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關係」所涉訴訟問題

【內容提要】如今未婚同居幾乎是一種常態,因為這種關係不是法律保護的合法婚姻關係,如果雙方在同居一段時間後,一方想解除同居關係,根本不需要通過法院來解決,但是由此產生的財產、債務及子女撫養問題可能會進入訴訟。律海揚帆律師結合實務經驗,將「解除同居」涉訴的一些問題進行提示。

一、同居關係的案件受理條件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可理解為對於無配偶者之間在同居期間有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的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一併作出處理。

二、同居關係的認定

同居關係不同於合法婚姻,它是不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的臨時組合。現行《婚姻法》明文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所以同居的男女雙方雖然沒有經過合法程序結為夫婦,但是雙方都應當沒有配偶。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這種情況雙方應當解除同居關係,必要時可以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因此,依據《婚姻法解釋(一)》)第5條規定認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同居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法院只解決同居期間子女撫養與財產糾紛問題。

三、同居關係的解除。

現行《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從此條含義看,只有符合「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院才受理,並予以解除。

這就是說,通常情況下,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解除。

在這種情形下,男女同居是非法的,是不被法律認可的。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這就是說一般的同居關係可以自然解除,除非涉及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法院才受理。

符合事實婚姻構成的同居關係的解除。《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第(二)項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這即是說,同居關係構成事實婚姻的,則同居關係的解除需要參考離婚處理。

事實上,法院在認定事實婚姻與同居關係時還是存在一些差異的,而有時候處理同居關係時並不能完全照顧到當事人的利益,尤其女方的權益,還有就是孩子的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所以,如果可以的話,最好還是從一開始就進行婚姻登記,領取結婚證,就會免去後續不少的麻煩和糾紛。如果在同居關係、同居關係解除、同居關係子女的撫養糾紛如何處理等問題還存有疑惑,不妨諮詢專業婚姻家庭律師的意見,或許會有意想不到的收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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