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否應該懲處「過失」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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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華網思客  從傳統文化的角度看,父母入刑似乎很不合適,但對於建立法治社會來說,這又相當有必要。懲罰犯有過錯的父母,可以喚起全社會對保護未成年人的關注,從而避免更多粗心愚蠢的父母犯同樣的錯誤。

作者/金何

  時間回溯到今年的四月份。上海,一名19個月大的女童被父親留在車裡。等到父親發覺後,女童已經在蒸籠般的密閉車廂里待了數小時。最終,女童因搶救無效夭折。

  這是今年第一起被報道出來的兒童悶死在車內的悲劇。在這則新聞出來的當時,輿論並沒有給予太多關注。隨著夏天到來,全國逐漸開啟「蒸籠模式」。如同打開潘多拉魔盒一般,從六月份開始一直到七月中旬,全國各地發生5起以上兒童遭鎖車內被悶死事件,這還不包括沒有被媒體報道出來的。

  上海女童被悶死的時候,筆者的一個有汽車的朋友向我表達了一種與輿論不太相同的觀點。她認為這已經不算過失致人死亡,而是可以以故意殺人來論處了。朋友的觀點在我看來未免太過偏狹,但若看看主流輿論以及現實法律法規對此類事件的論處看,相較於朋友堅持嚴處的觀點,後者似乎又太輕描淡寫了。

  主流輿論的觀點是,父母已經痛失子女,如果再給他們定罪,似乎太不講情理。而從法律層面看,儘管警方沒有接到報警,但對知曉此事的人,都有報警的義務。從報道內容看,孩子的父親可能犯有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警方獲悉此事,因介入調查此事,在查證屬實後應該予以立案。過失致人死亡罪名如果成立,孩子的父親可能會被判實刑,也可能被判緩刑。刑責的嚴重與否,主要取決孩子母親是否能原諒他。但在意親情的狀況下,這類追責僅僅停留在紙上談兵層面。

  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另一種情況,7月12日下午,山東沂水縣一名3歲女童在上學途中,被幼兒園園長遺忘在車內近10個小時,發現時已經死亡。幼兒園園長嚴重失職,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法律懲處的不對等和區別對待,關鍵點停留在了是否是「父母」的層面上。

  那麼,父母過失造成子女傷亡,是否要嚴懲呢?

  傳統的觀念不支持父母入刑。我們的法律體系雖然是學習西方的,但不可能徹底割裂自身的歷史,也不能拋開我們成長的環境和土壤。因此,中國的法律體系總是有形無形地受到中國傳統儒家文化的影響,特別是一些與家庭倫理相關的法律條款,更帶有明顯的傳統文化的色彩,強調「身體髮膚,受之父母,孝之始也」。每個子女似乎是父母的私有財產,而不是把父母與子女當成平等的主體來衡量。最直觀的例子是,我們打孩子是不犯法的,但是在國外則會面臨體罰、虐待甚至故意傷害的法律指控。

  美國喬治亞州一名婦女領著三個孩子亂穿馬路,發生交通事故,其中一個孩子死亡,肇事司機逃逸。經過審判,法庭判司機三級謀殺,6個月監禁,5年緩刑;判這位母親二級謀殺,最高三年監禁。美國還有一位母親,開車帶著孩子們去購物,回來時由於忙亂把幾個月的嬰兒忘在車裡了,等她想起來時,孩子在車裡已經死去了,法庭經過審理,最終判這位婦女5年監禁。西方人認為,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財產,父母對孩子沒有所有關係,也沒有支配關係。孩子是一個獨立的生命個體,他有獨立的人格,並且他們和父母的關係是平等的。所以即便是這些有過失的父母已經痛失子女,他們還是得進監獄接受法律的嚴懲。

  從傳統文化的角度看,父母入刑似乎很不合適,但對於建立法治社會來說,這又相當有必要。懲罰犯有過錯的父母,可以喚起全社會對保護未成年人的關注,從而避免更多粗心愚蠢的父母犯同樣的錯誤。在傳統文化與現代法治之間如何取捨,需要法律工作者認真思考。

  在西方,如果孩子的利益受到傷害,法庭會指定社會義工去監督;如果一個家庭喪失了撫養孩子的條件,會有條件好的家庭來領養。另外,西方的慈善事業也比較發達,有許多福利機構也可以為孩子提供避風的港灣。因此,當面臨父母入刑子女無法撫養的尷尬局面時,社會有一整套運作機制來遊刃有餘的解決。我們在考慮父母入刑的情況時,不要只制定冷冰冰的法律而忘記了後續的事情,西方的做法可以提供很好的借鑒。

  截至2014年底,中國小型載客汽車達1.17億輛,其中私家車達1.05億輛,佔90.16%。車輛的增多並沒有跟人的安全防範意識形成正比,這正是此類傷害事件層出不窮的現實基礎。在此提醒那些粗心的有子女的家長,把子女真正當成一個鮮活的、與自己平等獨立的生命吧!加強防範意識,不要事後面臨喪子和被處罰的雙重痛苦局面。(本文作者為思客專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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