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了解的台灣農地改革_北京大學中國與世界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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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了解的台灣農地改革時間:2009-11-27 18:27來源:未知 點擊:189次我所了解的台灣農地改革匡萃堅 1988年下半年,台灣當局開放大陸同胞赴台探親。我以探望年逾八旬且行動困難的父親為由,申請赴台;次年7月辦妥一切手續,8月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 我所了解的台灣農地改革·匡萃堅 1988年下半年,台灣當局開放大陸同胞赴台探親。我以探望年逾八旬且行動困難的父親為由,申請赴台;次年7月辦妥一切手續,8月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經香港抵達台灣。 赴台之前,我在高校從事中國現代歷史的教學與科研工作20多年,知道台灣50年代成功地進行過土地改革,從根本上穩定了台灣局勢,並對台灣經濟起飛發揮了基礎性作用;但對其了解不多、不具體,並存在許多疑問,因而有進一步探究的願望。這樣,抵台之後,我便利用和親人團聚、暢敘情誼之餘,赴有關研究機構、圖書館和農家進行查詢、採訪和觀察,歷時三個月。 我首先訪問的是台灣地政研究所。這是台灣一所研究土地問題、推進土地政策、發展地政教育的最高學府。它1940年創辦於重慶,招收大學畢業生,修業及研究期限二年。1963年在台灣恢復招生。1964年與中興大學合作辦理碩士班,1968年起改與政治大學合作,1981年起增設博士班。其創辦人肖錚,曾為國民黨六屆中常委,經濟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赴台後一直參與指導土地改革運動,被人尊稱為「台灣土地改革之父」。我去拜訪時,他已85歲高齡,可依然堅持到研究所上班。他熱情接待了我,送了我幾本他自己撰寫的大部頭著作,後又委託政治大學一位教授陪同我在所里考察。按肖老囑咐,研究所的同仁為我取來了所內出版的兩套雜誌:《土地與人》、《地政論壇》;有些無法提供的資料,則幫助我在所內複印。以後,我憑「通行證」十餘次赴台北圖書館查閱相關書刊並予以複印。在此基礎上,再加本人平日和親人、同鄉前輩的零星交談以及赴農家的觀察,對於台灣50年代的土地改革獲得了一些新的認識。 通常所說的台灣土地改革,實際講的只是農村土地關係的變革,即僅僅是「農地改革」。嚴格地說,台灣的土地改革包括三個過程,一是農地改革——改革農村的封建土地制度,二是市地改革——改革城市的土地關係,三是土地重劃——在更高階段上的土地關係改革。如果說其50年代的農地改革是成功的,那麼,市地改革和土地重劃則問題多多。 (一)國民黨50年代為什麼能在台灣進行農地改革? 一是在大陸的慘敗,使其領悟到解決土地問題的極端重要性。 國民黨歷來代表地主階級利益,在大陸的數十年間,對於孫中山的「平均地權」綱領和「耕者有其田」口號,除為數不多的學人作過些學理的探討,個別地區搞過點小型試驗之外,在其領導層少有問津者。敗退台灣之後,之所以取斷然措施實行土改,可說是形勢使然——既系被迫而為,也是順應之舉。 這時,國民黨上層除個別人士外,較為普遍地清醒了起來,認識到在大陸的潰敗不只是軍事上的失敗,更是政治上的失敗,尤其是在農民政策和土地政策上的失敗。用陳誠的話說就是,共產黨不僅「巧妙地欺騙了學生」,還「成功地利用了農民」。就是說根本的問題在於,共產黨發動農民搞了土改,而國民黨拒絕土改。有的更以中國歷史上治亂興替的嚴酷事實為訓,呼籲當局以史為鑒,面對現實,抓緊推行土改。注』美國學者也注意到,「40年代末,台灣政界人士從中國大陸所得到的教訓是不少的。……許多人認為國民黨政府與大陸對抗失敗的原因是,國民黨政府從未進行過全面的土地改革。」在國民黨高層中,陳誠是少數幾個清醒最早、決心最大者之一。上個世紀50年代台灣的農地改革,就一直為他所主持。 二是台灣尖銳的社會矛盾,使其深感解決土地問題的迫切性。 「四十年代末的台灣幾乎山窮水盡,一籌莫展。」注。陳誠寫道:「時大陸局勢日益惡化,台灣人心浮動,經濟混亂,社會不安,隨時有發生變亂之虞」;尤其是「農村不安現象,已極顯著。大有『一夫夜呼,亂者四應』之勢」。他以為,求安定的根本之計在於解決民生問題,實行土地改革。當時的台灣地租極高,高利貸橫行,佃農幾無佃權,加上其他役使,這「重重壓榨,幾使佃農生活陷於絕境」。注『肖錚後來回顧說,當時「地主與佃農間不斷發生糾紛,彼此利害衝突日趨嚴重,在農村中已造成普遍不安之現象。如不予遏制,勢將危及社會之安定。」 當時還面臨一個尖銳的實際問題:國民黨軍政人員及隨同來台者為數眾多,使台灣人口猛增200餘萬,達1/3,糧食供給問題由此十分突出;若靠進口,由於財政拮据,顯然無力支付;因而只能靠調整土地關係,發展農業生產。 農地改革有什麼好處?有位學者用外國人的話作出回答:「對真正的農民有經濟上的好處。對國民黨有政治上的好處。」他本人更認為,這既是「防堵中共的『土改』攻勢的應急之需」,也是「拯救危機、保衛台灣的必行政策」。 三是與台灣的土地沒有瓜葛,為其消除了解決台灣土地問題的阻力。 國民黨官員在大陸,本人就多系地主,對於土地改革的鼓吹和試驗,多持反對態度;被掃地出門來到台灣,則一概已無尺寸之地,因而對台灣的農地改革能持較為超脫的態度。誠如外國學者所言:「因為遷台的政府與當地精英沒有什麼淵源,乃用以放手施行」。注』在台灣常有人打趣:「台灣的土地改革是大陸人慷他人之慨」。注0正因為有此一層,國民黨當局在作出這一決策時就不會感覺特別困難,能表現出前所未有的果斷。 四是國際的影響和壓力,向其展示了解決土地問題的出路和前景。 農地改革從法國大革命以來推行了近200年,戰後則幾成時代潮流。尤其日本,戰後在美國佔領下實行了較為徹底的土地改革,從1946-1950年內使所有的佃農都變成自耕農,以往盛行的不在地主的土地制度被清掃一空,促進了農業的發展,拯救了面臨崩潰的經濟。這為台灣提供了有益的經驗。朝鮮戰爭爆發後,美國對台灣從拋棄轉為利用,對其土改不斷施加影響,透過頭面人物予以督促;並通過美援機構農復會提供專家、顧問、資金等援助。當時農復會的主持人蔣夢麟對台灣土改的決策便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台灣農地改革的進程 台灣農地改革大體分為三個階段。 一、耕地三七五減租 1949年4月公布《私有耕地租用辦法》,實行「耕地三七五減租」。其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為減租,二為護佃。即一方面將租率限制在接近平均利潤率的水平上,最高租額不得超過375%;另一重要方面是保障佃權,實行書面契約,規定最短租期為6年,限制撤佃退耕。具體說就是:以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量為準,限定農地地租額,其約定超過者應減,不及者依其約定。所謂「主要作物」,指當地最為普遍的作物。所謂「正產品」指作物的主要產品,水田為稻穀,旱田為甘薯。所謂「全年收穫量」,系各地斟酌實際情形報省核定的單位面積產量。4月至8月完成換約手續,隨即舉行大規模的實地檢查,以糾正錯誤,取締違法事件。1950年6月公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為之作出各項明確規定,藉以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為示業佃關係之公平合理,是年還進行了地目等則的調整。1951年3月建立「耕地三七五減租」督導制度,分區派官督察輔導,防止業佃糾紛。1952年全省普遍成立縣市與鄉鎮的耕地租佃委員會,由地主、佃農及自耕農按民主方式分別選出代表組成,共同處理有關租佃事宜。 作為農地改革的一個組成部分,「耕地三七五減租」的實質就是全面改革現有的不合理的租佃關係,變封建租佃製為自由契約的租佃制。有人認為,稱之為「三七五減租」名實不符,確切的名稱應為「租佃關係改革」。我以為,叫「三七五減租」突出「減租」也有道理,因為租額問題是業佃雙方利益的集結點,租佃糾紛(如撤佃等)多由此引起;最令業佃關注的也是減租問題。還有人認為,與歷史上所提的「二五減租」比,「三七五減租」並不確切。因為「三七五」是地主所得的比率,即最高租率,實際是限租;「二五」才是租額減收的比率,稱之為減租才名副其實。這有道理。不過,「三七五減租」跟原租率比也是減少了,所以名之為「減租」也過得去。 按375%的租率限租,租額是低了,還是高了?這不能一概而論。德國土地改革倡導者達馬熙克曾說過,「375%的地租實在太高了」。例如,日本戰前的地租平均為32%,戰後農地改革中則限制為25%。但他接著說,「這也許是中國的特殊情形」。注0的確如此。台灣之所以採取375%這種較高的租率,究其原因,一是從歷史上看,中國曆來租額偏高。歷史上發動租佃關係改革的口號是「二五減租」,這樣在對半租的基礎上地主所得便是375%。而實際流行的卻常常是二八租(佃二業八),經二五減租,地主所得則是60%,遠高於37.5%。二從現實上看,當時的台灣封建關係在農村居統治地位,地主階級握有政治和經濟壟斷權,加上高利貸橫行,地租水平一直居高難下:全省平均為568%,其中,台中縣竟高達590%。三從政治上考慮,為了緩和業佃矛盾,穩定農村秩序,既要改善廣大佃農的地位,又要兼顧地主的生活,惟有採取調和折中的辦法,這就使提高者不急劇躍升,下降者又不驟然猛降。這樣以儘管較高、但確已降低的375%為限,就可謂適得其中。 還有個技術性問題,在市場發育不全,難以頒行法定地價的條件下,地租只能按耕地正產物的年收穫量計算。這就需要確定一個劃一的標準收穫量,若按實際收穫量計算則將導致無休止的紛爭,由此就需要擁有完備的地籍資料。台灣從日據時代起有地政工作的基礎,有按不同等則土地確定標準收穫量的傳統,是以「耕地三七五減租」得以順利推行。 通過「耕地三七五減租」,地租額雖然仍較高,但一是佃農得到了較為合理的耕作與經營收入,生活有保障,且有積蓄,用以維持和擴大再生產。二是維護了佃權,保障了佃農自由耕作的條件。三是計算地租額的標準產量固定,隨著農業生產的發展,地租率實際就在不斷下降,從而為農業的發展創造了條件。統計表明,從1949年至1951年,農業生產的單位生產量與總產量平均增加25%以上;佃農收入平均增加30%;與此同時,地價亦下跌,1949年12月與1948年12月相比,水田平均跌19.4%,旱田平均跌42.3%;加上農村社會日趨安定與繁榮,就為農地改革的進一步推行打下了基礎。但是,在「耕地三七五減租」執行中,也有不少問題存在,尤其是地主因減租而撤佃升租事件「層出不窮」,「事態相當嚴重」。 二、公地放領 這是從台灣情況出發的一種特殊安排。公地來自於沒收日據時期的總督府所有地、軍事用地、日人移民持有地、社團有地等,共計18萬甲,佔全省耕地21%。在日據時期這些耕地多為地方豪紳、大企業、卸職官吏包攬,轉租給農民。光復後,當局將這些耕地多數放租,也有自己經營的(如台糖公司)。由於租率較輕,出現轉佃分租現象。「公地放領」即將這些公地,除必須保留者外,直接出售給承租的現耕農民。出售的地價按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的二倍半計算,分十年平均償還。農民交付第一期地價後取得公地承領證書,交清地價後,換取土地所有權狀,從而實現以「耕地農有制」替代「國家租佃制」。 為了配合「耕地有其田」政策的推行,著眼於「扶植自耕農」,在「公地放領」中確定每戶農民承領面積的標準為,水田5分至2甲,或旱地1甲至4甲。「公地放領」,從1948年開始試辦,1952年積極推行,至1953年已放領耕地累計6.3萬餘甲,占公地的1/3,至1961年放領耕地面積達90.5%。這樣台灣農民的土地問題就在相當程度上獲得了解決。 通過「公地放領」,當局及地政人員取得了扶助自耕農的經驗;同時,向社會各階層顯示了當局全面推進土地改革,實現耕者有田的決心;還為地主階級作了示範:既然政府都不當地主了,地主也應放棄土地私有權。故有人說,「公地放領」乃「台灣土地改革三部曲之橋樑,承上啟下」。 三、耕者有其田 實施「耕者有其田」這是50年代農地改革的實體和核心;通常所說的農地改革,主要指的就是這一步驟的實施。「三七五減租」實施之後,租佃制已趨合理,加上「公地放領」,土地問題已經緩解,農地改革還要不要向前推進?在《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的立法過程中,有過爭論。有些「立法委員」認為,有「三七五減租已經夠了」,「土地改革的目的已達,農民生活相當的好」,「何必找此麻煩」? 實行「耕者有其田」,即地主出租的耕地除依法保留部分外,統由政府備價徵收,轉放現耕農民承領。在被徵收範圍內供佃農使用的房屋、曬場、池沼等地,也附帶予以徵收放領。祭祀公業與宗教團體的耕地加倍保留。在少量保留的租佃制中,《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仍然適用。 徵收耕地的地價,以主要農作物生產量為標準,不以貨幣計算;標準比照公地放領額度。政府備價徵收後轉放現耕農民承領,其備價由放領時收回的地價來清償。在給地主的清償中,七成為依農作物計值的實物土地債券,由省政府委託台灣土地銀行發行,年利率4%,本利合計於10年內分20期均等償清;三成為公營事業股票,由轉民營的水泥、紙業、農林、工礦四大公司發行。一次發清。放領地價照徵收地價計算,按年利率4%加息,本利合計由承領農民於10年內分20期以實物或實物土地債券均等繳清。承領農民每年所付不超過每年的地租。 為了實行「耕者有其田」,此前作了多項準備工作:一是舉辦地籍總歸戶,清查各種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土地面積處所,從1951年起至1952年月3日完成。二是於1953年1月正式通過公布《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草案》,三是同時公布實物土地債券及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兩條例,做到整個過程有法可依。正式工作於1953年2月開始,經過複查、計算、審核、公告等程序,6月1日起辦理耕地徵收放領。到年底全部工作結束,計徵收私有耕地143.568甲,承領農民194.823戶;至此自耕農已佔全省農戶的84.7%。 在全面「實施耕者有其田」中,以上由政府直接徵收超過保留限度的私有出租耕地、移歸現耕農民所有,可謂第一步。第二步則是,一年後由政府貸款給現耕農民,購買地主保留的出租耕地。這時地主出賣保留耕地,其現耕農民有優先承購權。但保留地是否出賣,由地主自行決定。出租耕地之所有權人如為不在地主,或非自耕農、非老弱孤寡殘廢及教育公益慈善團體借土地維持生活者,其承租人如繼續耕作滿8年以上,可請求政府代為照價收買其承租的耕地。不過,這種情形並不多見。 1989年9月中,我隨本省籍親戚在赴基隆途中,拜訪了住在小山嶺上的一農家,親眼看到了實施「耕者有其田"30多年後,原本處於社會底層的農民生活的巨大變化。這農戶家有汽車。有農機,戶主與子女均在城裡工作,農忙時僱人耕作,只留年近半百的婦人在家照料。家裡住房寬敞,家用電器俱全,只缺空調——因為鄉間空氣清新、涼爽,實無必要。這真可謂是佃農世家的現代生活。20年後,此情此景仍歷歷在目。 可是,一些昔日的地主則多有不滿。特別是在經濟發展、地價飛漲、土地成了搶手的投機對象和暴富途徑之後,他們怨恨國民黨奪去了本該屬於他們的發財機會。也有學者認為,實施「耕者有其田」後,政府沒有隨著經濟發展、地價上漲實行「漲價歸公」,反而免徵地價稅,甚至免徵田賦,無異於火上加油,促成了土地的瘋狂投機,由此凸顯了地權變更的機會和結果的不公平,從而「引發部分『舊地主』的積怨與反抗,種下地主子弟大搞台獨活動的種子」。 (三)幾點評說 一、最突出的特徵是和平推進 有學者稱,「台灣的土地改革是相當和平的,幾乎沒有發生任何流血事件,和中共在大陸上所推行的土地改革恰成強烈的對比。」台灣當局為什麼要如此?又為什麼能如此? 1、審時度勢。當局對時局的認識較為清醒。陳誠寫道,「當時台灣局勢,風雨飄搖」,因而實行土地改革,「不宜操之過激」,只能「採取和平的與漸進的方法」。 2、法理至上。國民黨決策層堅信,地主是在「法律許可之下獲得土地」的,「非由掠奪而來,自無予以沒收之理由」。這就是承認私有產權的神聖性,認定改革必須以此為前提。 3、政府居間。這是台灣當局處理基本社會群體之間矛盾的途徑和原則。辦法是,「由政府向地主徵收土地,然後轉放於現耕農民,在全部徵收放領過程中,不使地主與佃農有任何直接接觸。」其直接效果是,避免地主與佃農在直接交涉中發生種種流弊與糾紛,保證地權轉移的「融和氣氛」;深遠的考慮是,在社會轉型的過程中預防仇恨情緒的爆發與蔓延,避免階級衝突,防止農村社會的分裂。 4、兼顧業佃。當政者在改革中極力取調和折中態度,在保障佃農利益的同時「兼顧地主利益」。辦法是:對於擁有3甲以下耕地的小地主實行完全的保護,對於擁有3甲以上耕地的地主對其被徵收的土地「補償合理地價」;同時「准許地主保留合理面積耕地,以保障其生活」。其補償部分則給實物債券而非現金,以免地主因貨幣貶值而受損。 5、循序漸進。有主有次,有先有後,逐步深入。有意識地走迂迴曲折的道路,不急功近利,寧可慢,但求穩。遇重大事情則實行「一個原則,兩種辦法」。例如,對於地主取「買去」原則,即產權按地價有償轉移。辦法是:基本部分由政府強制徵收,按統一價格,部分保留地自由買賣,按商議價格。再如,「培植自耕」是原則,辦法:一是基本部分,只認現耕,即凡現耕者均可承領土地,有勞動能力但非現耕者不得承領,二是變通部分,作為非耕者地主可保留部分土地,既可自耕亦可出租。 6、先禮後兵。這就是以強大的武力作後盾。當時,台灣人口600多萬,國民黨大兵即有60餘萬,足以應付一切;但不輕易動用,主要利用心理威懾,依靠政權機關,運用法制手段解決問題。蔣夢麟對此深有體會:「台灣固多開明地主,惟不明事理的地主也不乏其人,如果和他們去商量等於與虎謀皮是永不會成功的。」陳誠也曾公開說,「困難是有的,刁皮搗蛋、不要臉皮的人也許有,但是我相信不要命的人絕不會有的。」他在請求2/3由地主組成的省參議會通過「三七五減租案」時,口氣就軟中有硬。蔣夢麟評說:「握軍政大權」的他,話中「到底含有幾分『先禮後兵』的意義」。對於反對土地改革的台灣第一名紳林獻堂,陳誠先是禮送赴日,數年後又發表其次子一榮譽職務。而對於各縣抗拒阻撓的地主則毫不手軟,或予以拘留,或解送保安司令部。土生土長的台籍中老年人回憶說:「國民黨在1947年到1948年所實施的鎮壓,……幾乎波及台灣每一個家庭」,到「推行土地改革的時候,台灣人民已經學到只要國民黨認為有必要,他是不惜使用武力的,所以地主們才吭都不敢吭,乖乖地服從。」其中,高明者甚至主動獻繳土地權狀。 二、如何看待改革中的幾大措施對台灣經濟發展的影響? 1、無條件地維護現耕是否公平合理?這裡的問題有:一是由於惟有現耕者才有權承領土地,一些有農耕能力和需求,但由於種種原因而未能成為現耕者,就幾乎全然失去了農耕的權利和機會。二是沒有限制現耕者的領地數額,就使部分佃農可能成為大量土地的擁有者,造成農村人口中的新的等差。這樣是否公平合理?應該說,當局只承認現耕有權承領,不承認人人有權;只實行耕者領田,不搞「計口授田」,是有理由的。這裡的出發點不是土地承領是否公平,而是土地的經營和利用是否合理。即一是維持現有的農地經營關係,不打亂均分,既有利於農業生產的持續,也有利於農村社會秩序的安定。二是通過維護現耕,一開始就限制勞動力向農業轉移;而不是吸引已經離土的勞動力重新歸農。在農村人口眾多,勞動力充實的條件下,有利於提高農業的勞動生產率,並解決工商業發展所需的勞動力問題。既為現耕者,耕作能力自然就不成問題,故不限制領地數額不會影響農業生產,也有利於鼓勵其依靠自身的農耕勞動在自有的土地上去致富。維護現耕,其宗旨就在於扶植自耕農。在手工農業時代,推行農地農有,消除租佃制,使土地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得以結合,就能最大限度激發生產者的積極性,使地盡其利。而進入大工業時代,為了實現農業的機械化與現代化,就應鼓勵以大農場經濟取代小農經濟,承認不加限制的自由租佃制。值得指出的是,當時台灣當局的維護現耕並不是絕對的。按規定,耕者承領土地的地權,十年後是可以轉移的。這樣就並未限制農有土地的開放,對於農地經營規模的擴大、農業的機械耕作等等,不致成為障礙,不致影響農業經濟跟上工業時代的步伐。 2、地主的保留地多了還是少了?地主保留地的多少問題,在農地改革的立法過程中爭論得很激烈。一些人認為,應參照日本的改革經驗,堅持原省政方案地主只保留一甲水田,使其不能依靠地租生活,而被迫自食其力,或從事農耕,或出賣土地、轉營地業。他們認定,如此既可以較快地消滅租佃制度,消滅封建剝削,也有利於自耕農場的創建和擴大。但是,當局未採納此說。當時全台農戶平均佔地已有1.2663甲,如只保留一甲則低於平均數,不合其奉行的原則;故依據省議會意見,保留地限為三甲。這樣於地主較為有利;但佃農的土地要求則未能充分滿足,租佃制度在相當範圍內仍然被保留。其影響如何?首先是,當局在政治上得到了好處,既受到20萬領地佃農的擁護;也使10萬餘戶小地主因得到保護而未予反對。至於租佃制度雖然拖了個尾巴,在經濟上卻並未造成多大惡果,而且其性質已在慢慢的轉變之中。事實證明,台灣當今農村存在的土地問題和其他社會問題,主要是由於將原有租佃條例凝固化所致,並非由地主保留地而來。也有要求為地主保留四甲土地的,其理由就主要不是為照顧地主生活,而是要保存一個「鄉村的中產階級」。但是,把中等地主作為農村的一個中產階級保存起來,在這樣一個時代顯然是不合時宜的。 3、地價補償部分取搭配公營公司股票方式有何作用? 在立法過程中,這也是一個曾引起激烈爭論的問題。有人認為,把公營企業貼下去,轉到地主手裡變為私營,削弱了公營經濟,違背了發達國家資本的原則。其實,當時公營企業的民營化僅是個開端,規模尚小。其時,公營企業資產總額據估計在45億新台幣以上。出售的股票僅5億,略超出10%,影響不大,此其一。其二,有此墊資,當局每年能收回資金9千萬元,可用以重建工業,於發達國家資本無礙。其三,所售者部分系小企業,「此等小型工業交由民營,也許比較政府直接經營為佳,何必也要國營?」(黃季陸語)其四,藉此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以為民營企業開闢坦途」,於整個國民經濟有利。「在整個民生主義政策下,是不會也不怕發生新的資本家的」。(陳誠語)可見,當局是把通過地價補償讓公營公司開放民營,當作實現工業化的一條重要途徑看的。通過讓出四大公司全部股票,移交民間經營,由股東自選董事長和總經理,組成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經營。這是一個重要契機,由此開了鼓勵私人投資工商業的一代風氣。 出售公營公司股票,是否真能達到引導地主轉業的目的?這種懷疑有一定根據。最初的情況的確欠佳:經濟狀況不好,公營公司信譽不高,其股票市價超出面值者,僅有水泥公司一家,其他三公司均低。歷年股息分配數額亦僅水泥公司較為優厚,其他三公司多無股息,工礦公司雖有,然其數額實在太低。尤其小地主更為吃虧。他們被徵收的地塊本來不大,應得地價補償數額不多,按三成搭發股票更為數無幾;即有股息可領,而為此付出高額的交通費也不經濟。且小地主為自身的知識經驗所限,加上小股東在公司中無地位可言,故其股票早就低價拋出。如此。其資金就仍然留在農村乃至農業之中。所以,對此舉在吸引地主土地資金投入工商業中的作用,不能估計過高。不過,就大地主而言則不然。「大地主因為有足夠的資本投注在工業和金融業上,所以仍然財源滾滾」。由於當時工商業有待發展,成功的機會多,許多人日後便成了大企事業家。美國一研究機構在報告中稱:「台灣的土改給人們帶來一個大大出乎意料的結果,過去的地主以及其他人的興趣逐漸由農業轉向了製造業。」「這場土地改革使資本的擁有者認識到擁有股票和加入生產企業的好處。政府出售國營企業為土地改革提供了部分資金,一方面賠償了地主的損失,另一方面又推動了台灣下一階段的發展。」可以說,轉移地主土地資金投入工商業的目的,在相當程度上是達到了。 三、指導方針是孫中山的民生主義。還是西方的自由主義? 孫中山的民生主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平均地權」。在農地改革過程中,台灣當局一直高舉「平均地權」旗幟,將它視為「基本國策」。重要的智囊人物肖錚認為,台灣土地改革的理論依據就是:「國父平均地權之義理」。黃通寫道:台灣土地政策的目標就在於「建立平均權的土地制度」。但是,我們只要撥開意識形態的迷霧,就可以看到,台灣的農地改革其實與孫中山的「平均地權」思想並無多大關係。 「三七五減租」只是確定最高租額並予以限制,沒有涉及「地權」問題,更談不上地權的平均。「耕者有其田」涉及到地權,實行的是「農地農有」,非農業人口並不包括在內,不是凡國人都同等地擁有地權,談不上地權在國民間的平均。孫中山的「平均地權」實際上只是從全民均等享有地租之權講的,即通過政府徵收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實現「漲價歸公」。這是新增的土地收益權歸公,並非土地所有權歸公。嚴格講,這也談不上是什麼地權平均,只不過是全民共享級差地租罷了。 孫中山早年主張「土地國有」(或日「公有」、「社會所有」)。他從自然法觀點出發,認定土地只能歸社會所有,不能、也不應私有——無論是地主私有,還是農民私有。「照價收買」是由政府收買,收買之後並無再賣給農民之說一隻有戰士授田和移民屯墾才屬例外。台灣在「公地放領」中把國有土地賣給現耕農民私有;在實施「耕者有其田」中把地主的耕地照價收買之後再賣給現耕農民,變地主私有為農民私有。這些,與孫中山的上述主張顯然不合。晚年,他在倡導「耕者有其田」時,已進一步看到解決農民土地問題的重要性與迫切性,才改為主張耕地由地主所有轉歸農民所有,即用小農制來取代租佃制;跨越了「漲價歸公」式的「土地國有」。不過,這種土地國有思想在市地改革中是仍有意義的。 實施「耕者有其田」之後,地權就能平均嗎?不能。這裡,在實現地權轉移時就已有種種差異,並未均等,也不可能均等。因此在這裡遵循的原則是地權的合理化,而不是地權的平均化。農民承領的土地,當不再限制其地權轉讓後,就有可能由於種種原因再轉賣出去,自耕之地又變為佃耕之地,租佃制度得以恢復。當然,在當局繼續採取扶植小農,限制私有產權的條件下,這一分化過程不致很快;但這種歷史趨勢是不可阻擋的。其實,在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變的過程中,農地的產權是應該開放的,只有市地產權才應加以限制。 那麼,台灣農地改革實踐的理論根據究竟是什麼呢?答曰:比較複雜,但其主線是自由主義。 在實施「三七五減租」過程中,一方面限制租額,破壞高額的封建地租制,一方面保障佃權,破壞地主對於佃農的人身強制關係,這就使舊式租佃制的封建外殼得以打破;而在減租中公布固定租額標準,隨著農業生產的發展,地租率實際上就在不斷下降;當降到一般利息的水平時,自由租佃制便開始出現。最後,隨著工商業的發展,大量農業人口轉向工商業,農民不再被束縛在土地上時,新的、自由契約式的租佃制度便得以完成。 通過實施「耕者有其田」,廢除封建式的地權壟斷制度,實現農地農有,其實質就是要建立近代式的自由地權制度。在一定時期限制地權的轉移,正是為了防止封建式地權壟斷制度的復活,而給佃農的自由地權制以保護。這種保護並不妨礙耕者本身的自由發展——先是在有限的土地上自由發展,往後、尤其是在地權轉移的限制消失後,則可能在更廣闊的土地上自由發展。這就是打破封建的地權壟斷制,建立自由的地權制度。「耕者有其田」的理論根據垃該是地盡其利,而不是地權平均。以土地私有為前提就談不上地權的平均,私有與平均不能相容。這裡走的本來就是一條自由經濟之路,何必要給安上個「均權」之類的名目呢? 在實施「耕者有其田」時,政府以四大公營公司的股票抵償地價,付給地主。這與地權的平均與否更全然無關。其出發點,一是為地主妥謀出路,二是促使地主將土地資金轉投於工業,三是開拓公營公司轉歸民營的新路。由此自由企業制度的成長在台灣就走上了坦途。人們不難看到,這完全是與民生主義中的「節制資本」異趣的自由主義舉措,與孫文主義何干! 不過,在西方自由主義大師哈耶克看來,台灣農地改革中的自由主義精神則是明顯不足的。他訪問台灣後,1965年底在《法蘭克福報》發表文章,一方面肯定台灣是「自由經濟發展的模範」,一方面又指稱台灣當局「1949年第一次土改採取之辦法,不免稍顯激烈。」例如,在三七五減租中「無償削減一般地主利益,……確屬大膽行為」。不過,他對此表示理解,認為「惟此種手段,乃一時政治上權宜需要。」「為澄清當時農民間極度不滿之情緒乃出於不得已,實屬無可厚非。」 忠於孫文主義的理論家們持另一種看法。他們認為,後來台灣農地改革的實踐是過於自由主義了,背離了三民主義。例如,肖錚說,台灣「現在的社會是美國式的自由經濟社會」,「不是平均地權的社會」。高信也指出,台灣在土地政策的推行中,「許多執政同志」腦子裡「充滿了崇美思想」,「以美國為樣本」,「忘記了我們是三民主義立國,不是以資本主義立國」。 反對農地改革的地主們的看法,自然完全相反。他們大罵主政者是「戴孫中山的帽子,穿共產黨的靴子」。換句話就是說,這些人是祭起孫文主義,抄襲共產主義,背離自由主義。 我以為,上述種種看法,均不無偏頗。可以承認,台灣農地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上是孫文主義,其某些主張,在徹底的自由主義者看來顯得過於激進,但是其基調,實際仍然是溫和的;與共產主義無緣。確切地說,它是自由主義、保守主義和形式上某種程度的空想社會主義的一種綜合。 (責任編輯 徐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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