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寶強離婚案如果發生在大清朝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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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寶強離婚案如果發生在大清朝怎麼會怎麼判?
實際上,大清的法制是分三個階段,所以王寶強離婚案發生在哪階段,在大清朝三個不同的法制階段是會有不同的結果。
當然具體王寶強離婚案件的具體案情尚需法院審理確認,咱們這是八卦,藉機也就當是介紹下清朝的婚姻方面的法律制度。
大清法制第一階段是入關前,太祖努爾哈赤最早建立的是後金國,是對女真完顏阿骨打建立的大金國的繼續。
大金國有個放偷日在放偷日不僅偷別人東西不治罪,與他人的妻女私奔也是不治罪的。故按這一民族傳統,如果選擇這天私奔是不治罪的。
關於其他,按歷史記載大金國的法律是在唐律基礎上制定的,也就與同期的宋朝法律基本相同。
根據宋人《北夢瑣言》里記載,仁宗嘉祐三年(1058),都察院有位御史名叫陳誨,經常去他老師家裡走動,時間長了,居然與老師的女兒勾搭成奸。某日,二人正在幽會時,被捉姦在床,老師發動家丁棒打鴛鴦,陳誨被活活打死。此案報經開封府審理,判決結果只有4個字:陳誨活該!
大清在入關前的法律,歷史記載為俗淳政簡,也就是說民風淳樸,法律制度也比較簡單,是有滿族自身民族特色的法律制度。
滿族婚姻傳統里,婦女地位是比較高的,不像漢族傳統那樣是一妻多妾制度,妾的地位,有個比丫鬟好不了多少,妾生的子女地位也底下。滿族不同,娶的都是福晉,最多分為正福晉、側福晉,生的子女,更看重能力。
關於妻子出軌怎麼辦?這裡要先考慮一個滿族的婚姻傳統,也是北方民族都有的傳統,就是接續婚,即長一輩去世,晚一輩的的可以與父與兄留下的沒有血緣關係的妻子結婚,這有點把女人當財產繼續的意味,也是避免女人改嫁財產外流和繼續善養寡妻的方法。所以出軌的與晚一輩男子的,處理上比漢族法律要輕。
如太祖努爾哈赤的大妃夜晚私自去大貝勒代善家送吃的,最後的判決就是「離棄」大妃,相當離婚了,對代善雖未處罰,但對他的政治考核上,肯定受到影響。
大清入關後是第二法律階段,逐步制定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其中對離婚和出軌問題判決,基本是按中原傳統的法律體系。
先說「離婚」,它被歸於戶律之下的「婚姻」律,叫做「出妻」。男子提請離婚的條件,就是公眾熟知的「七出」,即女方「無子、淫逸、不事舅姑、多言、盜竊、妒忌、惡疾」。如果妻子有「即與更三年喪」(曾為公婆服喪三年)、「前貧賤後富貴」(娶時貧賤,後來富貴)、「有所娶而無所歸」(妻族消失,被休後無家可歸)的任何一條,男子就不能離婚,這三個條件就是常說的「三不去」。
其中女方淫逸,也就是出軌,是許可離婚的。
《大清律例》對協議離婚比較寬容,「夫妻不相和諧而兩願離者,不坐」(注文:「情既已離,難強其合」),妻子或可以男方出軌,沒有情義,「不相和諧」為由,與丈夫商量好之後離婚,官府不能懲罰。然而,離婚必須是「兩願離」,雙方協議離婚,官府不予處罰。
《大清律例》將「和姦」之罪放在「刑律·犯奸」條下,女方出軌,意味著觸犯了刑律。
「凡和姦,有夫者,杖九十」「男女同罪」,各打90大板,因出軌生下的兒女,「責付姦夫收養」。
丈夫還有權「嫁賣」女方,但不得嫁賣於「姦夫」,違者各打80大板,婦人須強制離婚、回娘家,「財物入官」。
女方並無自由選擇的權利。
雙方私下解決行不行呢?也不行,一旦發現,官府仍然要打板子,只是刑罰稍輕,比「和姦罪」的板子少打那麼一點點。
出軌的女方,受到的最大傷害,更可能會是在報官之前。
法律上,對丈夫捉姦也有規定,但無論何時殺死妻子,都不會一命抵一命。
《大清律例》規定:「如本夫奸所獲奸,登時將姦婦殺死……審明姦情是實,姦夫絞監候,本夫杖八十」,當場殺死妻子,姦夫判死緩,丈夫打80大板。若當場發現,但事後殺死,「姦夫擬杖一百,流三千里,本夫杖一百」,丈夫打100下屁股,姦夫流放。
可見,在抓姦現場殺死妻子,受80下杖刑,在抓姦事後殺死妻子,受100下杖刑,對丈夫來說,捉姦並「登時殺死」姦婦,顯然更有利。
法律還規定,「其非奸所獲奸,或聞奸數日,將姦婦殺死」,且「姦情」屬實者,「將本夫照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擬徒」,意思是說,如果不當場捉姦,而是聽說姦情幾天後殺死「姦婦」的,丈夫要坐三年牢。
古代社會禮法甚嚴,重視男女之大防,對妻子「出軌」零容忍,網上流傳的「浸豬籠」一說,就是由長老、族長懲罰女方的私刑。
大清法律第三階段在憲政改革,以前中國傳統的法律是刑民部分,民法的東西也用刑罰處罰,憲政改革即仿照西方制定現代的法律制度,對民事問題不再用刑罰處罰。
所以要是按大清第三階段的法律審理王寶強離婚案,應跟今天的審理差不多。
作者富察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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