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男子被離婚方知養兒4年非親生 獲賠2.6萬
本報訊 (記者羅孝宗 通訊員許玉新)近日,博羅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離婚案件:女方提出離婚,男方才得知已養育4年的兒子竟不是親生的。經法院判決,雙方婚姻關係解除,女方返還男方撫養費2.6萬元,並賠償男方精神撫慰金兩萬元。離婚案庭審現場,妻子稱兒子非丈夫親生2006年4月,曾某與鄭某在博羅縣民政局登記結婚。2006年9月,曾某生下一個女孩小丹(化名),2009年12月,又生了一個男孩小宏(化名)。後來,鄭某一直在外打工,打工期間孩子一直由鄭某父母帶著。今年3月中旬,曾某將小宏帶走獨自撫養。今年4月,曾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博羅縣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在法庭上,曾某和鄭某的情緒都十分激動。雙方認可婚後無共同財產,曾某堅決要求離婚,鄭某雖然同意離婚,但力爭對兒子小宏的撫養權。爭執中,曾某的一句話讓在場人員驚詫不已。她說,小宏並不是鄭某的親生兒子。鄭某聽後面色慘白,抱著曾某說謊的僥倖,提出要進行親子鑒定。今年6月,博羅縣人民法院委託專業機構就鄭某請求做了司法鑒定。鑒定結果顯示,鄭某與小宏沒有血緣關係。妻子出軌損害丈夫人格尊嚴,法院判賠2萬元精神撫慰金結婚生活多年的妻子竟然對自己不忠,養育多年的兒子也不是自己親生,鄭某難以承受這種現實,被氣得生病住院。隨後,鄭某認為,兒子小宏由自己及其父母撫養4年多,投入了深厚感情和巨大的物質代價。妻子對婚姻的不忠行為,給他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傷害和物質損失,要求曾某賠償其撫養損失20萬元,精神損害5萬元。受此刺激,鄭某情緒有些失控。為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主審法官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考慮到過錯主要在曾某方面,確實給鄭某造成了傷害,法官勸解曾某給鄭某適當賠償。但曾某始終不同意,雙方無法達成調解。最後法院審理認為,因平常生活瑣事積累的矛盾,以及一方對婚姻不忠的事實,曾某與鄭某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准許解除婚姻關係。由於不是親生,鄭某對小宏沒有法定撫養義務。然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曾某共同撫養小宏4年多,曾某的過錯侵害了鄭某的人格尊嚴,鄭某要求曾某賠償撫養損失和離婚精神損害撫慰金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合考慮曾某經濟條件較差,同時每月還得負擔女兒小丹的撫養費的實際情況,法院依據《婚姻法》和《侵權責任法》相關條款規定,判決曾某賠償鄭某精神撫慰金2萬元,同時返還鄭某撫養費等2.6萬元。該判決已經生效。法官說法:夫妻雙方都有忠誠婚姻義務博羅縣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曹萬暢指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有互相忠誠的義務。而本案中原告曾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和第三者生育了孩子,違背公序良俗,負有過錯責任,給丈夫鄭某造成了精神痛苦,應該給予丈夫鄭某精神損害賠償。另一方面,被告鄭某對非親生孩子不具有撫養義務,因原告曾某隱瞞了小宏非鄭某親生的事實,致使被告鄭某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對孩子撫養多年,因此撫養費應由原告曾某返還。(惠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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