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諸島的疆域劃界 - 山間雲遊子的日誌 - 網易博客
07-24
南海諸島的疆域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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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2 19:48:42|分類: 南沙 |標籤:政治 字型大小:大中小訂閱
(一)群島制度能否適用於遠離大陸的南海諸島? 群島是指"地理上被認為是一個整體的"許多島嶼。(14)群島制度能否適用於屬於大陸國領土之一部的群島?這種遠離大陸的群島,即大洋中的群島(mid-ocean islands),(15)可否根據群島原則測算其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這是同我國對南海諸島主權權利的行使息息相關的。 早在50年代,海洋法權威學者哥倫伯斯在談到群島時籠統地寫道:"一般承認的規則似乎是,一組構成群島的島嶼應被認為是一個單位,領水的寬度應從群島的中央量起。""一群島嶼是否構成一個群島是根據地理情況決定的,有時也根據歷史或時效的理由決定。"(16) 在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曾就群島問題展開了辯論。菲律賓、印尼、裴濟、模里西斯、巴哈馬等群島國提出,只有像它們那樣由島嶼組成的國家,在劃定其領海或專屬經濟區時才適用群島原則。但是,印度、中國、厄瓜多、葡萄牙等擁有遠離大陸的群島的國家,則持不同意見。在1974年加拉加斯會議上,厄瓜多等國提出了一個工作文件,規定"適用於群島國劃定基線的方法,也應適用於構成沿海國領土之一部的群島。"(17)這一提案沒有被列入《非正式單一協商案文》第七部分,而只是提及有關群島國的規定"無損於構成大陸國領土完整之一部的海洋群島的地位"。顯然由於群島國強烈反對擴展這-概念,在其後修訂的案文中,重新定名"群島國",連大陸國海洋群島這-條款也被刪去。 菲律賓和印尼為群島國概念辯解的理由,不僅是地理的,而且也是政治的、經濟的和歷史的,而群島這一概念則純屬地理的和地形的。另一方面,印度、葡萄牙、厄瓜多、秘魯、智利等國卻主張將群島原則擴展到大陸國的群島。這些國家宣稱,群島制度應適用於一切群島,不論其類型和位置。在它們看來,群島國和構成沿海國領土這一部的群島是緊密相連的,應一道解決。其論據是,這種遠離大陸的島群構成大陸國領土的-個完整部分,是單一的地理、經濟和政治實體的一部分。在它們看來,將這兩種類型的群島區別對待,就會導致主權的分裂或把這種遠離大陸的島群降至次等領土的地位。而且,這樣的區分無異於對這些國家的懲罰,從而誇大某些地理上的不平等。(18) 我國代表未就群島問題發言。從我國代表團1973年7月14日向聯合國海底委員會提出的《關於國家管轄範圍內海域的工作文件》中,可以看出我國對群島的立場。該文件第f條(6)款規定:"島嶼相互距離較近的群島或列島,可視為一個整體,劃定領海範圍。"這項規定是可行的。譬如,東沙群島的北衛灘、南衛灘、西沙群島東北的宣德群島、西南的永樂群島、南沙群島中的雙子群礁、中業群礁、道明群礁、鄭和群礁、九章群礁、尹慶群礁,以及整個中沙群島,均可作為一個整體劃定其領海範圍。這些島、礁、沙、灘,相連的"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質上構成一個地理、經濟和政治的實體,或在歷史上已被視為這種實體。"(《公約》第4條(b)款)但是,就目前來說,將《海洋法公約》有關群島的規定完全適用於南海諸島是行不通的,根據《公約》第四部分,群島制度的適用僅限於"群島國"。 (二)1882年《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的規定如何適用於南海各島礁? 根據我國公布的數字,南海包括200多個島、礁、灘、沙。這些島礁能否擁有經濟區和大陸架?1982年《海洋法公約》第121條(2)(3)款作了明確規定。依照該條款,島嶼"應按照本公約適用於其他陸地領土的規定加以確定",可以擁有自己的領海、 g比連區、專屆經濟區和大陸架。但"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不得享有島嶼、同等地位。這樣,就把岩礁和島嶼區別開來。 然而,在實際運用中就會發現,《公約》第121條的規定模稜兩可,頗為費解。根據《公約》第121條(1)款,"島嶼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這就是說,島嶼必須在高潮時露出水面,即"高潮高地"。但是,一年四季的潮位大小不盡相同,高潮時水面所達至U的高度也有差異。究竟是指哪一種高潮時露出水面的陸地?《公約》並未作出明確的解釋。 海洋中的島嶼按其形成的原因可分為大陸島(19)、火山島和珊瑚島。但是,島嶼是否不得含有任何人工因素?奧康奈爾認為,"自然形成"一詞含混不清,既可指構築的材料,也可指開拓島嶼過程中的人類活動的因素。(20)實際上自然形成的島嶼和人工島嶼之間的界限有時很難劃清。例如,在海上築起某一屏障,海中沙石由於海流的作用而移動,在這-屏障的周圍堆積起來,年長日久就可能形成一個島嶼。我國在南沙的永暑礁建立海洋觀測站,並在赤瓜礁、華陽礁、南薰礁、東門礁、諸碧礁建造高腳屋並派人駐守。這些岩礁歷史上早已存在,不屬於人工島嶼,因而應有自己的領海和毗連區。 從表面上看,《公約》好象解決了島嶼和岩礁的區別。但事實上,問題並非如此簡單。《公約》並未給"岩礁"下定義。究竟多大面積的陸地才算是島嶼或岩礁?根據美國國務院地理學專家霍奇森(Hodgson)的分法,岩礁(rocks)的面積不足0.001平方公里,面積在0.001至1平方公里的為小島(islets),島嶼(islands)則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用這樣的分類法作為衡量島嶼的標準,顯然是行不通的。 不但如此,所謂"人類居住"和"本身的經濟生活",也含糊不清。"人類居住"是指可以維持人類居住?還是必須有人類居住?曾經有過人類居住而現在是無人的岩礁,或者荒無人煙而後來又有人居住的岩礁應如何處理?"經濟生活"是指岩礁的生物資源或非生物資源?岩礁周圍海域中的自然資源能否算作其"本身的經濟生活"?而且,"人類居住"和"經濟生活"之間的關係也難以處理。一個岩礁是否必須同時具有這兩個條件?果然如此,一個不適宜於"人類居住"但卻能"維持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或者一個無法維持"其本身的經濟生活"但卻可佳人的岩礁,可否擁有其專屈經濟區和大陸架?絕大多數法學專家都認為,根據《公約》第121條,"穩定的人類社團必須居住在島上並利用周圍海域以維持其生活"。(21) 究竟應當怎樣區分岩礁和島嶼7沒有固定的規則可資遵循。照法國著名海洋法學家杜比的解說,"或許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擁有島嶼特徵的任何國家將抵制認為其結構只是"岩礁"的一切努力。擁有"岩礁"特徵的一些國家將保留把它們視為島嶼的權利。"杜比說,"也許有一個總的看法,岩礁必須包括陸殼的團體部分。砂洲好使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也從未被解釋為列入有關岩礁規定的稱號。"杜比還指出,"根據面積的大小區分岩礁和島嶼必然失敗",而且"總是專斷的"。"是否擁有種植業也不能作為島嶼特徵的指南。有些島嶼和砂洲沒有植物,而有些岩礁卻長有草和灌木。"(22) 在整個南海哪些地區需要劃界?概括而論,有兩種不同類型的情況:一種是位於南海西北部中國和越南之間北部灣;另一種是地處大洋中的西沙群島、特別是南沙群島。 北部灣,亦名東京灣,面積24000平方公里。灣內最大深度80米,海底地形平穩。那裡的大陸架是中越兩國陸地領土的自然延伸,因而應當平分。 自1974年以來中越兩國對北部灣的海上邊界就持有不同意見。中方拒絕以1887年條約作為北部灣海上邊界的依據,認為這一問題從未解決。越方則堅持,那裡的海上邊界在1887年6月26日的《中法邊務專條》中早已劃定。它把北部灣這條線以西視為"歷史性內水"。越南於1982年 l1月12日宣布的基線聲明第三段重申了這一觀點。 根據1887年《中法邊務專條》(法文本),"巴黎子午線東經105°43"以東備島,即正過茶古社即萬注東部山頭並構成邊界的北南線以東,海中備島歸中國。於午線以西,海中九頭山(越名格多)及各小島歸越南。"連西方的海洋政治地理學家普里斯科特也斷言,從上述條約提到的子午線,根本得不出該線旨在劃定一條海上邊界的結論。(23)在以下四點上,越方完全不能自圓其說: 首先,邊界總是有起點和終點,而予午線卻沒有終點。如果該子午線向北投射,它橫斷中國海岸,按照越南的邏輯,就會將鄰接中國海岸的水域和海底歸越南。如果子午線向南投射,則橫斷順比和現港之間的越南海岸。也許越南認為,如果橫斷跨越北部灣口所劃的這條線,子午線會向南終止。但是,1887年條約並未提及海灣,很難就北部灣口的一條線取得協議。不同地理學家必然會在不同位置上劃這條線。 其次,如果該子午線是海上邊界,那就意味著越南離開萬注東部山頭無權享有任何領水。當然這不會是條約的原意,因為19世紀80年代有任何協議的唯一地帶是領水帶。 再次,如果該子午線意昧著一條海上邊界,這同當時流行的海洋主權概念相距甚遠。 最後,《邊務專條》中沒有什麼將使用這條子午線同其他國家在其他條約中使用直線區別開來,來隔開島嶼。這樣的線只是地理速記的一種方式,以免將所有島嶼--列舉出來。 1993年10月19日,中越兩國已在河內正式簽署了《關於解決中越邊界領土問題的基本原則協議》。根據協議的規定,目前雙方集中解決陸地邊界和劃分北部灣問題。同時繼續就海上問題進行談判,以便取得一項長久的解決辦法。千里之行,始於足下。希望協議的簽署能為中越雙方通過談判,公平合理地解決存在的陸地和海上爭議創造條件。 至於南海諸島的哪些地區需要劃界,下面僅舉幾例,以見一斑。 (1)萬安灘位於南海的西南角,是我南沙群島的一部分。但近年來越南卻將這-被淹沒的海底區域視為自己的大陸架,在這一地區划出區塊進行對外招標,多次干擾中國船隻正常的科學考察和漁業活動,現在又進入這一地區進行勘探和開發。這些活動嚴重侵犯了中國在南沙海域的主權。 (2)曾母暗沙位於我南沙群島的最南端,但距馬來西亞的沙撈越海岸不超過50海里。北康、盟誼、南康、曾母暗沙等,都瀕臨沙撈越沿海大陸架的200米等深線以內。馬來西亞根據1958年《大陸架公約》已制定法律,要求距離其海岸"深不超過海平面以下200米的大陸架區域"。這樣,我國對上述各暗沙的要求能否為馬來西亞所接受則成問題。 (3)黃岩島(Scarborough Reef),地處中沙群島東南160海里,也是我國領土的一部分。該島位於東經118°50′,靠近呂宋島西部,以200米以上的深度與呂宋島相隔。但是,近年來菲律賓竟要求沿東經118°為領海基線,而有些地方距呂宋島沿岸100海里。如果菲律賓從該基線測算其領海或專屬經濟區,必然將我黃岩島及其附近海域劃入,這是決不容許的。 (4)我南沙群島的東部有許多暗礁,是以深海同菲律賓的巴拉望島遙遙相隔。但菲律賓划了一條基線,遠超出巴拉望島海岸以外,延伸到離上述暗礁不遠。如果菲律賓要求從這一基線測算其領海和專屬經濟區,必然同我南沙東部的一些暗礁相抵觸。 南沙群島共有27個島嶼和沙洲、7個高潮時露出水面的岩礁。問題在於,南沙群島不但有"高潮高地",而且還有成百個淹沒在水下的暗沙或淺灘。有些沙灘位於某些島嶼的同一大陸架。如果這些島嶼擁有大陸架,我國可以為這些島嶼要求大陸架。但還有些沙灘與附近任何島嶼無關。我國對這些沙灘提出要求會受到周邊國家的挑戰。(24) 南沙群島南北長500海里,東西寬400海里。根據1958年我國領海聲明,我國的12海里領海寬度適用於包括西沙群島、南沙群島在內的我國的全部領土。如果南沙群島的27個島嶼按照《海洋法公約》第121條備擁有12海里領海和200海里專屬經濟區,那麼它們幾乎可以覆蓋南沙的整個海域。當然,這一設想的大前提是,南沙的絕大部分島礁都掌握在我國手中,只有這樣才談得上同周邊國家劃界問題。然而,目前的形勢卻恰巧相反。越南、菲律賓和馬來西亞已侵佔了我南沙大批島礁。不久前,江澤民主席在訪問東南亞國家時一再指出,通過友好協商和談判,找到切合實際的解決辦法,一時解決不了的分歧,可以暫時擱置,求同存異。看來,南海諸島是一個頗為棘手的問題,只能是曠日持久,懸而不決。 (三)傳統海疆線的由來、涵義和性質 一翻開地圖就會看到,環繞南海諸島有一條斷斷續續的國界線,即通常所說的"傳統海疆線"。這-海疆線的由來如何?其產生的歷史背景又是什麼呢?傳統海疆線是二次大戰結束後,我國於1946年11月~12月從日本手中接管西沙和南沙群島時劃定的。1947年我國內政部公布了南海諸島170多個島、礁、沙、灘的名稱。同年10月內政部還公布了"我國四至地點及其經緯度、我國與各鄰國之境界線之名稱與起迄地點",同年12月內政部方域司繪製的南海港島位置圖(1948年2月出版)、西沙群島圖、中沙群島圖、南沙群島圖,在南海諸島的周圍明確標繪了斷續國界線。(25)當時南海的周邊國家並未提出任何異議。這些國家二次大戰後才獲得獨立,直到20世紀50年代,它們都曾經歷過不同形式的殖民統治。 傳統海疆線的涵義何在?是指界定海域?還是界定島嶼歸屬?從1947年起南海諸島就歸廣東省管轄。1947年4月內政部在致廣東省政府的公函中,開宗明義就寫道:"西南沙群島範圍及主權之確定與公布",(26)一語道破了海疆線的含義。換句話說,海疆線明確標出了我國在南海諸島的領土主權範圍,確認了至少從15世紀起就被列人中國版圖的南海諸島的海上疆界,在此界線內的島嶼及其附近海域,受我國的管轄和控制。 同年4月14日,內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討淪了《西南沙範圍及主權之確定與公布案》。會議決定:"(1)南海領土範圍最南應至曾母暗沙。"(2)西南沙群島主權之公布,……由內政部通告全國周知。在公布前,由海軍總司令部將備該群島所屬各島,儘可能予以進駐。(3)"西沙群島漁汛瞬屆,前往各群島漁民由海軍總司令部及廣東省政府予以保護及運輸通訊等便利。"(27)這就是當時我國政府所理解的我國對西沙、南沙群島的領土主權範圍以及對西南沙行使主權和管轄的具體措施。 由此可見,傳統海疆線不但是指界定海域,而且也是界定島嶼歸屬,在該疆界線以內的所有島礁及其附近海域都是中國領土的組成部分。傳統海疆線是近幾十年來我國一貫堅持的一條海上邊界線,長期以來也一直為周邊國家所承認。事實上這條海疆線已構成歷史性水域(historical water),在該疆界線以內我國擁有歷史性權利(historical title),這是無可否認的。正如哥倫伯斯所指出,"根據歷史或時效的理由,領土國有權要求一條較長的邊緣海,但它必須能夠證明它曾對該海域長久以來經常不斷地實行控制,而且它的要求已被大多數其他國家明白地或默示地加以接受。"(28)儘管1982年《海洋法公約》沒有明文規定,但《公約》,第15條也承認"歷史性所有權"這一概念。 南海,各國通稱之為南中國海(South China Sea)。這一名稱意昧深長,表明南海自古以來就是"中國湖"(Chinese Lake),屬於中國,南海諸島自古就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在這一問題上海峽兩岸有著共識。台灣當局於1989年明確規定,將南沙水域視為"歷史性水域"。(29)因此,傳統海疆線必須堅持不渝,該疆界線以內的領土主權必須維護,那裡的海洋資源應當加速勘探和開發。 三、南海問題的兩種不同解決途徑 (一)南海問題的複雜性 南海問題錯綜複雜,南海的疆域劃界更是困難重重。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幾點: (1)南海諸島自古就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這不僅有大量文獻可作證明,而且早已為世界各國所承認。然而,戰後剛擺脫殖民枷鎖而獲得獨立的某些周邊國家,卻對我南沙島礁垂涎不已,甚至公然侵佔。它們提出一些似是而非的借口,什麼"殖民統治時期的遺產",什麼"發現"、"鄰近",把中國的神聖領土視為己有,製造種種輿論,煽動民族感情。 (2)南海這個半封閉的海環繞周圍國家。南海島群的附近海域蘊藏著十分豐富的油氣資源。周邊國家都想捷足先登,在其海岸附近攫取更多的資源。它們公然向外國石油公司頒發勘探執照,甚至划出區塊對外招標。長此下去,南海的油氣爭奪戰將日趨?ち搖?br> (3)南海位於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間,戰略地位極為重要,它是我國通往外部世界的交通要衝,也是亞洲東北各港口同南亞、歐非通航的必經之路。正因如此,越、菲、馬等國均在其侵佔的島礁上駐有軍隊,甚至修築軍事設施,建立軍事基地,對付所謂"南中國海的安全威脅"。 (4)南海劃界之所以特別困難,是由於一個以上國家對某些島嶼提出要求,而某些海島的特徵是島嶼或岩礁不夠明確,缺乏基本的地理情報。世界上沒有任何其他地區同樣具有雙層困難。(30)有的國家對南海南部的大陸架區域還提出單方面要求。這就意味著連試圖解決許多雙邊邊界都無從著手。 (5)南海諸島問題,不但關係到周邊的六國七方,而且涉及區域外的大國。世界上任何其他地方都找不到像南海地區那樣,中、美、俄、日等國都在不同程度上牽連在其中。 在目前情況下,解決有關南海諸島主權和管轄權的爭端,看來不是輕而易舉的。主權不是一個可分割的商品。在島嶼所有權發生嚴重爭議的地區,共同開發的安排也難以進行。要緩解困難,只有越南首先放棄其侵佔的南沙島礁,真正一反過去的對抗而為合作,一攬子政治解決南海問題,才有一線希望。但在可預見的未來,這未必是現實的。 (二)南海問題"國際化"的企圖 有關南海諸島特別是南沙群島及其海域的爭議是當前東南亞最棘手的問題,已如上述。南海港島明明自古就是中國領土之一部分,這早已為包括周邊國家在內的各國所公認;但近年來一些周邊國家卻編造各種借口,企圖長期霸佔我南沙島礁。這樣,這一本來不成問題的歷史事實,一變而為有關各方爭執不下的難題。目前南海的形勢確實很嚴峻!那麼,通過什麼途徑可以化險為夷,扭轉這個局面呢?一些周邊國家為了鞏固"既成事實",進一步擴大它們在南沙的海洋權益,千方百計地使南沙問題"國際化",這是決不容許的。 南沙問題的"國際化"究竟表現在哪些方面? (1)提交聯合國或國際會議。今年1月在馬尼刺舉行的東南亞安全會議上,東盟官員公開揚言,"重要的是引起全世界的關注,考慮南沙爭端國際化的日子即將來臨。""為防止該地區發生衝突,東盟國家也許不得不把這一問題提交聯合國。"現在,舉行多邊會談的設想正在東盟國家中獲得越來越強的勢頭。菲律賓極力主張,召開一次聯合國主持的國際會議,對南沙問題進行討論。最近菲律賓總統聲稱.擬將美濟礁一事提交聯合國安理會和國際法院,爭取國際支持,以迫使中國從美濟礁撤走。 (2)南沙地區"非軍事化"。菲律賓將它自己也裝扮成"對南沙群島擁有主權的國家",建議有關各國從南中國海撤軍,使南沙群島非軍事化,對此越南也表示共鳴。 值得注意的是,國際上一些好心人甚至拋出所謂"南極模式"。他們將南沙群島視為一個類似南極的地區--一個非軍事化地帶。根據這一模式,他們無視我國對南海諸島無可爭辯的主權,竟建議像南極那樣"凍結領土要求"。儘管根據《聯合國憲章》第51條,任何國家受武力攻擊時,有行使自衛的自然權利,但他們卻提出放棄使用武力,承諾僅以和平方式解決一切爭端。(31)他們還建議設立"國際南海管理局"以消除衝突,聯合開發資源,加速漁業管理,保護周邊環境。 (3)周邊國家"共管"。菲律賓還將我南沙一帶的資源視為"南中國海周邊每個國家的繼承財產",因而認為應當"聯合開發這些資源"。這就是所謂"共管"(Condominlum),其實質是將我南沙群島看作周邊國家的公共財產(res communisomnium)。由各鄰國共同瓜分、佔有和開發.這是對我南沙群島主權的粗暴踐踏。 還應當指出,根據1982年《海洋法公約》第145、146條的規定,在南海諾島及其附近海域我國應有進行海洋科學研究的專屬權利,其他國家或國際機構只有經作為沿海國的中國明示同意並在我國規定的條件下方可進行。任何外國夜南沙海域進行勘探、開發、考察等活動均需事先得到我國政府批准。不經中國同意擅自在南海進行聯合開發科研項目,是對我國主權權利的侵犯,因而是非法的、不容許的。 (4)更改"南中國海"名稱。為了使南海爭端"國際比",東盟國家甚至不惜更換"南中國海"(South China Sea)這一通稱。儘管我國從未以"南中國海"相稱:其他國家卻這樣稱呼。現在,一些東盟國家正在考慮將"商中國海"篡改為"東南亞海"或其他名稱。以阻撓中國對這些島群擁有主權。對此萬萬不可麻痹大意、喪失警惕! 目前在南海海域擁有石油租讓權並正在進行勘探和開發的國際壟斷石油公司達60家之多,涉及美、英、法、日、俄、意等國。外部大國在南海海域有著重要的政治、經濟、安全利益。南海問題久拖不決將使南海爭端"國際化"的程度日益加深。 與此相反,我國的立場是一貫的、明確的。中國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我國一貫主張通過談判和平解決爭端,反對訴諸武力。我國提出了"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建議,願意在條件成熟時同有關國家通過雙邊談判解決爭端,反對將南沙問題"國際化"。 (三)我國對南海爭端應採取的對策 (1)1911年廣東省政府將南海港島劃歸海南島崖縣管轄。與此同時,儘管舊中國對外軟弱,海防鬆弛,但當時的中國政府還設立內政部方域司專管南海事宜。新中國成立後,南海諸島由廣東省海南行政區、1988年改由海南省管轄。關於南海問題,中央備有關部門都有權過問,但缺乏統一的南海領導機構。這對維護我國在南海的主權和海洋權益是十分不利的,因此,設立一個有關南海問題的中央主管部門,統一領導南海事宜,是完全必要的。 (2)目前南海形勢十分嚴峻。對某些周邊國家在南沙群島的擴張活動,應當不失時機地公開揭露,提出交涉。同時還應繼續發展同各鄰邦的友好合作關係,聯合一切可以聯合的勢力,維護我國的權益。 (3)歷史的經驗值得吸取。東沙群島是清政府通過談判和平解決的。根據1909年8月中日雙方達成的協議,日本承認中國對東沙群島的領土主權。西沙群島則是我解放軍於1974年通過自衛反擊,趕走了入侵的西貢軍隊,捍衛了國家主權。因此,就南沙爭端來說,應當按照《聯合國憲章》第2條和第51條的規定行事,儘可能爭取和平解決爭端,但一旦受武力攻擊時,也不放棄行使自衛的權利。 (4)從1977年起,我國海軍艦艇,潛水艇等曾多次赴南沙海域進行巡邏。人民海軍還曾派艦艇編隊,對我國在南沙的海洋科學考察進行護衛。為了制止一些周邊國家對南沙島礁的進一步侵佔和對南沙資源的掠奪性開發,增強我國在南沙的軍事存在是迫切需要的。 (5)孤零零的島礁固然涉及領土主權,但富饒的南沙油氣資源更是我國的海洋權益所在。因此,應當加緊引進外國石油財團,共同勘探和開發南海油氣,並阻止這些石油公司牽連在其他"提出要求者"在南海的探礦活動。我國將通過對外招標,把勘探和開發活動擴展到有爭議的南海水域,使我國的要求獲得國際承認。(32)否則,如不採取積極措施維護南海資源,那裡的所有資源將被周邊國家搶掠一空,區區島礁對我國還有多大用處? 在共同開發南海問題上,台灣當局也有同感。據報道,台灣已成立"南沙小組",將不排除與大陸共同開發南海的可能性。台灣當局表示,與其由外國侵佔或聯合開發,不如由中國人自己合作共同捍衛領土主權,共同開發和利用自己的資源。人們殷切地期望海峽兩岸的中國人能夠攜起手來,早日實現這一美好願望。 註:(1)普里斯科待(Prcscott):《世界府洋政治邊界》1985年版,第210頁。(2)鄭資約:《南海諸島地理記略》,第66~68頁;亨齊格(Hcinzing):《有爭議的南小國海港島》, 漢堡亞洲事務研究所,1976年版,第15頁。(3)俞劍鴻:《南中國海四群島》, 1991年台北版,第16頁。(4)德祖里克:《南小國海的邊界和資源爭端》,載1985年《海洋年刊》,第272頁。(5)林金枝:《個國最早發現經營和管轄南海諸島的歷史》,載呂-燃主編:《南海諸島地理、歷史、主權》, 1992年版,第27~57頁。(6)《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文件集》,第6集,第27-28頁。(7)趙理海:《從國際法看我國對南海諸島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載《北京大學學報》,1992年第3期。(8)格林菲爾德:《中國的海洋法實踐》,1992年版,第15頁。(9)《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文件集》,第1集,第61頁。(10)呂-燃主編:《南海港島:地理、歷史、主權》,第82-119頁。(11)惠頓:《國際法原理》,1906年版,第264頁。(12)基蒂柴薩里:《海洋按與南小國海的海洋邊界劃定》,1987年版,第141頁。(13)1990年,汶萊公布了一幅有關沿海管轄和主權的新地圖,向馬來西亞對南通礁的要求提出了挑戰。(14)JCne Evensen,"Ccrtain Lcgal Aspccts Conccrning the Delimitation Of Tcrritorial Watcrs of Archipclagocs", UN Confrc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Prcparatory Documcnt NO. 5,A conf 13/8, 29Novcmber,1957,P.5.(15)奧康奈爾:《國際法上的大洋中群島》,載《英國國際法年刊》,第45卷(1971),第1~27頁。(16)哥倫伯斯:《國際海洋法》(中譯本),第110頁。(17)聯合國文件 A/Conf.62/L.51(1974.8.12)(18)普里斯科特:《世界海洋政治邊界》,第14O~111頁。(19)大陸島原是大陸陸地的-部分,由於陸地某一部分破裂或下沉而被誨水淹沒,從而使大陸島與大陸分離形成四面 環水的島嶼。(20)奧康奈爾:《國際海洋法》,1982年版,第1卷,第196頁。 (21)戴克(M.Van Dykc)和布魯克斯(R.A.Brook8):《無人居住的島嶼對海洋所有權的影響》,載《海洋開發與 國際法》,1983年第12期,第265頁、300頁。(22)杜比(Dupuy)和維格尼(Vignes):《海洋法手冊》,1992年版,第73頁。(23)普里斯利特:《世界海洋政治邊界》,1985年版,第225頁。(24)丘宏達:《南中國海海底劃界的牽連和未來的航路》,載《中國季刊》,1978年,第72期,第761頁。(25)韓振華主編:《我國南海諸島史料彙編》,1988年版,第182~192頁。(26)注(25)引書,第181~182頁。(27)注(25)引書,第182頁。(28)哥倫伯斯:《國際海洋法》(中譯本),第131頁。(29)俞劍鴻:《南中國海四群島》,1991年台北版,第118~l19頁。(30)普里斯科特:《世界海洋政治邊界》,第218頁。(31)約翰斯頓(Johnston)和瓦倫西亞(valcncia):《太平洋邊界問題:地位與解決》,1991年版,第125頁。(32)德祖里克:《南中國海的邊界和資源爭端》,載1985年《海洋年刊》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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