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打官司 當庭均拒絕撫養患心臟病女兒
本報訊(記者劉薇) 夫妻鬧離婚,當庭都表示拒絕撫養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的女兒。記者昨天獲悉,順義法院考慮到孩子一直由爺爺奶奶照看,不宜改變其生活環境,一審判決孩子由父親撫養,其母親每月支付撫養費400元。
主動起訴離婚的是趙女士。據她稱,自己和王先生婚前感情就一般,婚後經常吵架。尤其是2006年女兒出生後,因孩子患有先天性心臟病,夫妻倆為孩子的病情吵得更厲害,甚至還動過手,現在已分居半年。趙女士認為,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遂起訴要求離婚,但女兒要由王先生撫養,理由是王先生家庭條件較好,老人可以帶孩子,且孩子一直都由爺爺奶奶帶著。而她現在租房子居住,她和父母都要上班,沒條件帶孩子。
在法庭上,王先生表示同意離婚,但同時表示不同意撫養女兒。他承認孩子以前是他父母帶著,但稱父母最近身體不好,父親還殘疾。更重要的是,他認為女孩隨母親生活比較合適。法庭上,雙方對於哪家經濟條件好、雙方父母是否身體好爭論不休,法官試圖調解未果,於是進行了判決。法院認為,趙女士和王先生都願意離婚,法院照準。他們的女兒出生後,長期由王先生的父母照看,現在也和爺爺、奶奶一起生活。趙女士和王先生離婚後不宜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孩子仍隨父親生活為宜。根據當地生活水平和雙方的具體情況,法院認為,趙女士應每月給女兒撫養費400元,孩子的醫療費、學雜費,她應當負擔一半。
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王先生解釋稱,他其實是願意撫養孩子的,在法庭上,他看到趙女士作為母親不願意養孩子時很生氣,才賭氣說自己也不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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