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標籤查驗工作規範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標籤查驗工作規範

來自專欄進貿通

一、適用範圍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不包括飼用糧穀類)標籤查驗、審核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標籤定義

以文字、圖形、符號說明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內容的一切附簽及其他說明物。

三、標籤查驗

(一)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實施現場檢驗檢疫時,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標籤進行以下內容的查驗:

1. 標籤應直接印製在包裝物上,或粘貼、吊在包裝物上,不得與包裝物分離。

2 . 標籤的印製材料應結實耐用。

3. 標籤上出現的符號、代號、術語等應符合國家法令、法規和有關標準的規定,文字、符號、圖形清晰醒目。

4 . 飼料標籤標註的計量單位,必須採用法定計量單位。

5 . 一個標籤只標示一個飼料產品,不可一個標籤上同時標出多個飼料產品。

6 . 進境飼料標籤上必須使用中文,並使用規範的漢字,可以同時使用有對應關係的漢語拼音及其他文字。

7. 散裝產品的標籤隨發貨單一起傳送。

(二)對加施的標籤,審核其內容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 飼料名稱能夠反映飼料真實屬性。

2. 需指明飼餵對象和飼餵階段的,必須在飼料名稱中予以表明。

3. 標明用來加工飼料產品使用的主要原料名稱以及添加劑、載體和稀釋劑名稱。單一有效成分飼料添加劑可不標註原料組成。

4. 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是否符合有關要求(見說明1)。

5. 標籤上應標明生產該產品所執行的標準編號。

6. 每個包裝物中是否用法定計量單位(公制)標明凈重,散裝運輸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標明每個運輸單位的凈重(見說明2)。

7. 是否採用國際通用表示方法標明產品的生產日期。生產日期應完整地表明年、月、日。

8. 是否按要求標示了保質期,用「保質期 個月(或若干年、天)」表示

9. 儲藏條件和儲藏方法。

10. 生產者、分裝者企業名稱、地址和編號

11. 原產國家或地區名稱

12. 飼料添加劑、預混料、濃縮飼料和精料補充料的標籤,是否標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13. 動物源性飼料必須標明飼用動物種類範圍。

14. 加入藥物飼料添加劑的飼料的標籤,是否標明「含有藥物飼料添加劑」字樣,並表明其法定名稱、準確含量、配伍禁忌、停葯期及注意事項。

(三)散裝飼料包裝、標籤加施場所要求。

場所應符合動植物衛生防疫和安全衛生控制的有關要求,建立完備的入場、包裝、加施標籤和出場記錄和相關資料,廢棄物應及時、有效處理,避免交叉污染。檢驗檢疫機構對包裝和加施標籤的過程進行嚴格監管,認真填寫相關監管記錄。

(四)不合格處理。

加施標籤和/或標籤內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單》,陳述標籤的不符合項。貨主或其代理人須將進口貨物調運到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場所重新加施或補正。無法重新加施或補正的,作退貨或銷毀處理。

四、依據

1.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2. 《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3. 《飼料衛生標準》(GB

13078-2001)

4. 《飼料標籤》(GB

10648-1999)

5. 《飼料工業通用術語》(GB/T 10647-1989)

五、其它

本規範與飼料標籤國家標準不一致的,以國家標準為準。飼用糧穀類標籤查驗工作規範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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