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集體主義是如何煉成的?
日本的村落,是如何構建集體主義的呢?和中國的村落相比,有哪些本質差異呢?
下面,簡述之。
中國的社會結構,是家的延伸。家是血緣的,村落也大體如此。但這不是說血緣是唯一的紐帶,而是說血緣為主,兼有地緣以及其他因素。這一點,可從中國的地名,略知一二,如杜家坎、馬家堡、陳各庄等等,大多是一姓一個村落,聚族而居。為此,家族和宗族勢力,就成為一個村落的支配性力量。如果,全村一個姓氏,則嫡系、庶出、長房、次房、輩分高低等因素,成為劃分派系的主要依據;如果,一個村子有幾個大姓,則每一個大姓,自然成為一個集團,與其他姓氏相抗衡。
因此,中國鄉村,看上去平靜,其實,是很不團結的。各大家族之明爭暗鬥,一刻也不停止。尤其是,宗族之爭,只講親疏,不講是非。凡是本家族做的事情,都是對的;凡是其他家族做的事情,都是錯的。如此邏輯,豈有寧日?沒有是非的集體,也就不必談什麼集體主義了;因為,沒有共識。沒有共識,何談合作?
以我老家為例。
村裡以兩姓為主,一是我們劉姓,二是呂姓。我們不知道自己是不是劉邦之後,也不知道呂姓是不是呂不韋或者呂后的遺脈。以河為界,河西是劉姓人家,沒有呂姓;河東是呂姓人家,有劉姓,但劉姓不和呂姓雜居。我小時候,兩姓相處,已算和睦。可各種小摩擦不斷,暗裡下絆兒更是家常飯。
我的小學班主任,姓呂。她給我下了一個評語:學習態度不端正!在班裡,我的成績是數一的,而且,就算回頭,也看不見第二的影子。在那個小地方,毫無疑問,我是超乎同類的。能在我身後,苦苦追趕的,有呂姓同學。在呂老師眼裡,他們雖然成績差一些,可是,學習態度端正;我的成績雖然好,就是再好,也是態度不端正。
我輾轉反側,不得其解。首先是,不知道什麼叫態度端正;其次是,我也不知道怎麼把我的態度端正。問呂老師,她也不能給我有益的指導,來幫助我端正態度。因為,這本來就是一個莫須有的「罪過」。可對小孩子來說,老師的話就是聖經啊。我背著這塊大石頭,到小學畢業;到初中、到高中,直到大學,到我自己能獨立思考,我才明白:這就是一句屁話。
我,一個心智未開的幼稚少年,自小就在家族爭鬥的漩渦中,深受其害。當然,這算是極為輕微的,也沒造成什麼看得見的損害;看不見的,或許很深重,但屬於精神範疇,說不明白,只好作罷。
日本的村落,簡單得多。和日本的家庭一樣,日本的村落,也首先是一個經濟體。和中國的村落比較,日本的村落有如下特點:
第一,日本的村落,規模較小。日本傳統村落大小,按照戶數來說,大部分在50-100戶之間。明治維新之前,這樣的村落,在日本有十萬左右。村落規模小,是和日本的地形相關的。日本多山,沒有大面積的平原,所以,大多數村位於山間谷地,其容量是有限的。50-100戶的規模,和中國農村比起來,差了不止一個量級。
第二,日本村落,沒有大家族。1673年,德川幕府頒布《分地限制令》,禁止農民分家,以防止因財產分割造成農民破產。子女中,只有繼承家業的一個人在家結婚,其他人都要離開家門。《分地限制令》的頒布和實施,一方面,在經濟上,避免了土地和財產越分越小;另一方面,也避免了鄉村出現人多勢眾的「土豪」——使得村落中的每個家庭,成為大體均勢的「原子型」的農民。
第三,日本村落,沒有強權人物。德川幕府,實行兵農分離制。所有武士以及武器,都被集中在江戶和各藩國的町下城。在農村,都是務農為業的本百姓。百姓不允許持有武器,也不允許習武;同時,武士也不允許隨便「下鄉」,到村落里騷擾百姓。武士的俸祿——貢米,不能直接從農民手裡收取,而是由農民交給藩國的大名,之後,再由大名統一發放。
以上措施,當然是德川家康為了便於農村的控制、便於年貢米的徵收,而有意弱化鄉村勢力的措施,但其帶來的成效是:日本的村落是平的,既沒有「土豪」——擁有大量土地、人口和財富,以及私人武裝的大地主;也沒有「劣紳」——武士是日本的管理階層,高級武士即便退休了,也不能回到鄉下,而是必須呆在城下町,避免武士和農民的接觸,也就避免了武士成為一方霸主。武士,只是擁有一定數額的貢米,但其並沒有明確的封地,也就沒有相應的農戶為其私人擁有。
第四,日本村落,是一個封閉、自治組織,有關村落事務的會議,是全員參加的;決議,要在「村寄合」上獲得全體一致的通過,並對全體村民有約束力。
村落的封閉體現在,日本的村落之間,有明確的界限,以區分不同村落的山林、草地、耕田和水源,辦法是「道普請(修路)、溝浚(修渠)」,並在村落的邊界拉起草繩以防止外界「災禍」進入本村。除去各家的土地,是私有的之外,道路、水源、山林和草地,是村落所共有,是村落的集體財產。
日本的村落自治,有一個執行機構和一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是「村方三役」,即:名主、組頭和百姓代。名主是村長,他負責管理村落的賬簿、年租、治安和一切行政事務;組頭是村長的助手,負責執行和落實具體事務;百姓代是監督職,相當於村民代表,對名主和組頭實行電鍍,在租稅方面代表一般村民利益。
村方三役,由本村人擔任,在「村寄合」上由全體家長選舉產生。
日本村落的最高決策機構,是「村寄合」,由各家家長組成,每年定期召開兩次,一次在年初,一次在年終。如果,遇到戰爭水災火地震等特殊情況,還可以召開緊急「村寄合」。有關村落的所有重要事務,都須在「村寄合」上,獲得「滿場一致」的通過,才能生效。具體包括:制定村規、選舉村方三役、清算年租、處理犯罪、接納外來戶、年度計劃、公共資產的使用、管理和維護等。
值得注意的是,「村寄合」是全員參加的,而不是「寡頭」暗箱操作——中國農村,多是村裡少數有實力家族的瓜分計劃——;加之,「滿場一致」,即全體通過,才有效。這就意味著,任何一個家庭的利益,都必須得到保障;如果,集體被少數人劫持,甚至是多數人想「打劫」另外一個人,都是做不到的。
為此,在第一次「寄合」上未取得一致的問題,必須經過兩次、三次的協議,達到全員同意,才可以上升為整個村落的共同意志。日本民俗學家宮本常一曾經於戰後的1946年,考察過四國等地,發現這種寄合制還非常頑固地存在於四國的鄉村間。
本文曾提到,集體主義崩潰的一大主因是,個體的利益在集體中被忽視,甚至被掠奪。反之,一個人願意加入集體的最低要求是,加入集體之後的所得,不少於其單幹的所得。「滿場一致」原則,有效地避免了集體對個體、多數對少數利益的侵蝕,是日本村落共同體的護法石。
再有,「村寄合」的決議是具有強制力的,其權威性不容置疑,也不需要上一級政府機構的認可。這一點,極為重要,也是村落自治的根本所在。如果,「村寄合」的決議不能被執行,其權威性就難以體現;個體視集體的命令如廢紙,各行其是隨心所欲而不受約束的話,集體就不成為集體了;如果,其決議需要上一級機構的認可,其自治性也就不存在了。
特別是,上級機構一定是更有權勢的組織,引入上級機構,必然會打破村落中村民「原子化」結構所形成的均勢;而沒有均勢,就沒有公正。中國的鄉村自治,之所以難以成立,就在於劣紳「朝里有人好辦事」,動不動就有人到城裡搬救兵,藉助皇家朝廷、京城六部、省里要員,干涉鄉村事務。比如,曾國藩丁憂期間,其村其鄉其縣的事務,都要看他的臉色。要不是曾國藩公正,其家族必然橫行鄉里,無所顧忌。而明末著名書畫家董其昌之劣跡,恰好為一反例。
傳統中國的鄉規民約,是不具有如此效力的。
清末,順天府寶坻縣衙的檔案里,可看到許多這樣的上報、請願文書。某村在《會同閤庄人等公議斷賭》中說:「雖然立有罰束,誠恐有不法之人,暗生網利之心、私行勾引賭銭、不遵公立罰束、勢必滋生事端。」所以,村民向縣官請求道:「身等因公起見,為此公懇,叩乞,仁明老太爺,恩准賞示,曉諭通知禁止賭博,俾居民各務正業,則鈞感大恩於無既矣。」村落內部合議之後,只有得到縣官老爺的曉諭通知才能有效。
第五,「村八分」等特殊的鄉規,強化了村落的一致性。根據違反村規的程度不同,村民將接受不同的懲罰,如體罰、罰錢、罰糧、沒收財物、拆房子、扒屋頂、課以勞務等,其中,最嚴重的是「村八分」——全村與其斷絕外交關係的懲罰——除去火災、喪事之外,其他八個方面:冠、婚、病、出生、死人周年、旅行、修房等,都得不到同村人的幫助。
如此,陷於「村八分」的家庭,等於被驅逐到了一個孤島之上,被全社會所拋棄,只能自生自滅。其他家庭就再也不會與其通婚,這不等於是宣判了該家庭的死刑嗎?因此,對日本人來說,「村八分」是最令人恐懼、最殘酷的懲罰。由於村落空間有限,每人的一言一行,都在他人的視野之中。如果做了丟臉的事情,必然是無地自容。從眾、合群、和大家保持一致,遂成為一種日本人不可動搖的行為規範。
「村八分」,是一把利劍,其巨大的威懾力,使得沒有人敢於和眾人對抗,沒有人敢於和集體對抗,沒有人敢於不遵從集體商議的村規。成人,可以忍受孤獨,孩子則不然。一個沒有夥伴、沒有朋友、沒有遊戲的孩子,是不正常的,從孩子的未來考慮,也沒有一個家長敢於和全村落對抗。
第四和第五,不能割裂。也可以說,是村落管理的「兩把劍」——第四,是溫柔之劍;第五,是冷酷之劍。凡事,先用「溫柔之劍」——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絕不強求,一定要獲得所有人的認可,方才形成具有強制力的集體共識。因為有了「溫柔之劍」,才奠定了「冷酷之劍」的堅實基礎。如果,你連自己認可的事情都不作,連自己認可的規則都不遵守,對你也就沒必要客氣了,只好動用殺威棒,矯正一下你的壞毛病。
足見,日本的村落自治,制度設計之周密;日本的村落自治,靠的不是力,而是理;是民主,而非專制。只有民主,才能長久,才能獲得村民普遍和發自內心的認同。
第六,日本的稅收,是以村落為單位的。以一戶為單位收稅,和以一個村落為單位,會導致不同的行為模式。要是以家戶為單位,則鄰居的收成好坏於己無關。要是有嫌隙,還可能以鄰為壑。比如,偷放鄰人稻田裡的水等等。也就是,如果是以家戶為單位收稅,則個人的理性行為是:獨善其身,各人自掃門前雪,哪兒管他人瓦上霜。
以村落為單位收稅,就改變了個人的行為模式。個人不僅要關心自己的稻田,也要操心他人的稻田,乃至關心全村的收成。因為,只有大家好,才是真的好;只有全村獲得豐收,才能及時完成大名的年貢米。否則,自家水稻收成再好,也完不成全村的稅收。反之,要是自家水稻長勢太差,也就拖累了大家,必然被全村人所鄙視。
為此,在日本農村,有大量的集體勞動。比如,一起修水渠、架橋、修路、蓋房子、換屋頂等等,至於集體插秧和收割,就更為普遍了。集體勞動的普遍存在,一方面,是一種利益交換行為,與商品交換等價;另一方面,也是集體主義意識的具體體現。
按村收稅,馬上就有各戶如何分擔問題。村落事務政府不參與,就逼著村民自己定規矩,公平分擔稅收。於是,各村不僅是自治的,也有了基層民主。江戶末年,一些發達地區的村民,覺得村裡的長老們分攤稅額不公,村內的行政費用也徵收得過多,就集體抗議,要求賬目公開,把村子所應支付的總稅額、村級行政費用以及向各家徵收了多少錢等等,都列明細表貼到牆上公開。如果,行政經費過高,村民又會抗議,分攤不公更要理論。總之,村民要根據總支出來決定各戶所支付的費用。
第七,每個村落都有各自獨立的守護神。日本不是宗教國家,但,是神的國度。時時處處有神明,村舍也不例外。日本人認為,村落是神靈保護的神聖之地,村內外的界限十分嚴格。村落一般以山、河或村邊住戶為界。村界掛有稻草人、草鞋、靈旗、神柱為標記,拒惡魔和災難於村界之外。村界上,立道祖神。在日本民間信仰中,道祖神是防止外部入侵、抵禦惡魔和瘟疫的神。所以,村落舉行送瘟疫、害蟲和祈雨的儀式,迎送都到村界為止。
日本人認為,村界以外是一個不屬於自己、也和自己無關的世界,村界是嚴格區分自界和他界、一個世界和另一個世界的象徵。村落是每個村民的世界的全部,一個人的生老病死,都是在界內完成的,不需要外部的介入,個體也不會隨意出界。生於此,長於此,死於此,其靈魂也永久地居住在此,「身土不二」——個人與其所在的村落,是一體的,不可分割的。
由此,日本人對於村落的認同和向心力,不止是現世的,也是來世的;不止是物質的,也是精神的;不只是個人的,也是子孫後代的。
我們知道,日本直到近代,始終是一個農業國家,農村人口居於壓倒性的優勢地位。縱然有江戶那樣人口上百萬的大都市,但,其人口在成人之前,也大都長在農村。1868年,明治維新時,日本人口的90%都居住在農村。即使是20世紀40年代,仍然有80%的人是在農村出生和成長起來的。
換言之,日本人的行為模式和集體主義精神,正是在一個一個的小村落里培養出來的。正如日本社會學家富永健一所言:日本人是集體主義的,缺乏個性自覺的原型可以說就在村落內部的強力結合上。村落是所有日本人的學校,在這個學校里,影響其一生的基本道德、習慣和行為準則,已經定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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