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典型的幼兒園事故,讓我們如何不痛心!

其實對幼兒園來說,最重要的因素還是孩子的安全問題,其次才是教學質量。前些時候國內發生的傷害兒童案件又一次把警鐘敲響。窮凶極惡的歹徒無處泄憤,就盯上了這些天真無邪的孩子,孩子在幼兒園的安全問題越來越被全社會所重視。

正規的幼兒園有著各種嚴格的制度,以警示和防範各種事故的發生。可是,仍有很多傷害孩子的刑事案件傷害到無辜的孩子身上,有些讓人觸目驚心。與其說把孩子送到了一個保險的安全地,不如說將送入一個隨時都可能發生危害事故的定時炸彈旁。下面形形色色的案例或許對您有些啟發。

與幼兒老師發生感情糾葛引發的刑事案件

案例1:2003年3月7日,一個與幼兒老師有著感情糾葛的歹徒持刀沖向廣西北海市銀海區機關幼兒園,感情受挫的他將惡念轉移到天真無邪的孩子身上。幼兒園女園長和數名女幼兒教師為保護孩子挺身而出,灑血勇斗持刀歹徒,在一位見義勇為的男性家長的幫助下,將持刀歹徒打暈在地捆綁起來。此事故造成4名女幼兒老師和4名幼兒被歹徒砍傷。一名孩子有可能傷及肺部外,傷勢最重的是幼兒園的園長陳玲,她頭部被砍了兩刀,左肩被砍了一刀,右手虎口的肌腱被刀刃割斷,她被送進醫院時已昏迷不醒。

後來查明,案犯與幼兒園一老師談戀愛受挫,於是產生了瘋狂報復的念頭,傷及了無辜的孩子和其他一些教務人員。

報復社會的行兇事件

案例2:2004年2月27日,一個三十多歲的中年人拿著3件兇器闖進河北辛集蒙太梭幼兒園行兇,滿懷報複種子的他將兇器揮向毫無防範和抵抗之力的孩子身上,於是發生了2死1傷的慘劇。

經過審訊,罪犯由於生活所迫,掙錢無途,加之生活中的諸多不盡如人意,預謀伺機報復社會,於是發生了上面的慘劇。

被陌生人冒領遭猥褻事件

案例3:2007年12月3日下午,年小娟的母親像往常一樣,在6時左右到廣州某幼兒園接女兒,一問卻被告知小娟已被領走,心急如焚的母親劉某立即打電話報警。後來,發現小娟遭受摧殘後被拋棄在馬路邊。身心受重創的小娟長期處在驚恐之中,經常在夢中尖叫。

偷走幼兒園接送卡綁架男童勒索家長案件

案例4:2007年11月的某個下午,西安的楊女士去幼兒園接兒子,等到了幼兒園之後,被告知兒子在當天上午就被持接送卡的一男子給接走了。楊女士立刻慌了神,於是吩咐家人四處尋找,兩天後毫無下落。楊女士無奈之下,向派出所報了案。派出所的幹警通過仔細摸排調查,楊女士的兒子是被一個黑瘦而頭髮邋遢的男子接走的。正當幹警在緊密部署案件時,楊女士突然收到一張紙條,上面寫著:「不要害怕,你的兒子在我們手中,我們只需要錢。」到了下午4時的時候,一個男子打電話要兩萬塊錢,關於交錢地點和方式另行告知。公安幹警後來仔細核查分析,認為此事是25歲的韓某所為。韓某是陝西藍田人,以蹬人力三輪車賣雜貨謀生,通過熟人聽說楊女士家很有錢,便心生邪念,從楊女士家中偷走了用於接送孩子的接送卡,綁架了男童,目的是為了勒索一筆錢財。

例中,楊女士也真夠粗心的,接送孩子的卡竟被人偷去,所以,粗心大意、不加防範容易出事情。

孩子被親友騙出綁架案

案例5:在廣東陽江市,某職校三個技校生學習弔兒郎當,天天上網,他們很快沒錢了。為了搞到錢,一個罪惡的計劃在他們腦中產生了。2008年3月28日,手頭缺錢的商某、黃某和楊某便密謀綁架商某的表弟。29日下午,在商某的帶路下,黃某去幼兒園將小孩騙出,並挾持到新華大夏二樓進行藏匿。商某的舅舅因此報了警,警方很快找到了三個人的頭上,成功地把小孩解救了。

其實,什麼事情都有蛛絲馬跡,不可能憑空出現,本案屬於熟人作案。幼兒園監管不到位,管理鬆懈,沒有仔細核實對方的身份,才使其得逞。

幼兒之間打鬧致殘案

案例6:某村,農村父母一般忙於農活,根本沒有時間接送孩子。孩子入幼兒園,一般自行回家,但在馬路上不安全。幼兒園考慮到了這一點,便建立了讓幼兒老師代為接送孩子的規章制度。而村民吳某認為,自己離幼兒園很近,只隔一條小路,不會出什麼事情,認為幼兒園的目的是藉機收取費用,拒絕了幼兒園接送,讓自己的孩子自行回家。幼兒園對吳某進行了勸說:孩子年齡小,萬一在路上出了事就麻煩了,但吳某仍舊不同意。一次回家的路上,吳某的孩子和另一幼兒打鬧,導致眼睛被戳成重傷。吳某於是把幼兒園告上了法庭,並在法庭上指責幼兒園沒有履行接送孩子的約定,而否認幼兒園對其有所警示。幼兒園雖然對此進行了據理力爭,終因拿不出相關證據,而最終敗訴,不得不承擔孩子的醫療費用和其他傷殘損失。

按理說,幼兒園做得也挺好,先是對吳某進行勸告,責任不在幼兒園,但幼兒園沒有留下證據,沒有讓其簽字說明厲害。

幼兒在幼兒園摔傷致殘案

案例7:1997年4月的某天,不到5歲的苗苗不小心在幼兒園的石頭上重重地摔了一跤,不料,摔倒後苗苗站不起來了,倒在地上哭了起來。後來,園長帶著苗苗去醫院進行了檢查,結果發現苗苗右肱骨髁骨骨折。後來雖經治療,但苗苗的右膀關節失去了正常的活動功能,苗苗的父母為此將幼兒園告上了法庭。法庭經過審理,認定幼兒園存在過錯責任,對原告應進行民事賠償責任。最後判決幼兒園賠償朱某人身損害經濟損失6萬元,精神補償費2萬元。

父母得到了賠償,但對孩子造成的終生傷害——殘疾卻避免不了。

家長和老師接送搞丟幼兒案

案例8:1996年12月9日上午11時,重慶開縣長沙鎮的唐某正在忙著,眼看孩子的放學時間到了,自己脫不開身,便叫弟弟去幼兒園接3歲的兒子。唐某的弟弟走到半路聽說幼兒園已經放學了,便飛快地沖向幼兒園。唐某的弟弟到了幼兒園,發現幼兒園已經人去樓空。

失去孩子的唐某以淚洗面,茶飯不思。後來得知兒子的班主任將兒子送到公路的十字路口後,自己徑直回家了。

這是家長和幼兒園接交不上,發生的幼兒丟失事故,幼兒園應承擔責任。

歹徒綁架孩子懷有各種各樣的目的,有時是大人之間的糾紛轉移到孩子身上。但他們或哄或騙,騙老師,騙孩子,他們的陰謀得逞了,給社會造成了極大的安全隱患,也給孩子的父母造成了極大的創傷。

哥哥領走弟弟雙雙溺水而亡案件

案例9:李某有兩個活潑可愛的兒子,7歲的哥哥叫亮亮,4歲的弟弟叫星星。兩個人的關係可好了,在一起從不吵架。2008年9月19日,亮亮放學後,來到弟弟的幼兒園,順手領走了弟弟。轉眼到了晚上,李某發現自己的兩個兒子一個也沒有回家,於是四處尋找。最後,李某在一個池塘邊發現了河中兩個兒子的屍體,當即昏了過去。

後來,李某將幼兒園告上了法庭,認為幼兒園讓未成年的大兒子領走弟弟,沒有盡到監護責任。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幼兒園讓一個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接走4歲的弟弟,對事故發生有一定過錯,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替遊樂場做宣傳,男孩骨折案件

案例10:某市一家娛樂公司與該市體育場後勤服務公司聯合,利用體育場空地閑置的大型充氣玩具,開展經營性娛樂活動。為了更好地吸引遊客,他們請電視台做了廣告宣傳。由於在拍攝中需要幼兒配合,娛樂公司同體育場後勤服務公司的人一同來到某幼兒園,請求該園承擔該項目。該園園長經過仔細考慮,明確提出,必須在保證幼兒絕對安全的情況下,才能給他們幫忙。對方完全承諾了幼兒的安全問題,如果發生任何事故,承擔完全責任,與幼兒園無關。

到了遊樂場,園長經過仔細觀察發現,每件大型玩具僅由一人維護安全,這是遠遠不夠的。園長因此要求增加人手,但娛樂公司的負責人認為沒有任何問題。園長只好讓園內的幾位老師趕過來協助看護。在拍攝高處的充氣房跳向下面的一匹充氣馬時,一位寶寶跳到馬背上,然後從馬背上彈起來,又落到周圍的另一名寶寶身上。另一名寶寶的胳膊當即抬不起來了,去醫院診斷結果顯示,寶寶骨折。

遊樂場承擔了全部的醫藥費和車費,後來,家長提出承擔後遺症的責任,遊樂場要求幼兒園也必須承擔一定的責任,幼兒園拒絕了遊樂公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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