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中孩子行為的效力及利益保護
來自專欄法言法語
在民事法律行為中孩子行為的效力及利益保護
孩子是我們的明天和未來,我們都是從孩子開始慢慢學習,慢慢長大,慢慢變成大人。如何保護孩子、教育孩子至關重要。從法律角度講,一個孩子從出生時就會和法律相關,各種法律法規都會從各個方面對孩子的利益做出保護性的規定,其目的在於保護暫時沒有生活能力和相關行為能力的孩子慢慢長大,並且在成長的過程中,告訴孩子,社會生活的規則。本文主要從《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出發,對孩子在生活中,在從事民事行為的過程中,如何認定孩子的行為的效力及如何保護孩子的利益問題。
首先,在法律上,「孩子」是怎樣定義的呢?根據《民法總則》八周歲以下(包括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八周歲至十八周歲的(包括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十八周歲以下的,以自己的主要收入為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為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在法律上,「孩子」是指十八周歲以下的人(由於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滿十八周歲的以自己主要收入為生活來源的人,是特殊的規定,所以本文所說孩子是指一般情況的,未滿十八周歲的人)。
其次,孩子又以年齡為標準,分為兩類,一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滿八周歲的孩子。一是八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的孩子。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行為。但應當注意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純獲利的行為是有效的。這是最高院針對本條款的相應解釋。「純獲利」一般是指不需要履行義務即可獲得利益的行為。比如無條件的贈與等。除此之外,一律無效,法定代理人也不能對其效力進行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轉款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後有效。也就是說八周歲至十八周歲的孩子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分為兩類,一是純獲利的,直接有效。一是效力待定的。此處的「純獲利」與上訴一樣。那麼如何認定「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由於每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孩子個體認知有很大差異,所以無法事無巨細的具體約定,要綜合考量,在保護這些孩子利益的同時注意價值側重。後面經代理人同意或追認比較好理解了,一般是父母同意的情況。
再次,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保護好孩子的利益?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民法總則》的關於孩子的規定目的都是為了保護未成年的孩子的利益,為他們避免風險。隨著我們生活的變化,孩子們的生活、學校、娛樂的方式也在與時俱進的變化著,那麼筆者就結合目前社會生活的一些情況舉例說明,如何保護孩子的利益。1、玩遊戲或其他網路活動的充值或購買皮膚、武器等網路虛擬物品的行為。2、觀看網路直播,打賞主播的行為。3、在網路或實體店鋪購物行為。4、贈與行為。在這些行為中,如果是八周歲以下的孩子,那麼法定代理人們可以直接主張這些行為是無效的,可以對充值或購買行為的欠款進行追回了。如果是八周歲以上十八周歲以下的孩子,就要具體問具體分析了。這個分析原則就是在保護孩子利益的基礎上,進行的價值考量。
綜上,作為法定代理人的父母及其他親屬們,如果在生活中對於孩子的行為,有異議的或認為孩子的利益收到損害了,千萬不要忘記運用法律武器保護孩子,讓孩子在健康的法治的環境中茁壯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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