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審理劉志軍減刑案公示:建議死刑改無期|劉志軍|減刑

劉志軍受審時畫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罪犯劉志軍減刑案件的

  公 示

  為了確保減刑案件的審判質量,落實審判公開原則的要求,我院對罪犯劉志軍減刑案件的基本情況公示如下:

  罪犯劉志軍,性別男性,出生日期1953年1月29日。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現在公安部秦城監獄服刑。2015年10月26日,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劉志軍服刑期間無故意犯罪為由,建議將其刑期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變。

  公示期限為五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凡對該罪犯減刑有意見者,請於公示期限內向本院提交書面意見,信件請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收,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南大街10號,郵編100022,或給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撥打電話舉報,舉報電話85268569。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6日

  提請減刑建議書

  秦監減字(2015)1號

  罪犯劉志軍,男,現年62歲,漢族,湖北鄂州人,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7月8日以(2013)二中刑初字第1030號刑事判決書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13年9月11日交付秦城監獄執行勞動改造,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起刑日期為2013年8月27日,現死刑緩期執行已執行2年。

  該犯在服刑改造期間,具體表現如下:

  自交付執行以來,罪犯劉志軍沒有故意犯罪,能夠主動認罪服法,自覺接受教育改造,正確認識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性,深刻剖析犯罪根源,積極發揮自身社會價值,撰寫的警示價值文章《我對所犯罪行的反思與剖析》被監獄評為二等獎;能夠積极參加政治學習和集體活動,按時完成思想彙報,不斷提高思想認識;能夠力所能及地參加勞動改造,認真完成勞動任務,按規定做好室內外衛生保潔工作。因服刑改造表現較好,罪犯劉志軍2014年度獲監獄勞動改造積極分子獎勵。

  至2015年8月26日,罪犯劉志軍死刑緩期而年執行期限已滿。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罪犯劉志軍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故意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經監獄長辦公會議研究,擬為罪犯劉志軍提請減為無期徒刑。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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