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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業秘密罪「重大損失」的認定/唐青林

侵犯商業秘密罪「重大損失」的認定 ——李某某等犯侵犯商業秘密案案件要旨侵犯商業秘密罪中的「重大損失」,應當以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失為標準:給權利人造成損失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重大損失」,應當對侵權人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定罪量刑。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會結合權利人遭受的損失、侵權人獲取的利潤以及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花費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進行綜合判定。基本案情2002年3月和4月,被告人李某某、黃朗明先後到高科公司工作,並與該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保密內容包括高科公司的知識產權、商業秘密等,保密期限至雙方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兩年內。之後被告人李某某擔任高科公司NGN項目經理,負責研發IAD產品MG6000系列(含MG189、MG6008、MG6016、MG6030等)媒體接入網關對外銷售,黃朗明同為NGN項目組成員,在研發過程中兩被告人接觸了高科公司MG6000系列設備軟體程序及其他技術資料。高科公司的MG6000系列媒體接入網關設備於2004年2月、6月分別獲得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證書和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證書,鑒定意見是總體性能技術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部分性能指標達到了國內領先水平,僅2004年6月至11月高科公司的MG6000系列產品銷售收入就達到4454519.6元。2003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離開高科公司,並於2004年3月加入中聯公司,主持研發同為媒體接入網關功能的CyberVoice1000系列產品,工作地點在上海市青浦區趙巷鎮菘澤工業園區菘綉路695號中聯公司辦公樓內。為了研發該產品,被告人李某某先後聘請了原在高科公司工作的李東霞、何恆等人到中聯公司工作,並於2004年5月聘請了被告人黃朗明,兩被告人違反與高科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利用從高科公司掌握的IAD產品MG6000系列設備軟體程序及其他技術信息於2004年9月生產出CyberVoice1000系列產品(包括CyberVoice1004、CyberVoice1008、CyberVoice1016等)在市場上銷售,截止至2005年6月底銷售金額為810090元,收款金額為610857.60元。2005年7月19日,公安機關對被告人李某某、黃朗明的工作地點上海市青浦區趙巷鎮菘澤工業園區菘綉路695號中聯公司辦公樓技術開發人員辦公室進行搜查,查獲了CyberVoice1004 IAD產品1台、CyberVoice1008 IAD產品1台、CyberVoice1016 IAD產品1台、CyberVoice1000系列寫片器2塊、IBM筆記本電腦1台、台式電腦主機1台、文件夾4冊、32MB和64MB的U盤各1個、電腦光碟17張、方正牌台式電腦主機2台、COMPAQ牌筆記本電腦1台、電腦伺服器1台、IBM移動硬碟1個;並對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黃朗明、證人李東霞所使用的計算機、開發人員辦公室內的伺服器進行現場勘驗檢查。同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李某某、黃朗明抓獲歸案。經鑒定,高科公司MG6000系列產品中MG6008設備軟體是該公司技術人員專門開發的專用程序,具有新穎性,屬於設計者的刻意選擇和創造性的技術(方法)運用;並且是尚未公開的技術成果,屬於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CyberVoice1000系列產品中CyberVoice1008設備程序存在MG6008設備程序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CyberVoice設備的程序在編碼層上複製了MG6000設備的程序。   法院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黃朗明以營利為目的,未經高科公司許可同時違反了保密協議的約定擅自利用他們在高科公司任職期間接觸掌握的屬於高科公司商業秘密的MG6000系列媒體接入網關產品的技術信息,在中聯公司生產出同類功能的CyberVoice1000系列產品對外銷售,銷售總金額達810090元,而且CyberVoice1000系列產品中的CyberVoice設備程序複製了高科公司享有著作權的MG6000設備程序,因此兩被告人已同時對高科公司的商業秘密和軟體著作權構成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權利人的許可,實施了複製發行著作權人計算機軟體的侵犯著作權行為,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而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侵權行為中製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本案中CyberVoice1000系列產品對外銷售的總金額810090元即屬於兩被告人侵犯高科公司著作權的非法經營數額,該數額已遠超25萬元,故兩被告人的行為已共同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依法應按照兩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別予以懲處。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給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才屬於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而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本案中CyberVoice1000系列產品對外銷售的總金額810090元不能等同於兩被告人的獲利或高科公司的損失,依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兩被告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給高科公司造成的損失在50萬元以上,故公訴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黃朗明犯侵犯商業秘密罪不能成立。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凍結的被告人李某某40551225114419105個人帳戶內58531.92元,充抵罰金上繳國庫。根據被告人李某某、黃朗明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被告人黃朗明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繳獲的CyberVoice1004 IAD產品1台、CyberVoice1008 IAD產品1台、CyberVoice1016 IAD產品1台、CyberVoice1000系列寫片器2塊、IBM筆記本電腦1台、台式電腦主機1台、文件夾4冊、32MB和64MB的U盤各1個、電腦光碟17張、方正牌台式電腦主機2台、COMPAQ牌筆記本電腦1台、電腦伺服器1台、IBM移動硬碟1個,予以沒收。  專家點評本案中,本案中CyberVoice1000系列產品對外銷售的總金額雖然達810090元,但法院認為810090元並不能夠完全等同於兩被告人的獲利或高科公司的損失,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兩被告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未給高科公司造成的50萬元以上的重大損失,故法院對公司機關指控的被告人某某、黃朗明犯侵犯商業秘密罪不予支持。那麼,何所謂「權利人的重大損失」?該如何進行具體判斷呢?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侵權人的不法侵權行為,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論處。可見,侵犯商業秘密罪是典型的結果犯,行為人的侵權行為要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不僅需要實施了侵犯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還應當以行為人的行為給權利人帶來了重大損失,才構成本罪。「造成重大損失」是侵權人的行為構成對權利人的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必要條件之一。至於「重大損失」的判定,根據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十五條:「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可見,侵犯商業秘密罪中的「重大損失」應當以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商業秘密被披露、使用後,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失為標準:給權利人造成損失金額在伍拾萬元以上的,屬於「重大損失」,應當判處侵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金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構成「特別嚴重後果」,應當對侵權人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此外,對於單位犯罪的,其起刑標準應當按照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的標準三倍進行定罪量刑,即單位犯罪的,造成權利人150萬元以上的才構成本罪。至於商業秘密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失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九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因侵權行為導致商業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的,應當根據該項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確定損害賠償額。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根據其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商業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等因素確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可見,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認定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重大損失」的結果時,通常會參考以下因素:商業秘密權利人因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取得利潤;以不低於商業秘密許可使用的合理使用費用為標準,同時綜合參考權利人為獲得商業秘密所投入的開發、研製成本,侵權人侵權持續的時間、侵權情節以及商業秘密的預期利益等因素綜合判定。對企業進行商業秘密保護的建議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權利人在主張侵權人的侵犯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時,應當儘可能地向法院或者其他相關部門提供由於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使其遭受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利及其他花費的有利證據,才能使法院對其遭受的「重大損失」做出合理的判斷,進而得到法院對其商業秘密保護的支持。法條鏈接1、《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2、《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十五條 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九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 因侵權行為導致商業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的,應當根據該項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確定損害賠償額。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根據其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商業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等因素確定。 4、《專利法》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編者註: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唐青林主編的《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保密體系建設指南》(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並創辦了商業秘密專業律師網(www.ruclawyer.com);專業論文曾發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編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並獲勝訴判決。歡迎切磋交流,郵箱:18601900636@163.com,電話:18601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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