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禁止便自由」命題有缺陷
劉作翔
「法不禁止便自由」是一個涉及公民行為自由界限的原則,被奉為自由主義的圭臬。但對這樣一個原則,可能存在著認識上的誤區。我們經常聽到這樣的說法:對公權力,「法無授權不可為」,要搞權力清單,清單上有的,可以做,清單上沒有的,就不能做;而對私權利,實行「法無禁止即可為」,即只要是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就可以做,目的是想給公民賦權,只要不是政府禁止的事情都可以做。前面一個原則,是我們一貫倡導的法治理念;而後一個,初看起來很有道理,但是仔細分析,就會發現是有問題的。
去年無錫胚胎繼承的案例,也多多少少受了這個命題的影響。一審的時候法院說因為繼承法上沒有規定胚胎可以繼承,否決了原告的訴求;二審的時候無錫中院的判決就用了這個理論,說法律沒有禁止的就可以允許,說法律沒有明確禁止胚胎不可以繼承,最後判決胚胎可以繼承。
「法不禁止即可為」或者「法不禁止便自由」這個命題,在理論上存在什麼缺陷呢?
第一,這個結論成立必須有一個前提,這個前提就是法律必須把所有的行為模式都可以窮盡,並且已經窮盡了,我們才可以說「法不禁止即可為」。但是事實上,法律再發達的國家都不可能完成這個任務,也不可能做到這一點。法治再發達,也不可能把所有的行為模式、行為類型都可以概括,做不到這一點。沒有這個前提,就不能說「法不禁止即可為」。
第二,「法不禁止即可為」或者「法不禁止便自由」這樣的命題隱含著什麼樣的含義呢?就是只要是法不禁止的行為都是可以做的,都是自由的。再往前推的話,就可以推出,既然它是自由的,那它就是具有正當性的,就是具有權利屬性的,雖然不是權利明確規定的。
但我們只要稍微觀察一下人類的行為類型,即可發現人的行為不僅僅只受法律的約束,它還有紀律,還有道德。比如說,在法律沒有對隨地吐痰做出調控的情況下,我們說隨地吐痰就是一個個人行為,我們可以把它叫做不文明行為、不道德行為。當法律沒有對它做一個禁止性規定,沒有上升到法律高度之時,如果提倡「法不禁止即可為」,或「法不禁止便自由」,那就意味著我可以隨地吐痰,因為法律沒有禁止,我的行為是自由的,完全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來。還有,在沒有禁煙法的情況下,我就可以到處抽煙,因為法律沒有明確禁止說我這個行為不對。
所以,「法不禁止便自由」或「法不禁止即可為」這一命題,把法律之外的複雜的其他多種類的社會規範排除掉了,它否認法律之外的那些社會規範的存在。法不禁止的,但還有道德禁止的,還有紀律禁止的,怎麼辦?如果僅僅提倡「法不禁止即可為」,那我就可以為了,法不禁止的我就可以做了。但是法律沒有禁止的行為有千萬種,而這千萬種行為有的與道德有涉,有的與道德無涉,當遇到違反道德又不違反法律的行為的時候,怎麼辦?可見,這個命題要仔細推敲的話,是存在問題的。這個命題還潛藏著的一個更大的風險就是,這個命題會被公權力拿來作為一個理論依據。前幾年,我看到一個地方工商局的決定,它的理論依據就是「法不禁止便自由」,「法不禁止即可為」。本來這個原則是給私權利設定的一個原則,但是在沒有公私觀念和界限的情況下,有些公權力的掌握者會把私權利的原則用於公權力的行使,「法不禁止便自由」,法律沒有禁止的我就可以這樣做,我就可以發布命令,就可以發布決策,可以發布任何想發布的決策,它沒有約束,這些問題都是存在的。當然,現在我們已經確定,對公權力,「法無授權不可為」,這方面的情況好多了。
所以我認為,應該對公權力和私權利分別進行法治定位,確立兩個法治原則:對於公權力,法無明文規定的不可行使;對於私權利,法無明文禁止的不得懲罰。我們只能提出不能用法律懲罰那些法無明文禁止的行為,但我們不能排除其他社會規範對它的一種懲罰。比如對於違反黨紀的要用黨紀懲罰,對於違反道德的要用道德懲罰。而道德懲罰是一種無形的懲罰。道德懲罰和法律懲罰的區別之一是:一種是無形的一種是有形的,一種行為不道德,人家用鄙視的眼光看待你,或者不認可你等等;而法律懲罰是一種有形懲罰。道德懲罰有時候也是很厲害的,像剽竊,在沒有法律措施之前,就只能用道德懲罰,比如雜誌不發你的文章,出版社不出你的書,你的學術聲譽在同行裡面一落千丈,這樣一種懲罰都是一些道德懲罰,雖然看不見,但實際上存在。
(作者為上海師範大學光啟學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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