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白喜事傳統習俗

紅白喜事習俗<一>

中山雖然立縣的歷史不很長,但除了傳統的歲時節日、時令節日、其他節日的習俗外,尚有紅白喜事之習俗。例如:婚娶嫁俗、產育生子、成年冠禮、生日祝壽、死喪葬儀等等的風俗,這些習俗還是極富地方色彩和較為豐富多彩完備的,從中也可反映中山歷史上的民間風尚習俗。

自有人類的出現,就有了原始的文明,而紅白喜事習俗等禮儀,是始終貫穿於每個人得人生過程中的。這些禮儀習俗對於人們來說,都是日常生活中的大事,也對他們的社會生活產生深遠的影響。因此,這些紅白喜事禮儀習俗,在歷史的發展過程中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也是中華民族文明美德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山是以漢族為主的聚居地區,與其他漢族地區的習俗一樣,都是崇尚紅色,因此,在生辰、壽禮、婚嫁等禮儀中,都喜歡用紅色來點綴,以表示喜慶、歡樂、祥和的氣氛;而白色則是漢族傳統的喪服顏色(這與白族、鮮族等喜愛白色是不同的含義),表示悲哀和死亡。但由於漢族有笑喪、哭喪以及避諱的風俗習慣,即避悲為喜,所以通常把喪禮稱之為「白喜事」,也因此在歷史上行成了「生、壽、婚、喪」四禮,習慣上統稱為「紅白喜事」,後來逐漸形成為「紅白喜事」之習俗而世代沿襲。

1、 婚姻習俗:

中山歷史上的婚姻習俗,與人口氏族的遷徙史、宗族觀念等有著密切的關係,而隨著氏族的宗族律例、家族族規等村規族例的傳承,以及所謂姑表親、兄妹親等近親婚姻陋俗或不科學的習俗都有著很深的因果關係。而隨著歷史的發展,不同的朝代、不同的氏族等關係,婚姻習俗雖然各有不同,但也有區域性的共同之處。據《香山縣誌》清同治十二年(1873年)版記載:「婚禮用檳榔以當委禽(古代泛指訂婚的定聘),不通譜無聘書,惟香山司、黃圃司獨以此為重。貧不能備禮者,無聘書亦必通譜、冠禮。臨娶始行三加禮,紳宦家時,一行之不行親迎,花燭之夕設酌洞房,親朋勸酒曰煖房,亦曰送房。其有觀新婦索酒食者曰鬧房。娶之明日拜舅姑行廟見禮,又明日婿從婦至其家拜見外舅姑。」由此可見,中山過去的婚俗還是有其特色的。

1、 盲婚啞嫁,2、 媒人之妁。

據《白虎通·嫁娶》載:「男不自專娶,女不自專嫁,必由父母、須媒妁何?遠恥防淫泆(y¨)也。」歷史上中山的婚俗與全國各地一樣,沿襲古人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決定一生的,也就是俗語說的「盲婚啞嫁」或是「奉旨成婚」等習俗。封建社會時的中山,男婚女嫁多是由媒婆的一張嘴去撮和(媒婆又稱:媒人、月老、大冰、伐柯人、紅娘等),往往一對男女青年並不相配,但為了錢財,媒婆會不辭辛苦跑到男家,說某某家的姑娘如何如何的聰明靈巧、「知書識禮」,一副「旺夫益子」像,與你家姑爺(中山人稱丈夫為老公或姑爺)如何如何的匹配等等;然後又跑到女家說:某某家的少爺如何如何俊美,體魄壯健,家有許多財富,與你家姑娘真是才貌相當,門當戶對等等。這些媒妁之人為了攬得營生,也不知踩低多少門檻,日夜羞皮厚臉的到男女雙方瞎說一陣,混上幾頓飯和收取一些禮金。有些人家被纏而心動,又或是急於「飲新抱(媳婦)茶抱孫」,而答應婚事,從而導致了許許多多傷風敗俗、盲婚啞嫁之悲劇。就是在古代對此也有異議,《朱子家訓》指出:「三姑六婆乃淫盜之媒。」(三姑為:尼姑、道姑、卦姑;六婆為:牙婆、媒婆、師婆、藥婆、隱婆、虔婆。)傳統上媒婆多為老年婦女,有單媒、雙媒之分:單媒指與男方或女方較密切的媒婆,又稱男媒或女媒;若與男女家都密切的稱為雙媒。在封建社會裡,媒人大多是知識淺薄、不負責任的,也有的是以說媒為名,騙取錢財的,是屬於陋俗之一。解放後,媒人這種職業已逐漸淘汰。但也有為人「做媒」的,但多是關心他人,經了解而作介紹的,這與過去的「媒人」是有本質上的區別的。

除此之外,中山在過去封建社會裡,有個別鎮區如坦洲、橫欄等沙田區,以及五桂山等客家人聚居的鄉村,也有通過唱民歌相親的習俗,即以對歌的方式談情說愛的。在城鎮一些知書識禮的知識分子或者僑屬、商賈等家庭的青年男女,亦有通過自由戀愛方式結為夫妻的。但這些通過各種戀愛過程的青年男女,與媒人撮合的青年男女一樣,在決定結婚前,均要徵得雙方家長的同意或認可,才能結合,也許這反映了「父母之命」的古代禮俗吧。

2、相睇過年庚:

中山歷史上,男女青年結婚的年令一般來講是比較早的,按現在的婚姻法令來講,應屬於習慣上所講的「早婚」或「娃娃親」,也就是說未成年還是小孩時就定婚或結婚了。在大部分鎮區,男的十五、六歲,女的十三歲就談婚論嫁、成家立室了(當然有個別例外,如沙溪等地,到了二十歲左右才結婚的)。當男子長大到十六歲時,家長就籌備其婚姻大事了,一般來講,多以媒人或父母、伯叔長輩為之物色對象,認為是「門當戶對」或各方面都較為合適了,就下「文定」,以作定金或稱聘金。此俗源自宋代《書儀》:「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並聽婚嫁。」

按《香山縣誌》的記載:中山古代定親,多以檳榔作委禽(這與台灣及東南亞一帶的婚俗有接近的地方)。古代稱委禽為納采,源自《左傳·昭公元年》:「鄭徐吾犯之妹美,公孫楚聘之矣,公孫黑又使強委禽焉。」杜預註:「禽,雁也,納採用雁」。到宋代,稱納採為敲門。《宋史·禮志十八》載:「宋朝之制,諸王聘禮,賜女家白金萬兩。敲門,用羊二十口、酒二十壺、彩四十匹。」而早在商周時,周文王卜得吉兆後納幣定婚,然後又親迎太姒於渭濱,稱委禽為「文定」,後世也多有採用。中山人過去定親下聘,多用檳榔(檳榔為一種樹木的果實),據中山的老人稱:過去以檳榔作聘,寓意一心一意、實實在在、堅實牢固等。但如果是有錢人家、商賈等家庭就不一定只是檳榔了,還有錢物、房地財產了。

當文定下聘後,一般來說,先由女方用紅紙寫好年庚八字,由媒人或家族中的長者送到男方家中,而男方則把雙方的年庚八字寫好,請星相占卜者推算,雙方是否相剋相衝。如果占卜後,任為雙方八字都可以,便安排男女雙方「相睇」了(相睇又稱「相親」。源於宋代,泛指男女議婚時,先期相視)。可是在封建社會裡,相睇並不一定是真實的,中山過去有這麼一些笑話:一個兔唇的女子到了相睇時,手拿一束花,舉到鼻子上聞,把兔唇遮住了,男方相睇後覺得滿意,直到洞房花燭夜時才發現,由此導致了一生的悲劇。還有是一個駝背的男子,到了相睇之日,背上一籮蔬菜,那女子看了覺得那男子力大背寬,結果結婚飲宴時才發現。緒如此類鬧出許多的笑話。另外,過去中山,很多男子不好意思前去相睇,只是委託伯母、叔母、姨媽姑姐等親屬去代為相睇。而小女子往往害羞,多是偷偷一看或是躲躲閃閃的「偷窺」一下,甚至故意躲避。因此,往往是到了洞房花燭,男女雙方才得以真正的見面和認識。

3、信物定情過禮金:

男女雙方經媒妁之言,相睇過年庚後,男女相方就算是確定了愛情關係了,此時多有互相贈送禮物作為定情信物的,如戒指、香羅帕、鳳釵、如意玉佩、荷包、腰帶、羅漢錢等等。通常互贈定情信物時,多有向對方說明信物的來歷,或者那些信物與自己的特殊關係,盡量使對方明白其中的意義。一般來講,接受信物者,都會以信物回贈,以交換信物的形式來鞏固雙互間的愛情關係,加深彼此的感情,知書識禮者或是有文化者,多有互相致信寄書,表示愛慕的。如果有一方將信物退回,則表示愛情破裂或是不喜歡對方,顯示終止戀愛。

在男女雙方確定愛情、互贈定情信物後,便由媒妁之人到女家談禮金了(禮金又稱身價銀、下聘、送定、過定、定聘、小聘等)。在古代則稱為「納吉」,始於周代。過去的中山,男方在下聘談禮金時,還可以要求女方配備妝奩。待身價銀談妥後,就定婚期。之後,男方要備禮物由媒人、押禮人專程送往女家,過去的聘禮多為:戒指、手鐲等飾物和綾羅綢緞、禮餅、禮燭、水果、乾果、茶葉、禮金等。男方所定的婚期稱為「請期」,而女方認為男方所選的日期合適,同意的稱為「復盟」。此種習俗中山人稱之為起年生、送利是、送日等(按周禮來講:即「納吉」、「納徵」、「請期」三禮)。這些程序辦完後,就是向雙方氏族親友派請柬和餅食等繁縟事宜了。

4、花轎迎親、拜堂合巹、洞房花燭、鬧新房。

《白虎通·嫁娶》稱:「娶者,取也。」古書中常常把「娶」寫作「取」,表示男子把別人家的女子取到自己家裡來。而《公羊傳·隱公二年》又稱:「婦人謂嫁曰歸」。其意為「婦人生以父母為家,嫁以夫為家,故謂嫁曰歸。」《詩·周南·桃夭》載:「之子于歸,宜其室家。」由此可見,古代封建社會裡男尊女卑的風俗是很明顯的。在過去,到了婚期,又是一番的繁縟,中山過去的婚嫁,主要有幾個方面的禮俗:

1 鋪新房:

按舊俗,到了男女結婚那一天的前一日,女方家便派人到男家,與男家一起共同鋪設房舍卧具等。《東京夢華錄》稱為「鋪房」,所鋪設之物,男女兩家有別。按司馬光《書儀·三·婚儀上》記載:「床榻薦席椅桌之類,男家當具之,氈褥帳幔衾綯(t¨o)之類,女家當具之。」在解放前,男家在婚禮的那天子時,便要安大床和上字架了。安大床是非常講究的,舊俗中,安大床多為男家的長者,特別是要找頭胎生子的長者或是多子女的長者,首先將新房打掃乾淨,然後燃點炮仗以驅邪鎮妖,有錢人家還要請道士(俗稱喃嘸佬)打醮拜神,燒元寶香燭等,然後將新床架好,由女方派來的親信婦人或陪嫁女(舊稱妹[mui1]子、丫環、侍女等),布置床鋪,喜帳及新房的梳妝台、書架等桌椅物品,稱之為「暖房」,鋪床時多有在被縟下放紅棗、花生等物。鋪房後,侍女留守看護新房,不讓外人進入,待新人迎回拜堂後,新婚夫婦才能進入新房。當然,布置新房最基本的是張貼雙喜字或喜慶的剪紙等。喜字多為「雙喜字」並連,寓意新婚夫婦互敬互愛、白頭偕老、早生貴子等等。這種習俗古今沿襲,只是鋪房的習俗有所改變,現在多為購置整套的傢具,而不是自己做床、安床了。

2 開臉、送嫁、請伴娘:

中山的舊俗中,在男家鋪房籌辦婚禮時,女家又是另一番景象。過去在舉行婚禮前的一個月,就請伴娘(又稱喜娘、大妗姐等),顧名思義伴娘是陪伴新娘的人,歷史上伴娘分為單伴、雙伴、長伴、短伴。單伴只有一人;雙伴有二至三人;長伴不計月日;因此導致了一些長伴的伴娘「梳起不嫁」(過去小欖、南頭、東鳳、黃圃等鎮區較多,主要受順德的風俗影響,稱為「自梳女」);短伴最長為一個月左右。按現代語言來講,伴娘是婚禮的總「導演」。因為作為伴娘,多是女家或男家的「乳娘」(中山人稱為奶媽),這主要是過去早婚,少女不懂世事,所以伴娘要主持婚禮的一切事宜,如果是長伴,則要教新婚婦婚後日常生活的繁雜事情,以及生兒育女等事務。

在婚禮前一天,伴娘就要為新娘「開臉」了,開臉又稱絞面、剃面、挽面等。開臉,在過去與理髮店一樣,是一種「美容」的行業,稱為「絞面」。多在街邊設攤,為路人用線絞凈臉上的汗毛,修齊鬢角、眉毛。而伴娘則在新娘婚前,先用白粉塗抹臉,再用線絞凈臉上的汗毛,修好「娥眉」,使新娘的口臉白凈、嬌俏。正所謂「伴娘手輕絞媳面,膚潤臉白更嬌俏,贏得閨人喜上眉,毛面開光家翁笑。」除此之外,伴娘出門前,還要為新娘換新裝和梳頭等。過去新娘梳頭是很講究的,而伴娘為新娘梳頭時,要一邊梳一邊唱,如:「一梳梳到尾,白髮又齊眉;二梳梳到尾,夫貴又妻榮;三梳梳到尾,早生得貴子……」伴娘一邊唱,一邊梳,而新娘在梳頭時,聽著伴娘的歌聲,回憶起父母的養育之恩,遐想到夫家後的際遇,多為之哭泣,中山人又稱為「哭嫁」,此俗至今尚有流傳沿襲。

除此之外,在民國期間,中山的女子多有讀書的,在新風尚影響下,新娘在出嫁前,除了請伴娘外,還有邀請女同學或要好的女子,在出嫁前聚集家中閨房互相道賀、嬉戲,到半夜方散。這一習俗在中山俗稱為「送嫁」,沙溪一帶稱之為請「三姑妹」(是舊時代的一種農村盛行的「請神活動」)。

3 吃和合飯、撒谷豆、傳袋與共牢。

古時中山的婚嫁禮俗中,有一些習俗是從中原傳承而來的,這與中華民族的民俗習俗,尤其是漢族的習俗有著密切的關係。據一些族譜記載:在中山的一些鎮區,古時在結婚之日,在新娘上轎之前(即男家到女家接新娘時),男女相方分別備有筵席,由平輩或幼輩的親友陪準新郎新娘吃飯。而雙方的父母及長輩不入席,此俗稱為「吃和合飯」。一般來講,吃和合飯時,席間不設酒。飯後,新娘即洗瀨上妝,由伴娘為其戴上鳳冠和蓋頭(紅方巾或稱障面),由伴娘挽扶領著拜別父母和親友,手執盛有谷豆果子等物的篩和手持龍鳳燭的姐妹左右引導,出閣上轎。而準新郎在吃和合飯後,則在新娘的閨房中對床而坐,目不斜視不得向外,待新娘上轎後,避人而返家籌備迎親。這一習俗一般在新娘出嫁的前一天舉行,主要是女方家置辦,男方家主要是結婚當天才宴請賓客。因此又稱為別親酒、辭家宴等。

女子出嫁舊稱出閣,撒谷豆是在女子出閣之時,由女家請一位福壽雙全的婦女,手拿裝有穀米、紅豆、綠豆、花生等植物的簸箕沿路到處撒播,尤其是新娘上花轎之前,在花轎內外都要撒遍。到花轎抬到男家巷口前門,在新娘下轎前也要撒播一遍,此習俗稱為「撒谷豆」。另外,當新郎、新娘進入新房或稱洞房後,女左男右坐在新床上時,男家的親人也要拿谷、豆、果子以及銅錢等物再撒一遍,這種習俗稱為「撒帳」。古人認為谷豆一可以避邪,二是寓意如這些植物種子一樣,預祝新娘早生貴子、多子多福。客家地區的老人說,過去多是在新房中撒花生紅棗,寓意為早生多生子和男女孩子交叉著生。當然這一習俗是封建社會重男輕女或是多子多福的陋俗了。

唐代詩人白居易有這麼一首《和春深》的詩:「何處春深好,春深嫁女家。青衣傳氈褥,錦繡一條斜。」這裡所說的氈褥,是指富貴人家的布袋。古代的婚俗中,新娘臨門,男家要以布袋鋪地,使新婦行在布袋上進入男家的門,當新娘走過的布袋後,男家的傭人要迅速傳到前面,並鋪在地上,這就稱為「傳袋」。古時「袋」與「代」是諧音,寓意傳宗接代的吉兆。此俗唐代始盛行,而貧苦人家多以席作布袋的。因此,傳袋又稱為傳席。元代文人陶宗儀《輟耕錄·傳席》載:「今人家娶婦,輿轎迎至大門,則傳席以入,弗令履地。」可見傳席與傳袋意思是一樣的,古代都用於嫁娶禮儀,都是寓意傳宗接代的意念相征。

何謂共牢?《禮記·昏儀》載:「婦至,婿揖婦以入,共牢而食,合巹而酳(y¨n古代宴會時的一種禮節,食畢用酒漱口),所以合體、同尊卑,以親之也。」古代泛稱牲畜為牢,共牢是指新郎新娘共食一牲的禮儀,也稱「同牢」。《漢書·王莽傳》載:「進所征天下淑女杜陵史氏女為皇后,莽親迎於前殿兩階間,成國牢之禮於上西堂。」由此可見,共牢與合巹都包含著夫妻恩愛,從此合為一體之意念,後世人們多以合巹代表夫妻永結同心,而共牢則較少使用,也許這是「牢」與「獄」是相連使用的詞語有關,成為忌諱之用詞吧。

④穿鳳衣戴鳳冠,花轎迎親、背新娘、過火堂、拜堂等習俗。

眾所周知,早在公元前的二千多年末,即公元前四世紀的編年史《春秋》中就已有鳳凰的記載,在中國歷史上,鳳凰是四種神異吉祥的第二種動物(古代傳說中的鳥王,雄的叫鳳,雌的叫凰),與龍在一起,代表著皇后和皇帝。後來,鳳泛指女人,也象徵著愛人。因此,在過去的婚禮上,新娘出嫁時,多有穿鳳衣戴鳳冠的習俗,這種衣服是綉有鳳龍圖案和彩飾的衣冠,象徵著吉祥富貴。開始穿戴鳳冠出嫁,是古代皇親國戚和富貴人家所獨有的一種禮儀,後來民間沿用,不分貴賤,也從日常穿戴中傳襲於婚禮上,中山人又稱鳳衣為鳳掛、裙掛等。冠的穿戴有貧貴之分。一般平民除穿著鳳掛外,多在頭上插上鳳釵作冠,而有錢人則戴上金銀飾物點綴的鳳冠。到民國期間,隨著西方婚俗的影響,城裡知識人士或僑屬、信教人士等多有穿戴婚紗的。至今中山多數城鄉新婚女子還是穿鳳衣戴鳳冠的,也有中西合璧的。在民國二十三年(1934年),國民黨縣政府舉辦了第一屆中山縣民眾教育館組織的集體婚禮,由縣長楊子毅當主婚人。婚禮上有穿著長袍馬掛、戴瓜皮禮帽和穿鳳掛、戴頭釵鳳冠的新郎、新娘;也有穿戴婚紗頭蓋和西裝的新娘新郎,可謂中西合璧的新婚俗,之後每年舉辦一至二次。當然在六、七十年代,中山的婚俗多趨於簡單化,只是領張結婚證,照張孖頭像(合照),分派些糖果餅乾、花生水果等就算是結婚了。

中山傳統的婚俗中,多以花轎接親(或稱迎親),在此過程中,大體上分為上轎、哭轎、下轎、背新人、過火塘(亦稱跨火盆、過門坎)等步驟。相傳,過去到了嫁娶之日,多用畜力車(如牛車、馬車等)去迎娶新娘,到宋代逐漸使用花轎迎娶,而花轎行業也隨之興起,原石岐的四個城門附近及各鎮區都設有「轎鋪」,尤其是西門外較多(過去的轎夫又稱為擔子、肩輿等)。這種以轎代車的迎親方式一直沿襲到五六十年代,後因破四舊等原因逐漸取消,但改革開放後,受港澳地區婚俗的影響,又逐漸恢復使用,不過現代的青年結婚迎親,多採用高級轎車了。過去到了迎親之日,男家一早就前往轎鋪將定好的花轎裝飾一番,然後,由請來的八音鼓樂儀仗隊在轎前吹打奏樂,新郎則騎著高頭大馬,身穿傳統的長袍馬褂、頭戴金花禮帽、斜披紅繡球,緊隨花轎同行至女家。但到了女家後並不能馬上迎娶新娘,還要展開一番唇槍舌劍,往往新娘的要好姐妹將門反鎖,不讓新郎等進門,要討紅包,中山人俗稱為「攔門」或稱「討開門利是」等。而男家帶來的一班「鄧穿石」(俗稱男賓相),則七嘴八舌代新郎回答女家姐妹提出的問題,並「強行闖門」。當新郎等男家的人「闖入」大門後,新娘則被轉移反鎖於閨房中,此時,男女雙方的賓客則在大廳里繼續「討價還價」而展開「舌戰」,直鬧至良辰吉時才能接出新娘。此時,由大妗姐帶領新娘走出閨房,然後關上大門,首先拜祀祖先,然後依次向坐在大堂中間的父母親敬茶拜別(如果有父親或母親去世的,就空出亡者的位置,將茶放在空位置的椅子上)。當然,此時的新娘多是哭著拜別父母親的(習慣上稱為「哭嫁」),這主要是新娘在此時此刻回想起父母養育之恩,今後即將成為他人之婦,不知命運如何?也有一些是因為被逼婚的女子含冤受屈,在拜堂時痛哭等等原故。拜謝父母親後,大妗姐便將鳳冠戴在新娘頭上,並用紅綢緞方巾遮蓋於新娘的臉上(舊稱障面、蓋頭),然後背上新娘上轎,放下新娘後,在其腳下放一瓦盆或銅盆,盆中放少許清水和銅錢二枚,將一銅鏡給新娘拿在手上,這些事做完後,便關上轎門,鎖上銅鎖,有些還貼上寫著「姜太公在此」或「天皇座鎮」等字的封條交叉貼在轎門上方,然後鳴炮起轎抬往夫家,新娘在轎上隨著鼓樂八音的聲音,抑揚頓挫地哭唱,這就稱為「哭轎」了。而大妗姐則在轎旁低聲細語地教新娘人生的經驗等事宜。迎親的隊伍則選熱鬧的街道行進,寓意「行好運」。

到達男家的門前,儀仗隊分兩邊坐立演奏,鞭炮齊鳴,新郎下馬撕開封條,接過家人送來盛有白米的竹盒,然後手抓一撮白米撒向轎中,再用右腳輕輕踢轎門三下(習慣上用左腳輕踢門坎是驅妖逐鬼,所以接新娘一定要用右腳踢轎門),意即告訴新娘到家了,然後打開轎門,由大妗姐背起新娘,從男家在大門前擺上點燃禾桿香茅草等物的火盆上跨過而入男家的大門,直到新娘房內,放下坐於新床的床沿上,稍為休息後,即由大妗姐帶到大堂上,先拜門官,然後由新郎揭去紅頭巾,跪拜天地,轉身到大堂神龕下,跪拜歷代祖先,然後叩拜家翁家姑(俗稱拜家公家婆),並捧上泡有紅棗、糖蓮子、糖蓮藕等物的「新抱茶」(即新娘茶),依次遞給家公家婆,而家公家婆接過新抱茶飲後,即送上利是(紅包)或金銀首飾等物,然後由家婆指引下由內到外、由長到幼、由親到疏地介紹眾親友,新娘一邊聽介紹一邊捧著糖茶給長輩和親戚,並要敬上一條新毛巾,而長者和親戚均給新娘利是一封或是首飾。

4 交杯合巹鬧新房

新郎新娘拜堂後,到傍晚時候,男家在家中或祠堂等寬敞的地方,設宴擺酒招呼賓客。此時,新娘要不斷換上嫁衣靚衫,逐圍向親戚朋友勸酒。而大妗姐則要處處維護新娘,一邊講吉利說話和講一句不重複的口彩,與飲宴的賓客周旋,還要代新娘飲酒,但又不能飲醉。因為,在過去舊俗中,婚禮的飲宴時間長,又有鬧新房的習俗,如果飲醉了,是會出「洋像」的。因此,大妗姐要十分小心維護新娘,否則很容易成為鬧劇的。另外,在中山的婚宴中,很多鎮區都有「舅公老爺不入座,不能開席」的舊俗,可見過去舅公老爺是很受尊重的長者。還有「燒響爆仗不入席」等習俗。

婚宴結束時,新郎新娘和家公家婆及親人,多有在大門內外分兩邊站立送客,待客人走後,新婚夫婦便進入新房,點燃花燭。此俗源於周代,後世以「花燭夜」寓意結婚。

《禮記·昏儀》載:「共牢而食,合巹而酳」。合巹,即以一瓠瓜剖開兩邊,成為瓢,稱為「巹」,在古時舉行結婚儀式時,新郎新娘各執一瓢而酳(即用瓢盛酒漱口),就稱之為「合巹」。此俗始於周代,後世人們飲合巹酒為之結婚,到宋代稱之為「交杯酒」而沿襲至今。宋王得臣《麈史·風俗》載:「古者婚禮合巹,今也以雙杯彩絲連足,夫婦傳飲,謂之交杯。」而宋孟元老《東京夢華錄·嫁娶》也稱:「用兩盞以彩結連之,互飲一盞,謂之交杯酒」。可見過去「合巹」,今之「交杯」均為結婚之意。但在古代尚有結髮、合髻等儀式,後世人們較少沿用,而作為戲劇、曲藝等文藝作品演出中,多有採用,老人們也有作習俗談論話題的。何謂結髮?結髮本指古代女子許嫁時的系纓束髮,於成婚當晚,由新郎解下,後人指成婚當夕的夫脫婦纓,成為結髮夫妻。正如蘇軾的詩中所說:「結髮為夫妻,恩愛兩不疑」。而合髻則是唐宋時的一種婚禮儀式,即在新婚之夜男女雙方在飲交杯酒前,各剪下一綹頭髮,綰(盤結的意思)在一起,表示同心同德、白頭到老。宋孟元老《東京夢華錄·娶婦》中記載:「男左女右,留少頭髮,二家出匹段、釵子、木梳、頭須之類,謂之合髻。」據史料載合髻實際上是古代結髮的變種,在古代還是盛行的,後世與結髮一樣逐漸簡化為飲交杯酒的儀式而流傳沿襲。

鬧新房,俗稱鬧洞房、逗媳婦、吵房、鬧喜房、玩新娘、耍新娘等。此俗始於六朝時代(六朝指吳、晉、宋、齊、梁、陳等六個朝代的總稱,大約在公元222年至589年間,其相繼建都於南京),通常在婚禮宴會後的晚上進行,因古代的照明多為臘燭,而新婚夜都是用大紅色和繪上龍鳳彩飾的花燭,所以又有「花燭洞房」之稱。俗語講:「新婚三日無大小」、「鬧喜鬧喜,越鬧越喜」等。因此在古代,新婚夜無論長輩、小輩等,紛紛聚於新房中祝賀新人或嬉戲鬧新人,毫無禁忌。古代鬧新房分為「文鬧」和「武鬧」兩種,文鬧多為文人雅仕的行為:文人在鬧新房中,趁著酒意,要新郎、新娘在眾人面前寫詩作對,彈琴唱歌,既熱鬧又文雅;「武鬧」則反之,不論長輩、平輩、小輩、男女老幼,在新房中動手動腳、醜言穢語,甚至脫去新娘的紅鞋或其他物品藏起,又或做出很多不雅的惡作劇等等。筆者年少時也曾隨老家村子裡的村童去鬧新房,也許那時不懂,只見一些與新婚的夫婦平輩之人(甚至於比新婚夫婦還小的客人),用生油混上鍋底的黑油煙積,用手塗於新人臉上戲鬧。後來,才知道這種鬧新房屬於「武鬧」。不管「文鬧」或「武鬧」,各地都不一樣,以中山來講,城區及經濟作物區,多以「文鬧」為主,客家地區及民田區多以「武鬧」為主,這與地方的氏族遷徒史和新人的脾氣、性格等有關。另外在沙田區,多有唱民歌鬧新房的習俗。今天中山人鬧新房較過去少,要鬧也是「文鬧」了。

5、拜灶公、見舅姑、歸寧拜門禮。

在中山過去有那麼一首民謠《新抱仔》(過去中山人稱媳婦為心抱,也稱新抱、新婦等),歌中有那麼一段詞描述新娘子婚後第二天的情形:「一更舂米二更篩,三更背起個竹籃去摘菜;四更打掃拜灶公,拜完祖先見舅姑;五更煲茶煮熟飯,遞茶送飯給家翁;天還未光拜井公,擔滿水缸又煎魚;食完飯後忙梳洗,喜娘相伴歸娘家……。」據地方史料記載和老一輩中山人所述,在過去的婚禮中不論鬧到多夜,新娘第二天一定要很早起床,負責打掃廳堂房舍清潔,焚香燒燭拜祭夫家的歷代祖先,然後到近家的井邊,燃放鞭炮焚香燒燭,拜祭水井,中山人稱為拜井公。然後,挑水回家,拜祭灶公。待煮熟飯菜,新娘才能沐浴更衣……。在天剛亮時,即步出廳堂拜見舅姑。何謂舅姑?《白虎通·三綱六紀》載:「稱夫之父母為舅姑何?尊如父而非父者舅也,親如母而非母者姑也,故稱夫之父母為舅姑也。」所以古有「洞房昨夜停紅燭,待曉堂前拜舅姑」的詩句(唐朱慶餘《近試上張水部》)。在拜見時,新婦雙雙手捧著笲(fán圓形的竹器皿),笲中盛著棗栗、腶脩(duan xiū 腶脩即用新鮮的牛肉、豬肉或雞肉等做成的肉脯)等物品,恭恭敬敬地雙手捧至舅姑面前,然後將棗粟獻給舅(家公),取「早自謹敬」之意;而將腶脩獻給姑(家婆),取「斷斷自修」之意。這一禮儀,表示新婦入了這個家門,一輩子都會孝敬家公家婆,堅決自我檢點不做有違婦道之事。舅姑食完後,才與新婦共饗於堂上,舅姑取杯斟酒給新婦,表示回敬,亦表示夫家承認這位新婦,以後家中事宜,新婦可代舅姑處理。這就是拜灶公、見舅姑的習俗了。

古時,中山地區新郎和新娘在婚禮的第二天便要到岳父家做新女婿了,但也有個別隔三天再去的。傳統上,中山有「外(岳)父外(岳)母見女婿,口水滴滴滴」(廣州話中滴滴讀作dè diē,後一個滴讀作帝di)之說,表示岳父岳母很喜歡這位女婿。而新婦回娘家,俗稱返外家、歸寧、拜門禮、回門等。「歸寧」即已嫁女子婚後攜夫返回娘家探望父母的意思,此俗始於周代。《詩·周南·葛覃》稱:「歸寧父母」。而《東京夢華錄·娶婦》、《夢梁錄》則載:「婿往參婦家,謂之『拜門』」。又稱「兩新人於三日或七朝九日,往女家行拜門禮。」而中山習慣上多稱「返外家」,一般來講,返外家在婚後第二天一早,新婦拜完舅姑後,在黎明時或清晨由喜娘陪伴,與傭人擔著禮品果盒等物先行返娘家,而新女婿則稍後乘涼轎帶備衣冠、禮盒再到女家,但新女婿只行到巷口或女家門前,請傭人(習慣上稱為「帶佬仔」)將衣冠禮盒交給女家,由傭人向女家人報到:「新姑爺已到」,然後女家派人收下禮盒等物,回送請貼給男家傭人,說「請」,男家傭人接過後跑至新女婿轎前,手舉請貼說「請」,如果新女婿不答也不動,則傭人又跑回女家報:「稟告老爺安人,新姑爺一請不動」,女家則再換新貼告知「與我再請」……。一般多為三請,然後新女婿身子一動起身下轎,傭人手捧請貼在前引路,新姑爺慢慢隨步至門前,此時女家燃點鞭炮,迎賓的女家人分別站於門口兩邊迎接新女婿。入門後,先擺好金豬、果品、禮盒等物,擺放在女家列代祖先神位之前,然後新姑爺走近向女家祖先行半鞠躬禮。這些繁瑣事做完後,新女婿才步入大堂,分別向女家的內兄內弟、襟兄襟弟、大姨小姨等外家親戚送上些許禮品,主要是綢緞衣料、鞋襪等。之後,岳父家設宴款待。主賓圍坐又是飲宴一番,直至日落之前或飲宴完後,才返回夫家。此俗至今尚流行,但大多是在酒樓飯肆或請人在家中,舉行宴會就是了,其他的繁瑣儀式已較少實行了。

6、廟見拜祖先。

古代的禮儀習俗繁多複雜,在婚嫁禮俗中,也有較多的忌諱。在中山的古代婚俗中,有「廟見拜祖先」之俗例。「廟見」在歷史上有兩種的解釋:一是指新婚婦人初次到廟裡拜見祖先;二是在新婦人嫁到夫家時,其夫的父母已去世的,在結婚三個月後,到廟中拜祭舅姑(家公家婆),稱之為廟見。如《儀禮·士昏禮》中載:「若舅姑既沒,則婦入三月乃奠菜。」此處所指的奠菜就是用佳肴美食、果品等物,到存放舅姑靈位的宗祠廟宇中去拜祭。而《禮記·曾子問》則載:「三月而廟見,稱來婦也;擇日而祭於禰,成婦之義也。」這裡說的「稱來婦也」是指新婚婦人在廟見拜舅姑時,邊禮拜邊口中念念而語:「我來你們家做新抱了」、「祈求你們保佑早生貴子」等等。這一古老婚俗,現在一般較少見,也不流行了,但個別區鎮尚存在。

7、來歸、大歸、義絕、七出及三不去之婚俗。

除了廟見的古婚俗外,歷史上的中山尚有來歸、大歸、義絕、七出及三不去等舊婚俗。

《左傳·庄公二十七年》載:「凡諸侯之女,歸寧曰來,出曰來歸。」杜預註:「見絕而出,則以來歸為辭,來而不返也。」古代的婚俗中,如果已婚婦人被夫家拋棄、逐出家門或遣送回娘家,稱之為「來歸」,與婚後第二天回娘家拜門之歸寧是不同涵義的。如《左傳·宣公十六年》和《穀梁傳·成公五年》等志書中均有:「郯伯姬來歸」和「杞叔姬來歸」就是例子。

中山過去有一種婚俗稱為大歸,此俗與來歸不同。如《詩·邶風·燕燕》載:「言大歸者,不返之辭。以歸寧者有時而返,此即歸不復來,故謂之大歸也。」在中山個別鎮區如:黃圃、小欖、南頭等,有些已婚嫁婦女歸寧娘家後不再回夫家生活的,就稱之為大歸。如《左傳·文公十八年》載:「夫人姜氏歸於齊,大歸也。」後來有人誤傳為婦女被休返歸母親家居住稱為大歸,但從歷史及地方風土人情習俗了解到,大歸是已婚嫁婦人自覺自愿返回娘家居住的習俗,與來歸的涵義不同。

義絕。從字面上解釋謂之恩義斷絕,從夫妻間上講,是情義斷絕。按現代的婚姻法來講,夫妻不和可進行調解,確實是感情破裂,可以按法規辦理離婚手續。但在封建社會裡的舊禮法中,夫可無緣無故地休妻,而妻不能休夫。如果按古代律例,夫妻在「義絕」的前提下,妻子可以離開丈夫,但「義絕」是有專條的,即在什麼情況下屬於「義絕」,其規定是很具體的。如《白虎通·嫁娶》中載:「夫有惡行,妻不得去者,地無去天之義也。夫雖有惡,不得去也。悖逆人倫,殺妻父母,廢絕綱亂之大者,義絕乃得去也。」此俗唐代較盛,解放後已逐漸消失。

七出。是古代丈夫遺棄妻子的七種理由,屬於陋俗之一,充分反映了封建社會男尊女卑的醜惡本性。七出古而有之,最早文字記載是《孔子家語·本命》,該書稱:「七出者:不順父母,出;無子,出;謠僻,出;嫉妒,出;惡疾,出;多口舌,出;竊盜,出。不順父母者,謂其逆德也;無子者,謂其絕世也;謠僻者,謂其亂族也;嫉妒者,謂其亂家也;惡疾者,謂其不可供粢盛(即操辦祭品)也;多口舌者,謂其離親也;竊盜者,謂其反義也。」言下之語是丈夫可以根據其中任何一條,都可以遺棄妻子。據史料記載,「七出」又稱為「七棄」、「七去」等,此封建禮教早在漢代已經確立。按照七出的條款,遺棄妻子不但合禮、合理,而且合法。但到了唐代,則有所改變,成為六齣,《唐律疏儀》中雖載有「七出」明文,但唐·孔穎達在解釋時說:「天子、諸侯之妻無子,不出。唯有六齣耳。」由此可見這些封建禮教只不過是強加於婦女頭上的枷鎖。解放後此習俗已廢除。

三不去。古代婚俗中雖有七出的律例,但也有三不去的條款。三不去,即在三種情況下,丈夫是不能遺棄妻子的。據《大戴禮·本命》記載:三不出是:一、妻曾經為公婆持三年之喪,不能出;二、娶時,男方貧賤,後來富貴,不能出;三、有所娶而無所歸(即娘家已沒有人),不能出。但在封建社會裡,雖然有此三不去之條款,但還是以七出的情況較普遍存在。到了唐代,三不去之條款寫入了《唐律》中,規定:如果丈夫違反三不去中的任何一條,都要「仗一百,追還合」。由此而來,很多戲劇及民間故事都有以「三不去」的條款中違規被罰的人物作為題材喻世的,如戲曲《秦香蓮狀告陳世美》中的陳世美,就是違犯「三不去」而被處罰的一個典型例子。

除此之外,過去還有開箱禮等等的禮儀和一些陋俗,這裡不再詳述。

喩 8,不落家。

各處鄉村各自例,在中山的個別鎮區,如小欖、古鎮、東鳳、黃圃、南頭等地,有一種婚俗與順德、番禺等地的婚俗一樣,稱為「不落家」或稱為「不樂家」的習俗。《香山縣誌》載:「黃圃、小欖、海洲諸鄉略染順德餘風,既嫁尚多不肯歸其夫家者。」古時中山的海洲、小欖等地有一些女子,在婚禮後第二天歸寧娘家後,則不再到男家落戶居住,習慣上稱為「不落家」。其名譽上是已婚的婦人,甚至於連姓氏都從夫姓,但是,從舉行婚禮後歸寧拜門之日起,就長居娘家不返夫家,只不過是在中秋、冬至、春節等重大節日,或是丈夫或家公家婆生辰之日,才禮節性返夫家,待節慶結束,又返回娘家居住。返夫家的時間多是半天,但不住宿;如果路途遙遠的,連夜行走不便,只好住在夫家,但最長者也只是一日一宿的,到清晨也就返回娘家了。有些婦女待身懷六甲,大腹便便時,因不能在娘家產子的習俗而返夫家生育,才正式「落家」,真正隨夫生活。而有一些有錢人家的婦人,因「不落家」,夫妻生活不正常,難以受孕的,婚後三年,則主動出錢為丈夫納妾,代其生育子女,但是其本人還保持妻子身份,直到老死方返夫家。除此之外一些已婚婦人的「金蘭姐妹」也有不願「落家」的。據一些不落家的婦人說:「我身居外家,也並非優悠自在,主要是家中兄弟姐妹多,要幫助父母親做農作,幫補家庭和扶持弟妹,報答父母養育之恩……。」此俗在現代並不流行了,現在看來也算是一種陋俗吧。

9,梳起不嫁的故婆。

《香山縣誌》載:「女子重禮節不輕出門,出必以葵葉大扇自障別嫌,惟謹其貧者,習勞苦躬操作,惟土物是愛,即或失其所,天耕樵紡績,多以節自完……。」俗語講:「男大當婚,女大當嫁」,但中山的一些鎮區,在舊社會中,歷來有青年女子不願出嫁,願意獨身,留在家中幫助父母料理家務,撫養弟妹,或是到有錢人家中去當「妹子」(廣州音讀作[mui1],即傭人的意思)的習俗。這種現象,多為貧苦人家的女子所為,當這些青年女子決定不嫁時,在徵得父母同意後,便擇定吉日,由父母為其舉行「梳起」的儀式,設筵席宴請內外家的親戚好友,拜神發誓,然後紮起長辮,即謂「梳起」。自此以後,該女子便稱為「自梳女」,習慣上稱為「姑婆」(又稱孤婆)。封建社會的女子,在家庭中的地位,歷史上是不受重視的,但當女子梳起不嫁後,其在家庭中的地位就和兒子一樣,尤其是無子的家庭,「自梳女」可以主理家庭一切事務,成為家庭中主要的成員之一。另外,當青年女子自公開宣告和舉辦了「梳起」儀式後,媒婆不得過問當介紹人去說媒,而那些早慕傾心該女子的男子更不得問津。有一些自梳女較多的鄉村,則由自梳女集體籌款,或由一些富有的「梳起」者出錢,在村中建屋供給自梳女住宿和活動,這些屋宅習慣上稱之為「姑婆屋」。

從地方史料及一些尚健在的自梳女口述,舊社會「梳起」不嫁而當自梳女的,有多種原因,但在中山主要是四種原因:一、大多數自梳女都是家中的長女,又因母親體弱多病或早喪,父親又不再娶,且弟妹多而且年幼等,為了減少父親勞作苦累和撫養照顧弟妹,因而決定梳起不嫁,以輔助、主持家務;二、因為在封建社會中,歷來有「童養媳」或「指腹為婚」等陋俗,而「盲婚啞嫁」是普遍的現象,梳起不嫁是因小情郎有變、良緣未遂,故而一些有志的女子,以梳起作為一種反抗,與此具體行動作為與封建婚姻制度唱對台戲的一種反抗行為,而作為父親或母親的,見女兒平日勤勞又孝順,亦不加阻撓,隨當地俗例而梳起;三、歷史上,一些大家庭中只有女兒,沒有男兒的家庭,如果是長女因種種原因梳起不嫁的,往往在父母辭世後,均由梳起的姑婆當家主政,直至老死也不肯交出所掌管的家政財產等權力。因此,這些家庭有世代相傳設立接代姑婆的家規,一般來講,是選擇一位親侄女梳起繼位而沿襲此俗;四、是一些有志女子,反抗封建婚姻而出逃到外地富有人家中,充當女傭或作長伴丫環,而梳起不嫁的。也有一些是接受革命思想的影響,出逃參加革命的。此種狀況在清代中晚期較多,至今尚有一些流落在廣州、上海、香港、澳門,甚至東南亞和歐美國家和地區。有一些參加革命後而找到終生伴侶的。就古鎮地區而言,據不完全統計,因上述幾種狀況而梳起的自梳女有數千人之多。原中山民俗學者李邏通有這麼一首詩:「採桑育蠶女,豪氣賽男丁。飄洋過海去,矢志振家聲。勤儉為後輩,碌碌逾半生。胸懷桑梓事,堪稱俊精英。」

這些自梳女,隨著年紀大了,被人們尊稱為姑婆或孤婆。不管在家鄉或出外,如果「晚節不保」而結婚的,習慣上稱為「出族」,而不是出嫁。而矢志不結婚的自梳女,到老時多囑託「金蘭姐妹」在其百年後,將余有的財產獻給福利機構(多數是捐給「姑婆屋」的),或是給予養女、義子等親屬。在今天看來,自梳女的形成,還是封建社會的陋俗而產生的一種婚姻悲劇,而受革命思想影響而投身革命鬥爭的自梳女,畢竟還是極少數的。現在這一習俗在個別鎮區尚有,但畢竟還是極少的現象。

10、同公雞拜堂之陋俗。

中山雖地域不大,但婚嫁習俗也是無奇不有的。在封建社會裡中山的極個別地區,有新娘與公雞拜堂成婚的習俗。清末民初時期,在中山一些鄉村男女兩家父母議定婚盟之後,有些男青年因不滿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所訂之姻緣。在婚禮前逃離家鄉表示反抗;或者是被賣豬仔出洋打工謀生;又或者出外求學,在婚期之日不能及時返鄉成親,而迎娶之期已定,女家又不肯更改日期。為此,在婚禮之日,當新娘迎進門後,男家則由大妗姐或與新郎同年的好友,抱只生猛艷麗的大公雞代替新郎,與新娘一起拜堂,這就是俗話講的「同公雞拜堂」。代替新郎拜堂的公雞,事後要放進專門做的雞籠中飼養,不得隨意宰殺,而是要精心飼養,直到其自然死亡為止。

新娘與公雞拜堂後,月復月、年復年在家裡等待丈夫回來,但往往是夫一去而「胡不歸」。究其原因很多:有刻意反抗而出走抗婚的;有流落他鄉成異客的;又或是功成利就另娶妻的;又或是客死他鄉魂不歸的等等。這樣,新娘只能長年獨居對空房一生閨怨了,中山人對此種婦女,稱為「守生寡」。由此可見封建社會的所謂「德婦」、「貞操節女」、「出嫁從夫」等思想,是強加在婦女頭上的沉重枷鎖,也是封建社會的陋俗。解放後此俗已被禁止。

11、冥婚。

據《詞淵》解釋:冥婚泛指迷信的人把他們已死的子女互相結為婚姻。歷史上中山也有冥婚的習俗,其表現形式主要有如下幾種:

①鬼娶鬼:古時中山有一些人家,特別是富有人家,其所養育的兒女,在未成年或未婚前不幸死亡之後,家人往往有為已死的兒女尋找配偶的習俗。「鬼嫁鬼」的男女相方家人,要按活著的人婚嫁一樣,其嫁娶儀式大同小異。如雙方認為條件合適,則擇日舉行婚禮成婚,雖然「鬼娶(嫁)鬼」的婚禮儀式並不隆重,但也耗資相當,男家要送聘金禮品,女家亦要備辦嫁妝送嫁。並要經占卜,選擇在吉日迎娶、出嫁,是日,男家送轎時,抬著禮品和已死亡之男子神位到女家,女家則用竹扎紙制的各類嫁妝,連同已死女子的神位,一起抬至男家供奉拜祭後焚燒。而男女雙方家人均按婚嫁喜事的形式,設宴邀請親友賀喜。自此,雙方便正式結為兒女親家,俗稱「鬼親家」。在辦完「鬼娶(嫁)鬼」的喜宴後,將「鬼夫妻」的靈位擺在神龕上,常年供奉香燭。富有人家還要在內親中選一親侄輩作為鬼夫妻的後嗣。從此男女兩家永遠行姻親之禮,作為親戚一樣來往。此俗在明清時較盛,到辛亥革命後,逐漸消失,但,至今尚有極個別鄉村和一些愚昧無知的家庭沿用。

②守清:又稱嫁鬼、守貞、守節等。這種婚姻習俗,一般來說都是家世比較貧苦的農家,而又沒有文化的女子,在盲婚啞嫁後,又無力反抗封建迷信婚姻所產生的一種陋俗,這種婚姻陋俗比「公雞拜堂」陋俗更悲慘。在舊社會,男女雙方由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締結婚盟後,男子因病或其他原因去世時,男方家即通知女方家,讓已訂婚盟的女子到男家奔喪。女子到男家後,先行簡單的拜天地、拜祖先,然後獻茶給男子的父母及親眷,這就算是完婚了。旋即更換上素衣,披麻戴孝守在亡夫的靈前,盡其孝婦之道,這也算是嫁到男家當上媳婦了。這種婚姻在中山,習慣上稱為「守清」或「嫁鬼」,也有人稱這種女子為「清節」、「守節」、「守寡」等。「守清」後,這位女子從此就要終生「守生寡」,但也有一些女子忍不住清貧,或愛上其他男子而改嫁的,中山人習慣上稱之為「番頭嫁」、「番頭婆」等。但在舊社會,不竟還是少數大膽敢於反抗封建婚姻禮教的婦女所為。

③娶鬼:與嫁鬼一樣,在封建社會裡,當一些男子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下已訂了婚盟世約,遇到女家的女子在婚禮前不幸去世,而這門婚姻又不能解除,只好等到男子到了婚期時,備辦禮品、冥錢等送往女家,並迎娶已亡女子的神位過門,舉行簡單的婚禮,這就稱為「娶鬼」。與女子「嫁鬼」不同的是,男子「娶鬼」後仍然可以娶妻,但娶回來的妻子,只可以稱為「續娶」,其原來訂婚已死的女子,還是稱為「原配」或「正配」,以後娶的新娘,不管家境如何只能稱之為「繼室」或稱為「填房」、「代面」等等。由此可見,封建社會裡男子可續娶,而女子要「守清」,男尊女卑是何等嚴重。

④「妄清」與「倒瀉茶」:在封建社會中,中山有個別鎮區(如小欖、古鎮一帶),一些有錢人家如生下多個兒子,而其中一個兒子早逝,其父母便要為這位已死的兒子娶一個活生生的女子作為媳婦,意為另開一房,並選擇一位親侄子入嗣,長大後可以分一份財產物業。為此,這種人家會托媒物色對象,如遇到一些婚齡已過,且家境清貧的老女子,便千方百計撮合,也有一些貪財求利而甘心情願「嫁鬼」的人家,經過雙方談妥條件就擇取吉日成親。其婚禮如平常人家一樣,只不過新郎是一個神主牌,在拜堂時,由一位女佣人捧著神主牌與新娘一起拜堂行禮,洞房之夜,將新郎的神主牌擺放在床邊桌上,有些甚至於雕刻一具已死的新郎木雕像,安置於床上同枕共眠。新婚夜同樣要燃點紅燭。這種嫁鬼的婚俗和新娘子,中山人稱為「妄清」。有一些被迫嫁鬼的婦女,在洞房之夜,叫傭人拚命沖茶又不喝而倒掉,稱之為「倒瀉茶」。也有人稱,那些嫁了鬼又不「守清」,而另嫁他人的婦人為「倒瀉茶」。

另外,古鎮一帶在封建社會中,尚有一些富裕人家,在長子夭折後,恐怕去世的兒子魂魄不化,會為害家族和後世。為此,便到處尋覓購買貧苦人家的女子,或一些婢女,以高額禮金強娶過門,娶過門後,並不當作媳婦,而是當作傭人。在婚禮儀式上,只不過是簡單的擺酒、祭鬼酬神。在當地此俗稱之為「姑娘嫁鬼」。

除上述的婚俗外,在歷史婚俗上,中山尚有:娘子出家、寡嫂改嫁小叔、姐妹共嫁一夫、兄妹結親、姑表親、同姓不婚等等的婚俗。在此不作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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