的孩子在愛和規矩中成長,因為這樣孩子才能學會謙卑和自信,才能真正預防和減少犯罪。

記者:最近我們看到,有些未成年人案件造成的後果十分嚴重,比如前段時間在北京三個打一個的惡性案件,按照檢察機關的出發點是少捕慎訴,但是社會上對他們嚴懲的呼聲還是非常強烈的,這兩種聲音檢察機關是如何協調的?

史衛忠:我從兩方面看待這個問題,首先,我們要正確看待對涉罪未成年人實行特殊刑事政策的根據。有關刑法學理論研究表明,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格特點具有假象性,進行了同樣的行為,其主觀認識上與成年人相比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即使實施了客觀上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也並不表明其已形成真正的犯罪人格,而僅僅是一種假象的「不法人格」。如前述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特點決定了單純的嚴厲打擊和從重處罰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作用十分有限,而消極作用卻十分明顯,容易造成交叉感染,給未成年人打上犯罪的標籤,進而導致重新犯罪。而依法原諒他們的衝動,保護他們的權益,感化他們的心靈,則有利於對他們的教育挽救,防止他們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遠,這既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也是社會應盡的責任。這正是實行特殊政策的原因所在。當然,我們也需要堅持「雙向保護」,重視對被害人權益的保護,積極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需要指出的是,堅持依法少捕、慎訴、少監禁,應當做到寬容而不縱容,不是簡單的不捕不訴,而是要把教育、感化、挽救貫穿辦案的始終,既不能不教而罰,也不能不教而寬。對於一些涉嫌嚴重犯罪的未成年人,基於其人身危險性大、矯正難度大,仍應依法批捕、起訴,該依法判監禁刑乃至重刑的,仍應依法建議判監禁刑和重刑。但這也是為了教育、挽救而不是單純的打擊。

記者:請詳細介紹一下當前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況是怎樣的?

史衛忠:從總體上來講,在全社會共同努力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總體數量呈下降趨勢。但是從個案分析上來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目前有幾個特點值得大家關注。從犯罪特點上看:一是犯罪年齡趨於低齡化。進入檢察環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雖仍以16至18周歲的為主,但受理的14至16周歲的呈逐年上升趨勢。二是文化程度較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絕大多數。僅以2013年為例,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佔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90.24%,而且很多是沒有完成初中教育的。三是外來未成年人所佔比重較高。近五年,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非戶籍地人員均占受理審查起訴總人數的四分之一左右。四是所犯罪名比較集中。從近五年的數據來看,未成年人涉嫌最多的罪名分別是盜竊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這五種犯罪佔全部受理案件人數的81%。五是犯罪手段呈成人化、暴力化傾向。犯罪作案手段殘忍、犯罪後果嚴重的惡性極端案件時有發生。六是共同犯罪居多兼具耦合性。通過對近五年來的數據分析,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數佔總案件數的一半左右,而且需要指出,這些共同犯罪里有很多是帶耦合性的,就是臨時聚集到一塊兒實施犯罪。

記者:針對如何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檢察機關對相關部門以及社會有哪些建議?

史衛忠:我們從檢察機關工作角度提一些工作建議:一是強化對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專業機構建設的支持力度。因機構、人員的制約,導致一些地方未成年人案件辦理與成年人案件無太大區別,許多應該開展的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難以有效開展。建議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給予政策上的支持,促進檢察機關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專門機構建設的逐步完善。二是完善政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雖然刑訴法作出了規定,但相關內容仍比較原則,建議團中央或綜治委牽頭,加強與公、檢、法和司法行政機關的聯繫溝通,爭取在評價工作標準、社會調查、逮捕必要性證據收集與移送、法律援助、分案起訴等需要配合的制度上達成一致意見,聯合制定下發實施細則,促進銜接配合,確保把規定落到實處,形成工作體系和合力,共同做好對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三是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社會化幫教預防體系建設。建議綜治委牽頭,加強政法機關與綜治、共青團、關工委、婦聯、民政、社工管理、學校、社區、企業等有關方面的聯繫與配合,促進黨委領導、政府支持、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幫教社會化體系建設。特別是社會調查、擔任合適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考察幫教等工作,要積極引入專業社會力量的參與,為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專門化與幫教預防體系社會化的銜接配合探索有效的途徑和方式。

記者: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是修改後刑訴法新增的制度,對於檢察機關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來說,相對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來確定什麼樣的條件起訴,面對這樣一個自由裁量權,檢察機關如何保證權力不被濫用?

史衛忠:附條件不起訴是刑訴法新增加的一個適用於未成年人的檢察制度,是由檢察機關負責實施的,我們對此非常重視,也採取了很多措施保證這項制度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從以下幾方面採取措施,確保權力不被濫用:首先,要嚴格把握適用條件。一是根據刑訴法的規定,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範圍限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規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侵犯財產犯罪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二是根據未成年人的犯罪性質、情節等,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這是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主要條件;三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現,這是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必要條件。其次,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必須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研究決定才能作出。同時,為加強上級人民檢察院對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監督,《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還增加規定了附條件不起訴的備案審查程序,即「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後,應當在十日內將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書報上級人民檢察院主管部門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不適當的,應當及時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最後,強化外部監督制約。對檢察機關的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可以要求複議、提請複核,被害人可以申訴。有關社區、單位、學校、企業等社會力量也可以在參與該項工作中提出監督意見。一些檢察機關還對此試行了附條件不起訴的不公開聽證制度,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記者:目前我國校園犯罪率較高,請問檢察機關會採取哪些措施以預防和減少校園犯罪?

史衛忠:目前校園犯罪率偏高,這個問題社會各界很關注。檢察機關也一直通過履行檢察職能,來降低校園的犯罪率。檢察機關今後在預防、減少校園犯罪方面會進一步努力,具體有以下工作可以開展:一是及時依法查辦各類校園犯罪案件,切實維護在校學生合法權益,樹立良好的校園風氣。二是立足檢察職能,堅持打防並舉,通過分析類案,深入查找校園安全漏洞,剖析犯罪原因,研究預防對策,在此基礎上,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建章立制。三是積极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嚴厲打擊成年人引誘、脅迫、欺騙、組織未成年人等侵犯學生利益以及擾亂教學環境秩序等犯罪活動。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對學校周邊的網吧、遊戲廳等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進一步凈化學校周邊環境。四是積極推進對未成年人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主動走入學校,採取擔任法制副校長和法制輔導員、舉辦法制講座、組織觀摩庭、發放法製圖書、以案釋法等形式,開展對未成年人的法制宣傳教育。五是積極構築校園犯罪社會化防控體系。加強與綜治、教育、民政、共青團、關工委等部門溝通聯繫,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促進在校生犯罪防控社會一體化格局的形成。

(本報北京5月29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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