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罪案例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罪案例
一、《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4)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案例1:
玩忽職守案
2000年3月和5月,廣東某市某某五金工藝廠利用購買的某某縣某貿易公司的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167份,向該市國稅局某分局申報抵扣稅款,抵扣稅額共計2488951.19元。犯罪嫌疑人戚某時任該分局稅務管理員,其在辦理上述某某五金工藝廠的納稅申報中,沒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審核該廠是否真實購進貨物及這些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從銷售方取得,致使「某某五金工藝廠」法定代表人徐某(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判無期徒刑)利用8組連號發票,最大一組50張,最少一組3張共計157張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某分局抵扣稅合2488951.19元,給國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案例2:
劉某某、倪某某濫用職權案
2003年8月15日,我省某市檢察院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對原某市地方稅務局涉外檢查分局工作人員劉某某(女)、倪某某(女)立案偵查。
經查,2001年7、8月間,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夥同倪某某,對某市地稅局涉外檢查分局稽查所移交的某某房產發展有限公司涉稅案件進行審理後,違反有關規定,將《稅務案件審理報告》中決定對該公司要追繳帶徵企業所得稅人民幣1,249,335.68元,在製作《稅務處理決定書》時故意更改為對該公司要追繳帶徵企業所得稅人民幣216,432.79元,並送達該市地稅局涉外檢查分局稽查所執行,致使國家稅款流失人民幣1,032,902.89元的嚴重後果。
二、《刑法》第四百零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1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機關發現並提出意見後,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罰代刑,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
(6)隱瞞、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
(7)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為牟取本單位私利不移交刑事案件,情節嚴重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案例3: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2004年年底,某市國家稅務局開發區分局稽查局根據群眾舉報,對該市鑄造廠的偷稅案件進行了查處。這個廠的廠長華某通過朋友找到了稽查局局長陳某某,先後給陳某某送去人民幣5萬元,要求給予關照。陳某某在收受賄賂後,將這個廠已涉嫌構成偷稅罪的案件壓住,僅僅以罰款了事。
2005年8月,該市國家稅務局要求開發區分局清理移交2003年以來的稅務違法案件,該市鑄造廠偷稅數額比例較大,本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陳某某私自更改數據,隱瞞事實,使該鑄造廠涉嫌偷稅案件未移交公安機關。其後,陳某某因群眾舉報被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的陳某某,明知該市鑄造廠涉嫌偷稅犯罪,卻收受他人賄賂,不移交刑事案件,已分別構成受賄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三、《刑法》第四百零四條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徇私情、私利,違反規定的,對應當徵收的稅款擅自決定停徵、減征或者免徵,或者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不征、少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徵稅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案例4:
徇私舞弊少徵稅款罪
2004年某縣檢察院查處的該縣地方稅務局第八稅務所所長王某某徇私舞弊不征、少徵稅款罪案中,王為了其單位能夠完成稅收任務,年終能夠取得獎金,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決定,由某公司到第八所領取建築安裝發票為客戶填開,並按低於法定稅率5.24%以下的標準代收稅金,並且在此筆稅金上交國庫時,為了逃避檢查,又讓會統員張某某弄虛作假,按法定稅率和縮少計稅金額的方法來填開完稅憑證入帳,造成國家稅款流失75355.48元。王某某還為了其單位能夠完成稅收任務,年終能夠取得獎金,徇私情採用同樣手法為朋友填開了82套建築安裝發票,並採用同樣手法弄虛作假造成國家少收稅款94946.19元。該縣檢察部門認定王某某為徇小集體之私和徇私情弄虛作假,擅自降低稅率收取建築安裝發票稅,共少徵稅170301.67元,構成徇私舞弊少徵稅款罪。
四、《刑法》第四百零五條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徇私情、私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對不應發售的發票予以發售,對不應抵扣的稅款予以抵扣,對不應給予出口退稅的給予出口退稅,或者擅自決定發售不應發售的發票抵扣不應抵扣的稅款。給予出口退稅,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案例5: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案
2003年10月,許某某(已判刑)化名許平為了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他人的名義註冊登記某某公司。被告人高某亦經常參與許某某等人的宴請並多次收受計價值人民幣9000餘元的財物賄賂等,某某公司在違法使用發票被協查而停止供應發票後,被告人高某在主觀上明知應停止向該公司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下,從2003年11月10日至12月7日間仍繼續批准該公司購買發票達23本。2004年3月,許某某又以他人名義註冊登記萬達公司,繼續向稅務機關騙取發票。被告人高某明知萬達公司仍系許某某所設立,還對許某某以萬達公司名義領購發票繼續予以批准,至2004年5月26日,共批准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25本(計625份)。致使許某某以某某公司、萬達公司的名義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非法提供他人使用,現查實有130多份發票已抵扣,造成國家稅款損失150萬餘元。
案例6:
徇私舞弊抵扣稅款罪
犯罪嫌疑人萬某某,原廣東某市國稅局城區稅務分局辦事員,負責管增值稅抵扣的稽查審核工作。
該市某貿易有限公司李某為達到逃避稅務稽查,非法抵扣虛開增值稅發票稅款的目的,經多次約請,於2004年8月5日晚邀請到萬某某等人吃飯和卡拉OK。期間,李某向萬某某提出由萬親自為其審核有關納稅資料的要求,萬答應。8月6日凌晨時,李某在卡拉ok房間將裝有人民幣15000元及一台諾基亞手機(物品價值人民幣4500元)的禮品袋子交給萬某某收下。8月8日上午,李某由萬某某帶領下去到稅務分局徵收窗辦理納稅申報手續。接著,萬某某又違反規定,擅自從徵收窗將該貿易公司的申報納稅資料直接取走。在辦理增值稅項抵扣的稽查審核過程中,萬某某不核查進項發票的真偽,無核對納稅申報資料與數據是否一致,是否符合邏輯關係,便匆忙在申報資料上加蓋上「已抵扣」的印章。在電腦辦公程序上標記為辦結後,又擅自將有關資料交回給李某。由於稽查審核過程違反有關辦事程序,沒有發現李某所提交的某某貿易公司開出的增值稅發票的進項發票全部是假髮票,致使該貿易公司235張增值稅發票抵扣了稅款10703374.43元,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二00六年五月十九日
推薦閱讀:
※合理避稅你會嗎?竟然能這麼省錢!
※致違法檢查稅務人員輕微傷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一起涉稅刑事案件的代理意見
※關於稅務瀆職犯罪問題的研究
※財稅擁抱互聯網之個人思考
※分公司應否作為獨立承擔稅務行政處罰責任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