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政策轉變對監獄刑罰執行工作的影響及對策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並於5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我國自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以來進行的規模最大的一次修正。2012年3月14日,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修正;2012年10月26日,通過了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的決定。在此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對辦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用法律問題作出了調整、規定。省相關司法部門共同研究,召開聯席會議,通過了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用法律問題的實施細則。這一系列刑事法律政策的修正,涉及到的問題多,備受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對監獄刑罰執行工作帶來了一定影響。正是鑒於此,本文筆者結合監獄工作的實際,就刑事法律政策修正後對監獄刑罰執行工作產生的影響作一些分析,以拋磚引玉,與廣大同仁們商榷,確保刑罰正確執行和罪犯的有效改造,推動監獄工作的深入開展。 一、刑事法律政策修正涉及監獄工作條款的情況 (一)刑法修正案(八)共50條對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增加。 涉及監獄工作方面的條款主要是:修正案第四條,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兩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而修改前為「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增加了「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這一規定。修正案第15條。減刑以後,判處無期徒刑的由「不能少於十年」改為「不能少於十三年」;對於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修正案第16條,對於假釋的法定條件進行了修正,將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實際執行時間由十年以上修改為十三年以上;增設了如故意殺人、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等作為不得假釋的法定條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涉及監獄工作方面的條款主要是:將第二百一十三條改為第二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於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將第二百一十三條改為第二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將第二百一十四條改為第二百五十一條,修改為: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修改的主要情況: 一是將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二是將第十七條修改為: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符合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 應當予以收監。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對其進行身體檢查。經檢查,對於具有暫予監外執行情形的,監獄可以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批准。   三是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原關押監獄應當及時將罪犯在監內改造情況通報負責執行的社區矯正機構。   四是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應當收監的情形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收監;刑期屆滿的,由原關押監獄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   五是將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對被假釋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假釋的建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撤銷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假釋的,由公安機關將罪犯送交監獄收監。   六是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間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對於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七是將第六十條修改為: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後,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 (四)政策的調整方面。國家刑事法律相繼進行了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對相關問題在具體適用法律方面進行了解釋、規定。如減刑、假釋工作方面。省相關司法部門共同研究,召開聯席會議,擬定了實施細則。 二、刑事法律政策轉變對監獄刑罰執行工作的影響 我國監獄作為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作為人民民主專政的工具之一,其根本任務是通過刑罰執行,懲罰和改造罪犯。改造目標,是將絕大多數罪犯改造成為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的守法公民和社會主義建設的有用之材。 監獄的刑罰執行,是指監獄把人民法院交付執行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付諸實施,並解決由此發生的有關法律問題所進行的各種活動。 刑事法律政策的轉變,內容涉及監獄工作,這既給監獄刑罰執行工作帶來了機遇,又給監獄管理工作帶來了衝擊。 一是監獄重刑犯持續增長。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死刑的取消,意味著重刑罪犯人數將在目前的基數上還會有所增加;不得假釋重刑犯的增加也會造成重刑犯增長;部分犯罪的法定刑提高到十年以上也會造成重刑犯增長;如敲詐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 二是監獄短刑犯增加。按照刑事訴訟法和監獄法修改後的規定,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之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上的,監獄就必須收押,這必然造成監獄裡短刑罪犯增加。 三是監獄押犯總數急劇上升。首先刑法修正案(八)將有期徒刑總和刑期提高至二十五年,嚴格限制了死刑緩期執行的減刑,對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執行的實際執行期限分別進行了延長。增加了對故意殺人、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對減刑、假釋相關政策進行調整後,罪犯減刑後在監獄服刑時間較之修正前有所延長。這就勢必增加了押犯人數。其次,將社會上一些常見、多發、群眾反映強烈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如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以轉移、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等。新罪名擴大了監獄的收押範圍;再次是修正案(八)降低了部分罪名入罪門檻,加之如前所述短刑罪犯增加,也會導致押犯總數增加。 四是監獄老年罪犯情況突出。刑法修正案(八)明確規定,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又規定,對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這些條款的規定,必然會導致監獄裡老年犯增多。這部分罪犯往往改造中年老多病,體質虛弱,監獄只有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力不斷改善監獄醫療條件,才能及時做好診治工作,體現人道主義。這樣必會增加監獄的經濟負擔。 五是監獄病犯情況特別推出。如上所述首先老年罪犯情況突出;再次按照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和監獄法有關規定,對暫不收監的條款做了修改。對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時,監獄只要收到「三書一表」(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對罪犯就應當予以收監。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對其進行身體檢查,經過檢查,對於具有暫予監外執行情形的,監獄可以提出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批准。就是說,罪犯即使身患嚴重疾病,必須按照規定予以收監。這樣勢必造成監獄病犯劇增,病犯情況特別突出。 六是監管安全壓力明顯增大。刑事法律政策的轉變,加大了對累犯以及暴力性犯罪等重刑犯的懲處力度,重刑犯將在高牆內渡過漫長刑期,罪犯減刑後服刑時間較之過去有所增加,有的罪犯會產生極度沮喪心理,擔心自己活不出去,即使刑滿自己年齡也大了,難於被社會接納,從而改造中背有較重的刑期、家庭包袱,悲觀失望;有的罪犯會在獄內自傷自殘自殺;更有甚者,有的罪犯會破罐破摔,對抗改造,製造事端,以暴力襲警、暴獄等方式進行脫逃;加之被限制減刑的罪犯,其主觀惡習本來就很深,往往改造難度較大;短刑犯的增多,這部分罪犯往往混度刑期,改造中得過且過,無視監規紀律,監獄的考核對這部分罪犯沒有實質意義;獄內病犯情況突出,監獄要抽調部分警力予以應對,組織罪犯就診就醫等等;這樣致使罪犯構成更加複雜,獄情會更加突出,形勢會更加嚴峻。其次,近年來,監獄進行了布局調整,監管設施從總體上有了完善與更新,但是應該認識到,隨著押犯總量的不斷上升,現有監管設施可能難以適應上升的趨勢。在隊伍建設方面,少數警察敵情意識有所淡化,一部分警察產生依賴思想 ,工作不深入,不細緻,工作要求不嚴,工作標準不高,缺乏進取心和責任感,顯然這與新時期監管改造任務的要求不相適應。 三、對策 我國刑事法律政策的修正、調整轉變,不是法律上的補補漏洞,而是完善體制,結構,對監獄工作硬體實施、軟體管理、隊伍建設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監獄只有變壓力為動力,積極應對,主動出擊,多措並舉,才能確保監獄持續安全穩定,不斷提高教育改造質量。 (一)大力推進警察隊伍建設,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監獄人民警察隊伍 監獄要實現持續安全穩定,沒有一支政治堅定、作風過硬、業務精通、執法公正的隊伍,是做不到的。要組織全體警察認真學習掌握相關法律知識。通過學習,號召全體警察從維護法律正義,確保穩定的大局高度,深刻領會立法的目的和意義,統一思想,提高廣大警察監獄工作宗旨意識,執法意識,全面認識刑事法律政策修正與施行中可能會遇到的突出問題和矛盾,以繼續開展崗位練兵為依託,引導廣大警察忠於職守,盡職盡責,保持旺盛的精神,為維護監獄安全穩定,努力提高改造質量而努力工作。 (二)加大技防投入,完善安全防範硬體設施 監獄要結合布局調整,爭取財政支持,抓緊完善圍牆、電網、照明、蛇腹形刀刺網和門禁安檢、報警系統、視頻監控等監管設施,不斷改善監獄工作基礎條件,改善技術裝備,做到設施完善,功能齊全,有效實施技防。尤其是新建監獄或監區,要加大投入力度,高標準,適應監管改造罪犯的任務需要。 (三)嚴格實行分級管理,建立罪犯激勵機制 重刑犯是監獄管理工作中需要重點監管和防範的對象。服刑時間的延長,給監獄管理工作增大了監管壓力。按照現有的關押情況,一定程度上實行了集中專門關押,但是這種集中遠達不到分類關押的要求。不少監獄往往既收押短刑犯,又有重刑犯。要有效提高安全防範水平,可以推行動態式的監管關押模式,對罪犯實行分級管理。即按照罪犯危險程度分為一般、中間、高危三個等級進行分級別關押,類似於罪犯分級處遇。監獄根據罪犯現實表現,通過危險程度的考評,進行分類關押,適時對罪犯調整監獄或監區。與此相對應,設立高度戒備監獄或監區、中度戒備監獄或監區、一般戒備監獄或監區,挑選精幹警察,專門集中監管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強化協調機制,充分發揮駐獄武警部隊的聯防作用,提高處突效果。老病殘罪犯要考慮其身體狀況,主要關押於一般戒備監獄或監區,組織罪犯從事力所能及的勞動,及時做好疾病診治工作。通過實行分級管理,促使罪犯向好的方面轉化。 罪犯改造的最大動力可以說就是得到減刑獎勵,早日回歸社會。刑事法律政策的轉變,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短刑罪犯,到一定階段後,計分考核、減刑獎勵對罪犯本人已沒有什麼實質意義,罪犯在改造中往往混刑度日,得過且過,給管理帶來較大難度。一方面,監獄在執法中可以盡量適用假釋,因為假釋的罪犯在掌握監控之中,如果有新的犯罪行為,可以立即收監執行,有利於激勵罪犯安心服刑;要加強對短刑罪犯的管理,嚴厲打擊違規違紀行為。對符合保外就醫的罪犯,加大保外就醫工作力度,能保盡保。一方面,可以對罪犯加大物質獎勵力度,將計分考核情況折算成勞動報酬,以促進罪犯安心服刑改造。 (四)突出重點,提高教育的針對性、科學性 刑事法律政策的轉變,觸動了部分罪犯的切身利益。監獄要廣泛利用法律知識講座、監獄小報、黑板報等載體,強化罪犯對法律政策所體現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人道主義精神的理解,促使罪犯正視自己的犯罪事實,正確對待刑期,改造中真正做到學法、懂法、守法。在工作中要重點抓好個別教育、心理諮詢、心理矯治工作。通過個別教育,穩定罪犯改造情緒,轉化罪犯思想,調動罪犯改造積極性;要重點抓好入監教育,不斷提高入監教育質量,使罪犯消除思想疑慮,放下思想包袱,樹立改造信心。對重刑犯、累犯、限制減刑的罪犯要多加強悔罪意識教育,使其認識到自己的犯罪所帶來的一系列危害,並藉助親情感化他們,幫助這類罪犯燃起改造的希望。 總而言之,隨著刑事法律政策的轉變,對監獄的刑罰執行工作帶來了挑戰,監管形勢更加嚴峻,只有潛心研究,主動出擊,積極應對,才能確保新形勢下監獄的安全穩定,提高改造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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