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犯罪審訊技巧淺析
瀆職犯罪案件偵查中,審訊是一項具有重要意義的工作。審訊,即訊問犯罪嫌疑人是查明犯罪事實和獲取證據的偵查方法,對偵破案件,了解案情全貌及作案細節以及收集獲取其他證據的線索,審查印證其他證據,形成確實充分的證據體系具有重要作用。訊問效果好壞往往決定著整個案件的成敗。
司法實踐中,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審訊工作仍是一個相對薄弱的環節,特別是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對審訊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拘傳、傳喚不得超過12小時;二是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受審人的對抗心理,由此給審訊工作也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同時,在瀆職犯罪案件中,偵查訊問的對象均為國家公職人員,他們大多數人資歷較深,都具有較高的文化知識水平,具有較豐富的生活閱歷和社會經驗,而且有一定的反偵查意識和抗審能力。對於該類人員,單單依靠強制手段,或者使用大量證據迫使犯罪嫌疑人承認罪行通常達不到理想效果,往往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巨大,同時也不能排除嫌疑人在訴訟過程中出現翻供的情況。以上這些,使得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審訊工作面臨著更大的挑戰。
下面,筆者結合一些案例及瀆職偵查工作中的審訊工作實際對審訊技巧做一探討。
一、選擇最佳的訊問對象
瀆職侵權案件因其犯罪主體的特殊性,犯罪嫌疑人往往不止一個。各犯罪嫌疑人參與的程度,所起的作用也不相同。對此,訊問工作應從參與程度較少,作用較小,情節較輕,閱歷不多,容易攻破的犯罪嫌疑人人手。這是因為每個犯罪嫌疑人都有其利己思想和人生觀、價值觀。那些在犯罪過程中作用不大,情節較輕的犯罪嫌疑人頑固性不大,抗拒心理不強,不會頑抗到底。經過權衡利弊,他們會很快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提供線索、證據。
在我院查辦的徐某某、劉某某玩忽職守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任沽源縣水城辦城管大隊大隊長;犯罪嫌疑人劉某某,任沽源縣水城辦主管城管大隊副主任。沽源縣水城辦行使縣城市政管理職能,負責違法建築的整治與管理,具體管理職責由其下屬的城管大隊負責。2013年6月,沽源縣匯源大酒店改建工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非法施工建設,徐、劉二人不履行監管職責,導致2014年4月28日該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火災,兩名施工人員死亡。此案中,徐某某作為負責全縣違法建築治理的城管大隊負責人在案件中負有主要責任,對案件的查辦抵抗性強,因此,對其審訊的阻力極大。但是,劉某某僅僅是主管副主任,對治理違章建築的工作不直接參与、領導,參與程度較少,作用較小,情節較輕,因此,對劉某某的訊問成為了整個審訊工作的突破口。通過對劉某某的審訊,不僅能從中發現其本人認真不履行的證據,還能發現同案犯犯罪的情形。同時由於其所處職位的特殊性,承接承上啟下的作用。下,對於分管部門彙報的工作有指導職責;上,對於重大事情有繼續向上級領導彙報的義務。因此,此案中,對於主管副主任劉某某的審訊有利於進一步確定其他處於領導職務的人是否有瀆職嫌疑,對責任事故的全面追責具有重要意義。
二、把握證據使用的最佳時機
瀆職侵權案件證據獲取十分困難,對於已獲取的證據應倍加珍惜,不宜隨意拋出。使用證據應選擇最佳時機,一經拋出,務求必破,儘可能讓其發揮證據的最佳效能。審訊中,適時地使用證據,不但能夠迫使受審人交代罪行,而且還能夠在心理上造成其防禦體系的混亂和動搖,改變其賴以抗拒的心理傾向,被迫交代全部罪行。使用證據較為合適的時機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受審人對於是否如實供述猶豫不決時。歸案後的受審人思想波動較大,對於是否供述其犯罪事實,往往處于思前想後、猶豫不決的狀態中。這時,預審人員如果能夠抓住受審人動搖不定的心理狀態,及時使用證據,就能使受審人感到預審人員已經掌握了他的罪證,只有交代才是唯一的出路,從而堵住其退路,促使其向坦白的方面轉化。
第二,受審人馬腳暴露極力掩蓋時。當受審人與犯罪有關的問題被揭露,或犯罪的馬腳暴露時,便極力編造謊言,進行掩蓋。這時,預審人員如果能夠及時出示有關的證據,便可以打掉其幻想,促使其放棄僥倖心理,交代罪行。
第三,受審人的供述顧此失彼不能自圓其說時。受審人供述自相矛盾,是受審人在畏罪心理支配下,不願交代犯罪事實,而又想編造假供應付預審人員,由於心緒紊亂,前後矛盾,顧此失彼,不能自圓其說。此時,若能及時使用證據,必能促使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第四,受審人心存僥倖避重就輕時。雖然案情已有突破,受審人能夠供述部分犯罪事實,但仍心存僥倖,避重就輕,企圖以交代小的罪行換取「好的認罪態度」,從而隱瞞重大犯罪事實。此時使用證據,便能撕掉受審人的偽裝,使其認識到:審訊人員不但了解已供述的犯罪事實,而且對未供述的犯罪事實也了如指掌,只有全部供述。
第五,受審人自恃後台死頂硬抗時。有的受審人自恃後台硬、關係廣,政法機關不能將其怎樣,依賴極強的僥倖心理,死頂硬抗,氣焰囂張,矢口否認有任何犯罪事實,還有的受審人,不但否認其犯罪事實,還向預審人員大擺其「功勞」。遇到這種情況,預審人員應進行充分的準備,經過周密的分析,確保證據一經使用,必能取勝,從而使被告人的囂張氣焰跌落千丈,再也無法反抗。
在我院查辦的王某某濫用職權一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2003年-2009年擔任沽源縣城建局規劃股股長,主管規劃股全面工作。2008年,懷安縣天和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沽源分公司負責人高利兵找到王某某,讓其幫忙修改該公司負責開發的沽源縣橋頭休閑購物廣場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上的面積。王某某未經審批手續,濫用職權,擅自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面積改大並重新發放,導致該公司增大了1736.2平米的建築面積,造成國家土地出讓金損失71.52萬元。此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審訊過程中拒不供述犯罪事實,在拘傳時間已接近12小時時,仍死不認罪。在此情形下,辦案人員敏銳的感覺到如果錯過此次訊問機會,下一次審訊時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將更難突破,於是,果斷拋出所掌握的證據,將天和公司第一次辦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擺在其面前。在如山的證據面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線終於被攻破,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三、合理運用從輕、減輕處罰的規定,使其主動供述
對於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發生,犯罪嫌疑人已經確定,但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構成的一些細節方面作虛假供述的,我們應抓住其認識到罪行已暴露,自知無法逃避責任,但又想獲得從輕處罰的心理,通過對一些法律知識的講解,動之以誠、曉之以理,使其認識到當前形勢,主動供認事實。如,我國刑法中規定的關於自首和立功的情形,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在審訊過程中若能合理運用,對於訊問犯罪嫌疑人工作會有很大助益。
在我院查辦的尹某濫用職權案中,犯罪嫌疑人尹某,2007年-2011年擔任沽源縣民政局局長,負責民政局全面工作。2009年該局建設沽源縣第二中心敬老院,尹某在工程未取得合法手續情況下,違法決定開工建設;不進行工程設計,違規委託個人進行工程監理;干涉具體施工過程,改變房屋結構,導致建成的沽源縣第二中心敬老院房屋質量存在問題,於2012年12月發生坍塌,並造成106.3萬元的經濟損失。尹某於今年6月份到我院投案,主動交代第二中心敬老院房屋建設情況。經對其訊問,尹某認為自己對第二中心敬老院房屋坍塌負領導責任,但是對於建設過程中如何決定開工建設、如何進行設計、施工、監理等細節中涉及自己的責任百般推諉。對尹某的說法我們認為其明顯與我們掌握的證據不符合,但要從正面全面否定其偽證需要做大量調查取證工作。對此,訊問人員認為應想辦法促使尹某如實供述。於是訊問人員抓住尹某怕受刑罰、想得到從輕處罰的心理,明確告知其行為已構成犯罪並出示相應的犯罪證據,同時將法定情節中的自首的定義和構成對謝某進行了講解,重點說明了投案後如實供述才能構成自首。在講解中,訊問人員以誠相待,並不急於訊問其實質性問題。給其一定考慮時間,讓其自己思考。然後開始製作筆錄,並告知尹某一旦筆錄完成將成為證據來證明是否構成自首。最後尹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四、充分發揮動之以情審訊方法的作用
這是以「柔」克「剛」的訊問方式。是偵查人員通過對犯罪嫌疑人的學習、工作、生活經歷和夫妻關係、家庭狀況,交友情況、個人愛好等「拉家常」式的閑談,感化犯罪嫌疑人,逐步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情感、情緒,使其產生對偵查人員的認同和信任。再施以政策攻心,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向犯罪嫌疑人宣傳法律、講明利害關係,進行說服教育,充分體現黨和國家「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從而攻破其心理防線,促其如實供述。在審訊過程中,訊問的雙方處於對立地位。在通常情況下,被訊問人都會認為訊問人員是要對付他、制裁他,因而對訊問人員抱有不信任或敵視的態度,對訊問人員所說的一切都認為不可信。在這樣的情況下,要取得審訊的成功,訊問人員必須首先扭轉犯罪嫌疑人的敵對態度,動之以情,通過耐心細緻的做工作,使犯罪嫌疑人對訊問人員產生依賴感。由最初的畏懼、對抗為主的情緒,轉為能夠發自內心地尊敬、信任偵查人員,併產生友好態度,相信自己會得到公正的處理,繼而如實供述案件事實。
比如在一起玩忽職守案件中,嫌疑人從傳喚到案開始便一句話都不說,不管偵查人員如何講政策,講法律,他就是牙關緊閉,就這樣僵持了約6個小時。後來,偵查人員不得不改變審訊策略,讓兩名訊問人假裝有事出去,而在一旁看守的法警(實際也是偵查人員)以拉家常的方式跟他聊天。拉近彼此之間的情感距離。慢慢地,該名嫌犯放鬆了警惕。開始說起收他人錢財為他人消災的事情,從而最終為案件的成功偵破打下了很好的基礎。又如,在一起瀆職案件偵訊過程中,鑒於嫌犯已離異,女兒歸前妻撫養的實際情況,為避免影響其女兒日後的學習和生活,辦案人員在記錄其個人和家庭基本情況時,只做簡要概括,沒有把他尚不滿十歲女兒的情況記錄在案;又因其血壓高、歸案後茶飯不思,法醫每天為其量血壓、做檢測,辦案人員還為其買來可口的飯菜,對其提出的一些家庭待辦事項,都及時通知或幫助家屬辦理。在辦案人員人性化執法的感召下。嫌犯逐步開口交代其涉嫌受賄的犯罪事實。
五、巧妙運用非語言策略的輔助
非語言是相對於自然語言而言的,即運用手勢、表情、體態、空間位置等非語言性的符號系統來表達一定的意思,傳遞一定的信息,從而與受審人之間形成某種交流。審訊是一個信息交換的過程,是一個心理變化的過程,也是一個語言和非語言交流的過程。我們在注重語言交流手段運用的同時,充分運用非語言交流手段,對審訊的成功也具有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達到「此時無聲勝有聲」的效果。
但是,非語言策略在偵查審訊中的運用只能是其他訊問技巧的輔助手段,決不能脫離語言訊問而單獨存在。沒有語言的訊問,即使房間布置再好,時間選擇再好也不能稱之為訊問,被訊問者也不會向審訊人員主動交代犯罪事實。非語言策略的運用要與整個訊問謀略相協調,審訊人員在開始訊問前,首先要明確偵查訊問要解決的問題,是要犯罪嫌疑人承認有罪並交代主要犯罪事實還是交代全部犯罪事實;是要其一開始就交代重要犯罪事實還是讓他自由供述;是追問共犯還是追問證據。明確了這些以後,才能明確所要採取的具體偵查訊問方法,並且制定整個訊問謀略。非語言策略必須要在這個謀略的前提下實施,為其服務,不得與其衝突。非語言策略的運用同樣要注意發揮審訊人員的主導作用,審訊人員一方面要靈活運用訊問技巧與被訊問者展開語言上的周旋,一方面又要協調基本訊問對策和非語言的輔助訊問對策,同時還要保證非語言策略的正常實施。
在我院查辦的徐某某、劉某某玩忽職守一案中,二犯罪嫌疑人對於所犯罪行百般推諉。在初查階段,多次對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進行調查,其均以「城管大隊一直以來只是管理亂搭亂建、平房違建,不管理樓房建設」為由,認為發生事故的工程不歸城管大隊管理與查處,對該工程違法施工不進行整治和管理,並對自己所犯玩忽職守罪行自覺「冤枉」,不認真交代供述案件相關事實的詳細情節。但是當立案偵查後,在審訊室中對其第一次進行訊問時,便老實交代了所以犯罪事實。審訊室的布置,一間狹小、隔離的房間,室內只有一張高台,對面加一張嫌疑人就坐的椅子,以達到審訊員居高臨下之勢,對嫌疑人造成心理壓力,這種氛圍雖尚不足以對其造成心理上的絕對控制,但是,加上偵查員運用恰當的姿態、表情、眼神以及手中掌握的證據,讓嫌疑人感到最大程度的不適,並使他從剛邁入室的那刻就開始感到無助。這種布局能營造一種無所遁形、陌生,孤立無援的感覺,嫌疑人感覺渾身不自在,內心發寒,從而在審訊過程中強化「讓我出去!」的意識,房間設置攝像頭更能增加他的焦慮,可以使他感到更加不適,誘發他對訊問人員的依賴感。在此氛圍下,訊問人員充分運用其他審訊技巧,迫使其交代犯罪事實。
上述幾種審訊方法,也許我們平時都曾遇見,都曾用過,但把幾種方法融會貫通,靈活運用,還需我們在辦案中去努力實踐,總結出更能有效快速突破受審人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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