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飛龍:保外就醫緣何成特權綠色通道?
公眾對刑事正義的關注往往止步於宣判,通過對「數字」刑期的直觀心理感受衡量司法公正。然而,刑事正義不僅僅在於宣判,還在於執行。如果宣判的重刑未能獲得切實有效的執行,罪犯通過各種「變通」實質上逍遙法外,則刑事正義蕩然無存。在走向法治的當代中國,「同案不同判」已通過量刑指南、指導性案例等各種技術性手段予以有效管控,但「同判不同執」的現象卻有愈演愈烈之勢。這些「逸出」常規執行程序的罪犯利用的是我國刑法中的各種變通性執行制度:假釋、減刑、監外執行等。法律需要與人道主義價值調和,但變通本身必須符合正義,不能演變為特權者的特區。
保外就醫即為法定監外執行方式之一,遂成為特權者逃逸法律實質性制裁的便利通道。據報載,廣東一副市長在法庭宣判當天即「保外就醫」。這些特權者並非庸碌之輩,通常是涉嫌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的一方「精英」,通過關係資源操作可以在極短時間內打通「保外就醫」綠色通道。
這一現象絕非孤立個案。根據最高檢2011年工作報告,僅2010年就通過專項檢查糾正違法保外就醫555人。以中國的執法經驗,這自然只是冰山一角。保外就醫的大走樣是制度性的,如果不能堵死制度的缺口,專項檢查也只能是杯水車薪。
立法滯後是根本原因
保外就醫屬於暫予監外執行,其最高法律依據是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直接管理性依據是1990年的規章《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及其附件《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範圍》。該規章前言中所陳述的問題和今天如出一轍:審批手續不嚴、以保代放、公安機關監督不力、獄警違規取保。規章的出台本意在於實現保外就醫的規範化,但20餘年來並未奏效。新刑訴法顯然注意到了這一點,在第254-257條對保外就醫做出了原則性規定,但也失於粗疏,操作性不強。
對比新刑訴法和1990年規章,我們可管窺這20餘年來保外就醫的失序狀況及法律應對策略:第一,新刑訴法限縮了保外就醫的適用範圍,原則上取消了「無期徒刑」者的申請資格;第二,在傷殘鑒定上取消了監獄「自檢」的安排,改由省級政府指定醫院診斷並證明;第三,在審批許可權上,由勞改局審批改為省級以上獄政機關或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第四,適度加強了檢察監督的法律地位。通讀1990年規章,鑒於當時的立法水平與管理技術,確實在審批、鑒定、執行、監督諸方面存在制度性漏洞,使特權者有機可乘。
然而,目前的立法格局依然滯後。一方面,新刑訴法的具體實施需要配套的細則與管理機制更新,許多地方在相當長時間內可能依然照「章」辦事,保外就醫依舊大面積失序。另一方面,新刑訴法本身也存在漏洞,比如審批權改革不徹底,人為根據「交付執行」與否予以切割,導致獄政機關和公安機關職權不清,導致保外就醫審查基準不一,同時對具有檢察監督屬性的檢察意見僅規定「重新核查」,未規定反饋義務。
鑒於規章20餘年未修改以及新刑訴法條文的原則性,現實的法律策略是快速啟動對該規章的全面修改,以新刑訴法為基準予以細化落實,釐清許可權,規範鑒定,強化監督。
獄政管理的司法化與公開化
我國獄政管理長期以來是「行政主導」,不僅主要的規範依據是行政法規或規章,而且與「勞改傳統」緊密結合,比如1990年規章的立法依據就是已經失效的勞改條例。
在行政主導下,一方面大部分罪犯的合法權益難以獲得保障,牢頭獄霸與監獄腐敗長期存在,另一方面對特權者網開多面,形成複雜的尋租分利體系。獄政管理的過度行政化是保外就醫大走樣的體制性根源。同時,獄政管理長期處於封閉狀態,公眾很難知情,更談不上監督。而社會監督的缺失也是保外就醫大走樣的重要原因。遠期來看,包括保外就醫在內的獄政改革應側重從司法化和公開化兩個「基本點」切入。
就司法化而言,應繼續建立健全刑事實體法和刑事司法制度,重點考慮如下方面:將醫生假鑒定納入偽證罪範圍;建立鑒定醫院和鑒定醫師准入制度、考核制度以及跟蹤複查制度;對傷殘範圍和標準予以更新;探索建立由原審法院統一審查決定保外就醫制度;建立公安機關針對保外就醫人員定期回訪制度。其中由原審法院統一決定的最好理由就是法律標準統一,熟案審查便捷。
就公開化而言,配合最高院的司法公開規劃,在保護基本隱私權的條件下通過公示、聯網等方式將保外就醫人員的相關信息公之於眾,引入社會監督,打造陽光獄政。
(本文原載《法制晚報》2014年2月9日,發表時略有刪節,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講師,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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