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京吾:一場離婚案引發的社會變革——英國憲政的由來

施京吾:一場離婚案引發的社會變革——英國憲政的由來發布時間:2012-08-18 11:55 作者:施京吾 字型大小:大 中 小 點擊:685次

  社會變革:一個離婚案的故事

  歐洲國家的特殊政治、社會結構,王室選擇怎樣的女人為後,對國家前途與命運有著重大關聯,歐洲戰場上許多戰爭就是因為國王老婆引起的,如法王路易十四與西班牙的遺產爭奪戰,就是因為兩個國家王室間有姻親關係。

  既然有結婚,也就有離婚。結婚重要,離婚同樣重要。歐洲封建社會政教合一,國王無一例外都是基督徒,嚴格實行一夫一妻制。國王不能同時娶兩個老婆,於是經常搞些「婚外情」——由此導致國王離異再娶的事時有發生。但英國國王提出的「離婚」訴求,卻直接導致英國政治結構發生根本變化,引發社會組織方式全面改弦易張,並在未來歲月中影響了整個世界。

  這位英國國王是都鐸王朝的亨利八世。

  亨利八世(1491年~1547年,在位時間為1509年~1547年)是都鐸王朝的第二位國王,王后凱瑟琳(1485年~1536年)乃西班牙阿拉貢公國國王的女兒,她原本是亨利八世哥哥的遺孀,比亨利八世年長6歲。丈夫死後,她得到羅馬教皇批准改嫁亨利八世。凱瑟琳王后與亨利八世只生有一女,名叫瑪麗,按照嚴格的長子繼承權,女兒不能成為國王。到1527年時,凱瑟琳王后已年過四十,不僅風韻不再,也不能再次生育,為了王室繼承,亨利八世需要一個兒子。正在此時,他剛好愛上了貴婦人、王后的侍女安妮·博林。這樣不論為江山社稷還是為個人情感,國王必須與王后離婚。

  但在離婚問題上,國王遇到了巨大麻煩,不僅離婚手續複雜,還涉及到一大堆利益關係:西班牙國王查理五世是這位王后的外甥和庇護人,此時西班牙是歐洲強國,正處鼎盛時期,在洗劫羅馬後,查理五世不僅兼任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同時還緊緊控制著羅馬教會,當任羅馬教皇克萊蒙特七世,正在他控制之下。亨利八世的離婚案沒有獲得羅馬教皇的批准,原因在於有著巨大的利益關聯。

  如果亨利八世絕嗣,英國王位就可能由西班牙王室取代或受其控制;而龐大的教會力量還控制著英國的大量財富,此時,「教會及其修道院佔有全國土地的1/5到1/4,其總收入遠超過王室土地的收入」,非但如此,教會的主教及修道院長均由羅馬教會任命,也經常由外國人擔任這些職務,英國財政收入相當一部分將「以各種形式上交羅馬教皇和外國人主教」,英國國王則很難染指。如果成功離婚,西班牙王室則失去控制英國的任何可能,同時在經濟利益上亦有巨大損失。如此一樁離婚案當然不會輕易得到受其控制的羅馬教會通過。經百般阻撓,亨利八世想通過教會實現離婚的企圖徹底失敗。

  可英國國王並不甘心失敗,如果離婚不成,都鐸王朝則岌岌可危,不僅西班牙,國內也有一幫覬覦王位的顯貴,還要眼睜睜看著財富流失。要保住王室和財富,不僅要離婚再娶,還要對英國的社會、政治結構進行重大改造,否則沒有出路。於是,亨利八世開始折騰了。

  都鐸王朝建立於1485年,這正是歐洲走出中世紀,開始向封建制度挑戰、理性自覺的時代,文藝復興運動、地理大發現和宗教改革運動接踵而來,不僅改變了歐洲,也改變了世界,其中,對英國社會變革有著直接影響的是宗教改革運動,新教的興起,給亨利八世找到一個非常合適的借口。亨利八世開始轉向議會,他要借議會之手,以「宗教改革」之名達到自己目的。這段歷史也被稱為「英國宗教改革」。

  英國社會與歐洲大陸同屬「封建社會」,但兩者差異較大,英國有「小歐洲」之稱,社會變革的枝蔓較多,需對宗教改革前的英國社會政治經濟狀況作簡單介紹。

  英國於1215年頒布了《大憲章》對王權即有所約束,13世紀末期產生議會,上院由大貴族和教會貴族組成,下院則由平民代表——鄉紳組成,此時鄉紳雖為平民身份,但多半是騎士或者貴族的幼子、親屬這類有產者。此時英國議會沒有立法權,主要起到「咨議」和批准王室稅收的作用。英國早期的上下議院都不是常設機構,只有國王在需要時才召集各位議員前來議事。

  到都鐸王朝時期,剛剛經歷紅白玫瑰戰爭不久,英國貴族的發展進入一個相對沒落階段,貴族總數僅50人左右(不過貴族的經濟實力仍然具有絕對優勢,這種優勢一直延續到工業革命才被新興資產階級超越),騎士、鄉紳階層合計有四千到六千人。此外就是強大的教會力量,他們不僅擁有大量財富,還擁有大量政治和經濟特權,基本不受英國政府的管轄,一些大主教還出任國家高級官員,如當時的首席國務大臣渥爾塞就是一位大主教,他不僅為王室工作,同時也為教會工作,而且後者的重要性還時常超過前者。

  亨利八世於1527年提出離婚動議,屢遭教皇拒絕,也受到上議院大多數世俗貴族和幾乎全體教會貴族的反對,直到1529年。亨利八世無奈中轉向下議院尋求幫助。

  改革的核心:宗教改革與議會改革

  議會改革與宗教改革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也是都鐸王朝各項改革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改革,宗教改革是通過議會改革才得以實現的,議會權力則是通過宗教改革得到的。亨利八世被譽為「議會的偉大建築師」,可見其作用重要。

  從1529年開始,下議院連續召開了七年會議,其中前三年的主要任務是向羅馬教皇施壓,以達到離婚目的。

  11月,議會開幕伊始,便立刻向教會發難,正如當時一位反改革的主教費希爾形容的那樣:「每天下院通過的法案都是摧毀教會的,……下院所要做的不是別的,就是打倒教會。」議會向教會團體發起猛烈攻擊的原因在於,存在長達千年的教會組織早已變得腐朽不堪,不僅遊手好閒、無所事事,還攫取了大量財富,嚴重阻礙社會經濟的發展。只有通過對教會的打擊,鄉紳的經濟力量才能得以增長,所以下院議員們十分熱衷這樣的「改革」。他們針對教會擬定了一系列法案,如「限制教會法院收取遺囑手續費和交死手捐,反對教士兼職,不住教區,兼營他業致富」等等。

  為了控制教會,亨利八世首先要解決的是英國教會組織「究竟是服從教皇權力還是國王權力的問題」。他藉助議會各種法案認定「教會服從羅馬教廷是違法的重大罪行。」在1532年3月的議會上,通過了一項重大法案,以「助長教權罪」宣告全體教士有罪,英國教會被迫屈服。

  1532年,改革派領袖托馬斯·克倫威爾和下院議長奧德利進入政府掌控權力,加快了改革步伐,通過「反對主教權的請願」剝奪了教會的司法權,申明「國家應有完整統一的主權主張」。議會改革中最重要的一條法案是1533年通過的「禁止向羅馬教廷上訴法」,這項法案的通過,使議會控制了教權。亨利八世藉助這項法案解決了離婚問題,後來繼承王位的正是他與安妮·博林所生的愛德華六世。這項法律的通過,產生了另外一個作用:「國王與教會的關係、國王與其後代的法律地位便與議會法案緊密聯繫在一起了。」從此,英國教會不再受羅馬教會控制,英王成為英國教會的最高首腦。

  1536年議會通過第二個王位繼承法,同時取消了封建特權,解散了291所小修道院,到1539年再次通過法案解散全部修道院和僧侶團體。教會財富被王室和鄉紳們瓜分。

  宗教和議會改革原本是個偶然,在改革過程中一些偶發事件對議會改革造成的影響也相當深遠,事情卻很簡單。

  1543年一位叫喬治·費勒斯的議員在參加議會途中因為個人債務問題被捕,下院直接派警察去釋放他,但遭到看守和行政長官的拒絕釋放。後下院將此事控告到上院,大法官答應解決這個問題,下院卻予以拒絕,認為議長出面已經有足夠的權威,於是把看守和行政長官抓了起來。亨利八世知道此事後,親自前往議會下院宣布:「我的法官告訴我,我們王室的權力從無如現在在議會中更高;在議會中,我是首領,你們是成員,兩者聯合便組成一個政治團體。因此無論對議會任何最低成員的侵犯,就是對我和整個議會的侵犯。」並宣布議員享受不得逮捕的權力。這樣,「國王在國會」成為英國王權的根據。

  議會對亨利八世投之以桃,報之以李,通過了議會改革以來的第三個王位繼承法,宣布亨利八世的三個子女愛德華、瑪麗和伊麗莎白為王位繼承順序,並通過法案重新規定了王位的頭銜,將「英國教會在塵世的最高首腦」正式變成國王頭銜。這樣羅馬教會徹底喪失在英國的教權,同時又使得王位合法性問題變成議會法定,傳統的君權神授在法律上失去保障,議會的權力和地位得到巨大提高。在後來的英國政治鬥爭中,英國思想家彌爾頓、洛克,都對君權神授進行了嚴厲抨擊,其依據正源於此。

  亨利八世在對下院進行改革的同時還對上院進行了改革,由於上院保守勢力的強大,同時也無法超越歷史語境,上院改革主要是驅逐了教會貴族議員,增補了新晉級貴族議員的職位,沒有更大幅度的動作。

  改革的重要內容:政府與司法機構改革

  英國的顯貴會議由來已久,這是一個綜合性的咨議機構,融立法、行政、司法為一體,和歐洲各國顯貴會議的狀況大致相似。

  政府體制的改革以亨利八世的國王首席秘書權力擴大為標誌,國王首席秘書原本是國王的私人秘書,只傳達國王的一些令諭,不直接從事政務活動。托馬斯·克倫威爾(他是後來英國革命時期奧利弗·克倫威爾的先祖)於1532年進入議會,於1534年4月被任命為國王的首席秘書。克倫威爾出生平民,屬於鄉紳階層,有著超凡的管理能力。克倫威爾之前的行政系統由傳統的教會、世俗貴族把持,亨利八世離婚問題一直受到他們的阻礙,許多政令無法實施,克倫威爾被任命首席秘書後開始獨斷朝綱,進行大規模改革,他把行政、立法、司法、軍事、外交、財政、教會、地方行政、宮廷事務牢牢控制在手中。

  在隨後的改革中形成了以克倫威爾為首的樞密院制度,克倫威爾扮演了相當於內閣總理大臣的角色,手下張羅了一批改革派為內閣成員,頻繁討論各種國家事務,這樣「第一個集權、精簡和部門化的中央機構」就形成了,「它與過去的咨議院有著本質的不同,這種變革也很快在法律上得到承認」。一個不同於傳統的新型政府形式出現。

  改革的道路並不一帆風順,克倫威爾遭到一批反對改革的貴族反對,他們慫恿亨利八世於1540年7月處死了克倫威爾。不過由於克倫威爾所奠定基礎相當紮實,樞密院制度不僅沒有被推翻,後來還得到了進一步加強,到愛德華六世時,樞密院的16名成員中沒有一個是受封超過12年的老貴族。

  在司法改革中,英國歷史上有從習慣法到普通法的變化過程,英國的司法體系歷史上就與歐洲大陸有所區別,歐洲大陸屬於典型中世紀式的,王室裁判權和領主裁判權互不干擾,而英國雖然也擁有領主裁判權,但法官卻是由中央政府任命並且不得世襲,這對亨利八世改革十分有利。

  亨利八世表示將以自然法為正義,以常識的公平合理為標榜,實施衡平法,先後建立專門處理刑事案件的星室法院和專門處理民事案件的請求法院,這兩個法院的建立,剝奪了領主裁判權,司法權轉由國家直接控制,司法機構成為國家重要的權力機構之一,為維護亨利八世的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

  亨利八世同時還大大加強了由中央派駐地方的治安法官的許可權,「由監察作用轉變為地方司法的主要執行者,大大削弱了公社法院、封建法院和市鎮特權法院的許可權」,此外,樞密院還定期派出巡迴法官。一個不同於封建社會傳統的新的司法體系由此形成。

  司法改革的結果則是將司法權收為國家。至此,英國形成現代國家的基本架構,議會、行政、司法三種權力統一歸屬國家名義之下,相互間平行而互不隸屬,成為現代國家組織的標準模式。

  改革的性質:偶然性塑造的歷史

  亨利八世的改革雖然被稱為「宗教改革」,但其所有改革措施都是為了加強都鐸王朝中央集權制的,只是英國的社會結構和特徵又使他無法獲得他所需要的全部權力,只好採用功利主義和實用主義的方法,讓渡部分權力以換取支持,並沒有預料改革的最終結果是把英國改造成一個憲政國家。

  可以說,亨利八世的改革是由一連串偶然事件引發和促成的:如果他與凱瑟琳王后生有一子,就不存在王位存續問題,改革就失去最重要借口;如果沒有馬丁·路德宗教改革(這裡順帶一筆,馬丁·路德宗教改革以1517年10月31發表的《九十五條信綱》為肇端,改革運動短期內迅速傳遍全歐洲,到亨利八世改革時,新教僅出現十二年),亨利八世的改革將失去方向;如果不是英國的祖先們給他留下了議會制,他的改革不會得到任何團體力量支持;如果不是出現喬治·費勒斯債務問題,議會改革則未必能深化到如此地步——這些事物的存在,都不是為他改革而進行的特別準備,換言之,英國走上憲政道路並不是歷史必然性的產物,歷史主義的觀念對於英國社會變革顯然不適用。

  從亨利八世個人經歷來看,怎麼看他都不是一頭好鳥,他在位期間窮兵黷武,濫殺無辜,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不擇手段。早在1521年,為討好羅馬教皇,他強烈反對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並寫下《保衛七種聖禮》對教皇歌功頌德,此書正是經過托馬斯·莫爾編輯。在遭到路德批駁之後,他請託馬斯·莫爾為他進行辯護,莫爾於1523年寫下《莫爾答路德所散布的對英王亨利八世的嘲弄》,對路德進行人身攻擊。托馬斯·莫爾是正統天主教徒,宗教改革自然要遭到他反對,亨利八世要求莫爾宣示承認國王為教會最高首腦並否認教皇權威、承認他與博林所生的女兒伊麗莎白為王位繼承人,遭到莫爾拒絕。1535年7月7日莫爾被殺害,頭顱懸掛在倫敦橋上示眾。不論阻擋他改革渥爾塞還是幫助他改革的克倫威爾,只要時局需要,他都毫不留情地將他們殺死。亨利八世本人至死都是天主教徒,他從來都不是一個新教徒——宗教改革不過是他的一張皮。

  擊垮教會之後,亨利八世獲得大量財富,他國庫充盈,收入豐厚,這又燃起了他那顆悸動的心,他參加了由宿敵西班牙挑起的對法戰爭,企圖在戰爭中撈到好處,卻沒有料到這場戰爭的結果沒有按照他預想實現,反而填進去了十倍的戰爭預算,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他只好將王室財產出售,而貴族鄉紳則大肆購買,這樣,貴族鄉紳的經濟實力反而在戰爭中得到加強。

  最大意外則是亨利八世的適時死亡,如果不是他的死,英國的中央集權在他手中還可能繼續強大——他的改革絕不是為削弱王權做準備的。對法戰爭的失敗,使亨利八世財力大大受損,緊接著他的死亡,強權變成了弱主,繼位的愛德華六世不過是個小孩,由議會攝政,議會權力變得更加強大——人算不如天算,盡亨利八世所作一切都是為加強中央集權和自身王權的,客觀上卻為英國憲政開闢了道路。

都鐸王朝形成了現代憲政制度的基本架構,但此時尚不宜高估議會的作用,與光榮革命後的憲政架構亦有所區別,這一段時期被稱為「英國憲法的第二個時期」,這一時期一直延續到1688年光榮革命,它經歷了「亨利八世時期的盲從議會到伊麗莎白女王時期竊竊私語的議會、詹姆斯一世時期已有反意的議會、再到查理一世時期反抗的議會」,大約近兩百年時光。由於英國國家統治體系出現了制衡,沒有任何一種權力取得絕對統治地位,政治上的相對寬鬆和自由,為資本主義文明奠定了基礎,迎來了工業社會的一抹曙光,人類社會進入一個全新歷史階段。當資產階級成為社會主流,再也沒有力量扭轉這種形勢了。

  憲政治理只是人類組織社會、治理社會的方式,隨著社會經濟、文化、政治的發展、變革,治理方式必然要隨之發展。英國的憲政治理,為現代民主制的建立確立了一個典範,是人類文明國家共同學習的榜樣。不過,英國走向憲政治理的路徑卻是世界獨一無二、不可複製的。從1215年大憲章頒布算起,直到1948年通過《選舉權法》從法律上完全實現全民普選權(二戰前已經實施,但尚未得到法律確認),此間長達七百餘年,每一步都在緩慢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其中最為重要的特性在於:掌握國家權力的和希冀社會改革的雙方都具有談判、讓步、妥協、和平變革的願望,這是英國避免嚴重暴力革命的一個重要原因,並因此成為現代民主政體的重要典範。

  本文原刊於《文史天地》2012年第8期

來源: 共識網-作者賜稿 | 來源日期:2012-8-17 | 責任編輯: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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