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羅爾斯《正義論》
2.他的理論是理想性質的
3.正義論可分成兩部分:理性部分和非理想部分
4.《正義論》的寫作方法。哲學、倫理學潮流的一個重要轉折
5.反思的平衡
6.正義的含義
7.羅爾斯契約論是對傳統契約論的進一步抽象:原初狀態的無知之幕
8.用遊戲理論反對功利主義的最大利益理論
9.兩個正義原則:平等自由原則、機會平等與差別原則
10.「作為公平的正義」
11.兩個部分:一是對原初狀態的解釋和對其間要選擇的正義原則的概述,一是對實際選擇正義原則的論證
12.什麼是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13.「原初狀態」14.兩個正義原則的應用15.第二編主要內容
16.契約論發展史
17.論證方法
1. 所以,《正義論》一書可以說是羅爾斯積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羅爾斯思想之大成,把羅爾斯十多年來所發表的論文中表達的思想發展成為一個嚴密的條理一貫的體系—即一種繼承西方契約論的傳統,試圖代替現行功利主義的、有關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理論。——《正義論》(約翰.羅爾斯著/何懷宏、何包鋼、廖申白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3第一版)譯者前言/p1-22.他的理論是理想性質的照羅爾斯的說法,他的理論是理想性質的,不涉及任何現實的制度和政策,探討範圍僅限於一種「法律被嚴格服從的狀況」限於一個「組織良好的社會」,因而他的理論又被人稱為一種烏托邦理論。但是,這並不是那種老式的、真誠幻想和期待的烏托邦理論,而寧可說是一種證明方式和標準,一種想為非理想的正義理論提供基礎的嘗試。——譯者前言/33.正義論可分成兩部分:理性部分和非理想部分羅爾斯認為,正義論可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確立了那些在有利的環境下一個組織良好的社會的原則,即那些處理人類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自然限制和歷史偶然因素的原則,第二部分即非理想部分,則面對現實,主要由解決不正義問題的原則組成。他主要考慮的是理想部分,然而,他認為理想理論是非理想理論的基礎,理想的正義要為怎樣對待現實的不正義提供指導。所以,在他的著作中實際上體現著一種高度的虛擬性和強烈的現實性的結合,他是有感而發的,但所發井非一定通過直接訴諸現實政治問題的形式。相反,有時思辮的程度愈高,倒愈能表現時代的面貌。因此,他的思想作為他所處的動蕩時代、他所處的美國社會的一種折射乃至聚光,自然會引起許多人的注目和反應。——譯者前言/3 4.《正義論》的寫作方法。哲學、倫理學潮流的一個重要轉折二十世紀以來,英美倫理學乃至整個哲學一直是由實證和分析傳統佔主導地位的。倫理學家們大都專註於從形式方面探討道德陳述及命令的語義和邏輯關係,而不太關心緊迫的現實道德問題,自然也不齒於構築那種形而上的、絕對的倫理學體系。這樣,在某種程度上,·倫理學實際上變成了道德方面的邏輯學和認識論,以致被人譏為「冷冰冰的倫理學」。這種現象在哲學的其它一些領域內也同樣存在。而羅爾斯的《正義論》的出版,則在某種意義上標誌著哲學、倫理學潮流的一個重要轉折:即由形式的問題轉到實質性的問題,由懷疑和否定轉到試圖重新肯定,由實證的分析轉到思辨一的概括。這個轉變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對十九世紀及其以前的古典的非懷疑的哲學、倫理學傳統的復歸,是對康德、密爾等所代表的哲學傳統的復歸。但是,羅爾斯又吸收了分析哲學的某些成果,例如,他在構造其正義論體系時努力避免獨斷的傾向,謹填小心地進行邏輯、語言方面的推敲,仔細琢磨證明的方式,確立自己的有限目標,對一些重大和根本的間題存而不論,以明智審慎來代替道德結論等。——譯者前言/3-45.反思的平衡但無庸諱言,他是試圖為他所處的美國民主社會提供一個合適的、能最廣泛地為人接受的道德基礎,他試圖發掘這一社會的活力,建立這一社會的良性循環,他直率地承認,他的正義論要通過一種反覆比較、互相修正,達到與這一社會所流行的、人們所考慮和推重的正義判斷接近一致的狀態,並且把這種「反思的平衡」作為證明他的正義論的一種方式。(註:反思的平衡:羅爾斯在《正義論》論證正義的過程中,他提出了「反思的平衡」作為分析工具。反思的平衡就是通過對一種正義觀的反覆比較、修正達到與社會流行的、人們所考慮的正義判斷相接近的狀態。羅爾斯這樣解釋,「在尋求對這種原初狀態的最可取描述時,我們是從兩端進行的。開始我們這樣描述它,使它體現那些普遍享有和很少偏頗的條件,然後我們看這些條件是否足以強到能產生一些有意義的原則。如果不能,我們就以同樣合理的方式尋求進一步的前提。……但大概總會有一些不相符合的地方,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要有一個選擇。我們或者修改對原初狀態的解釋;或者修改我們現在的判斷;因為,即使我們現在看作確定之點的判斷也是可以修正的。通過這樣的反覆來回:有時改正契約環境的條件;有時又撤消我們的判斷使之符合原則,我預期最後我們將達到這樣一種對原初狀態的描述,它既表達了合理的條件;又適合我們所考慮的並已及時修正和調整了的判斷。這種情況我把它叫做反思的平衡。」(百度百科))——譯者前言/56.正義的含義 「正義」一詞的使用由來已久。在亞里士多德那裡,它主要用於人的行為。然而,在近現代的西方思想家那裡,「正義」的概念越來越多地被專門用作評價社會制度的一種道德標準,被看作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羅爾斯則更明確地規定,在他的正義論中,正義的對象是社會的基本結構—即用來分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劃分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和負擔的主要制度。他認為,人們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體制和一般的經濟、社會條件的限制和影響,也受到人們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會地位和自然秉賦的深刻而持久的影響,然而這種不平等卻是個人無法自我選擇的。因此,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為正義原則的最初應用對象。換言之,正義原則要通過調節主要的社會制度,來從全社會的角度處理這種出發點方面的不平等,盡量排除社會歷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對於人們生活前景的影響。——譯者前言/67.羅爾斯契約論是對傳統契約論的進一步抽象:原初狀態的無知之幕 為此,羅爾斯通過進一步概括以洛克、盧梭、康德為代表的契約論,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在此,契約的目標並非是選擇建立某一特殊的制度或進人某一特定的社會,而是選擇確立一種指導社會甚本結構設計的根本道德原則(正義原則)。羅爾斯的契約論是完全與社會歷史分開的。他認為,訂立契約的「原初狀態妙純粹是一假設的狀態,一種思黔的設計,對它可以有各種旨在引出不同結論的不同解釋,我們可以合理地設置原初狀態的條件,使一個人任何時候都能進人這種假設狀態,模擬各方進行合理的推理而作出對正義原則的選擇。這些選擇是在無知之幕後進行的。原初狀態中相互冷淡的各方除了有關社會理論的一般知識,不知道任何有關個人和所處社會的特殊信息。這時,各方運用遊戲理淪中的最大的最小值規則是恰當的,即選擇那種其最壞結果相比於其他選擇對象的最壞結果來是最好結果的選擇對象。——譯者前言/68.用遊戲理論反對功利主義的最大利益理論這時,各方運用遊戲理淪中的最大的最小值規則是恰當的,即選擇那種其最壞結果相比於其他選擇對象的最壞結果來是最好結果的選擇對象。這樣,這一規則馬上就排除了功利主義的選擇對象,因為功利主義在產生最大利益總額(或平均數)的前提下容許對一部分人的平等自由的嚴重侵犯。——譯者前言/69.兩個正義原則:平等自由原則、機會平等與差別原則9.1羅爾斯認為:各方將選擇的原則是處在一種「詞典式序列①( ①「詞典式序列」:一種編輯流哎時的次序安排:比如,只有列舉完所有需列舉的以A為首字母的單詞,才能考慮以B為首字母的單詞。)中的兩個正義原則,第一個原則是平等自由的原則,第二個原則是機會的公正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的結合。其中,第一個原則優先於第二個原則,而第二個原則中的機會公正平等原則又優先於差別原則。這兩個原則的要義是平等地分配各種基本權利和義務,同時盡量平等地分配社會合作所產生的利益和負擔,堅持各種職務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開放,只允許那種能給最少受惠者帶來補償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團體除非以一種有利千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謀利,否則就不能獲得一種比他人更好的生活。——譯者前言/6-79.2第一原則優先於第二原則,第二原則中的公平機會又優先於差別原則,只有在充分滿足了前~原則的情況下才能考慮後一原則,這樣,就有了兩個優先規則: 第一個優先規則(自由的優先性):兩個正義原則應以詞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為了自由的緣故而被限制。這有兩種情形:(1)一種不夠廣泛的自由必須加強由所有入分享的完整自由體系,(2)一種不夠平等的自由必須可以為那些擁有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第二個優先規則(正義對效率和福利的優先)。第二個正義原則以一種詞典式次序優先於效率原則和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總額的原則,公平機會又優先於差別原則,這也有兩種情形:(1)一種機會的不平等必須擴展那些機會較少者的機會,〔2)一種過高的儲存率必須最終減輕承受這一重負的人們的負擔。 實際上,在這兩個優先的後面還蘊含著第三個也是最重要的優先,即正當對善的優先。 正當與罄這兩個概念可以說是倫理學的兩個基本概念,它似之間的關係也就成為倫理學的一個主要問題,西方倫理思想史上目的論與義務論兩大流派的分野就與此有關。目的論認為善是獨立干正當的,是更優先的,是我們據以判斷事物正當與否的根本標準(一種目的性標準),正當則依賴於善,是最大限度增加善或符合善的東西,而依對善的解釋不同,就有各種各樣的目的論,如功利主義、快樂主義、至善論等等。義務論則與目的論相反,認為正當是獨立於善的,是更優先的,康德就是義務論的一個突出代表。羅爾斯認為他的作為公乎的正義理論也是一種非目的論意義上的義務論。同樣強調正當對善的獨立性和優先性,這在兩個優先規則中已經表現得很明顯了,譬如他強調自由的優先性,強調由正義所保障的自由權利決不受制於政治的交易和社會利益的權衡,不管這種有損千自由的交易多麼有利或將帶來的社會利益多麼大,自由只能為了自由本身的緣故而被限制。 正義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正當的一個子範疇,或者說,正義即是應用於社會制度時的正當。按羅爾斯的說法,倫理學必須包活正義論,而正義總是意味著某種平等,這等於是說,設計一種正義的社會制度就是要使其最大限度地實現平等。羅爾斯的兩個正義原則也確實透露出這樣一種平等乃至平均主義的傾向,他認為他的差別原則達到補償原則的某種目的,即給那些出身和天賦較低的人以某種補償,縮小以至拉平他們與出身和天賦較高的人們在出發點方面的差距。在他看來,天賦不是道德上應得的。——譯者前言/9-1010.「作為公平的正義」所謂「作為公平的正義」即意味著正義原則是在一種公平的原初狀態中被一致同意的,或者說,意味著社會合作條件是在公平的條件』下一致同意的,所達到的是一公平的契約,所產生的也將是一公平的結果。羅爾斯的正義論確實具有一種平等主義的傾向。——譯者前言/711.兩個部分:一是對原初狀態的解釋和對其間要選擇的正義原則的概述,一是對實際選擇正義原則的論證 這一正義論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對原初狀態的解釋和對其間要選擇的正義原則的概述,一是對實際選擇正義原則的論證。 我們先扼要地闡述一下羅爾斯認為在原初狀態中將被各方選擇的兩個正義原則的內容。羅爾斯認為,這兩個正義原則是一個更一般的正義觀的一個專門方面,這個一般的正義觀是: 所有的社會基本價值(或者說基本善)—自由和機會,收人和財富、自尊的基礎—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對其中一種或所有價值的一種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個人的利益。 而體現這一正義觀的兩個正義原則通過幾次過渡性的陳述而達到的最後陳述則是: 第一個正義原則:每個人對與所有人所擁有的最廣泛平等的基本白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平等自由原則)。 第二個正義原則:社會的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1)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於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別原則),(2)依繫於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機會的公正平等原則)。① 這兩個正義原則暗示著社會基本結構的兩大部分,一是有關公民的政治權利部分,一是有關社會和經濟利益的部分,第一個原則要處理前一方面的問題,第二個原則則要處理後一方面的間題。 我們要注意這樣一個轉換:即從一般正義觀的「合乎每一個人的利益」到兩個正義原則的最後陳述的「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這是理解羅爾斯正義論的一個關鍵。羅爾斯實際上總是從最少受惠者的地位來看待和衡量任何一種不平等,換言之,他的理論反映了一種對最少受惠者的偏愛,一種儘力想通過某種補償或再分配使一個社會的所有成員都處千一種平等的地位的願望。羅爾斯挑選出一種特殊地位(最少受惠者的地位),這不僅是理論上的簡化所需要的(論證「合乎每一個人的利益」要複雜得多),而且使兩個正義原則不僅僅是上述一般正義觀的簡單展開,更是前者的深化和傾向化,使羅爾斯的正義理論成為一種獨具特色的理論。——譯者前言/812.什麼是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要解釋清楚「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還有兩件理論上的工作要做,這就是:(1)怎樣鑒定最少受惠者的地位?(2)怎樣衡量人們的利益,或者說合法期望的水平?對於前者,羅爾斯認為:每個人都佔據兩種地位,一是平等公民的地位,一是在收入和財富分配中的地位(假定權力與財富通常結為一體),這樣,確定最少受惠者可通過選擇某一特定社會地位(如非熟練工人),或按達不到中等收人水平的一半的標準來進行。至於對人們的合法期望水平的衡量,羅爾斯則認為期望即等於基本社會善的指標,如果說善就是理性慾望的滿足,那麼基本的社會善就是一個理性人無論他想要別的什麼善他都想要的善。這些基本的社會善包括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以及自尊的基礎。——譯者前言/ 8-913.「原初狀態」:對訂立契約的最初狀況可以有各種不同的解釋,羅爾斯把他提出來用以論證他的兩個正義原則的一種對最初狀況的解釋稱之為「原初狀態」,"這一解釋的要點如下: 選擇的對象——羅爾斯認為,難以給原初狀態中的各方列出所有可供選擇的對象,而只能提供一個簡短的表格,表格中的選擇對象包括:①兩個正義原則;②古典目的論觀點(占典功利主義和平均功利主義、至善論等)j③直覺主義觀念;④利已主義觀念,⑤混合觀念。他主要比較兩個正義原則與功利主義。 正義的客觀環境—各方所處的環境客觀上存在著一種中等程度的匱乏,不可能完全滿足人們的慾望和要求,而人人又都想得到較大的一份利益,人們的利益有一致的方面,又有衝突的方面,從而使人們的合作既有可能也有必要。 各方的主觀動機和理性—各方都有自己的合理生活計劃或者說不同的善的觀念,雖然他們不知道其內容和細節。他們相互冷淡,不受仁愛或怨恨、妒忌的推動,既不自利也不利他,他們只是想尋求自己儘可能高的收益而不考慮去損害對方。他們以建立在社會基本善基礎上.的統一期望和對或然性的客觀解釋來採取達到目的的有效手段。羅爾斯特彆強調客觀環境中的中等匠乏條件和主觀壞境中的相互冷淡條件,認為只要相互冷淡的個人對中等匱乏條件下的社會利益的劃分提出了衝突的要求,正義的環境就算達到了。 知識的限制——羅爾斯假設各方處在一種無知之幕之後進行選擇,他們不知道他們的社會地位、階級出身、天賦和氣質,以及他們的善的觀念的具體內容,也不知道他們屬於什麼世代和所處社會的經濟、政治狀況和文明水平,他們只知道他們的社會是處在正義的環境之中,只知道有關人類社會的一般事實、政治和經濟的理論原則、社會組織基礎和人們的心理學法則。換言之,一切會引起人們陷人爭紜不已的特殊信息都被排除,無知之幕的假設就是為了達到一種全體一致的契約。這時,每個人都不能不為所有人選擇。羅爾斯認為,「無知之幕+相互冷淡」的假設勝過「仁愛十知識」的假設,它簡潔、清楚、合理,而且是一種弱條件,後者卻太強,要求得太高。原初狀態的假定要儘可能少而弱是羅爾斯原初狀態解釋中的一個基本思想,也是一種簡化的手段。 對原則的形式限制——對所要選擇的倫理原則(或者說正當概念)有五種形式的限制,這些限制來自正義在分配基本的權利和義務與劃分社會合作的利益方面的作用和任務。這五種限制條件是:一般性、普遍性、公開性、有序性、終極性。一言以蔽之,它們在形式上應是一般性質的高度概括的,在應用上應是普遍適用於所有人的,它們應被公開地作為排列道德主體的衝突要求的次序的最終結論來接受。這樣,這些限制條件馬上就從選擇對象的表格中排除了利己主義的原則:一般性排除了那種以第一人稱或特定描述表述的利已主義,有序性排除了一般的利己主義 (因為它們不可能排列衝突要求的次序)。利已主義實際上可以解釋為是一種不想訂立契約的立場。 選擇兩個正義原則的論證——系統的論證要包括引出它們在社會制度方面的推論和結果,而且與我們所考慮和推重的正義判斷相對照,這是在《正義論》的第二編「制度」中進行的。至於從原初狀態的證明,羅爾斯借用了「最大的最小值規則」,認為別的原則(如功利原則)都可能導致一種不能忍受的後果,而兩個正義原則公開申明保障一切人的平等自由和機會平等,且任何不平等的利益分配都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這就保證了最大的最小值,或者說最好的最壞結果。這樣,各方就知道,一旦他們選擇了兩個正義原則,那麼即使他們處在最少受惠者的地位,也不致於陷入功利原則可能容許的使某些個人成為最大限度地增加功利總額(或平均額)的犧牲品的危險境地,因而就傾向於選擇這兩個直接植入了平等正義的理想的原則。我們亦可以用公開性和終極性的形式限制條件來給出支持兩個正義原則的主要論據。由於兩個正義原則公開表示人們的相互尊重,從而保證了一種自我價值感,保證了人人互不把對方作為手段而只作為目的,因此增加了社會合作的有效性,兩個正義原則的終極性也有助於帶來相應的、穩固的正義感,並且,兩個正義原則所要求的對契約的承擔並不是很困難甚至不可能的,它們是容易被始終一貫地堅持的,而功利原則卻不如此,它可能要求個人做出很大的犧牲,因而不容易穩固,所以功利主義常常不得不同時強調仁愛和同情,但那是不牢靠的,因為它的基本原則和最終標準仍是功利,所以功利原則要被排除。 其它選擇對象的被排除——如上所述,羅爾斯在與兩種功利主義(古典的和平均的功利主義)的比較中,論證了處在原初狀態中的各方將選擇兩個正義原則而非功利原則。利己主義原則也已被排除。至於至善論和混合觀念等選擇對象,羅爾斯認為:至善論原則是形式的、分散的,其標準是隱晦不明的,準確地說,至善原則不是一個正義原則,不是一個政治原則,因為按照契約論的觀點,公民的平等自由以及利益分配是不以人的不同目標或內在價值為轉移的。至於混和兩個正義原則與功利原則的觀念則仍然存在著一種沒有申明正義理想的暖昧性與因難於測量和計算福利而帶來的含糊性。直覺主義的觀念則如前所述,只是一種部分的不完全的正義觀,它常常是和別的觀念結合在一起的。——譯者前言/ 11-1414.兩個正義原則的應用 上面談了羅爾斯正義論的基本點,這些內容大都見於《正義論》的第一編「理論」部分。然而。羅爾斯認為,如果不考察兩個正義原則是怎樣應用於制度和適應於我們目前所考慮和推重的正義判斷的,如果不考察它們是怎樣植根於人類思想感情之中租聯繫於我們的目標和志向的,正義論就不能算是完全的。 這樣,在本書的第二編「制度」中,羅爾斯就通過描述一種滿足兩個正義原則的社會基本結構和考察兩個正義原則所帶來的義務和職責來展示兩個正義原則的內容。——譯者前言/ 1415.第二編主要內容第二編也有三章,第四章「平等的自由」討論第一個正義原則,因而主要涉及的是政治學和法學的間題。它所假設的主要背景制度是一種立憲民主制。第五章「分配的份額」討論第二個正義原則,因而主要涉及的是經濟學問題。 第六奄「義務與職責」討論用於個人的道德原則,或者說由兩個正義原則帶來的義務和職責。 第三編名為「目的」,在這一編的三章中,羅爾斯的主要目的是聯繫人類的思想情感和目標誌向,解決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的穩定性和正義與善的一致性問題,解釋社會的各種價值和正義的善。在第七章「作為合理性的善」中,他提出了一種較之原初狀態中所用的善理論更詳細、更充分的善理論。——譯者前言/ 1416.契約論發展史契約論在厲史上主要是一種社會政治理論,其起源可追溯到羅馬法制度和斯多亞派如西塞羅的著作,但其充分發展則是在16-17世紀以後,它對於歐美現代民族國家的形成和發展、一般公民意識和道德的確立和成長曾經起過巨大的作用。契約論一般以自然法的某些概念為基礎。所謂自然法,實際是一種運用理性去發現的、有關人類權利和社會正義,被認為是高於「實在法」的普遍適用的一套價值體系。契約論的特徵主要在於它的理性主義和對道德或者說正義的強調,它在18世紀最盛,在19世紀則遇到強烈的反對,這些反對主要來自:.(1)經驗主義性質的功利主義派別,例如邊沁,(2)強調理性主義與厲史原則結合的費希特和黑格爾,<3)注重從厲史角度研究法的形成和發展、研究語言和風俗的法的歷史學派,如胡果、薩文尼等。到20世紀,兩次世界大戰及其它危機又復興了人們對於價值的追求,幾位有較大影響的思想家(如羅爾斯、富勒、德沃金)都被列入新自然法學派之列。但我們也確實要注意在契約論和自然法理論中蘊含的非歷史傾向。我們強調歷史性不僅意味著必須把契約論本身也看作是一種歷史發展的產物,因而在把它作為一種方法時,也要考慮到它的歷史蘊含;而且意味著按契約論原則建立起來的理論可能還需要一種歷史哲學或文化哲一學來提供某種依託或背景。——譯者前言/ 20-2117.論證方法 羅爾斯在探討正義理論的方法上確實有其細緻和深刻之處。羅爾斯是一位學識淵博且治學嚴謹的學者,我們從他的著作中可以經常看到一種學術上的明智和謹慎。例如,羅爾斯使用了不少理論上的簡化手段,社會基本結構的概念,無知之幕的假設,詞典式的次序安排,最少受惠者地位的挑選,純粹程序正義的概念,基本善的概念等等,從方法論的意義上都可以說是一些重要的理論上的簡化手段。這不僅可以免去紛紜和爭議,消除羌雜和臃腫,而且可以避免過多地訴諸直覺和價值判斷。這種使理論簡拮而清楚的作法是一種值得讚賞的努力,雖然形式不同,但其精神實際上是和本世紀愛因斯坦等人在科學上的努力、羅素和維特根斯坦等人在哲學上的努力一致的。——譯者前言/ 21-2218.正義論的方法:理性與現實如前所述,羅爾斯對其正義論的證明是從兩方面進行的,一方面是與社會流行的、被人們所考慮和推重的正義判斷的對照,一方面是看其是否符合一種假設的原初狀態的理性人的選擇,尤其是後者,羅爾斯主要是藉助契約論來證明和推演自己的兩個正義原則。在他的理論中,「原初狀態」佔有一個關鍵和中心的地位,正是通過對原初狀態各種條件的設定和解釋,他引出了原初狀態中的人將選擇兩個正義原則而非功利原則的結論。——譯者前言/1919.盧梭:政治決定道德,政府決定人民的性質盧梭曾經談到:對道德風尚進行的厲史研究使他擴大了眼界,使他看出一切間題在根本上都取決於政治,而且任何民族永遠都不外是它的政府的性質使它成為的那個樣子②因此,他從探討道德轉到探討政治,探討政治一與道德的關係。——譯者前言/2220.平等是正義論的起點 當然,羅爾斯所考慮的主要是一種理想的正義,而非現實劍度的不正義,也就是說,不僅他的方法,而且他的問題也有一種一抽象、虛擬和形式的特徵。他實際上主要考慮的是一個一切社會至少在形式上都要碰到的向題—即其成員出發點的平等間題。而在他的理論嘗試中,則透露出一種試圖使所有社會成員都盡量達到一種事實平等的努力。——譯者前言/2321.公平是相對的 假設我們置身在一個運動會中,田徑場上在進行百米賽,選手們已站在同一起跑線上,發令槍響,那麼,,顯然,先跑到終點者即為優勝者,這是公平的。然而如果我們稍微改變一下假設的條件,比方說安排了這樣一場比賽,在眾多選手中,其中一些選手腳有先天殘疾,而另一些選手則被裁判員命令退到其他選手的起跑線之後若干米處起跑,那麼我們能認為這場比賽是公平的嗎?——譯者前言/2322.出身貴族白賺三十年這在奴隸制、封建制社會中尤甚,誠如帕斯卡爾所言:「貴族身份是一種極大的便宜,它使一個人在十八歲上就出人頭地、為人所知並且受人尊敬,就像別人要到五十歲上才配得上那樣。這就不費力地賺了三十年。」。對天賦很高者在某個範圍內亦可這樣說。——譯者前言/2323.怎樣消除人之間的天生差別 1) 是否存可能通過社會改革乃至使家庭解體來消除社會出身方面的差別和通過科學手段(例如優生學)來消除白然天賦方面的差別?我們姑旦不論這一看來頗令人生畏的問題,而是把這些蘭別接受為一種既定事實。既然我們不能改變這一事實,我們就要考慮社會基本結構怎樣從全社會的角度來對待和處理這一事實(不是僅改變個別人或少數人的命運),這樣,在社會制度對這些事實的處理中就顯示出正義與否的性質。2)而按照羅爾斯的觀點,正義就意味著制度要遵循這樣的原則:使所有社會成員在政治、思想等方面都享有平等的自出,使他們面臨的機會都是公正平等的 (即不是形式的平等,而是要採取措施使天生不利者與有利者一樣可以同等地利用各種機會),並且在分配社會合作所產生的利益方面,始終從最少受惠者的立場來考慮問題。這樣,這些原則實際上就達到了補償原則的某種效果,即給了夭生處於劣勢者以某種補償。——譯者前言/23-2424.羅爾斯正義理論的弱點: 具體地說,比如在工資政策上,實際上存在著「按責獻分配」和「按努力分配」兩種標準。如果按貢獻付酬,夭賦較高者就可能只付出較少的努力便取得與天賦較低者一樣的報酬,因為他們的貢獻是一樣大的。我們借用前喻可以看到,在實際生活中人們確實常常習慣於從終點對選手進行評價而不考慮他們的不同起點。而羅爾斯則認為按照他的正義原則,社會應更重視「按努力分配」的標準。一般來說,儘力消除和補償社會出身方面的差距的主張還比較容易被人理解和接受,而消除和補償自然天賦方面的差距的主張卻容易引起爭議。在這方面,羅爾斯認為人們的天賦是偶然任意的,不是道德上應得的,因而要把這種天賦看成一種社會的共同資產而不是擁有者個人的資產。然面,他這種認為社會要更重視天賦較低者的主張是容易遭到質疑的。例如,同為哈佛大學教授的諾伯特·諾齊克(R. ozi}就反對這一主張。儘管他承認羅爾斯的理論具有「政治哲學家要麼接受要麼給出反對它的理由」的不容迴避的重要意義,但他認為,不能把包括天賦在內的所有優勢和利益都看成是社會的共同資產,因而必須在人們中間按集體的判斷進行調節和分配。給予最少受惠者的偏愛亦是任意的。試問,假如家庭把其教育的資金主要用來發展其中才能最少的孩子並沒有宜接的自明的理由,那麼這種在公共政策中的偏愛怎麼能夠是恰當的呢?除了諾齊克的反駁理由,我們還可以從社會合作體系的角度看待這個問題。即使天賊較高者象羅爾斯所說的仍是受惠者,因為憑此他們可得到較不利者的自願合作,從而使他們能過一種比沒有這種合作而獨自生活更好的生活;即使他們願意進入這種合作,他們會在多大程度上發揮他們的積極性仍是一個向題。而判斷一個社會優劣的標淮,除了正義的標準(正義的標準是否可僅僅理解為平等也是一個疑間)之外也還有其它的標準,例如效率和穩定。——譯者前言/24-2525.形式平等與事實平等 羅爾斯期望達到一種事實上的平等,而這種平等實際上需要以一種不平等為前提,即對先天不利者和有利者使用並非同等的而是不同等的尺度,也就是說,為了事實上的平等,形式的平等要被打破,因為對事實上不同等的個人使用同等的尺度必然會造成差距。然而,是否任何社會發展階段都要或都能採取這種致力於達到事實上的平等的原則呢?平等的向題只要脫離純粹抽象的、形式的討論而賦於具體的內容,就馬上成為一個歷史的問題。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在歷史上,正象不平等的產生對於原始的平等來說是一種必然趨勢一樣,這種不平等又經歷了自己的發展歷程。它在形式上亦可以說是平等,因為它對不同人使用的是同一尺度;或者以血統和出身,或者以地位和權力,·或者以金錢和財富,或者以勞動和貢獻,無疑,後面的尺度一般來說優於前面的尺度。然而,即使勞動的尺度也沒有達到事實上的平等,因為它默認不同等的個人天賦,也撇開了勞動者其它方面的情況,例如他們的不同需求。「要避免所有這些弊病,權利就不應當是平等的,而應當是不乎等的。」①然而,「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②【①②均見《馬克忽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12頁,人民出飯讓I97年版。】——譯者前言/2526.「自由、平等、博愛」之間的矛盾 1789年法國大革命是典型的資產階級革命,它提出的口號是「自由、平等、博愛」,但是,隨著資本主義社會的發展和資產階級對這些口號的實踐,人們就發現,在自由、平等、博愛三者之間實際上存在著矛盾。博愛的概念相對來說不夠確定,在制度方面沒有前兩者重要,也不如前兩者有影響,它與其說是一個政治原則、制度原則,不如說是一種純道德原則、道德要求,因而主要的問題是自由和平等之間存在著一種深刻的矛盾。因為,要徹底保障個人自由,保障每個人的言論、思想和參政自由,擁有財產和積聚財富的自由,就可能由於人們天賦和出身方面的差別而導致有時是很懸殊的不平等,而如果要大力推行具有平等主義傾向的政策,通過稅收等各種手段來縮小財富和權力等方面的差距,就有可能導致政府對個人自由和經濟活動的嚴重干頂。正是在這些問題上美國國內形成了兩派,右派或者說徹底的自由主義者主張個人的自由權利神聖不可侵犯,左派或者說平等主義者主張只有平等、公平才符合社會正義的理想。羅爾斯試圖調和這兩派的主張,他認為他的兩個正義原則相應於傳統的「自由、平等、博愛」的口號;即第一原則和自由優先性的規則相應於自由,機會公正平等的原則以及第一原則中強調的人人對白由的平等權利相應於平等;照顧最少受惠者利益的差別原則相應於博愛。羅爾斯的正義論不僅表現出一種平等主義的傾向,而且也表現出一種自由主義的傾向。但是,這種調和是否成功呢?是否能夠真正解決這些問題呢?羅爾斯繼續受到來自兩方面的潔難。右派認為對最少受惠者的偏愛是沒有道理的,致力於事實上的平等將侵犯人們的自由權利,左派則認為羅爾斯對自由優先性的強調將影響平等和正義的實現,這種理論仍然有利於富有者和剝削者階層。這些激烈爭論雖然並沒有超出西方資產階級民主制的範疇,但也確實反映了西方民主制的內在文化矛盾和某種危機徵兆。當然,更可怕的是那種自由與平等盡失的狀況,但這種自由與平等的矛盾亦不容忽視。從理論上講,自由與平等本身都存在著某種悖論。因為,如果把平等徹底地貫徹到一切領域,比方說經濟領域,主張人人都有一種平等的自由權,那麼正是這種平等的自由權卻可能導致一種財富分配和社會地位上的不平等,而如果把自由的權利也加以徹底的貫徹,那麼,處於較低階層的人們不是亦有權通過各種手段乃至暴力來抗議自己的不幸狀況和待遇嗎?所以,形式地討論白由平等雖然也是有意義的,但並不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對自由和平等還需要一種歷史和辯證的領悟。——譯者前言/26-2727.作為契約的正義我相信,在各種傳統的觀點中,正是這種契約論的觀點最接近於我們所考慮的正義判斷,並構成一個民主社會的最洽當的道德基礎。——序言/2第一編/第一章28.正義的不可侵犯性每個人都擁有一種基於正義的不可侵犯性,這種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會整體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義否認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剝奪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當的,不承認許多人享受的較大利益能綽綽有餘地補償強加於少數人的犧牲。所以,在一個正義的社會裡,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確定不移的,由正義所保障的權利決不受制於政治的交易或社會利益的權衡。——第一編/第一章/1-2(閱讀器p47)29.自足聯合體:合作與衝突為使觀念確定起見,讓我們假定一個這樣的社會,這個社會是由一些個人組成的多少自足的聯合體,這些人在他們的相互關係中都承認某些行為規範具有約束力,井且使自己的大部分行為都遵循它們。我們再進一步假定這些規範標誌著一個旨在推進所有參加者的利益的合作體系。而且,雖然一個社會是一種對於相互利益的合作的冒險形式,它卻不僅具有一種利益一致的典型特徵,而且也具有一種利益衝突的典型特徵。由於社會合作,存在著一種利益的一致,它使所有人有可能過一種比他們僅靠自己的努力獨自生存所過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另一方面,由於這些人對由他們協力產生的較大利益怎樣分配並不是無動於衷的(因為為了追求他們的目的,他們每個人都更喜歡較大的份額而非較小的份額),這樣就產生了一種利益的衝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則來指導在各種不同的決定利益分配的社會安排之間進行選擇,達到一種有關恰當的分配份額的契約。這些所需要的原則就是社會正義的原則,它們提供了一種在社會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權利和義務的辦法,確定了社會合作的利益和負擔的適當分配。——第一編/第一章/2-3【簡析】2013.511在集體中,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是統治與被統治、剝削與被剝削的關係,而在聯合體中,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只有衝突與合作,沒有統治與被統治、剝削與被剝削。契約是調整合作與衝突的紐帶。這就是說,在聯合體中,既不是少數人統治多數人,也不是多數人統治少數人,所有個體都是獨立的,聯合體是一個矛盾的統一體。正義首先不是去消除這種矛盾,而是建立這種矛盾聯合體,只有這樣,才能消除統治與剝削。而矛盾不是壞事,它使得所有成員能夠處於一種對等獨立的狀態,沒有矛盾的社會其實是一個嚴厲統治的社會。所謂和諧不是統治下的平靜,而是矛盾的歷史解決,也就是契約的達成。這樣,集體就轉化為聯合體了。在聯合體中,除非對外,沒有集體利益,有的僅僅是個體利益。假如說由於自然的或者非常必要的原因存在某種集體財產或者利益,那麼它僅僅是為了給其成員提供服務而用的。在對外關係中,也要小心翼翼的避免使用集體性或者集體利益,這是為了防止某些具有較高欺騙天賦的人利用這種集體性來操縱聯合體(集體不是一種實體,它只能作為一種臨時性質才能存在)。那麼,什麼時候使得聯合體被賦予一種集體性呢?在國家中,統治者常常鼓吹所謂外部勢力對國家利益造成威脅或者損害。這是一種明目張胆的欺騙。只有當著成員的實際利益和意志受到危險或者侵害的時候才是真正的威脅和侵害。而兩個國家之間的矛盾並非其成員的矛盾。希特勒和日本天皇就是利用了國家集體利益的威脅或者拓展國家利益發動侵略戰爭的。世界上幾乎所有的戰爭都是這樣發動的,即使是海灣戰爭也是如此。因為薩達姆的存在並不是威脅到美國人民的利益,而是美國財團通過編造這種威脅製造一個戰爭,它們從中漁利。30.組織良好的社會的標準 現在讓我們說:一個社會,當它不僅被設計得旨在推進它的成員的利益,而且也有效地受著一種公開的正義觀管理時,它就是組織良好的社會。亦即,它是一個這樣的社會,在那裡:(1)每個人都接受、也知道別人接受同樣的正義原則,(2)基本的社會制度普遍地滿足、也普遍為人所知地滿足這些原則。在這種情況下,當人們可能相互提出過份的要求時,他們總還承認一種共同的觀點,他們的要求可以按這種觀點來裁定。如果說人們對自己利益的愛好使他們必然相互提防,那麼他們共同的正義感又使他們牢固的合作成為可能。在目標互異的個人中間,一種共有的正義觀建立起公民友誼的紐帶,對正義的普遍慾望限制著對其它目標的迫逐。我們可以設想一種公開的正義觀,正是它構成了一個組織良好的人類聯合體的基本條件。——第一編/第一章/331.什麼樣的制度是正義的因此,那些抱有不同的正義觀的人就可能還是會一致同意:在某些制度中,當對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分配沒有在個人之間作出任何任意的區分時,當規範使各種對社會生活利益的衝突要求之間有一恰當的平衡時,這些制度就是正義的。——第一編/第一章/332.正義觀的特定作用所以,既然正義觀的特定作用就是指定基本的權利和義務,決定恰當的分配份額,正義觀的作用方式就必然要影響到效率、合作和穩定的問題。——第一編/第一章/4(閱讀器57)33.正義的主要問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對我們來說,正義的主要問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更準確地說,是社會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決定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之劃分的方式。所謂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結構和主要的經濟和社會安排。這樣,對於思想和良心的自由的法律保護、競爭市場、生產資料的個人所有、一夫一妻制家庭就是主要社會制度的實例。把這些因素合為一體的主要制度確定著人們的權利和義務,影響著他們的生活前景即他們可能希望達到的狀態和成就。——第一編/第一章/5【簡析】2013.511羅爾斯的意思是說,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性是正義的主要問題。而社會的基本結構不是通常所說的各個階層的劃分或者各種部門的劃分,而是指:社會成員權利、義務和利益的分配結構或者分配方式。34.社會制度決定著成員的起點,並由此深刻影響他們的終點社會基本結構之所以是正義的主要問題,是因為它的影響十分深刻並自始至終。在此直覺的概念是:這種墓本結構包含著不同的社會地位,生於不同地位的人們有著不同的生活前景,這些前景部分是由政治體制和經濟、社會條件決定的。這樣,社會制度就使人們的某些出發點比另一些出發點更為有利。這類不平等是一種特別深刻的不平等。它們不僅涉及面廣,而且影響到人們在生活中的最初機會,然而人們大概並不能通過訴諸功過來為這類不平等辯護。——第一編/第一章/5【簡析】2013.511對於不同階層、行業、家庭背景的成員的權利、義務和利益的分配幾乎決定著大部分人的一生。一個出身顯赫的孩子即使不用太大努力也會大大好於平民出身的孩子。這就是帕斯卡所說的「出身貴族白賺三十年」。由此可見,羅爾斯強調公平正義旨在消除這種天生的不平等。然而他所依賴的僅僅是改善社會的分配製度(包括權利義務和利益),所以並不徹底。我的個體獨立論指出了一條出路:在根本上消滅集體(小至家庭大至國家和民族),這就消除了階層,從而消除了初生兒的身份地位的差異。所有人從一開始就站在相同的起點上,並且在個體發展的過程中,聯合體及其成員為他的發展提供幫助和服務。每個個體最後結果的不同在於:其一、各自興趣的差異,從而造成工作領域的差異;其二、個體自然天賦(而非社會地位)的差異造成個體在自己的興趣領域中成就大小的差異。(自然天賦包括智力個體在該領域的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如努力程度)。我們說,當這個題最終的差異僅僅源於他自身的時候,這個社會才是真正正義的社會。35.正義論的起點:尋找一個暫時隔絕的社會如果可能的話,做到下一點我就滿足了:為一個被理解為暫時同其它社會隔絕的封閉社會的基本結構,概括出一種合理的正義觀來。這一特殊情形的意義是明顯的,無需解釋。我們可以很自然地推測,我們一旦有了一種對於這種情形的正確理論,藉助於它,其它有關的正義問題就能比較容易地處理了。在某種意義上,這樣一種理論可以為別的一些正義問題提供鑰匙。我相信,我們從理想的理論開始的理由是,這種理論能為系統地把握那些較緊迫的問題提供唯一的基礎。例如,對非暴力反杭的討論就依賴於它(見第54一釣節)。至少,我認為一種較深刻的理解不可能通過別的方式達到,一個完全正義的社會的性質和目標是正義論的基礎部分。——第一編/第一章/6-736.基於基本結構的正義是自身獨存的我們要牢記在心的是:一種對於基本結構的正義觀是值得為自身的緣故而擁有的。不應當因為它的原則不能到處適用就放棄它。——第一編/第一章/37.正義原則如何被選擇:原初狀態的無知之幕(所有人的處境都是相似的,無人能夠設計有利於他的特殊情況的原則,正義的原則是一種公平的協議或契約的結果) 37.1 在作為公平的正義中,平等的原初狀態相應於傳統的社會契約理論中的自然狀態。這種原初狀態當然不可以看作是一種實際的歷史狀態,也並非文明之初的那種真實的原始狀況,它應被理解為一種用來達到某種確定的正義觀的純粹假設的狀態。①這一狀態的一些基本特徵是:沒有一個人知道他在社會中的地位—無論是階級地位還是社會出身,也沒有人知道他在先夭的資質、能力、智力、體力等方面的運氣。我甚至假定各方並不知道他們特定的善的觀念或他們的特殊的L}理傾向。正義的原則是在一種無知之幕後被選擇的。這可以保證任何人在原則的選擇中都不會因自然的機遇或社會環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由於所有人的處境都是相似的,無人能夠設計有利於他的特殊情況的原則,正義的原則是一種公平的協議或契約的結果。因為,在這種既定的原初狀態的環境中,在所有人的相互聯繫都.是相稱的條件下,對於任何作為道德人,即作為有自己的目的並具有一種正義感能力的有理性的存在物的個人來說,這種最初『狀態是公乎的。我們可以說,原初狀態是恰當的最初狀況,因而在它那裡達到的基本契約是公平的。這說,明了「作為公平的正義」這一名稱的性質:它示意正義原則是在一種公平的原初狀態中被一致同意的。這一名稱並不意味著各種-正義概念和公平是同一的,正象「作為隱喻的詩」並不意味著詩的概念與隱喻是同一的一樣。——第一編/第一章/1037.2然後,在選擇了一種正義觀之後,我們就可推測他們要決定一部憲法和建立一個立法機關來制定法律等,所有這些都須符合於最初同意的正義原則。我們的社會狀況如果按這樣一種假設的契約系列訂立成一種確定它的規範體系,那麼它就是正義的。而且,假定原初狀態決定著一系列原則(即一種特殊的正義觀將被選擇),那麼下述情況就是真實的:凡是社會制度滿足這些原則的時候,那些介入其中的人們就能夠互相說,他們正按照這樣的條件在合作—只要他們是自由平等的人,他們的相互聯繫就是公乎的,他們就都會同意這些條件。他們都能夠認為他們的社會安排滿足了他們在一種最初狀態中將接受的那些規定,這種最初狀態體現了在選擇原則問題上那些被廣泛接受的合理限制。普遍地承認這一事實就將為」一種對於相應的正義原則的公開接受提供基礎。當然,沒有任何社會能夠是一種人們真正自願加入的合作體系,因為每個人都發現自己生來就在一個特定的社會中處於一個特定的地位,這一地位一的性質實質上影響著他的生活前景。但一個滿足了作為公平的正義的原則的社會,還是接近於一個能夠成為一種自願體系的社會,因為它滿足了自由和平等的人們在公平的條件下將同意的原則。在此意義上,它的成員是自律的,他們所接受的責任是自我始予的。——第一編/第一章/1137.3 我說過,原初態狀是恰當的最初狀態,這種狀態保證在其中達到的基本契約是公乎的。這個事實引出了「作為公平的正義」這一名稱。那麼顯然,如果理性的人在這種最初狀態中選出某種正義觀的原則來扮演正義的角色,這種正義觀就比另一種正義觀更合理,或者說可以證明它是正義的。各種正義觀將按照它們為這種狀況中人們能夠接受的程度來排列次序。——第一編/第一章/15【簡析】2013.5111)羅爾斯所設想的原初狀態和傳統的自然狀態有所類似,又有不同。2)在現實社會中每個人天生就處於某個家庭中,從而處於特定的社會地位中,所以很難真正自願的加入某個合作體系,這就暴露出理論的局限性。而我的個體獨立論可以完全滿足這種願望。每個人出生時都在發展園中不知其父其母,可以隨時自願加入任何一個合作組織,也可以隨時退出。38.原初狀態中的人是有理性的和相互冷淡的:對他人利益冷淡看待 作為公平的正義還有一個特徵,它把處在原初狀態中的各方設想為是有理性的和相互冷淡的。這並不意味著各方是利已主義者,即那種只關心自己的某種利益,比方說財富、威望、權力的個人,而是被理解為對他人利益冷淡的個人。他們推測他們的精神目標甚至可能是對立的(以那種對立的宗教目標的方式相對立)。而且,對合理性這樣一個概念必須儘可能在狹窄的意義上理解,可以按照經濟理論的標準,解釋為採取最有效的達到既定目標的手段。——第一編/第一章/1139.原初狀態的人會反對功利主義原則然而,我們可以看到,一旦正義原則被設想為是從一種平等狀態中的原初契約中產生出來的,功利原則是否會被接受就成為向題了。因為這幾乎馬上就成為不可能的—那些認為他們都是平等的、都同樣有資格相互提出要求的人們決不會同意這樣一個原則,只是為了使某些人享受較大的利益就損害另一些人的生活前景。因為每個人都希望保護他的利益,保護他提出他自己的善的觀念的權利,沒有理由認為為了達到一個較大的滿意的淨餘額就可以默認對自己的不斷傷害。在缺少強烈和持久的仁愛衝動的情況下,一個理智的人不會僅僅因為一個不顧及他的基本權利與利益的基本結構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利益總額就接受它。這樣看來,功利的原則就與乎等互利的社會合作觀念衝突了,它也不符合隱含在一個組織良好的社會概念中的互惠觀念。我以後將就此作出論證。——第一編/第一章/1140. 反過來,我要堅持認為,處在原初狀態中的人們將選擇兩個相當不同的原則:第一個原則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權利和義務;第二個原則則認為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例如財富和權力的不乎等)只要其結果能給每一個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會成員帶來補償利益,它們就是正義的。這些原則拒絕為那些通過較大的利益總額來補償一些人的困苦的制度辯護。減少一些人的所有以便其他人可以發展—這可能是策咯的,但不是正義的。但是,假如另一些並不如此走運的人們由此也得到改善的話,在這樣一些人賺來的較大利益中就沒有什麼不正義。在此直覺的觀念是:由於每個人的幸福都依賴於一種合作體系,沒有這種合作,所有人都不會有一種滿意的生活,因此利益的劃分就應當能夠導致每個人自願地加入到合作體系中來,包括那些處境較差的人們。只要提出的條件合理,這還是可以期望的。上述兩個原則看來是一種公平的契約,以它為基礎,那些天賦較高、社會地位較好(對這兩者我們都不能說是他們應得的)的人們,能期望當某個可行的體系是所有入幸福的必要條件時,其他人也會自願加入這個體系。①一且我們決定象反對派迫求政治和經濟利益那樣,來尋找一種可使自然天賦和社會壞境中的偶然因素歸於無效的正義觀時,我們就被引導到這些原則。它們體現了把那些從道德觀點看來是任意專橫的社會因素排除到一邊的思想。——第一編/第一章/1341.契約論的優點和意義 契約論術語的優點是它表達了這樣一個觀點:即可以把正義原則作為將被有理性的人們選擇的原則來理解,正義觀可以以這種方式得到解釋和證明。正義論是合理選擇理論的一部分,也許是它最有意義的一部分。而且,正義的原則處理的是分享社會合作所帶來的利益時的衝突要求,它們適用於在若千個人或若干團體之間的關係。「契約」一詞暗示著這種個人或團體的複數,暗示必須按照所有各方都能接受的原則來劃分利益才算恰當。「契約」的用語也表現了正義原則的公開性。這樣,如果這些原則是一個契約的結果,公民們就具有對這些決定其他原則的最初原則的知識。強調政治原則的公開性正是契約論的特點。最後,契約論還有一種悠久的傳統。以這一思考方式來表現人際關係有助於明確觀念且符合自然的虔誠。這樣就有了好幾個使用「契約」一詞的優點。只要抱以必要的小心,它是不會被誤解的。——第一編/第一章/1442.論述的方法:反思的平衡 在尋求對這種原初狀倪的最可取描述時,我們是從兩端進行的。開始我們這樣描述它,使它體現那些普遍享有和很少偏頗的條牛然後我們看這些條件是否足以強到能產生一些有意義的原則。如果不能,我們就以同樣合理的方式尋求進一步的前提。但如果能,且這些原則適合我們所考慮的正義信念,那麼到目前為止一切就都進行得很順利。但大概總會有一些不相符合的地方,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要有一個選擇。我們或者修改對原初狀態的解釋f或者修改我們現在的半唯沂,因為,即使我們現在看作確定之點的判斷也是可以修正的。通過這樣的反覆來回:有時改正契,約環境的條件,有時又撤銷我們的判斷使之符合原則,我預期最後我們將達到這樣一種對原初狀態的描述:它既表達了合理的條件,又適合我們所考慮的並已及時修正和調整了的封斷。這種情況我把它叫做反思的平衡。①它是一種平衡,因為我們的原則和判斷最後達到了和諧,它又是反思的,因為我們知道我們的判斷符合什麼樣的原則和是在什麼前提下符合的。此時可以說一切都有條有理。但這種平衡並不是一定穩固的,而是容易被打破的。這一方面是由於對加於契約狀態之條件的進一步考察,另一方面是由於那些可能導致我們修改自己判斷的特殊情形。但至少目前我們還是做了為達到首尾一致和證明我們有關社會正.義的信念所能做的事情。我們得到了一種原初狀態的觀念。——第一編/第一章/1743.古典的功利主義按照這一目的,我在此要描述的功利主義就將是一種嚴格的、古典的理論,這種理論也許在西季維克那裡得到了最清楚、最容易理解的概述。其主旨是說;如果一個社會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夠達到總計所有屬於它的個人而形成的滿足的最大淨餘領,那麼這個社會就是被正確地組織的,因而也是正義的。① 我們可能首先注意到:確實存在這樣一種思考社會的方式,它使人們容易假定最合理的正義觀是功利主義的。因為可以想到:每個在實現他自己利益的人都肯定會自動地根據他自己的所得來衡量他自己的所失。因此,我們就有可能在目前做出某種自我棲牲,以得到未來的較大利益。既然一個人能非常恰當地行動 (至少在別人不受影響的情況下),以達到他自己的最大利益,儘可能地接近他的合理目的,那麼為什麼一個社會就不能按照同樣的原則去行動,並因此把那種對一個人是合理的行動看作對一個聯合體也是正當的呢?正象一個人的幸福是由在不同時刻及時經驗到的、構成個人生活的一系列滿足形成的,社會的幸福也是由屬於它的許多個人的慾望體系的滿足構成的。個人的原則是要儘可能地推進他自己的福利,滿足他自己的慾望體系,同樣,社會的原則也是要儘可能地推進群體的福利,最大程度地實現包括它的所有成員的慾望的總的慾望體系。正象一個人是根據現在和未來的損失來衡量現在和未來的利益一樣,一個社會也可以如此在不同的個人之間衡量滿足和不滿足。這樣,通過這些思考,一個人就以一種自然的方式達到了功利原則:一個社會,當它的制度最大限度地增加滿足的淨餘額時,這個社會就是安排恰當的。這樣,一個人類社會的選擇原就披解釋為是個人的選擇原的擴大。社會正義則是應用於集體福利的一個集合觀念的合理慎思的原則(見第30節)①。 進一步的考慮使這個觀點更加吸引人了。倫理學的兩個主要概念是正當和善。我相信,一個有道德價值的人的溉念是從它們派生的。這樣,一種倫理學理論的結構就大致是由它怎樣定義和聯繫這兩個基本概念來決定的。而聯繫它們的最簡便方式看來是由目的論理論做出的:首先把善定義為獨立於正當的東西,然後再把正當定義為增加善的東西。①更確切地說,這樣一些制度和行為是正當的:它們是能產生最大善的可選擇對象,或至少能象其他可行的制度和行為一樣產生同樣大的善(當這種對象不止一個時就需要有一個附加條款)。目的論理論有一種深刻的直覺誘力,因為它們看來把合理性的觀念具體化了。設想合理性就是最大限度地增加某種東西(在道德上必須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善)是很自然的。確實,人們很容易被誘使去設想事物應當安排得導致最大善這一點是自明的。 牢記以下這一點是很重要的:一種目的論理論是把善定義為獨立於正當的。這意味著兩點,第一,目的論把我們考慮的有關何物為善的判斷(價值判斷)作為一種分離的可以為常識直覺地加以辨別的判斷來解釋,然後,又提出正當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己經指定的善的東西。第二,目的論使一個人無需參照何謂正當來判斷事物的善。例如,如果快樂被說成是唯一的善,那麼,對這種快樂的價值的承認和排列,大概就不根據任何正當或類似正當的標準。而如果對各種善的分配也被看作是一種善,也許還是較高層次的善,這一理論就指示我們去創造最大的善(包括在他人中分配的善),它就不再是一種古典意義上的日的論觀點了。當一個人直覺地理解分配問題時,這個問題就被放到了正當的概念之下,所以,這一理論缺少一種善的獨立定義。古典目的論理論的清楚和簡潔大都來自這樣一個事實:它們把我們的道德判斷解析為兩類:一類是單獨斌予特徵的,而另一類則是隨後通過一種最大值原則來與第一類相聯繫的。 很明顯,根據說明善的觀念的不同方式,目的論理論也是不同的。如果善被看作是使人的優越性通過各種不同文明形式得以實現,我們就有了所謂的至善主義。這個概念可以在亞里士多德,尼采等人那裡發現。如果善被定義為快樂,我們就有了快樂主義。如果被定義為幸福,我們就有了幸福論,等等。我將把古典的功利原則理解為把善定義為慾望的滿足,或者更好一些,是把善定義為理性慾望的滿足。我相信,這一說法在所有要點上都符合功利主義觀點,給出了對它的一個公平的解釋。不管什麼樣的環境因素,只要它將達到個人理性慾望的最大滿足,它就構成社會合作的恰當條件。不容否認,這種觀點初看起來是有道理和吸引人的。【注釋】 ①我將把事利·西季維克的《倫理學的方法》(第3版,倫軟,19叮年》看作功利主義道德理論發展的一個總結。他的《政治經濟學原理》一書(淪敦,1883年》把功利主義理論應用於經濟和社會正義問題,西季維克的《倫理學史綱》,第『版(倫敦,X842年》包含著功利主義傳統的一個簡史。我們可以追隨他,認為(雖然這多少有些專斷)這一傳統開始於莎夫茨伯利的《意性與價值的探討》《i}i}年)和哈奇遜的《道德善惡的探討》(1726年)。哈奇遜看來是第一個清楚地敘述功利原則的人。他在《探討》一書的第3節第呂段中說:「那給最大多數人俗來最大幸福的行為是最好的行為,反之,那以同樣的方式帶來悲慘的行為是最壞的行為。」十八世紀這方面的主要著作有休談的《人性論》(1739年)和《道德原理探究》《1751年),亞當·斯密的《道德情操論》(1759年),邊沁的《道德與立法原理》(1789年)。十九世紀則有以《功利主義》為代表的S.密爾的著作,還有埃奇沃思的《數學心靈學》。 在最近一些年裡,功利主義的討論有了一個轉折,主題放在了我們可以稱之為合作及相關的公開性問題上。這種轉折發端於這些論文:哈羅德的「修正的功利主義」,載於《精神》第45卷(1938年),J。D.馬博特的《然罰》,載予《精神》第48卷1939年).喬納森·哈里森的《功利主義、普誼化和我們對正義的義務》,載於《亞里士多德協會會刊》第」卷}}9}}}-1}}}年),J.}.厄姆森的「對7.5.密爾哲學的解釋」,載於《哲學季刊》第S卷}1}5}年)。亦見!.j,斯馬特的《極端和限制的功利主義力,載於《哲學季刊凈第『卷(1956年),以及他的《功利主義倫理學綱要》〔劍橋,劍僑大學出版社,1981年版)。有關這些題材的考,見大衛·萊昂斯約《功利大義的形式和界限》(牛津,克萊倫頓出版讓,1 }}5年版),以及阿蘭·吉巴德:《功利主義與合作》(學術講演,哈佛大學,1971年)。這些客作所提出的問題是重要的,但我將不考慮那些與我想討論的較基本的分配問題沒有直接關係的論述。 最後,我們在此還應當注意哈桑伊的論文,特別是《在福利經濟和冒險理論中的基本功利》,載於《政治經濟學雜誌》(1953年),《基本福利,個人化的倫理以及人與人之間的利益比較》,載於《政治經濟學雜誌》(1965年》,還有布蘭特的《一種規範功利主義形式的某些優點》,載於《科羅拉多大學學報》《布爾德,科羅拉多,1967年)。見後面的第}7-}$節,——第一編/第一章/44.——第一編/第一章/45.——第一編/第一章/46.——第一編/第一章/47.——第一編/第一章/48.——第一編/第一章/49.——第一編/第一章/50.——第一編/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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